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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仲裁是替代的争端解决机制,它讓当事各方在传统的法庭外解决民事分歧。 仲裁不同于诉讼,它依赖于国营法院和正式的程序规则。 仲裁是一种私人程序,争议各方同意将其衝突提交一个或多个中立的第三方 — — 即所谓的仲裁人 — — 做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 仲裁与诉讼有一些相似之处 — — 既包括提出证据,审查证人,又包括接受有约束力的结果 — — 程序在私密性、速度、成本、灵活性和終局性上都存在显著的分歧。 理解這些分歧对于企业、个人和法律专业人士在选择有效解决纠纷的最适当方法時至关重要。
什么是民事仲裁?
民事仲裁是独立于公共法院体系的私人纠纷解决形式,争端的当事方——无论是个人、公司或其他实体——在冲突发生之前或之后同意由仲裁员(或仲裁员小组)决定仲裁结果,仲裁员在法院发布通常具有约束力和可执行的裁决之前充当私人法官,听取双方的证据和论点,仲裁在商业合同、消费者协议、就业纠纷和建筑索赔中最常用,但几乎可以适用于当事各方具有法律仲裁能力的任何民事事项。
仲裁的主要特征
- 私人和保密: 与一般向公众开放的法院程序不同,仲裁听证会是私下进行的,除非法院有异议或强制执行,裁决可以保密。
- 共同的基 :[ 仲裁以当事各方的约定为基础,通常在纠纷产生后通过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单独的提交书协议加以表述。
- 仲裁人的裁决是終止的,而且具有约束力。 除了以舞弊、貪污或仲裁员越權等狭隘理由外,法院很少推翻仲裁裁决。 仲裁人或仲裁人或仲裁人或仲裁人或仲裁人或仲裁人或仲裁人或仲裁人或仲裁人或仲裁人或仲裁人或仲裁人或仲裁人或仲裁人或仲裁人或仲裁人或仲裁人或仲裁人或仲裁人或仲裁人或仲裁人或仲裁人或仲裁人或仲裁人或仲裁人或仲裁人或仲裁人或仲裁人或仲裁人或仲裁人或仲裁人或仲裁人或仲裁人或仲裁人或仲裁人或仲裁人或仲裁人或仲裁人或仲裁人或仲裁人或仲裁人或仲裁人或仲裁人或仲裁人或仲裁人或仲裁人或仲裁人或仲裁人或仲裁人或仲裁人或仲裁人或仲裁人或仲裁人或仲裁人或仲裁人或仲裁人或仲裁人或仲裁人或仲裁人或仲裁人或仲裁人或仲裁人或仲裁人或仲裁人或仲裁人或仲裁人或仲裁人或仲裁人或仲裁人或仲裁人或仲裁人或仲裁人或仲裁人或仲裁人或仲裁
- 当事方控制的程序:当事方可以裁量程序的许多方面——包括仲裁员的挑选、所在地、证据规则和时限——以适合其具体需要。
民事仲裁类型
仲裁可以有几种方式分类,了解这些类别有助于当事人预见程序的性质和可执行性。
- 仲裁本庭与非约束性仲裁:[ 有约束力的仲裁产生当事方必须遵守的最后裁决;非约束性仲裁产生当事方可以拒絕的建議,但往往起到向和解或审判迈出的一步的作用。
- [自愿与强制性仲裁:[ 自愿仲裁是在双方当事人自由同意仲裁的情况下发生的,强制性仲裁是在法规或法院规则要求仲裁某些类型的纠纷(例如某些雇用或消费者索赔)或争议前合同条款强制仲裁的情况下发生的。
- 特设仲裁: 在特设仲裁中,当事各方自己设计程序,不受机构监督。管理仲裁是根据仲裁机构的程序规则进行的,例如美国仲裁协会[[AAA]、JAMS或国际商会。管理仲裁的要约是行政支持、收费表和既定的程序保障。
仲裁程序:一步一步
仲裁的特徵可能因規定和当事人的協議而不同,但一般程序遵循了可預知的次序。 每一個阶段都反映了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平衡,讓当事人不用法庭的程序程序就能解决纠纷。 仲裁的特點是,在仲裁中,仲裁的特點可能因人而异。
