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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党诉讼的地貌
民事诉讼在案件數量成倍增加的情况下,就變得更具挑戰性。 單一诉讼可能涉及數十位原告、多名被告、交叉诉讼和第三方被告。 法院必須平衡各方陈述案情的权利,并避免重複、拖延和不连贯的裁决。 聯邦民事诉讼法和州等同法提供了法官管理這些動力的工具包,但真正的藝術在于如何运用這個工具包。
多黨案件在不同的情況下出現:如藥品傷或產品缺陷等大规模侵权、涉及合营或合营合营的复杂商事爭議、與多家承擔商的保險範圍戰斗、以及把一個單一设施和一個整個鄰居隔離的環境污染案件。 在每种情況下,法院必須決定诉讼的归属、如何排序、以及分立審判或合并審判是否最有利于公理和效率。
聯合:建立黨體結構
合并法規決定了多当事方何时可以提起單一诉讼。 根据《联邦民事诉讼法》第20条,如果索赔要求是由同一交易或事件引起的,那么人可以以原告身份提起一場诉讼,也可以以被告身份提起。 和[ 共同提出法律或事實的共性。 禁止合并法使当事方具有灵活性,但當數十個人都有不同的事實或損失時,它也造成複雜性。
依19条规则,强制合并更是僵硬。 如果某人是完全解除痛苦的必要条件,那么他缺席會使现有当事人承受巨大的义务不一致的风险,法院在可行的情况下必须命令其合并。如果合并不可行(例如,该人超出了法院的管辖范围),法院必须決定是非由他方介入,還是不服訴。 这种强制选择的假想可能大大改變诉讼的轨迹。
干预
介入可以讓有直接利益的非当事方自愿介入待决案件。第24条规则對權利介入和任意介入加以区分。當聯邦法例授予了无条件權利,或者申请人要求與被诉人的财产或交易相關的权益,而處理該诉讼可能损害該权益時,一方可以介入。 允許介入更是自由裁量:法院可以允許任何人介入,只要其主张或辯護具有共同的法律或事實,只要介入不會不适当地拖延或傷害原讼方。
干预常常使多黨诉讼复杂化,因为新政党提出了新的法律理論、新的發現要求和自己的日程安排。 法院越来越多地利用案件管理命令,為干预动议设定严格的期限,迫使潜在介入者迅速行動或失去機會。
類別動作
群訴是多黨诉讼的最终形式,可能使數以千計的原告合併到一個單一的诉讼中。第23条规则要求群訴數太多,以至于不可能把所有成員聯合在一起,而且共同的問題也比个别的多。法院还必须判定代表方會公平和充分地保護群訴的利益。 憑證決定往往是集体诉讼中最有争议的事件,在共同的問題是否真正占上風的问题上,會發生大量發現和專家爭議。
集体诉讼一經證實,就將巨大的管理負擔加在法院上。 法官必須批准向班級成員的通知,監督選出程序,評估和解公平性,並監督任何追偿的分類。 美國法院行政辦公室[ 提供這些流程的指引,但每位法官都根据具体案件修改框架。
复杂的诉讼管理:结构性方法
法律與事實問題的確很複雜,比如新科學證據、數百份證詞或多国行動等。 法官必須采用專門程序來控制案件。 术语「复杂诉讼 」 并沒有固定的定義,但從事者通常指向有高發現量、多項專家学科和高可能長期審判的案例。
多區诉讼
對於在不同區域提起的涉及共同事實問題的聯邦案件,多區诉讼司法委員會可以將案件移交到一個區域,以协调预审程序。 由28 U.S.C.§ 1407 管理的MDL程序是复杂的民事诉讼的運作。 幾乎每項重大重案(从石棉到盆腔網格到阿片)都被整合成MDL。
