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ble of Contents
概述在民事诉讼中的关键作用
民事诉讼的格局中,即决判决动议是诉讼人可以利用的最有力的程序工具之一。 它提供了一种机制,可以不花全部审判的时间、费用和不确定性而解决案件的全部或部分。 了解提出、反对和裁定此类动议的精确程序对于任何执业律師、法律學者或法律學生都至关重要。 程序受各法域略有不同但在聯邦法律中具有共同基础的明確規則的制约 — — 主要是联邦民事诉讼法规则56。 這篇文章提供了從法庭判决前的動議策略到法庭裁决的分步走法的彻底、分步分解。
即時判決的動機是什麼?
即決判的議題要求法院判決, 任何实质性事實都不存在真正的爭議, 且移動方有權依法判決。 等於得到批准, 移動方可以不經審判而結束案件( 或特定訴求或辯護 ) 。 基本想法是, 如果證據如此片面, 陪審團不能為非移動方找到合理證據, 便不需要審判。 通常, 移動方在發現後提出, 基本是完全的, 以便双方有公平的机会收集和出示證據。 然而, 如果移動方能證明, 連目前的記錄中都不存在真正的事實爭議, 移動方有時也可以在發現前提出。
法律標準在 聯邦民事诉讼規定56 和平行州規中都有规定。 移動方必須表明,從最有利于不移動方的角度看,證據未能确立非移動方案件的基本元素。 即决判只有在事實無争议或争议不重大的情况下才适用,即不能影响适用法律下的结果。
即决判决的目的和战略价值
即決判决除了只是為了破案外,還有利于多重战略目的。 首先,它可以消除不必要的審判,从而节约司法資源。法院面临太多的訴判,而一個合時宜的即決判决动议可以节省數周的審判時間。第二,它可以降低客戶的诉讼成本,可能提前結束案件或縮小審判的問題。第三,它提供了一個有力的解決工具:一個有強烈即決判决动议的当事方可以利用它來取得有利的和解條件。第四,它有助于界定案件的法律界限,澄清哪些事實是真正有爭議的,哪些不是,从而精简了最后的审前準備。
法官在審判中不應被審判。 法官在審判中不應被審判。當有真正的事實爭議需要陪審團解決時,法院就不愿在即決審判中权衡可信度或解決相矛盾的證詞。 因此,各方必须仔细评估其證據是否如此有吸引力,以致任何合理的陪審團都無法做出相反的裁决。 不成熟或弱動可以反射,提醒對手注意移案方自身案情的缺陷或制造不利的先例。
逐一提出即决判决动议的程序
1. 动议前战略和时间安排
律師在起草申請表前必須考慮程序态势。 根據第56(b)條,即决裁判的申請可以隨時提出,直到所有申請表都結束30天後,但地方規定和案件表往往會规定更嚴格的截止日期。 很多法院要求申請表在申請表結束後提出,或者如果更早提出,更早提出,更早提出,更需要由移動方證明揭發案是非移動方不必回覆的。 審查法官的个别做法和當地規定,至关重要。 有些法院在提出申請表前,也要求先先開會或提出信件要求。
策略还包括決定是部分或全部即決判决。 部分即決判决 动议處理一项或多项索赔、辯方或問題, 而讓其他人接受審判。 這可以简化剩下的審判, 并缩小證據的範圍。 例如, 合同案中的被告可以提出以单一的肯定辯方(例如舞弊法规)為單位的即決判决, 而把違法和損失問題留待審判。
2. 起草动议通知和支持备忘录
动议一般以 动议通知 开头,一份简短的文件,其中列出所寻求的补救、动议的理由以及佐证文件。
- 一份無爭論的事實的明確聲明 并附有證據的引证
- 即時判決的法律標準 以及移動方如何應對
- 分析顯示,不存在任何真正的实质性事實爭議。
- 認為,基于無爭議的事實,移動方有權依法做出判斷。
- 結論和命令
共同的證據包括證人或專家的[ 陈述或聲明、 撤銷聲明[、 回答審問[、] 要求收押、文件,例如合同、醫科記錄或信件。在審判中,虽然不需要以可采形式提出證據,但可以接受。例如,即使證人不在場,通常也可以接受一份证词摘要。
3. 重要事實(细则要求)
許多州法院和联邦法院要求將 重要事實的表單作为獨立文件。 這是動員所宣稱的每個事實的數目列表, 并附有具体的引用。 本地規定常常要求非動員提交一個能承認或否認每一事實的 SMF , 并附有自己的引文。 如果不能正确反轉一個事實, 可能使法院認為它被接受。 這項程序要求迫使兩方都清楚整理證據, 使法官更容易辨認真正的爭議。 檢察官必須小心遵守法院本地規定的格式和頁限( , 參考美國法院網站的本地規定連結 )。
4. 提交动议:ECF和服務
聯邦法院的呈文及所有證件均由CM/ECF[(案件管理/电子案件檔案)系統以电子方式提出。呈文必須包括呈文通知、備忘錄、MSF、拟议命令和所有證物。各分庭可能需要有禮貌副本。移動方还必须按照规则5向所有其他当事方提供副本。通常法院的排期命令规定了提交截止日期。缺少最后期限,甚至一天前,都可能使动议或辯論被拒絕。从业人员需要查阅法院的[地方规则(例如,]伊利諾伊諾伊州地方规则北部],以了解确切要求。
5. 不動黨的反对派
抗議者必須包括:
- 反對方的裁判 指出為何拒絕即決判決,
- 一份]的回應性事實表(如果需要),
- 任何] 附加的事實[ ,非移動方所爭議的都是实质性的,而且常常是作为单独的聲明或作为响应性SMF的一部分提交的。