1. 仲裁协议
仲裁始于协议,通常本协议是大合同中的一项条款,它规定,合同引起的任何纠纷将通过仲裁而不是诉讼解决。该条款通常规定了仲裁员人数、仲裁地点(地点)、程序规则和诉讼程序的語言。有些案件,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已发生后订立提交协议[,同意仲裁该具体冲突。
2. 仲裁员的选定
一旦發生了纠纷并提起仲裁,下一步的关键步骤是選取仲裁员或合议庭。 各方当事人通常可以自由选择具有特定主题的專家的仲裁员,例如建筑缺陷案的建筑工程师或投資纠纷的证券律師。在三方合议庭中,各方通常都選取一名仲裁员,而這兩名仲裁员則選取中立主席。如果各方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管理机构(如果有)将指定一名仲裁员。仲裁员的中立和公正是至高無上的事;大多数規則要求仲裁员披露任何可能的利益冲突。
3. 听证前程序
仲裁员 被 證實 後 、 程序 已 進入 審訊前 期 、 类似于 訴論 中 的 發現 、 但 常 更 簡化 。 各方当事人 交換 、 提交 申請 和 辯論 的 书面 文稿 、 并可能 要求 有限 的 證詞 或 審問 。 仲裁员 也 定 定 程序 、 包括 證物 交換 的 期限 、 審訊日期 、 任何 初步 的 动议( 如 驳回 或 即决 ) 。 仲裁员 和 不同 、 通常 、 仲裁员 不 經過 廣泛 的 动议 、 重 重 重 重 核心 。
4. 听取會
仲裁聽證會是程序的核心。 審證會像審判, 但不太正式。 当事各方以開庭證詞、直接審問證人、 以及引入文件證和物證等方式提出案情。 仲裁员可以提出問題和要求澄清。 審判會依案件複雜性而定, 可能會持续幾小時至數天。 和陪審團審判不同, 仲裁员( 不是法官或陪審團) 是事實和法律的唯一發現者。 所在地點通常是一個中立的會議室, 而不是一個法庭, 造成對話的空間。
5. 奖 章
仲裁人會在聽證會和任何庭後的簡述中, 審判并發佈一份名为裁决的书面決議。 裁决必須解決提交仲裁的所有問題, 通常會附有合理的解釋, 但所要求详细程度因协议和适用的法律而异。 裁决對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並且可以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中执行, 通常會在美國的《聯邦仲裁法》或 的《紐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之下。 在国际上, 撤销或修改裁决的理由是狭窄的, 通常限于程序缺陷、仲裁员的不端或超出权限範圍。
仲裁和诉讼之间的主要差异
仲裁和诉讼都产生了具有约束力的結果,但兩種程序在程序和结构方面几乎各有不同。 下表(以描述性列表形式)突出了最後果的分歧。
私密與公開記錄
仲裁:[ 所有程序都是私事。第三方和媒体不能利用聽證或裁决,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在涉及商业秘密、專有信息或名誉的商爭中,此保密性可能至关重要。 诉讼:[] 法院审判、文件和裁判一般是向公众开放的。很多法院記錄都在网上提供,以建立永久的公開的爭議記錄。
速度和效率
仲裁: 由于双方当事人定下了诉讼日程表,仲裁往往比诉讼速度快。沒有等待繁忙的法院案件表;可以安排在几周或幾個月內。沒有广泛的动议做法和有限的發現也缩短了時間表。
] 诉讼表通常會被重寫,特别是在大都市地区。發現可能拖了幾個月或幾年,而審判可能會一再拖延。民事案件從提交到審判需要18至36個月,這并不奇怪。
