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ble of Contents
民事上诉是什么?
民事上诉是一對審判法院的裁决不滿的一方要求上一级法院(上诉法院)复审并可能更改此裁决的法律程序。 上诉的目的不是重審案件或引入新的證據,而是确定下级法院是否犯了法律錯誤,从而影響了結果。 民事上诉产生于私人權利的爭議,如合同、財產、人身伤害、家庭法或商业分歧,任何当事方要求得到錢損、禁令或聲明權利的方面。
上诉法院不聽證或重新評論事實證據,而是審查審判法庭記錄,包括筆錄、證物和书面辯論,看法律是否得到正确适用。如果法院發現可逆的錯誤,它可以反轉、修改或重新將案件交回重審,那么,了解民事上诉的機理对于任何可能需對不善判決提出抗議的訴訴人或律師都至关重要,因为程序受严格的規定和严格的期限制约,如果錯過,就無法原諒。
民事上诉
被告通常在刑事上诉中質疑定罪或判決, 提出诸如不适当采信證據、律師援助無效、或陪審團指令錯誤等問題。 控方很少有權就无罪開释提出上诉, 但可以就某些预审裁定提出上诉。 反之, 任何当事方, 原告或被告, 都可以提出民事上诉, 證明在審判法庭上發生了錯誤。 關注通常都是金钱或公平的(例如, 执行合同、分割财产、授權) 而不是自由。 然而, 程序上的障碍和審判标准是相似的, 兩種上诉都要求小心注意上诉規定的最后期限和格式要求。
什麼時候可以上诉?
并非所有不利法院的裁决都可以立即上诉。一般規則是,只有 " 最终裁决 " 才能上诉,即,解决所有索赔的決定,而审判法院只能执行裁决。在最后裁决之前,通常不能上诉中间命令(在诉讼过程中作出的裁决,如发现制裁或驳回动议)。但是,某些类别的中间命令有例外,例如准许或拒绝命令、指定接收人或确定赔偿责任,而把损害留待以后计算。因此,各法域都有自己的规则,因此,必须参考适用的法规和上诉规则。
即便是終決性裁决,上诉權也不是自動的。 上诉方(上诉人)必須有“立案”上诉,这意味着他們是案件的当事方,遭受法律伤害 , 并必須及时提交上诉通知。 錯過期限,在一些聯邦的中间上诉中可能短於14天,或者在大部分最后判决中可能短于30天,通常會永遠失去上诉權。 法院严格执行這些时限,因此立即行动至关重要。
共同上诉理由
上诉的根据必须是在审判法庭上發生的錯誤。
- 法官在法律中应用不正确 — — 法官誤解或誤用了法规、条例或法律先例。 例如,在疏忽案中适用错误的小心标准。 法官在法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但法官卻在法律中扮演重要角色。
- 司法不經正常程序, 例如剥夺當事一方提出證據、進行不公審、或違反民事诉讼規則等。
- 或排除相關、可采證物, 且錯誤可能會影響判決。
- 法官有偏見、評論不當、或有利益冲突, 使失利的一方得不到公平審判。
- 法官的判斷或判決都缺乏證據,因此,他无法做出合理的结论。 這種理由很難贏得,因为上诉法院尊重了審判法庭的事实判斷。 法官的判斷是,法官的判斷是,法官的判斷是,法官的判斷是,法官的判斷是,法官的判斷是,法官的判斷是,法官的判斷是,法官的判決是,而法官的判決是,法官的判決是,而法官的判決是,法官的判決是,而法官的判決是,法官的判決是,而法官的判是,法官的判是,法官的判是,法官的判是,法官的判是,法官的判是,法官的判是,是,法官的判是,是,法官的判決是,是,法官的判決是,是,是,法官的判是,是,是,是,法官的判是,是,是,是,是,是,是,是,是,是,是,是,是,是,是,是,是,是,是,是,是,是,是,是
- 法官若對陪審團做出不正確或誤解性的指示,
光是表明出錯是不够的;上诉人还必须表明,錯誤是“司法前的 ” , 意思是它可能會影響到案件的结果。 不影響結果的不壞錯誤不會导致倒轉。
可上诉的命令类型
聯合國法院第28章第1292节允许就命令提出上诉, 命令是授予或拒绝禁令、指定接收人、确定上海事權以及某些其他中間裁判。 許多州也有相似的规定。 此外,“中間命令原理”(载于]] Cohen诉Beeficial Industrial Lose Corp.,337 U.S.541(1949)])) 允许立即上诉一小批裁判,这些裁判最终确定一个与案情相分离的重要问题,在最后判决后有效不可复审,例如命令在民權案件中不给予限定豁免。 当事方还应知道,在法院认可下,中間上诉案是具有控制性的法律问题,上诉法院同意受理。
逐步上诉
通常的法院系統都一致,
上诉通知和截止日期
