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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撤職是什麼?
民事撤銷是法院的命令,在法院未審判前就终止了官司。這可能发生在任何诉讼的阶段,從初次提交到判决前。撤銷可以是自愿的,指原告選擇結束官司,或者是非自愿的,指法院命令结案,通常是针对被告的动议。理解撤銷的程序和理由对于任何参与民事诉讼的人都至关重要,因为其结果是,当事方能否在未來再次提出相同的要求。 撤銷有偏见的,是永久的阻力,可以重新提出。而撤銷無偏见的,则可以使原告纠正缺陷,重新試取。
民事撤銷在司法系統中起到重要的守門作用。 它防止法院在法律上不足、程序上有缺陷或提交錯誤的論壇上浪費資源。對被告而言,在昂贵的發現阶段開始之前,成功撤銷的訴求可以結束。對原告而言,在起草一個能通過初步審查的訴求時,理解撤銷規則至关重要。 這篇文章贯穿了撤銷的類型、程序框架、非自愿撤銷的具体理由以及各方應权衡的策略性因素。
解雇的种类
自愿解雇
原告決定終止官司,即是自愿解雇。根据联邦民事诉讼法第41(a) 条规则,原告可以不经法院命令而驳回案件,在被告作出答复或提出即决判决的动议之前提出解雇通知。這叫做一次性解雇权,通常不妨害,指原告可以稍后再提出同一诉讼,只要诉讼时效尚未到期。一旦被告作出回應,原告需要被告的书面同意或法院命令自愿驳回。法院往往可以自由批准此类动议,但法院可以规定支付被告的费用或律师费用等条件,特别是原告以前已驳回和重新提出同一案件。
自愿解雇可以是一個有用的策略工具。 例如,原告若意識到所選法院不適合,或者原告申請缺陷,可以自愿驳回、改正問題,并在更有利的环境下重新提出。 然而,原告應知道,自愿解雇不造成傷害的罪有應得,而且如果原告在任何聯邦法院上已驳回同一诉讼要求,第二次解雇通知就可用作案情的裁決,即有偏见。
非自愿解雇
被告提出动议,法院通常會下令非自愿解雇。法院也可以自行驳回案件,如果法院查明了司法缺陷或其他根本問題。非自愿解雇可能會有或沒有損失。有損失的解雇會使原告永久地重覆同一索赔要求,有效終止官司。不損失的解雇會為原告在破除缺陷后重新提出開門,但這仍然代表了時間和资源的損失。
無意解雇源于程序上的不滿, 如缺少期限、不起诉案件、或不遵守法院命令等。 也源于控告中的实质性缺陷, 如未提出有效的法律訴求、缺乏地位或诉讼时效到期。 每個理由都有自己的法律标准和战略意義, 詳述如下。
民事解雇程序框架
不同司法權限的民事案件驳回程序有些不同, 但大多遵循了類似於可适用的民事诉讼規則的樣式。 理解這些措施有助于雙方有效通航, 避免放棄重要的辯護。
提交解散动议
實際上,最受爭議的理由是沒有按照规则12(b)(6)提出申請,而提出的动议也考驗了申請的法律是否充分。法院接受所有被充分辯論的事實指控,并作出有利于原告的所有合理推論,然后确定這些事實,如果被證實,是否使原告有權得到补救。這是法律問題,而不是事實,因此法院在目前阶段不評估證據或評估可信度。
反對和答复
原告作为非移動方,有固定的時間提交书面反對动议。 在聯邦法院,這通常是在动议被送达21天之后, 儘管地方規定可能會有不同的期限。 反對方必須解釋為什么要拒絕动议, 通常要證明控告是充分事實, 或是程序缺陷可以治愈。 被告可以提出回覆, 回答原告的辯論。 有些法院允許口头辯論, 但很多法院只就文件上的动议做出決定。
反對黨的簡介會的質量可以有显著的改變。 精心設計的反對黨在控告中突出具体的事實指控,引用控制案例法,并解釋原告的訴求為什麼符合适用的法律标准。 弱勢的反對黨依靠結論或忽略具有约束力的先例,甚至有可能在控告可能可行的情况下,也可能导致撤銷。
法院审查和裁决
