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联邦和各州的搜查和扣押法

搜查和扣押法是美國刑事诉讼的支柱,平衡了政府需要調查犯罪與個人隱私權的關係。 虽然《美國宪法》第四修正案提供了普遍基准,但這些保護措施的实际适用可能因案件在联邦法院或州法院受到诉讼而大不相同。 這些差异涉及被告、律師、执法人员和任何研究刑事司法系统的人。 搜查通過合宪性,可能會在另一司法管辖区被拋出,对处境相似的个人产生完全不同的结果。 文章探讨了搜查和扣押法如何在州法院和联邦法院之间有所区别,突出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并探讨了法律实践和教育的实际影响。

了解這種差异越來越重要,因为刑事调查越來越频繁。 聯邦特派隊、多州犯罪企業和數位證實的普及性意味著,官員和律師必須穿過重複的、有时是互相矛盾的法律制度。 關鍵是:程序上的誤誤可能意味定罪和被壓迫的證據的差異,而這些證據會打散了整個檢察官。

憲法基礎:第四修正案

該修正案的条文是 : 「 人民在人身、房屋、文件及效果上的安全不受不合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 不得被侵犯, 任何搜查令都不得發行, 但只要有可能的理由, 并有宣誓或聲明支持, 尤其要描述要搜查的地方和要扣押的人或物。 」 第十四修正案的整合原理使《權利法案》的大部分条款可以對最高法院在 Mapp诉俄亥俄州 (1961)]案 中做出的裁决,

聯邦法院受最高法院先例和聯邦成文法的约束。 州法院虽然也受聯邦憲法的最低限度约束,但可以解釋自己的州宪法,以提供比第四修正案要求的更大的 保護。這項被稱為“獨立州理由 ” 的原则可以使州政府把私生活權扩展到聯邦地區之外。 因此,在联邦法院中完全合法的搜查在采取了更具有保護性标准的州可能不符合宪法。 美國最高法院一直肯定了这一原则,在像Michigan诉Long(1983年)等案件中,州法院可以提供更广泛的保护,只要其裁决以充分獨立州理由而休止。

實際上,這項法律的結局就像一個拼貼的毛毯而不是一個统一的布局。 聯邦法律建立了底層,但上限因州而异。 這種安排是美國聯邦主義的特色,而不是缺陷,它讓各州可以做民主實驗室,實驗不同方式的隱私和搜尋程序。

联邦法院:严格依赖最高法院

聯邦法院通過一套包括美國最高法院和聯邦巡回法院的裁判的聯邦案例法來适用第四修正案。 關鍵案例如[ Katz诉美國[(1967年) 确立了“合理期待私生活”的考驗,把重心從财产权轉至個人隱私。在[ Carpenter诉美國[](2018年)案中,最高法院裁定警察一般需要取得牢房所在地記錄的搜查令,承认延長的追蹤涉及第四修正案的私生活利益。這些判決确立了聯邦执法必須遵循的國家标准。 聯邦地区法院和巡回法院然后把這些先例应用于每一案件的具体事實,制定一套聯邦普通法,以管理在聯邦檢舉中搜查和扣押。

聯邦法院在實際上要求執法者在搜查前取得有可能理由的搜查令。搜查令必須由中立法官签发,并描述搜查地点和扣押物品的特异性。搜查令要求的例外,如同意、明確觀點、急迫情形、搜查事件合法逮捕、汽車例外等,都得到了認同,但這些例外在聯邦司法管辖中往往被更嚴格地适用。聯邦警察接受過广泛的這些例外的訓練,必须在搜查令的宣誓和證詞中阐明其适用的具体事實。

联邦法院也遵循排除性規定, 禁止在審判中使用不合理搜尋而取得的证据。 然而, 善意例外( 警官們在合理上依靠逮捕令後發現有缺陷) 等例外可以允許接受證據。 在 美國诉里昂 (1984)] 案中, 最高法院设定了這個例外, 推理說, 压制證據不能阻止警官在以客观善意行事時的不端行为。 不可避免的發現學說, 在 Nix诉威廉斯 (1984) 中被認同, 也允許接受那些通过合法手段發現的證據, 無論是否违反憲法, 這都將形成一個审慎的平衡法案, 聯邦法官必須加以平衡, 权衡压制的阻遏作用和排除可靠證據的社会成本。

