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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聯合基金: 聯合诉讼要求和当事方
民事诉讼建立在公平、高效和一致地解决纠纷的前提上,实现这些目标最重要的程序机制之一是当事方和债权的合并。其核心是,合并程序允许一宗诉讼,以解决涉及若干个人或实体的多重法律问题。民事诉讼制度不是强迫原告就每宗相关诉讼或每宗单独被告分别提起诉讼,而是允许——在某些情况下要求——所有相关事项合并,这不仅简化了司法程序,而且最大限度地降低了不同法院之间结果相矛盾的风险。
了解加入诉讼的規則和战略,是诉讼人、內部律師和任何通緝民事司法系統的人所必不可少的。這篇文章深入研究了加入民事法律的法律框架、實際适用性以及策略性。 不管是法律學生、执业律師,還是參與诉讼的企業主,抓住加入的微妙性,都有助于你更有效地管理案件,避免程序上的陷阱。
加入的目的和理由
現代民事司法制度旨在以既高成本效益又公正的方式解决爭議。
- 以「司法經濟」為主:[ 整合相關的訴求與各方,
- 確保一致性: 當同一交易或事件引起多重索赔, 以不同的訴求來決定這些索赔, 可能會造成不一的判決。 聯合體會消除此風險, 讓法官或陪審團來決定所有關聯的問題。
- 人們會在網路上發表「反政府行動」的訊息,
- 單獨控告在經濟上不可行。 他們可以與同樣的冤情人一起, 集聚資源, 取得法律代理, 否則就不會有。
加入程序並不是正確的。 加入程序並不是正確的。 法院必須平衡效率與偏見或混亂的風險。 例如,加入不相關的訴求或当事方可能使審判复杂化、迷惑陪審團或延遲程序。 因此,加入程序規定旨在給法院以裁量權,同时制定明确的标准。
聯合規則的歷史發展
加入法的概念在英國普通法中根深蒂固。 早期的普通法僵硬地集中在單方之間的單方問題上。 随着时间的推移, 法院承認, 这种做法效率不高, 特别是當交易涉及多個行为者或相互关联的义务。 紐約的1848年 外勤法典[ 是一次里程碑式的改革, 允許更廣泛地加入债权和政党。 法典影響了现代民事诉讼程序的发展, 最终形成了1938年通过的《联邦民事诉讼法》。 如今, 加入法共提供了美國最全面、最有影響力的框架, 許多州也采用了相似的规则。
FRCP的核心原理是,在债权或当事方由同樣的「交易或事件」产生以及共同的法律或事實問題存在的情况下,加入會得到青睐。 這個標準是有意的灵活,讓法院可以適應涉及大规模侵权、合同纠纷或证券舞弊的複雜诉讼。 1966年的FRCP修正案引入了集体诉讼和诉讼代理人机制,进一步拓展了加入會,确保規定跟隨日益复杂的法律爭議。
聯邦民事诉讼法:合併的圖案
任何深入的民事合併討論都必須参考聯邦民事诉讼法規。州內程序規則不同,但FRIC是主要模式。
- 第18条规则 合并: 提出索赔的当事方可以加入同当事方对另一当事方提出的相同数目的索赔。這条规则是允许的,不要求索赔是相關的。但是,在其他合并规则(例如第20条规则下当事方的可允许合并)下,关联性可能具有相关性。
- 共和黨的共和黨人可以不由缺席的一方來推銷或進行诉讼, 但會慎重地考慮偏见。
- 第20条规则 当事方的允许合并:[ 如果多位原告或被告的求偿是由同一交易或事件引起的,并共同提出法律或事實的共性,可以合并。
- 第24條 介入: 与此行動有利害关系的非当事方可以要求以当事方身份加入,或者是理當的(如果其利益没有得到充分的代表),或者是任由性的(如果其要求有共同的問題)。
- 共和黨人(通常指利益方)持有多位人士所要求擁有的財產,
了解这些规则的相互作用至关重要。例如,原告因违约而提起诉讼,也可能增加第18条规则下欺诈的追索。如果欺诈的追索涉及单独的被告,原告也必须符合第20条规则,加入被告。如果单独的被告未加入,但有重大利益,第19条规则可以强制合并或解聘。 战略性地使用这些规则可能大大地影响案件的范围和结果。
详细加入型態
(第20条)
允許的合併程序讓兩名或更多原告或兩名或更多被告成為同一诉讼的一部分。 规则20(a)的兩項要求是:(1) 索赔必須由同一交易或事件、或一系列交易或事件产生;(2) 至少要有一個共同的法律或事實問題。 規則被广义地理解為提高效率。 例如,在多車事故中,所有受傷的乘客都可以在一起案件中控告所有失職的駕駛,即使每位原告的傷情略有不同。
被告通常會使用容許的合併法, 將小的訴求整合成一個大訴求, 增加和解的杠杆。 如果被告因同一交易而相互提出訴求, 被告也可以以反訴者的身份加入。
强制加入(第19条)
强制加入(又稱必要加入),涉及非当事方必须加入诉讼的情形。如果此人因司法限制而不能加入,法院必须決定是繼續還是解除。
- 缺席者是否是必要方? 即沒有此人能否完全得到补救? 缺席會使现有方面临多重或不一致的責任的很大風險嗎?
