理解第四修正案和你的權利

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是美國自由的基石, 保護公民不受政府任意干涉。 它要求執法者必須有合理的理由, 通常由法官發佈搜查令, 才能搜查你、你的家或你的東西。 這不是絕對的; 它可以保護那些不合理的行為。

了解你的第四修正案權利是實際上的必要, 不只是法律上的實驗。 最高法院最近的裁决大大地塑造了這些權利在現代背景下的应用, 從你智能手機上的數位數據到車輛的後備箱。 這篇文章打破了這些里程碑式的決定, 解釋了在與執法者交談時, 這些決定對你的意義。

最高法院最近的裁决澄清了有效的治安和个人私生活之间的平衡。知道平衡的所在可以幫助你保護你的權利,并确保法律的执法者被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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鑰匙外賣

  • 第四修正案保護你不被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
  • 警察一般需要搜查令 并有搜查你家、車或人的理由
  • 最高法院的判決繼續規定警方搜查權限,
  • 非法搜查得到的證據可以被壓制 也就是說 通常不能在法庭上對你不利
  • 你有权保持沉默 并請律師 如果你被警方阻止或搜查。

第四修正案的历史和重要性

第四修正案是1791年批准的《權利法案》的一部分。它是由英國當局的殖民經驗所推动的。 英國當局使用"援助令"——一般搜查令,讓官員無故搜查房屋和商業。創辦人把這看成是嚴重的滥用权力,并試圖防止新共和國的类似制度。

修正案要求執法者在搜查你或你的財產之前,要有有力、有理有据的理由————。它涵盖了你的人、家、文件、效果。它的主要目的是要讓你的私人空间不受政府入侵。沒有它,警察可以隨時搜查你或你的東西,只要他們想搜查,只要他們只是懷疑或沒有理由。

核心文中寫道:"人民在人身,房屋,文件,以及效果上的安全,不受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不得侵犯,任何搜查令,只要有可能的理由,在宣誓或聲明的支援下,不得發出,尤其要描述搜查地,以及扣押的人或物".

何谓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

警方通常需要法官的許可—— 以證據為根据的 許可搜查令。 如果他們沒有這項許可搜查你的家或物品, 可能會違反第四修正案。 有一些特殊的例外, 如緊急事件或自愿同意搜查。

警方一般必須為他們的行為辯護, 任何搜查或扣押, 若違反您的憲法權利, 都是不合理的。 “扣押” 的法律概念包括扣押你的人身( 指逮捕或截停) 以及扣押你的財產。 官员在沒有合法依据( 如合理怀疑或可能的理由) 下拘留你, 便會發生不合理的扣押事件 。

Reasonable Search Unreasonable Search
Warrant supported by probable cause No warrant and no legally recognized exception
Valid consent given freely and voluntarily No consent, no warrant, and no exigency
Search incident to a lawful arrest Routine search without any justification
Exigent circumstances (e.g., hot pursuit) Search based on a hunch or general suspicion

合理期望的私生活

也就是說, 你認為有些地方或物品應該保持隱私, 社會也準備接受這項信念是合理的。 這個概念來自標準性案例 Katz诉美國[(1967年),

例如, 你對在家中和在密闭的容器裡的隱私有很強的期待。 在公眾場所, 你隱私有限。 警察可以觀察在平凡的視線內的事物。 然而, 鎖定的容器、 私人手機、 以及私人對話中的内容通常會得到強烈的保護 。

如果執法者違反了這個期望, 沒有搜查令或例外, 你的权利就有危險。 這個框架有助于你找出警察需要許可或搜查令時, 或是查詢您的財產或取得您的資料。

最高法院的裁決 塑造警方搜查權

最高法院一直重审第四修正案,以研究新科技和發展中的执法策略。 以下案件代表了現代搜查和扣押法的支柱,為警察的行為定下了明晰的界限。

Mapp诉俄亥俄州(1961年):排除法

Mapp诉俄亥俄案中,最高法院向州法院适用了排除性規定[。在作出此判決之前,非法搜查所得的證據有時可以用于州檢。 法院认为,通过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而取得的证据不能在法庭上使用。 這保護了各州的第四修正案權。

這起案子讓警方遵守規矩:如果他們進行非法搜查,

泰瑞诉俄亥俄州(1968年):停工和逃逸

該起关键案件确定,如果警察有理由怀疑有犯罪活动,警察可以截住和短暂拘留,而且,如果警察有理由怀疑此人有武器且有危險,警察可以采取 " 平手 " 或搜身外衣以取武器。

這比可能的原因更低, 但需要的是特定、可動的事實。 「停止」是一次扣押, 「冒險」是一次搜查, 但都有限。 搜身严格來說是安全措施, 不是搜查證據。 如果警察不感覺武器就從拍攝到口袋, 可能构成非法搜查 。

Chimel诉加利福尼亚州(1969年)和Arizona诉甘特(2009年)

根據《FLT:0》, 根據Chimel诉加州案[, 法院认为,當警方合法逮捕時,

美國在诉Robinson(1973年)案中裁定,在合法逮捕后,即使警察没有具体理由相信會找到證據,也允许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全面搜查某人的身躯和衣服。

