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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保護公民不受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搜查令是执法部门在尊重搜查權的同时合法搜查的主要工具。 搜查令的取得程序需要精心準備、宣誓供述和司法监督。 理解此程序不仅對法律專家,而且對任何可能要搜查的人都至关重要。 這篇文章全面、一步一步地解釋了搜查令的取得方式、必须满足的法律要求以及确保搜查合理和符合宪法的保护措施。
搜查令是什么?
搜查令是由法官或地方法官簽署的法院命令,授权執法者搜查某個被具体描述的地方,如住宅、車輛或商業,并扣押與犯罪活动相關的物品。搜查令根植於第四修正案,它规定:「人民在人身、房屋、文件及效果上的安全,防止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不得被侵犯,任何搜查令不得以可能的理由,而以宣誓或肯定为依据,并特别描述搜查的地方,以及扣押的人或物品。
搜查令是行政權的檢查:它迫使執法者向中立司法官證明有合法的理由侵犯某人的私生活。 沒有此保障,警方可以只以猜疑或直覺为由進行搜查。 美國最高法院一再强调搜查令的重要性,稱之為合理搜查的"典型"例子。 康奈爾法律信息研究所[提供了第四修正案及其搜查令的可查性概觀。
法律基礎:可能的原因
取得搜查令的最重要的唯一要求是可能的原因。 可能的原因存在于以下情形中:根据所有情形,在被搜查的地方找到犯罪證據的可能性是公平的。 這比“合理怀疑”高(這可以作短暫的停機或搜身), 但比“超越合理懷疑”低(要被刑事定罪)。
可能的原因可以由警官直接觀察、可靠證人或線人提供的消息、物證或各种因素共同來證明。 例如,警官聞到車內大麻的味道并看到車內的煙雾,就有可能有原因搜查車輛。 类似地,如果可靠線人告訴警方,偷來的電子郵件存放在某間公寓,而警官會獨立查證部分信息(如地址和嫌疑人的犯罪史),那么可能就有原因。
最高法院在Illinois诉Gates[,462 U.S.23(1983)案中,通过了一個"情节的全體性"考驗,以考量可能的原因。這個灵活性讓法官可以考慮执法人员的實際知识和信息固有的可靠性,而不是遵守僵硬的規矩。關鍵是,信息必須是現時的,“不可靠”才能打敗可能的原因。如果線人說他們6個月前在某家看到毒品,除非有證據顯示正在犯罪,否则信息可能太老,不能支持逮捕令。
要求
法官必須出示一份书面宣誓的聲明, 稱為宣誓書。 宣誓書是申請令的基礎。 宣誓書必須列出足夠的具体事實, 讓中立法官能決定是否存在可能的理由。 一份簡單的說法是「警官相信證據在家裡」的結實宣誓書將被拒絕。
有效的證詞通常包括:(1) 警官的背景和经验,這可能有助于确定某些觀察是何等重要;(2) 导致申請的調查細節;(3) 證人、告密者或受害者提供的消息,以及其可靠性;(4) 收集的任何物質或數位證據;(5) 搜查的地点和扣押的物品。 警官必須宣誓實現真相,除非法院下令予以封存,否则宣誓書就成為公開的記錄,以保护正在進行的調查或告密者的身份。
一個朋友依靠一個秘密的線人, 法官必須考慮線人的信誉和知情的根據。 在前 格茨 測試(又稱阿吉拉爾-斯皮內利測試)下, 兩種線索都必須建立。 如今, 按照全面實驗方法, 警察的確認信息往往能符合可能的原因要求, 即使線人是匿名的。 例如, 如果匿名線人描述某人的衣服和位置, 警官們會注意到這個描述匹配, 那條線索可以支持可能的原因。
也有必要避免錯誤的供述或輕率的漏報,而這些事會破壞可能的原因。 在Franks诉特拉華[,438 U.S.154(1978)案中,最高法院裁定,如果供述包含有意或轻率的假象,被告可以质疑搜查令的有效性。 如果成功,搜查令可能會被取消,而證據會被壓抑。