成本
仲裁:[ 当事各方支付仲裁员的手续费和行政费(如果有的话),数额可能很大,特别是在有高知名度仲裁员的复杂商事案件中,但是,由于仲裁速度快,而且发现时间有限,法律费用总额(诉讼费)可能低于诉讼费用。 诉讼费:法院制度由纳税人提供补贴,因此当事各方只支付起诉费和法庭费用,而这些费用相对较低。然而,诉讼往往涉及广泛的揭晓和动议做法,推動律師費,可能使整体上更加昂贵。
程序灵活性
仲裁:[ 当事各方可以商議几乎每一個程序方面:證據的規則、發現的范围、證人的数量、地点、甚至一天的審判時間。這灵活性可以使程序适合具体的爭議。 诉讼: 法院遵循严格的程序法則(例如《联邦民事诉讼法》 ) 。法官有裁量權,但一般遵守标准化的规则,使程序不适应当事各方的偏好。
终结和上诉
仲裁:[ 裁决是終局性的,具有约束力,上诉理由非常有限。這一決議是一把雙刃劍:它提供了終局,避免了長期的訴求爭斗,但也意味除非存在根本的程序缺陷,否则法院不能改正法律或事實的錯誤判決。
] 诉讼: 当事方有权向上诉法院和可能向最高法院上诉不利判決。上诉可以延長多年,但可以提供安全网,防止嚴重的司法錯誤。
裁判官的授權
仲裁:[ 仲裁员的权力完全来自当事各方的协议。如果仲裁员超越了所授予的权力(例如,裁定仲裁条款未涉及的某件事),可以撤销裁决。 诉讼:[ 法官具有由州或聯邦憲法衍生的固有权力。他們的裁决以法律的操作方式约束当事各方,而且他們可以通过藐视法庭的权力和其他强制措施强制执行命令。
何时選擇仲裁与诉讼
任何單一的爭議解決方法都不得高于一切情形。 仲裁和诉讼的選擇取决于爭議的性质、当事方之间的关系、期望的结果和可用的資源。
有利于仲裁的情形
- 仲裁是跨界爭議的首選方法, 因為紐約提供了170多國执行裁决的可靠框架,
- 仲裁讓公眾不注意這些細節。
- 〔〕 技術或工業特有問題:〔〕 当事各方可以選擇具有專業知識(例如工程、金融、知识产权)的仲裁员,
- 仲裁可在數月內而不是數年內做出裁决。
喜好诉讼的情况
- 需要先例或法律發展:[ 如果案件引起需要公布意见以指导今后行为的重要法律问题,诉讼是适当的法院。
- 需要大量證詞、審訊和文件要求的案件可能受益于法庭上可查得的宽泛規則。
- 要求法院判決的判決可能值得花更多的時間和成本。
- 包括集体訴求机制、司法審查合同等。 消费者或雇佣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有時會被認為是無禮的。
仲裁的潜在缺陷
仲裁尽管有很多优点,但并非沒有批判。 一個問題是缺乏有力的發現,這可能會傷害需要只掌握在对立方手中的信息的当事方。 另一个問題是仲裁员费用,在小的爭議中,這可能令人望而生畏。 此外,有限的上诉權也意味著即使明显错误的法律解释可能成立。 批判者也認為,消费者和就业合同中强制性的争议前仲裁条款剥夺了个人在法院的一天,并可用于压制有效索赔。 法院有时以不合理或缺乏考虑为由,使这些条款失效,但美国法律的总体趋势是,由联邦仲裁法推动的。
結 论
民事仲裁提供了一個有力的替代诉讼方法,提供了許多当事人所見的隱私性、速度、灵活性和終止性。它的程序——從協議到審判——旨在有效解决爭議而不牺牲公平。但仲裁不是普遍补救办法;在發現、仲裁员费用、以及上诉的近乎不可能等情况下,限制可以使诉讼更加適合。通过了解仲裁的機理以及它如何不同于传统的法院程序,当事人可以做出明智的決定,以了解如何最好地解决其民事纠纷。不管商約或面對现有的衝突,都必須同熟悉的律師就每條路的利弊进行协商。对于那些選擇仲裁的人,如AAA或JAMS等知名的行政机构,可以幫助确保仲裁程序順畅行,以及由此做出的裁决在国内和国际上都可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