法官 審查 、 反對 、 以及 任何 附加 的 證據 或 宣誓 。 對於 以 不 申請 、 審查 、 通常 以 訴求 的 四 角 、 以及 引用 的 文件 、 審查 、 判決 、 判決 、 定決 、 定決 、 免職 、 是否 不利 。 如果 訴求 有 可 治 的 缺陷 、 判決 、 常 准 修改 、 准 原告 提出 修正 的 訴求 、 解決 問題 。 如果 審查 、 判 、 判決 進一步 、 判 判決 、 判決 、 判決 免職 、 免職 、 定決 定決 、 免職責 、 定決 、 免職 、 免職 、 准 判決 、 改判決 、 判決 判決 、 判決 判決 、 判決 、
要求解雇
如果案件被有偏见地驳回,原告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如果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提出不
解雇与即决判决
依第12(b)(6)条规则提出的驳回动议, 检验了只以诉状为依据的控告是否充分。 依第56条规则提出的即决判决动议, 相形之下, 是在發現並考驗是否真的有重要事實爭議需要審判。 如果移動方表明沒有合理的陪審團能支持不移動方, 法院會以法律為依據作出裁決。 即决判决可以看作是更完善的解雇版本, 但程序标准和時間不同。
非自愿解雇的理由
無意解雇可以有多种理由, 都有不同的法律標準與战略意義。
缺乏主題-主題管辖
聯邦法院的裁判權有限, 只能聽證涉及聯邦問題、公民多元化、爭議金额超過75,000美元、或某些法定授權, 如上將或無產化等。 以缺乏主题司法管辖权為理由的訴求, 即使在審判或上诉后, 也可随时提出。 如果法院判定它缺乏司法管辖权, 必須驳回此案, 通常情况下, 原告可以不帶任何偏见地向适当的法院重新提出。
原告若在聯邦法院控告一間地方商業違約, 且兩方同為州內公民, 且無聯邦法律爭議, 便會因缺乏事由司法管辖权而遭到撤銷。 原告必須重新向州法院提出。
缺乏人身管辖权
人身管辖权是指法院對被告的權力。被告在法院地州沒有體面存在,而且与法院缺乏最低接触,因此可以成功提出解聘。 International Shoe Co. v. Washington[ 中确立的宪法标准要求被告与法院地州有充足的接触,以便行使管辖权不違反傳統的公平遊戲和实质公道。被告必须在案件早期提出此辯,通常在第一次具呼應性的申诉中提出,或被免除。
例如,如果一名加州居民在加州聯邦法院控告一家小德州公司完全在德克薩斯州做交易,而德克薩斯州公司在加州沒有客戶、雇员或財產,法院可能缺乏對被告的人身管辖权。 驳回动议會成功,原告需要向德克薩斯州起诉。
位置不正確
案件审理的地理位置是何方的。即使法院對被告有私人管辖权,案件也可能在錯誤的區域中提出。根據聯邦法律,在被告居住、事件或疏忽有很大一部分發生或涉案地產所在地的區域,案件所在地是适当的。不适当的地點是可流離的辯方,必须在第一次答辩中申請。如果同意动议,法院可以驳回案件或将其移交到一個适当的地點,而這通常是希望避免重犯的原告的首选結果。
未宣示要求
最高法院在[Bell Atlantic Corp.诉Twombly(2007年)]和[Ashcroft诉Iqbal(2009年)案 中的裁决提出了申請标准,要求申請的案情足以使申請的表面合理。
被告在不指控被告所作所為、何時或在何情况下可能會被撤銷的確切事實的情况下, 指控「被告雖然我經過強烈的演講,
要求排除(Res Judicata)
Res judicata(又稱债权排除)禁止了同樣的当事方(或他們的私家)因同一交易或事件而提起的後續诉讼,只要第一次诉讼导致對案情的最後判決。被告可以援引既判案件為肯定辯護,法院也可以驳回後一案件,如果案情已滿。這理由可以促进終审性,防止原告在失去第一起案件后再次咬蘋果。
例如,如果原告以工作技巧有缺陷和有失偏差为由控告承包商,原告就不得在事后根据不同的法律理論就同一承包商的缺陷工作起诉,例如疏忽而不是违反合同。
时效