聯邦法院也處理了減輕法則,它質疑,以查清違宪搜查和證據的發現之間的關係是否太遠,因此可以清除污穢。 因素包括搜查和發現的時間相近、介入情形的存在以及官方不端的顯著性。 這些法則使聯邦法官在适用排除法則方面有相当大的裁量權,从而造成即使在同一個聯邦巡回法庭內也可能有不同的结果。

著名的聯邦先例及其影響

最高法院在[]California诉格林伍德[(1988年)和美國诉瓊斯(2012年)的裁判中进一步说明了聯邦標準的運作方式。 在[Greenwood中,法院认为,在垃圾收集方面沒有合理期待,而这项裁判在聯邦法院仍然具有约束力。这意味着聯邦執法部门可以無逮捕令或可能的理由搜查垃圾,依据以下原则:在材料放置時,个人自愿放弃私生活利益。 在Jones中,法院认定,把GPS裝置放在车辆上并追蹤其行蹤,是第四修正案下的一项搜查,但觀察所關于物理侵入,留下了純电子追蹤方法的問題。

另一重要的聯邦先例是]Florida诉Jardines[(2013),最高法院在其中裁定,把吸毒狗帶到家門廊去調查內地就是一次搜查。 這起案件强化了住宅的曲折(即其附近地区)被提升為第四修正案保護的原則。 联邦法院已适用Jardines[]限制执法部门使用感官提升技术来收集在沒有搜查令的情况下在家中的活动信息的能力。

聯邦的態度以相对穩定且可預測的法律体系為特征,最高法院是終极仲裁者。 下級聯邦法院很少偏离最高法院的先例,而且一旦偏离,就可能倒轉。 聯邦的執法權力將有利,而聯邦的執法權力可以清楚了解法律的界限。 然而,這也意味著聯邦保護的進展很慢,常常落后于科技和社会變化。

州法院:通过州宪法扩大保护

州法院不只是聯邦制度的抄本。 许多州宪法包含超越第四修正案的明确的私生活保障。 例如,加州宪法第1條第1款宣布私生活是不可剥夺的权利,加州最高法院解釋此為加强对無權搜查的保護。 类似地,阿拉斯加、夏威夷和紐約等州的宪法被解读為提供更大的私生活保障。 阿拉斯加最高法院在 Ravin诉州 (1975年)中,承认阿拉斯加宪法中广泛的私生活權,延伸至个人在家行为,為更加广泛的搜捕保護打下序。

州法院通常會對何為「搜索 」 采用自己的考驗。 聯邦法律使用兩部分考驗(主观地期望隱私,以及社會是否愿意承認其合理 ) , 有些州法院則采用更广义的私密分析。 例如,華盛頓最高法院在州诉欣頓[(2010)案中裁定,警方需要取得电子通行費記錄的逮捕令,即使聯邦法律可能允许在第三方理论下不需搜查令就取得。 华盛顿法院推斷,州憲法保护某人的運動和社团的私密利益,不管這些紀錄是否由第三方持有。

州法律也扮演了重要角色。 有些州通过了法律,要求执法者在使用无人機、熱成像或GPS追蹤之前取得搜查令,即使聯邦憲法可能沒有如此要求。 這些法定保護令造成一團亂七八糟的规则,可以混淆多司法區域的調查。 例如,加州的《电子通信隱私法》要求有搜查令才能取得电子通信和位置信息,提供比聯邦法律更广泛的保护。德克薩斯州對某些數位監控有相似的法定要求。 跨州線的执法机构必須知道這些不同,以避免法律曝光。

州法院在解釋自己的宪法方面的獨立性是創新和爭議的源頭。批判者認為,它造成了不一致,破坏了合宪權的统一适用。 支持者認為,它讓州比聯邦制度更迅速地對地方价值观和新出现的私生活問題做出反應。 最高法院普遍尊重州自治,拒绝审查州法院以獨立州理由做出的裁决,只要那些裁决不违反聯邦法律。