司法复核:守門人的角色
宣誓書一提交,法官或地方法官就加以审查。這不是橡皮印式的程序。法官必須獨立地判定可能存在的原因。法官若不能信服,可以拒絕逮捕令的申请或要求警官提供补充资料。法官也可以修改逮捕令的范围,例如,限制一天的搜查,或排除某些物品。
某些司法管辖区的警察在場時可以使用電子傳播或視頻會議的權限, 需要快速批准。 聯邦刑事诉讼法第41條允许在某些条件下使用這種「電子傳播權限」。 官員必須宣誓,法官必須記錄對話, 以及後來必須準備並簽署一份书面權限。
法官也負責确保逮捕令符合我們接下來討論的特殊性要求。 發佈搜查令過宽或缺乏可能理由的法官可能自己會受到後來批判,但更常见的补救办法是在審判中排除證據。 司法審判權是警察裁量權的關鍵檢查。
特定要求:特殊条款
禁止使用一般搜查令, 英國人任意搜查殖民民宅。 搜查令寫道「搜查房舍以查尋毒品走私證據」, 而不說明要尋找什麼或文件, 則將是無效的,
搜查地點必須有足夠的確切的確認, 以便警察在不猜測的情况下可以決定。 通常只要地址就足夠, 但是如果位置是公寓樓, 搜查令必須指定單位。 在[ Maryland v. Garrison , 480 U.S. 79(1987)案中, 法院认为, 描述三樓公寓的搜查令是有效的, 即使警察错误地搜查了錯誤的公寓, 因為根据现有信息, 描述是客观上合理的。
現代數位搜尋法提出了獨特的挑戰:最高法院在[Riley诉加州[,573 U.S.373(2014)案中裁定,警方一般需要搜查手機事件資料才能逮捕,
取得搜索命令的过程:一步一步
警方在某地發現證據存在時, 可能會從證人面試、監控、垃圾拉、臥底行動或數位追蹤等開始。 警方會收集事實並記錄, 以建立一份宣誓證詞。
宣誓書一起草,就呈交檢察官審查。很多警察局都有條件要求檢察官檢查宣誓書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充分性。檢察官可以提出修改建议,以加强可能的理由或确保逮捕令的確切性。宣誓書定稿后,警官(与拟议的逮捕令一起)將它提交法官或地方法官。在一些司法管辖区,警官必须亲自出庭;在另一些地方,警官可以以电子方式提交。
法官讀取宣誓書并提出問題。如果法官找到可能的理由,逮捕令會簽署,日期會變。逮捕令必須指定可以执行的時間,通常在10至14天內,之后有效期會届满。很多逮捕令还包括一些限制,如"只有白天"的处决,除非法官找到充分的理由批准夜间搜查。
法官若拒絕搜查令, 除非有例外, 官員不能搜查。 警官可能會後提交附有其他證據的重新認證書。 拒絕是少有的, 但事實是實有的。 在強烈的綁架或恐怖主義等高壓案件裡, 執法者可能依據急迫的情況無逮捕令搜查, 但這是例外, 而不是通常的。
紧急和通訊令
聯邦規定第41(d)(3)條允許地方法官以電話、收音機或其他可靠電子手段傳送的宣誓證書為基礎發佈搜查令。 警官必須逐字讀取拟议中的搜查令,然后法官要記錄對話,簽署一份重复的搜查令。 當時間緊密,书面宣誓書無法迅速制備時,此程序即使用。雖然有用,但不像標準的书面程序那么普遍。
執行搜尋令
等逮捕令發佈後, 官員必須以合理的方式執行。 規定是他們必須「敲門宣布」自己出現, 認明自己是警察, 并在進入前說明目的。 這可以讓佔領者打開門, 防止錯誤的進入和暴力對峙。 在 Wilson v. Arkansas [, 514 U.S.927(1995)中, 最高法院認為敲門宣布規則是第四修正案合理性調查的一部分。
法官可以發出「不敲門」的搜查令, 如果執法者顯示敲門會很危險、會毀壞證據或是無益的。 無敲門搜查因高調的悲劇而受到監察; 因此, 要求發令的官員必須提供有力的理由。 很多部門都需經督批准, 以及具體的手術事實, 如武器或可能把毒品衝下廁所。