被調任的法官行使巨大的控制:她可以發佈统一的發現令,舉行貝爾瑟審判以試驗責任主題, 并建立共同福利基金以補償為案件提供捐款的律師。 在预审程序結束後, MDL 案件被押回原發區接受審判, 尽管大部分案件都在那阶段前就已和解。 多區間诉讼司法審判庭 保持了所有正在進行的 MDL 案卷的可搜索資料庫, 提供了透明度,但也揭示了集中管理下案件数量惊人。
预审会议和案件管理令
聯邦民事诉讼規定第16條要求法院在大部分民事案件中舉行排期會議,但在多黨合併的诉讼中,這些會議成為了核心治理工具。 初次预审會議召集了所有当事方,通常有數十位律師,共同制定案件管理計劃。 由此而來的案件管理命令(CMO)是一份详细的蓝图,可以包括:交错的發現阶段、審問和證詞的限制、專家披露的最后期限、特权紀錄的協議、解決發現爭議的程序以及动议的實施时间表。
一個起草完善的CMO可以防止混亂,但它要求法官提前數月或數年預期問題。 很多複雜案件的法官在會議前發佈了常規命令,要求各方提交共同提案,并突出分歧的方面。隨著案件進展,CMO會修改,有時會發出一系列的補訂命令,涉及电子發現或保護令等特定議題。
特制的複雜诉讼文件
美國紐約南區地区法院(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有一套复杂的案件管理方案,指派了一位早期的案件管理法官來監督發現和预审。 类似地,加州和德克萨斯等司法管辖区的许多州大法院都有复杂的诉讼法官,只處理高额、多黨案件。 這些法官在管理特殊的挑战方面积累了深刻的專業技能 — — 比如与破产法院的协调、公司特权索赔的裁决、或处理国际诉讼服務等,而這些案件也一再出現。
司法裁量:效率的引擎
多黨和複雜案件的法官依規定16有广泛的裁量權,法院有控制其審查的固有權力。這不是無限的;它必須遵循正当程序和程序规则。但是在這些界限內,法官可以采取根本規定官司的行動。
例如,法官可以限制事實證人的数目 每一方在审判中都可以要求,或者要求把相似的訴求归入具有代表性的審判。在產品责任MDL中,貝爾韋瑟審判會選取先審的少数案件,而结果則為其余數千宗訴求的和解估計提供依据。法官也可以發出的單一審判令[,分拆赔偿责任、因果关系和损害赔偿,分拆為不同的阶段,这是在不同的被告的案情上游存在分歧时通常采用的一种方法。
另一個強大的工具是 [[FLT: 0]] 發現時間表 [[FLT: 1] 。 一個多方案件法官可能命令分期發現, 而不是允許在簡單案件中自由形式的資訊交流。 首先要注重共同的事實問題, 然后移到特定案件上的損失。 这种方法可以防止当事方淹沒不相關的文件中, 并降低發現被滥用的可能性 。
管理偏见和拖延
法官可能 超越審判,以防止只可以接受的證據玷污陪審團對他人的看法。 或者,法官 完全在合并诉讼会造成不应有的拖延或混淆的情况下,可以提出 永遠的訴求。 第42(b)条规则明确授权分開和分立審判,法院在公平要求時毫不犹豫地使用它。
指定首席或聯絡律師的裁量權也至关重要。 在大型多黨案件中,由各律師组成的軍隊不能高效地出席每次听证会或提供每一份文件。法院常常命令原告選取一個代表所有原告的小型指揮委員會或“原告執行委員會 ” , 其共同利益工作在基金後得到补偿。 被告也可以要求通过辯方聯絡进行协调。 法院令正式建立此结构可以防止12個不同對同一問題的爭議。
探索协调和电子探索挑戰
多黨诉讼的發現是自己的野獸。 即使是小案件也能產生數十萬份文件, 使案件翻成百萬。 法院以各種協商机制做出反應。
一個共同的方法是 揭秘主,他是根据第53条规则指定的监督揭曉纠纷解議的特級主師。 揭晓主的角色可能包括:簡單的便利會議、取证、發表關于特權申請或搶劫问题的报告和建议。 成本通常由各方承担,但效率收益可能很大。