第一步是向審判法院提交上诉通知。這份文件只是說上诉人打算就判决或命令提出上诉。這通知必須送达所有其他当事方。通常,期限是自联邦法院作出判决起30天(联邦上诉程序4(a)(1)(A)),但某些中间上诉可能更短(例如,FRAP4(a)(1)(B)下政府刑事案件上诉14天)。 州期限各有不同;有些州允许30天,其他60。 在一些州,提出审判后动议(例如,新审判或修改判决)可以延长上诉時間。 了解具体规则至关重要。 缺少期限是驳回最常的理由,因此在判决入案后立即標記下诉讼曆。
也應檢查當地規定, 規定如何將記錄轉送及任何必要的披露。
正在準備紀錄
上诉人必須在提交通知后收集上诉記錄,其中包括提交審判法院的所有文件(追述、动议、命令)、收錄的物證、以及審判或審判的筆錄。審判法院書記官通常會编写正式記錄,但上诉人必須向法庭記者下令并支付記錄。筆錄往往是上诉中最貴的部分。有些案件,如果沒有筆錄,当事方可以商定一份證據的供述。這份記錄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例如,在联邦法院提出上诉通知14天之后,尽管延期是常見的)转交上诉法院。
寫入回覆摘要
任何上诉的核心都是书面的簡介,其中列出了事實、相关法律和所控錯誤。上诉人提出開庭摘要;上诉人(反对上诉的一方)提出答辩摘要;然后上诉人可以提出可選的答辩摘要。簡介必须遵守严格的格式規定:页数限制(通常為14 000字或30頁)、字体大小、邊緣和拘束性。通常包括一份当局表、管辖权说明、案件陈述、论点摘要、向记录和法律当局引申的论据本身以及一份表明所寻求的补救办法(例如翻譯、修改或還押)的结论。
有效的短文寫作是一种專業技能。 它需要明确注重審判标准(例如] 重新提出法律问题, 明确錯誤於事實判斷, 滥用裁量裁量裁量權來做出裁量裁量裁量裁量裁量裁量 。 上诉人必須解釋為什麼審判法院的錯誤不是无害的。 上诉人會說, 審判法院是對的, 或者任何錯誤都是无害的。 法院大量依靠審判; 精心設計的簡報可以造成胜敗的區別。
口述
提交案情摘要后,有些上诉法院安排了口头辯論。這不是審判,而是律師和法官(通常是三人)的討論。每個方面都得到有限的時間(通常是15至30分鐘)來突出關鍵點和回答問題。口头辯論不是强制性的,在很多上诉中,法院只根据案情摘要來決定。如果判決成立,上诉人先發言,可能保留反驳時間。法官們常常會提出尖锐的辯論不足問題,所以,做充分的準備是不可或缺的。成功的口头辯論可以改變心意,但糟糕的行為會傷害案件。
許多法院都允許「視頻會議」(尤其是後大展現),
上诉的可能结果
上诉法院在翻譯了案情摘要、記錄和口述辯論之后,提出了一份书面意见。
- 下級法院的判決成立。 這是最常見的結果, 因為上诉法院尊重審判法官。
- 上诉法院可以為上诉人做出判决(例如命令驳回案件或指令性判决)或重新發回符合其意見的審判。
- 修改[ – 法院更改部分判决(例如减少损害赔偿或更改禁令)。
- 案件被送回審判法庭重新審判或再審判(例如重新计算損失或适用正确的法律标准)。
- 驳回上诉 - 如果上诉在程序上有缺陷(例如,未及时提出或命令不可上诉),法院可以不達到案情就驳回。
- 法官可以重新審判此案, 若審判團的決定與先前的先例有衝突, 或是涉及一個格外重要的問題。
這種裁量性審判很少被批准; 接受的案件只有一小部分。
使用者的關鍵考量
提交上诉不是輕率的決定。 程序可能要花6個月至2年或更久,成本可能很大:法庭費、抄寫費、印刷和提交費以及律師費。 此外,重審标准非常有利于審判法院的決策,除非有明顯的法律錯誤。 很多上诉都失敗了。 在上诉前,各方應該誠實地评估其法律辯論的力度和逆转的可能性。
另一重要考量是是否要求中止判决以待上诉。如果判决要求支付錢或履行某些行为,上诉人可能需要發出保证金或取得法院命令,以防止在上诉未决期间执行。不取得中止令可能會導致處決或扣押,即使上诉成功,也可能很難解除。
以其他方式解决案件,而不是上诉。 替代的纠纷解決(调解、仲裁)或直接與對方的談判可以更快、更便宜的解決。 有些法院在提起上诉前需要调解。 和解也可以避免可能造成不利先例的不利上诉裁决的風險。
許多審判律師缺乏上诉經驗, 程序規則也各有不同。 聯邦的 上诉程序規定( ) 已上線, 各州都有自己的規定。 對於一般的民事诉讼指南, 科內爾法律資訊研究所[ 提供了極好的概觀。 此外, 諾洛的民事上诉指南 向非律師提供實際的建議。
結 论
民事法院的裁決是公道法律制度的基石,提供了改正錯誤和确保法律一致适用的机制。但程序是複雜的、有時分的,而且常常是成本高昂的。成功需要清楚了解何時可以上诉、何以可行、如何走過每一程序。您是诉讼人還是企業实体,您最好花時間來評估您的案件的優點和弱點,最好在經驗丰富的上诉律師的指引下,才能分辨成功反覆和白費的勞動。您了解民事上诉的基本原理,就能在審判法庭失誤時,自己就有能力寻求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