州/州特定保护的示例

  • 美國最高法院(Massachusetts)認為, 其州憲法比第四修正案更能提供保護。 在Commonwealth v. Connolly[]中, 法院裁定州防不合理的搜查延伸到了受聯邦法律開放地規範的田野和空地。 这就意味着, 麻薩诸塞州執法部门必須取得搜查私人农田的搜查令, 即使聯邦特工可以不做一次搜查。
  • 新澤西州最高法院在州诉強生]案中, 拒絕了联邦排除法規的“善意”例外, 意思是即使警察秉公行事, 也無法接受由有缺陷的搜查令取得的证据。 這給新澤西州執法者提供了有力的刺激, 以确保搜查令的申请得到精心的準備, 因為任何缺陷都將造成壓抑。
  • 俄勒冈州最高法院解釋了州憲法第一九條, 要求在许多情况下搜查汽車客車隔離, 不同于聯邦汽車例外, 允许在有原因時無證搜查汽車。 因此俄勒冈州官員在搜查汽車前必須先取得搜查令, 即便有可能的原因, 除非有急迫的情況。
  • 蒙大拿州最高法院認為州憲法提供了更大的保護, 以免受無序搜查空地, 拒絕聯邦空地教義。 在[州诉布洛克[]案中, 法院裁定蒙大拿州的憲法隱私保護延伸到了一個人合理期望隱私的所有地区, 包括偏远、未开发的土地。

州法院是隱私法的創新實驗室, 通常會引導宪法保護擴大到聯邦大樓之外。 州憲法中常有聯邦憲法所缺乏的明顯的隱私語言, 使州法官有更強的法理依据來做出保護性裁决。

州和联邦搜查和扣押法的關鍵差异

聯邦法院和州法院的合約合憲法, 但操作上的差異很大。 以下是從事者必須理解的主要分歧區域的分類。

保障的范圍

聯邦法律提供了所有州必須满足的基线,但各州可以而且常常可以更進一步。 例如,聯邦法律承認了"開放地" 的教義,它認為第四修正案不保護住宅的庭院以外的地方。然而,蒙大拿州和紐約州等州宪法都拒絕了這項教義,要求搜查田地和其他空地的搜查令。 相类似, 不同司法管辖区的「平面觀」教義不同。 根據聯邦法律,如果有合法存在,而且立即可以明白地說,這項目是犯罪的证据。 某些州要求增加官員必须合法取得這項目的元素,从而形成更严格的標準。

某些州對「curtilage」概念本身的解釋不同。 聯邦法院一般遵循美國诉Dunn[(1987年)的四個因素考驗,但有些州采用了更宽泛的定義,包括了更多住宅周边的區域,提供了更大的隱私性保護。 這些定義上的歧見可以決定無序搜查后院、花園或廊屋是否侵犯憲法權利。

准批要求和例外

取得搜查令的要求在不同的司法管辖区中一般是相似的:中立法官、可能由警官宣誓的理由以及特殊性。但是,例外的具体規則可能不同。 考慮到“同意”的例外:根据聯邦法律,警察如果取得自愿同意,可以不经搜查令而搜查,即使此人不知道自己有拒絕權。有些州,例如印第安納州,要求警察在同意被視為自愿之前告知该人其拒绝同意(同意搜查)的权利。 另一些州則认为非法扣押中取得的同意是推定无效的,這條規則超越了聯邦先例。

美國的特赦令是一項非常嚴重的例外。 特赦令也顯示了不同。 联邦法院承認了當公共安全立即受到威胁、有毁灭证据的風險或有急著追捕逃跑的嫌疑人的急迫情形。 一些州要求更严格的展示,要求政府證明情况真的沒有时间取得搜查令。 比如明尼蘇達州最高法院就裁定,紧急情形特赦必须狭义适用以防止搜查令要求的削弱。

聯邦法院追蹤Arizona诉Gant[(2009)], 将搜查车辆事件限制在被逮捕者可能接近车辆或车辆载有逮捕罪證的情況下逮捕。 一些州已將憲法理解為更嚴格的限制,要求在搜查之前先有个别的怀疑。

排除规则及其例外

排除性規則是聯邦法律的必經性特征,但最高法院已設計出一些例外,包括善意例外、不可避免的發現法則和減輕性化法則。 很多州法院都獨立地采纳或拒絕了州憲中的例外。 例如,新澤西州就完全否定了善意例外,这意味着即使警察合理行事,技术上無效的搜查令的證據也會被壓制。 紐約州也拒絕在某些情况下采纳善意例外,保持更严格的排他性規則,更有力地阻止警察的不端行为。

聯邦法院在广义上适用了這個例外,但有些州要求政府以明确而令人信服的證據證明合法發現手段是會被追求的,而不是联邦法院所使用證據标准的优势。 如此高的負擔使得檢察官更難于拯救以违宪手段获取的證據。