警方只能搜查被捕後的車輛, 且逮捕者不安全, 且在客車隔離內, 或者相信車輛有與逮捕罪相關的證據,

Riley诉加利福尼亚州案(2014年):數位隱私和手機

智慧手機引發了數位隱私的新問題。 最高法院在這個一致的決定中說, 警察在搜查手機之前, 甚至在逮捕所有者之后, 都需要搜查令。 法院認定現代手機包含大量個人資料, 遠超過傳統的物理搜尋範圍。

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茨寫道,手機是「一個如此普遍和堅持的日常生活部分,火星的傳言來客可能認為手機是人類解剖學的一个重要特征。 」這項裁定保護了您的照片、訊息、召喚歷史和瀏覽歷史。警方不能簡單地翻譯您的電話事件以逮捕他們;他們必須拿到搜查令。

要求和共同例外

警方通常需要合法許可才能進入您的家或搜查您的物品。 然而, 數十年的判例法中, 有一些特定且明确的例外。

是什么讓搜查令有效?

警方通常在進入您的家或財產前必須取得搜查令[。搜查令是中立法官簽署的法律文件, 允許搜查。 這可以确保執法有合法的理由。 搜查令必須確切地指出搜查會發生在何处, 以及警方正在尋找的物件。 普通搜查令是模糊或太寬的, 第四条修正案禁止的 。

可能原因与合理怀疑

警方搜查有兩大主要法律標準。 可能的原因 是一种很強的、合理的信念, 相信已犯下罪行, 并且搜查地有證據。 搜查令和一些無准例外需要這項命令。

根據特定事實, 警官認為可能發生了犯罪活動, 這條標準足以在[ [FLT: 2]] Terry v. Ohio[ 下作一短暫的停留, 但搜查某人家還不夠。

要求的例外

警方不需要搜查令的情況最普遍:

  • 等待逮捕令會造成傷害、讓嫌犯逃跑、或導致證據被摧毀的緊急情況。
  • 同意:如果您自愿和知情地同意搜查,警官不需要搜查令。您有權拒絕同意,並随时取消。警方不必通知您可以拒絕,但有些州需要。
  • 警方若合法在某處(例如, 在你的門廊或內部有搜查令), 且看到非法物品,
  • 警方若有可能相信車上有犯罪證據,
  • 搜捕事件:按照Chimel[Robinson 的规定,警察可以在合法逮捕后搜查你的人和你在當下控制下的地区。
  • 國際邊界政府有權搜查入境美國的個人與物品, 以實施關閉與移民法,
  • 包括清潔檢查哨卡、對公共員工的藥物測試、或公學中以合理懷疑为由的搜查。

理解信仰的例外

美國诉Leon[(1984年)案中,最高法院规定了排除规则的限度。如果警方在善意[中行事,而后者依靠的是后来被裁定无效的搜查令(例如,法官的技術錯誤),那么他們所發現的证据可能仍然可以接受。如果搜查令是通过舞弊手段取得,或者如果宣誓书缺乏可能的理由,以致任何合理的警官都不可能依靠它,那么,这种例外就不适用。

在警察交接時保護你的權利

當警察攔截你或搜查你的財產時, 必須知道如何清楚申請你的權利, 如何在事實發生後對非法行為提出抗議。

在停車期行使你的權利

若 有 官 子 攔 住 你 們 、 你 們 有 權 柄 、 在 些 州 中 、 你 們 的 名 、 總 要 給 你 們 、 卻 不 要 回答 你 們 往 那 裡 去 、 或 作 甚 麼 事 . 若 有 官 子 問 你 們 、 你 們 介意 我 周 圍 觀 看 麼 、 你 們 有 權 說 不 。 你 們 可以 明 明 的 說 、 [ [FLT: 0. ] 我 們 不 願 搜 。 。 如此 如此 、 你 們 要 直 直 直 說 明 、 免 免 過 了 、 免 免 了 、 免 免 免 免 了 免 了 。

警方若搜捕你, 不要反抗, 逮捕是另外的罪名, 並且會使情況升级。 反之, 記住細節, 晚些時告訴你的律師, 你不同意。

挑战法院的非法搜查

如果你相信警方的搜查侵犯了你的第四修正案權力, 你可以通過 [[FLT: 0] 壓迫动议[[[FLT: 1]] 提出反對。 這是一份正式要求, 要求法院排除非法取得的证据。 如果法院同意, 搜查可能會被裁定為違宪, 并且證據不能被用於對您不利 。

Suppressing evidence can critically weaken the prosecution's case. Without the illegally obtained evidence, the government may have insufficient proof to proceed, potentially leading to dismissal of charges.

刑事辩护律师的作用

刑事辯護律師是你們保護第四修正案權利的主要辯護人。 觀察非法搜查是他們工作的一部分。 他們會審查搜查令、官員的宣誓書、以及停止或搜查違法情形。 他們可以提出申請以壓抑證據, 并辯論執法越過法律界限。

也將用英文解釋你的權利, 幫助你了解最好的法律選擇。 如果你要面對與警方交換而來的指控,


根據國際司法機構, 國家司法機構的規定, 國家行政機構的規定是政府最終的目標。 國際行政機構的規定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