搜查中, 警官可以開放容器, 以隱藏搜查令所列物品。 例如, 如果搜查令批准查封可卡因, 警官可以搜查抽屉、 衣柜和保險箱。 但他們不能搜查在场的人, 除非搜查令中具体包括此人或有逮捕的可能理由。 根据 Michigan诉Summers[, 452 U.S. 692(1981), 警察可以在搜查中拘留居住者, 以防止逃跑并确保警官的安全, 但拘留必須合理。
白天也很重要,很多司法管辖区都假定白天行刑(通常是早上6點到晚上10點)以减少對峙和侵扰性。夜间搜查需要特定的必要展示。如果警官超出搜查令的范围,例如搜查一个单独的住宅单元,任何找到的證據都可以被查禁。
搜索后程序:清查和返回
搜查後, 官員必須留下搜查令副本和任何被扣押的財產的收據( 清點) 。 原始搜查令和清點物資將交回法院。 這份「 回歸」 的檔案是被拿走的, 並且讓法院可以確認是否遵守。 在有些司法管辖区, 必须在數天內提交回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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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护和限制
排除性規則是违反搜查令要求的主要补救办法。根据此規則,違反第四修正案而取得的证据不能在審判中對被告使用。此規則旨在阻止警察的不端行为,取消非法搜查的動機。然而,最高法院已設定了例外,最显著的是"善意"的例外。 在 United States v. Leon,468 U.S.897(1984)案中,法院判定,如果警官在客观上合理依赖搜查令行事,而后被裁定是無效的(例如,由于宣誓書缺乏可能的理由,但警官認為已經足夠),證據仍可以被接受。
另一個限制是站立性:只有自己第四修正案的權利被侵犯的人才能對搜查提出抗議。 如果你在被搜查的地方沒有合理期望的隱私(例如,如果你是客人,未经许可在他人家中過夜),你很可能就沒有站立性。 相反,過夜的客人、租戶和房主一般都有站立性。
毒樹學說的成果把排除法規延伸至非法搜查的證據,例如因文件被壓制而找到的證人。 然而,這項學說有例外:減輕法則(非法搜查和證據之间的联系太遠)、獨立的來源(證據是用不著被發現的手段)和不可避免的發現(警方總之會以合法手段找到證據)。
要求的例外
搜查令是首選的, 但第四修正案並未要求所有情況下都使用搜查令。 幾個妥善解決的例外條件可以無搜查令: (1) 同意,當某人自愿同意; (2) 搜查事件以合法逮捕为限, 仅限于被捕者的人和直接到达的地區; (3) 緊急情況, 如急迫追逐或即刻销毁證據; (4) 明確觀察,當警官合法到場, 并看到公證在眼前; (5) 車輛例外, 以车辆的行蹤和降低對隱私的期待; (6) 查封的车辆; (7) 边界搜查, 其第四修正案标准降低。
了解這些例外是重要的,因為他們常常與搜查令程序重合。 例如,如果警官有可能的理由,但因有證據被销毁的危险而沒有時間取得搜查令,他們可以在急迫的情況下进行無搜查令的搜查。 然而,政府要負起證明例外适用的责任。 一般来说,取得搜查令是受理的最安全通道。
結 论
搜查令的取得程序是精心設計的法律机制, 旨在平衡有效的執法與個人隱私權。 從可能原因的最初發展到起草宣誓、司法審查及執行, 每一步都强化了宪法要求的搜查合理性。 警察和公民都從這些規定中获益:警察們相信自己的證據會承受法律挑戰, 公民們也確信, 自己的家和財產不會受到任意的侵襲。
最高法院的[]Illinois诉Gates[、Katz诉美國(确立了对隐私标准的合理期望)和[Riley诉加利福尼亚[]]是基本法律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