某些州也認同了比聯邦版本更廣泛的「毒樹果子 」 的 理論。 聯邦排他性規則包括了獨立源頭的例外、減輕和不可避免的發現,可以清除最初憲法違法的污點。 宾夕法尼亞州等州限制了這些例外,要求非法搜查和證據之間有更強的因果聯系才能承認。

汽車例外

聯邦汽車例外條例允許無證搜查车辆, 如果有可能的理由相信它含有犯罪證據。 例外條例基于車輛的固有流动性和車輛的私密性降低。 然而,宾夕法尼亞州和佛蒙特州都限制此例外。 賓夕法尼亞州最高法院在 Commonwealth诉Alexander[ 案中裁定,警方在进行無證搜查前,必須展示紧急情形,而联邦法律中并不存在这一要求。 佛蒙特州法院也曾要求展示紧急性, 州法院也完全否定了聯邦理由, 認為單凭車的机动性不能以解除搜查令要求為理由。

聯邦法院通常對任何車輛都采用相同的推理, 但有些州認為, 有能力用作住所的車輛(如房車)應受到更大的隱私保護, 除非有急迫的情況, 不可無權搜查。

數位隱私與科技

數位時代, 搜尋和扣押法的差異尤其突出. 聯邦法院依據第三方公理(参见[]美國诉米勒[]],1976年和[斯密斯诉馬里蘭[,1979年), 允许無權存取第三方持有的記錄, 然而, 州法院已日益推后. 加州最高法院在[ Populations v. Wruck 中裁定, 第三方公理不适用于加州宪法中的某些數位記錄。 猶他也通过了立法,要求取得電子通信元件,这一要求超越了聯邦先例。 州級發展反映出人们日益擔心第三方公理不適合數位時代, 人們必須把大量個人資料托付給第三方服務提供商。

使用電子追蹤裝置、无人機和熱成像也引出了州法的問題。 聯邦法院通常遵循最高法院在[ Kyllo诉美國[ (2001)] 案中的判決,要求有搜查令,以對住宅进行热成像,因为它揭示了內地信息,而这些信息是非由物理入侵所无法获得的。 一些州把這項推理延伸至其他的感官提升技术,要求無人機監控、航空攝影、甚至使用強大的縮距鏡。 州的法定保護也很普遍,有數州制定了更严格地管制执法使用无人機的法律,而联邦法律要求的更嚴格。

另一新兴领域是邊界數位裝置的搜索。 联邦法院早就承認了允许在国际邊界無序搜查旅行者及其物品的“邊界搜索例外 ” 。 最高法院在[ 美國诉弗洛雷斯-蒙塔諾[(2004年)] 中的裁决支持在邊界無序搜查车辆,下級联邦法院一般也允许在邊界無序搜查電子裝置。 然而,一些州法院质疑州宪法是否适用此例外,少数州颁布了法规,要求合理怀疑數位裝置的邊界搜索,即使聯邦法律不如此。

法律实践和教育的所涉

州和联邦搜查和扣押法的分歧對法律專家提出了實際的挑戰。 辯護律師不仅必須知道第四修正案,而且知道州宪法和法定保護的微妙性。 如果把聯邦法律可能薄弱的證據提交到州立法院,那么就可能成功。 這要求辯護律師深入研究州立判例法,并在镇压动议中提出联邦和州立理由。 不保留州立宪法辯護可以放棄它,因此在審判法庭上提出所有可得到的理論至关重要。

檢察官必須確保州或地方執法者所取得證據符合聯邦和州的标准,尤其是當證據在聯邦法院被使用時。 兩國主权的理論意味著州法院所压制的證據仍然可以被聯邦法院接受,反之亦然,但這也造成了复杂的战略考量。 檢察官也必須知道「銀盤」問題,即州官所取得且不违反聯邦法律的證據在聯邦法院可以被接受。 然而,很多聯邦法院可以自行裁決通过州內違法取得的證據,即使第四修正案沒有涉及。

對於執法者來說,這項拼凑工作會造成訓練方面的困難。 聯邦聯邦特派隊的警官必須明白,在聯邦規定下,搜查是允許的,在州法律可能違法的。有些警察局在所有的辖区都采用了最高标准,以尽量减少法律曝光,但這會造成混亂和不连贯的做法。國際警察局長協會等國家組織制定了搜查和扣押的示范政策,但这些政策必須符合本地的法律规定。 跨州隊的警官,如那些以毒品走私或人口走私為目標的特派隊,在追蹤不同的州級标准方面,都面临着特殊的挑战。