另一創新是普通的互查和文件要求制度[。法院可以要求所有原告回答一組要求,并允许被告以协调的方式向審問人提供服务,但避免了重复的负担,而提出了保密性以及混合机密和非机密性信息的问题。
e-disovery(电子存储信息) 新增了另一層。 多方诉讼通常涉及大體的電子郵件數據庫、共享檔案存放器以及以不相符合的格式保存資料的企業系統。 法院可能會為搜尋條件、 解複和製作格式發佈特定協議。 聯邦司法中心复杂的诉讼手冊[ 建议法官在文件堆放開始前提前舉行e-disoverty會議以设定參數 。
各缔约方的特权和工作成果
共同辯護協議或共同利益協議是共同的,但需要小心起草以避免放棄。法院通常必須決定同盟方之间的通信是否受到保护,特别是在一些当事方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 案件管理令通常要求当事方提前提供特权紀錄,并商定對索赔的抗議程序。
和解和替代性争端解决
多黨诉讼很少被審判;绝大多数案件都和解,通常都是在广泛的动议实践和發現之后。 但与數十名原告和多名被告和解的复杂程度遠比簡單的雙方談判要高。 法院在便利和解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法官可以根据本地规则下令调解,指定和解主,或者将案件提交法院兼并的替代争端解决方案。 在MDL案件中,贝尔瑟审判常常起到催化剂的作用:双方都看到结果,解决模式也浮现。 法官还可以召集全球和解会议,要求各方将保险商和决策者召集到会议桌前。 法院施加压力的能力——比如确定一个确定的审判日期或拒绝延期——可以克服僵局。
建立和解本身需要集体诉讼和多黨非阶级案件司法批准。 法院必须确保原告之间的资金分配是公平的,而且任何一方都不得被胁迫接受只有利于阶级代表的和解。 反對者可能质疑和解是否充分,从而在法官審查交易時,进行公平听证。
被告的連帶责任可能會造成被告內的棘手商議。 交款要求和赔偿要求常常會造成交叉要求,使和解變得複雜。法院可以根据适用的州法律做出 善意的判定,以限制被告的交款责任,禁止被告不和解要求赔偿。 這些判決要求要仔细查清和解金额是否合理。
从业人员和缔约方的最佳做法
由於法院開動了程序列車, 理解如何導引多黨诉讼的各方可以大大改善結果。 首先, [] 早期參與案件管理[ 至关重要。 等待第一次排期會議的各方會議對法官或更有組織的對手已經做出決定做出反應。
第二, 律師的交流應是积极主动和透明的。在大的案件中,首席律師通常每周分发情報、协调簡報表、管理發現人數。 拒絕合作的各方可能會找到法官,以制裁或限制其參與。
第三, 保存自合理預期的訴求起的檔案和資料[。如果做不到,就可能導致多黨間的暴虐制裁,因為缺失的證據可能與數十項訴求有關。 官司的搁置應該提前發行,而且應記錄是否遵守。
最后,[ 考量诉讼的经济学[. 在多当事方案件中,共同成本—— 專家费用、证词记录、文件审查—— 的分摊比例可能很大. 当事方应尽早商議分錢安排,或如果成立指导委员会,寻求法院批准共同效益评估。 知道如何分配成本,避免在和解时出乎意料的意外。
結 论
民事法院已开发出一套管理多方和复杂問題的繁體體。 從合併和介入規則到多區诉讼和案件管理命令,這些机制都旨在做到公平,而不會牺牲效率。司法裁量权仍然是关键:一個有技能的法官可以把一宗混亂的多黨案件轉變成一個有條理、可管理的程序,而程序會產生公正的效果。 了解這些程序的各方及其律師更有能力有效地參與,保護自己的利益,并最终达成符合自己诉求实质的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