每一件民事訴求都有法定的限期,必須在期限内提出。原告在期限之后提出訴求的,被告可以以时效理由提出撤銷。如果原告在控告的表面看來不及时,法院可以驳回。但是,如果在追诉的時間或法规是否受到損害方面有事實上的爭議,撤銷可能要求进一步制定法律,而且可以驳回或延期动议。
由於原告在事故發生四年後提出訴求, 被告可以依法定时效提出撤銷, 且法院可能會批准此議題。
缺乏常理
立案是宪法要求,原告必須遭受了具体而特別的傷害,該损害可以相当地追溯到被告的行為,而且法院的有利判決有可能补救此损害。 立案必須在案件的每一阶段存在,法院必須驳回,即使沒有人提出這點。 這種理由常常出现在涉及公共利益诉讼、纳税人爭議或要求免費的案例中。
也無法證明自己因違章而受傷害, 例如住在污染地區附近,
流程的不適用服務
程序服務是正式向被告交付傳票和控告。如果原告未能在規定的时间内向被告提供服务,或者服務方法不符合法律要求,法院可以不帶任何偏见地驳回案件。根据第4(m)条规则,原告必须在提出控告后90天内向被告提供服务,除非有正当理由延长期限。被告必须在最初的回答或免予冒險中提出此辯詞。
被告可以提出撤職, 原告需要妥善地服從或要求延期。
论坛非召集人
即便法院有管辖权和合情合理,法院也可以以非便民法院的理論驳回案件,如果另一法院更适合审理爭議。這常常是國際诉讼或與所選法院無關的案件。被告要負起責任,表明存在适当的替代法院,私人和公共利益的平衡非常有利于撤銷。因素包括證詞、證人和适用法律的所在地以及所選法院的負擔。
法國兩家公司因在法國簽署的合約而提起的诉讼, 以及所有證人和證據都位于法國,
暴躁或恶意索赔
法律有權驳回無意義、恶意或為不适当目的提出的訴求。 根據第11條,律師和当事方證明,提交訴求不是出于任何不适当目的,而且,要求是现行法律或非不道德的理由可以延长的。 如果控告缺乏任何法律或事實依据,法院可以驳回,并可能施加制裁,包括處罰。
原告若因鄰居狗吠一次而告鄰居一百萬美元, 且未指控有傷或損失, 可能會因無意義而遭到撤職,
未起诉
原告若不盡心盡力地起诉,法院可以驳回案件。這包括:缺少期限、不出席预定的審判、或不回答發現要求。如果原告有多重機會提出案件,但沒有提出,那么不起诉的解雇通常會有損益。法院會考慮拖延的時間、原因以及被告是否受到偏见。
不遵守法院命令
撤銷被視為嚴刑處罰, 通常只限於當事一方有意愿或有恶意, 且制裁不嚴重的情況下。
各缔约方的战略考量
原告
原告在起草控告時,必須以充分的细节申述事實,以抵達第12(b)(6)条规则的申請。在提出控告前,最好研究要求是否适用豁免、时效限制或排除先前的訴求。原告也应确保被選取的法院既具有事由的也具有對被告的個人的裁判权,而且诉讼的送达在期限内是可行的。如果原告期望有强烈的撤銷动议,他們可以考虑在另一法院中自愿驳回和重新提出,或者在纠正缺陷之后,而不是在诉讼中提出輸掉的动议。
另一战略考量是是否要修改訴求, 依第15(a)條, 原告可以在提交訴求21天內或被告提出第12條动议21天內, 做一次修改, 讓原告在法庭上就驳回訴求做出裁決, 藉此權力可以省下時間, 保有訴求。
被告
被告應仔細評論在案件早期撤銷的所有可能的理由。 提出撤銷的議題如果成功, 可能节省大量時間和成本。 然而, 有些辯論必須在第一次應訴中提出, 或者被免去。 其中包括缺乏個人司法管辖权、不适当的場所、 程序不足 、 以及程序服務不足 。 在初次回覆中不提出這些辯論可能永遠失去他們。 反之, 缺乏事由司法管辖权、 不提出申請、 以及不加入必要的方會, 都有可能在任何時間提出。
被告也应考虑是否在不帶任何不利因素的情况下要求解雇。如果理由充分,缺陷不能治愈,那么提出解雇要求是适当的。如果缺陷是程序性的,可以加以纠正,法院可以不帶任何不利因素而批准解雇,并允许原告修正。有些案件被告如果相信原告不重新起诉,或者如果希望避免就案情提出上诉,可以不帶任何不利因素。
制裁和成本