教師們可以用州立案例來說明同樣的憲法文本如何產生多重解釋。學生可以學習從聯邦和州立角度分析一個情景,發展出對法律生涯至关重要的批判性思考技能。老師們應該强调联邦主義的概念[,以及它如何在分散的系統中塑造个人权利。 对比聯邦和州立的GPS追蹤、手機搜索和汽車停車等問題的方法,可以幫助學生理解憲法不是一套固定的规则,而是一套不同司法體系不同执行的正在演進的原則。

法律教育者們也應强调州憲法的重要性,在法律學院的教程中,州憲法常常被忽略,而這些教程主要集中于聯邦先例。 临床學術可以讓學生在州法院實習審判壓抑动议,他們必須從州立教義中爭取,從州憲法文本中爭取。 康奈爾法學院法律信息研究所的第四修正案概述[等資源提供了聯邦法的起点,而州立法院网站California Courts[等州專門資源提供了州案例法和規則的通路。 [美國律师协会的刑事司法标准可以搜索和扣押等資源,為各司法管辖区的最佳做法提供了有用的基准。

其他有用的外部參考包括 最高法院在 Carpenter诉美國 案中的意见,其中提供了現代觀察數位隱私和第三方理论的局限性,以及 國家立法會議的國家搜查和扣押法摘要[,其中提供了广泛的可比较的视角,供从业人员和學生用以辨明各邦的趋势和差异。 法律專家們还应查阅其州的司法部门网站,了解目前的案例法和任何可能影響搜查和扣押做法的未决规则變更。

新出现的问题和今后的方向

未來幾年中, 州和聯邦搜索和扣押法的分歧可能會加深。 使用人工智能和機器學習的执法者提出了新的私密問題,而聯邦法院才開始處理。 預估性的治安演算法、面部识别技术和自动牌照讀者都產生了可能要接受第四修正案分析的數據,但州法院可能會就關注的私密利益得出不同的结论。 一些州已經制定了法律對面部识别技术的延遲,而其他州也通过了需要使用權令的法规,形成了一片零散的法律格局。

智能家用裝置、Tthings感應器的網路和連通的車輛的激增也將引起新的搜索和扣押問題。 联邦法院很可能會對這些科技适用第三方理论和合理期望的私密性測試等既有框架,但州法院可能會制定独立的分析,提供更大的保護。 加州最高法院在Populations v. Wruck 中的裁决,否定了第三方數位記錄的理论,表明它愿意退出其他州可能遵循的聯邦先例。

聯邦法院一般認為, 第四修正案只對政府行動适用, 所以私人取得的证据不受壓制。 然而, 部分州政府將排他性規定延伸至包括私人行为者在執法命令下或州政府將執法權力下放給私人实体的情況下取得的證據。 此事在工作地調查、私人保安、亞馬遜和林克等公司基于平台的監控中尤其重要。

國家法院具有實驗和创新能力,在塑造搜查和扣押法的未來中仍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且常常是可能會影響聯邦法理的學術的證據。 國家法院在建立搜查和扣押法的未來中,將扮演著更重要的角色。

結 论

搜查和扣押法不是單一的。第四修正案规定了一個基本标准,但聯邦法院和州法院的相互作用创造了一個动态的法律格局,而不同司法管辖权的權利也不同。聯邦法院注重於合適地解釋憲法,而州法院實驗了能反映本地价值观的扩大保護。 理解這些不同是刑事司法系统中任何參與者,无论是律師、法官、警察或學生,都必需的。 法律專家們通过承認聯邦授权和州立创新的相互作用,可以更好地理解现代搜查和扣押法的复杂性,并确保公共安全和个人私生活都得到尊重。

州一级的隱私保護的擴張趋势沒有減慢的跡象。 随着科技速度超越聯邦先例,州法院和立法机构将继续填补空白,形成大量需要從业者小心注意的法律規則。 法律專家的最佳方式是保持雙轨分析:評估聯邦和州法律下的每一個搜查和扣押問題,保留所有爭議,并保持兩種系統的發展。 在一個可以依據州界哪一邊的國家,監控和準備是至关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