- 根據第56(c)条规则, 不可移動的一方不能只靠訴求; 必須「列出證明真正問題的具体事實」。
反動黨有權獲得所有有利于其的合理推論,法院也不得权衡證據或做出可信度的決定。 因此,反對黨應該集中力量於記錄那些與動黨對事件的看法相矛盾的證據或表明事實是真正有爭議的。
6. 移工方的答复
移動方可以提交回覆摘要, 通常限于處理在反對黨提出的新辯論。 很多法院都對回覆规定了頁面限制, 並且可能要求回答非移動方提出的任何新增事實。 回覆不应引入全新的辯論或證據, 雖然它可能包含在反驳中。 回覆往往更短, 更專注。 不提交回覆可能會被解释为是反對黨有功的让步, 但法院並非自動地引出這個推論。
7. 口述辩論(如果排期)
是否由法官來決定口头辯論。 有些法官只依證書而判,而另一些法官則安排了審判,讓当事各方澄清關鍵問題。 在许多地区法院,即决判决的动议不是自動的;动议方必须要求審判,或者法官會決定辯論是否有用。當口头辯論被允許時,每方通常有15至30分鐘。 律師應利用這個機會來强调最強的點,回答法官的問題,澄清任何關於記錄的混亂。這不是重新提出整份动议的機會,而是在爭議或事實問題上向法庭說服的機會。
法院的分析和裁定
在收到动议、反對和回覆之后,法院在任何口头辯論之后分析記錄以确定是否真的存在实质性的爭論。法院适用了举证责任:移動方必須首先表明不存在真正的爭論。如果移動方承担了最初的擔負,非移動方必須提出具体的證據,表明存在真正的問題。法院不裁定哪一方的證據更可信;它只判定是否可由合理的陪審團根据證據找到非移動方。如果證據不能找到合理的陪審團支持非移動方,即當事當事當場作出即决。
法官命令可以完全批准、部分批准(部分即决判决)或完全否定。 如果完全批准,就將做出判决,案件可以上诉。 如果被否决,案件就將受到審判,法院對無争议事實的判斷可能成為审前最后命令的一部分,缩小了審判的範圍。 法院有時會發出一份书面判斷,解釋推理,而這對上诉審判是無價的。
后 裁 定:上诉和
命令批准或拒絕即時判决通常會是最後判决, 如果它處理所有要求。 輸失方可以在30天內( 在联邦法院) 依 联邦上诉程序規定 4 提出上诉通知。 然而, 如果命令是中間(即部分即時判决不能解決所有要求), 即不可立即上诉, 除非法院根据第54(b) 条规则作出最后判决或当事方以許可方式寻求中間上诉。 在上诉中, 复审的标准是無效的, 意思是上诉法院不尊重地区法院的裁決而独立地审查紀錄。 上诉法院适用區法院應适用的相同法律标准。
法官在審判中可能會有不服的判決, 或以法律方式解決案件。 在某些情况下, 如果出現新的證據(很少)或法院犯明確錯誤, 法院可以重新審判重審。
主要考虑因素和最佳做法
可予采信的證據要求
證據不必以可采形式在即決裁判中呈交, 但內容必須是 。 Affidavits必須以個人知識为基础, 列出可以采信的事實, 并表明相關人有能力作證。 傳言在審判中不能被采信, 無法挫敗即決裁判。 驗證的商業記錄、 證詞摘录( 如果經過适当驗) 、 和宣誓的宣佈等都是可接受證據的常见例子 。
重擔移動
在熟悉的Celotex-Anderson三部曲(Celotex Corp.诉卡特雷特、Anderson诉Liberty Aleave, Inc.和Matsushita Elec. Indus. Co.诉Zenith Radio Corp.)下,移動方承担了表明非移動方未能就其索赔要求的基本要素表達的初始責任。如果移動方如此,非移動方必须拿出具体證據,表明真正的問題。 這個移動框架是程序的根本。
本地規則與法官偏好
兩區都一樣地执行即決裁判规则。有些區域要求用數字段落单独陈述無争议的事實;有些區域要求把事實纳入案情摘要。很多法官都有各自的实践指南 — — 例如,要求动议包括一份目錄、時間表或有限数量的證物。 不遵守這些偏好,就可能使动议遭到嚴重或即決的拒絕。 律師在提出申請前總是要研究地方規則和特定法官的常規命令。
州法院的即决判决
美國的聯邦法規是金本位。 美國的法規是金本位,但州規則不一。 例如,加州民事诉讼法§437c要求對無争议的事實作单独陈述,而紐約的CPLR 3212要求政府确定自己有權依法做出判决(更重的負擔 ) 。 从业人员必須做好适用州規矩和判例法的准备。 许多州都采用了以聯邦法規為模式的全面即决判决规则,但主要分歧依然存在。
結 论
民事即決判决程序是高度细致的多步程序,需要嚴格準備和注意程序上的微妙性。從最初的策略性評估,一項动议是否適當,通过起草重要事實陈述、提出动议、反對动议以及最后向上诉呈交,每一階段都需要小心遵守法院規則和实质性法律标准。 掌握此程序可以讓诉讼人早日解决那些缺乏真正事實纠纷的案件,节省客戶的时间和金钱,并保持司法程序的完整。 律师們通过了解聯邦框架和當地做法的不同,可以有效利用即決判的力量,以取得有利的結果。 进一步讀取FCP 56 的 官方文, 联邦司法中心在即決判 上的资源,并處理摩爾的聯邦惯例和萊特和米勒的聯邦做法和程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