原告可以不帶任何偏见地自動地驳回案件, 要求原告支付被告的費用和律師的費用, 尤其是案件已待決了一段时间, 或原告有被撤銷和重審的歷史。
撤銷的稅務可能會有不同的稅務待遇, 或判決。
解雇对未来诉讼的影响
以偏见解除職責
以 不利 的 撤銷 、 作為 立案 的 終裁 、 禁止 原告 在 任何 法院 中 重新 提出 同一 訴求 、 相当于 有利于 被告 的 判決 、 且 今后 任何 由 相同 事實 起 的 訴求 、 都 可以 稱作 已 定 的 裁決 。 被告 的 判決 、 決 決 、 免 原告 繼續 爭議 、 也免 得 被告 繼續 爭議 、 也 得 罪 。
原告在原訴中, 也不可能提出不同要求, 排除要求的範圍依不同司法權裁量而定。
免職而不帶偏见
無妨的撤銷并不妨碍原告重新提出诉讼要求,只要诉讼时效尚未到期。但是,如果撤銷是程序缺陷造成的,原告必须在重置之前先治好缺陷。例如,如果案件因不适当的地点而被驳回,原告必须在正确的地点重新提出。如果因缺乏人身管辖权而被驳回,原告必须向对被告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
被告的解雇不以被告的費用或律師費的支付為条件,
部分解雇
法院可以在诉讼中驳回某些索赔,而允许其他索赔繼續。在這種案件中,只有被驳回的索赔被排除,其余的索赔通过發現和審判而繼續。當一些索赔在法律上不充分,但其他索赔不健全時,部分驳回是常見的。例如,原告可以就同一交易引起的违约和舞弊提出索赔。如果舞弊索赔未按照规则第9(b)条的要求以充分的特殊性提出,法院可以驳回舞弊索赔,同时允许提出违约索赔。
有条件解雇
某些案件,法院可以以当事人的某些诉讼作为解除合同的条件,例如,法院可以不以原告在指定时间内支付被告费用为由解除合同,如果原告不满足条件,解除合同可以转为有偏见的。有条件解除合同并不常见,但表明法院在管理其诉讼案件方面有公平的裁量权。
引導解雇程序实用提示
- [ [FLT: 0] 知乎截止日期 。 [[FLT: 1] 許多解聘理由必須在指定的時間範圍內提出。 缺少截止日期可以永遠不做某些辯論。 請標記您的行事曆, 并立即提出申請 。
- 支持事實指控: 在反對因未申請而驳回的申請時,原告应突出被充分宣佈的事實和法律理論,而不只是結論標籤。
- 撤銷案即使有可能成功, 也有可能因和解討論而得益, 以避免再造成诉讼成本。 撤銷案在和解協議中會有損失,
- 保留上诉權:[ 如果法院驳回你的案件, 立即征求律師的意见, 以決定是否可提出上诉或批准修改。 提出上诉通知的截止日期一般是自判决起30天。
- 审查本地規定 : 有些法院要求特定格式、頁面限制或附加的佐证材料以提出驳回。不遵守會造成拒絕或拒絕。 在提交前, 必須檢查本地規定 。
- 保留服務記錄: 如果你是原告, 保留表明被告在规定的时间内得到妥善服務的服務證明。 如果您是被告, 請仔细檢查程序服務是否有任何缺陷 。
- 兩方應先估量案情的力度。 如果控告有致命缺陷, 便可以迅速、便宜地解決案件。 如果案件有理, 各方可能希望過訴求阶段, 并進行調查。
結 论
民事撤銷程序及撤銷理由是司法系統中一個關鍵的關鍵守門机制。它們讓法院可以筛选那些缺乏法律價值、程序缺陷或違反終局原理的訴求。不管你是原告或是被告, 理解撤銷規則是有效的案件策略所必不可少的。 審問者掌握了上述程序步骤和实质性理由,就能更好地保護他們的權利,避免代价高昂的錯誤,并達到有效的解決。
關于撤銷的法律在不断变化,法院完善了請求标准和可提供的辯護範圍。 保持最新案例法和程序规则的現象對从业人员很重要。 欲了解更多,請參考 联邦民事诉讼法[ 和 U.S.法院民事诉讼指南[。為了更深入地深入到請求标准,請重讀最高法院在[ Twombly[和[ Iqbal中的意见,這仍然是评估不宣示要求而驳回动议的基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