- 如果回答是,那能否加入(受會址和私人司法管辖)?
- 是否該撤銷此訴案, 或是是否該在缺席的情况下進行?
例:原告控告強迫具体履行土地出售合同。如果合同包括兩名共同所有者,但只有一人被指為被告,缺席的共同所有者是必要的,因為沒有他們不能提供完全的救济。法院會下令合并;如果合并不可能,案件可以驳回。
干预(第24条)
介入可以讓在訴求中利益相當大的非当事方以当事方身份加入。介入有两种: 介入是權利的干涉和任由性的干涉。 介入是權利的干涉要求申请人表明:(1) 法律上保护的在物產或交易中的利益是诉讼的主体;(2) 诉讼的处置可能损害到该利益;(3) 现有当事方不能充分代表申请人的利益。當申请人的诉求或辯方与主要诉讼共同提出共同的法律或事實问题时,准予介入。 法院认为介入不會拖延或损害原当事人权利的裁判。
環境诉讼、民權案件、股东衍生物诉讼等都常有介入。 例如,保護團體可能介入一個對聯邦機構的許可決定提出质疑的案件,以确保環境利益得到考量。
互通(第22条规则和法定互通)
Interplader 是保護同一財產或基金面临多重索赔的一方(通常是保險商、銀行或利益相关方 ) 的合併裝置。 利益相关方不等待每個人提起訴求,而是可以提起互訴,將爭議的金额交存法院,並迫使索赔者相互間提出诉讼。 利益相关方随后解除了責任。Interplader受第22條和聯邦法規(28 U.S.C.§1335)的管束,后者為法定的互诉人提供了更广泛的司法管辖权和全國范围的程序服務。
保險公司不能確定人寿保險的兩位受益人中哪位可以享受死亡保險。 公司可以提出協議, 將50萬美元的保單數存交法庭, 讓受益人爭取錢款。 這可以防止保險商多次被訴, 也避免受到不相符合的判斷。
(第18条)
第18條允許一方当事人加入對對方的訴求,即使這些訴求彼此無關. 例如,原告若因被告违约而告訴被告,也可以加入多年前發生的電力訴求,只要法院對兩項訴求有管辖权. 然而,如果這些不相關的訴求使審判變得複雜,那么可以將這些訴求分割. 實際上,根据第18条加入的訴求大多是相關的,但這項議題并不需要. 唯一的限制是,訴求必須在法院的主体司法管辖范围之内,而且不得违反法院的場所或服務的程序规则.
合并的战略考量
聯合的決定常常是战略性的。
- 〔 [FLT: 0 〕 司法裁決 : [[FLT: 1] 。 法院有很大的裁量權允許或拒絕加入。 即使符合技術要求, 法院也可以分離债权或当事方以避免偏見、混亂或延遲。 律師應準備辯論加入的理由為何是高效和公平。
- 增加当事方可能扰乱多元化的管辖,例如,如果原告与原被告不同,但合并被告与原告具有相同的国家公民身份,法院可能失去主题管辖权,同样,对合并索赔的补充管辖权可能受《美国法典》第28篇第1367节的限制。
- 威尼斯和個人司法裁判权: 加入的各方必須受法院的私人司法裁判。规则19和规则20不超越宪法的最低接触要求。如果缺席的一方不能在所選的法院被控告,那么加入可能是不可能的。
- 被告通常會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而分開或分開。 原告應該確保合併不至於危害他們提出清楚、一致的立案能力。
- 合并可能會使各個当事方面临更高的诉讼成本,
共同合并动议和法院答复
加入程序通常始于一個动议。 要求增加第18條下的要求的一方只是修改诉状( 如果不需要法院命令) 或提出批准修改的动议。 加入第19、20或24條下要求的当事方几乎總是需要。 动议必須說明加入的理由, 并表明符合了關切規則的要求。 如果對方反對, 法院會举行听证会或就案情摘要作出裁決。
可能法院结果:
- 提出动议:[ 新增当事人或索赔,案件在更大范围内进行。
- ] 申請:[] 法院可能裁定不符合要求,或者合并會造成不应有的拖延或偏見。
- 依 著 21 條 款 、 公會 可以 撤銷 或 斷絕 訴求 、 以避免 偏見 。 即便 技術 上 允許 連結 、 也常 如此 。
- 撤銷訴案:[ 如果根据规则19所必要的当事方不能加入,也不能得到赔偿,法院可以驳回整起案件,使原告到別處提出求偿。
加入與類別動作: 不同但相關的概念
集体诉讼是一种特殊的合併形式,其中一個或一個以上的代表方代表一個更大的團體提出诉讼。 集体诉讼虽然有相同的效率目的,但受第23条规则的制约,它规定了额外的要求:数量、共性、典型性和充分的代表性。 合并规则常常和集体诉讼形成对照,因为合并要求各方积极参与,而集体诉讼则允许缺席的阶级成員不受直接參與的约束。在某些情况下,合并数百名原告可能不切实际,使集体诉讼成为唯一可行的途径。 相反,如果受影响方的数量不大(例如30名原告),那么根据第20条规则加入。
聯合行動的實際例子
例1:多車推力的鞭打傷
5名乘客因2名失職駕駛造成連環反應撞擊而受傷。 每位乘客的傷痛和損失不同。 根據第20條, 所有5名乘客都可以加入到一起對兩名駕駛的訴求中。 訴求都來自同一起事件, 也存在共同的事實問題( 如錯誤、因果 ) 。 法院可以下令單一審判, 但不同的損失階段或特殊判決表可以處理分歧。
例2:针对一名被告的合同和侵权要求
原告與一家房屋翻新公司簽約。 公司做一些不合格的工作( 违反合同) , 也使用不合格材料引起大火( 失誤 ) 。 根據第 18 條, 原告可以將合同要求和侵权要求一起加入一起诉讼, 即使要求來自不同的法律理論。 被告也參與其中, 所以不需要再增加任何当事方 。
例3:伙伴关系争端中的必要当事方
有限合伙公司有三個普通合伙人。 一個合伙人控告第二合伙人的計算和背信棄義。 第三合伙人缺席, 但持有合伙公司的資產。 根據第19条规则, 第三方是必需的, 因為沒有合伙人的出席, 完全不能提供救济。 第三合伙人被加入; 如果不能取得人身管辖权, 法院必須決定是驳回案件, 還是修改所寻求的救济。
可能的陷阱和如何避免陷阱
加入會反射, 如果沒有精心計劃。 常见的錯誤包括:
- 新增的方塊會毀掉多元性司法裁判: 在提交前總是檢查所有方的公民身份。 如果新增了非多元性方塊, 整個案件可以被重新歸案到州法院( 如果被移除) 或因缺乏主题性司法裁判權而被驳回 。
- 要求「同樣交易」的Jinder : [[FLT: 1] 通常法院會寬大一些, 但试图加入完全不相關的事件可能會被拒絕, 因為它會令人困惑或有偏見。 如果债权真的不相干, 請考慮另行提出诉讼, 或是在提出後要求合并 。
- 觀察到對個人司法管辖权的需要: 即使一方当事人是必需的,法院也不能將他們拖入他們沒有聯繫的法院。如果当事人是不可或缺的,不能在指定的法院被控告,案件可以被撤銷。确保每加入的当事人都受法院的管辖,或者有在別處提起诉讼的准备。
- 以「不代表缺席的方體」為名: 在介入或集体诉讼中,
- 儘管法院已允許合併, 仍保留裁量權, 以分離訴求或命令分開審判。
結論: 掌握聯合器以取得更好的訴求結果
民事合併不只是一個技术性的,它是一個強大的程序工具,它塑造了诉讼效率和公平性。 理解《聯邦民事诉讼法》,特别是第18、19、20、22和24条规则,要求從事者有能力以省時間、降低成本和取得一致的結構方式安排案件。 不管是你向被告提出诉讼,引入不可或缺的共同所有人,还是利用诉讼人避免多重诉讼,合併都需要慎重的思考和策略性計劃。
參考《联邦民事诉讼法》全文,探究美國法院的教育材料,或审查美國律师协会 的開放分款資源[ 以提供實際指引。 州內的程序规则可能不同,因此總是要查證本地的合併法和判例法。
掌握民事合併程序,就能自信地處理复杂的多黨诉讼。 聯合相關的訴求和黨體的能力 — — 或為這項合併辯護的能力 — — 是現代法律界的一種基本技能。 不管是诉讼人、法律學生或客戶,理解合併者都使你有能力做出明智的決定,从而能大大影響任何民事案件的走法和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