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ble of Contents
排除规则的起源和目的
排除性规则是美國刑事诉讼中最有爭議和影响力的理论之一。 其核心是它要求不能在审判中利用侵犯被告宪法权利的證據,而最常是在《第四修正案》下防止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 宪法中没有明确提到此规则;相反,它是一种司法上制定的旨在实施《第四修正案》保障的补救办法。 它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取消非法搜查和扣押的动机来阻止警察的不端行为。
該規則的聯邦起源可以追溯到1914年最高法院[] Weeks诉美國案(232 U.S.383),该案認為联邦官员非法扣押的證據不能用于聯邦的訴求。 當時,這条规则不适用于州法院,留下了一團保护。 這在 Mapp诉俄亥俄(367 U.S.643,1961年)中大有改變,最高法院在该案中,通过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把第四修正案對各邦的反政府,同时把排他罪規規法延伸至州刑事诉讼。 寫道,沒有排除性补救办法,湯姆·克拉克法官認為第四修正案的保護是“一種言語,沒有價值,也無效的提法 ” 。
最初,法院强调司法完整[, ,即法院不应成為“故意不服憲法的合犯 ” 。 之後,重心几乎完全转移到[ 阻力[。 在美國诉卡蘭德拉[](414 U.S.338,1974年]案中,法院形容此规则是“旨在通过其威慑效果普遍保障第四修正案权利的司法上建立的补救办法,而不是受害方的宪法个人权利 ” 。 如此强调的转变,深刻地塑造了此规则的适用,导致产生了許多例外,并持续地争论此规则是否有效達到目的。
要想理解現代排他性規則,就必须考虑到第四修正案法的广义背景。第四修正案要求搜查和扣押是合理 的,通常有可能的理由支持,并依照有效的逮捕令执行。當警官违反这些标准,即不持逮捕令搜查、过度使用武力或超出逮捕令的范围,除外性規則提供了首要的补救办法。沒有它,就不會有有意义的對警察的違法行为加以檢查,因为民事损害赔偿往往很困难,而且很少對警官提起刑事诉讼。
實體證據是這項規則最常被使用,但也可以壓抑被稱為「毒樹之果 ” 的 生產證據。 例如,如果非法搜查發現了毒品的藏藏,而這項發現令警方找到證人證詞,毒品和證人供述都可能被壓抑。 然而,毒樹果實學說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如獨立的源頭、不可避免的發現和減退論,即使原始搜查是非法的,這也能保存證據。
了解這些基本原则在評估規定的效能之前至关重要。 辯論不僅是學術性的,直接影響了執法行為、司法成果和公众对司法体系的信任。 國家司法研究所的一项里程碑式研究 發現,只有一小部分案件會發生壓抑聽證,但成功後其影響力可能很深。
制止非法扣押证据的效力
實驗證據和阻礙效果
衡量排除法規的有效性是众所周知的。 支持者認為,這規則會給警察部門提供有力的激励,使其能訓練警察的宪法标准,監督警察的行為。 批判者們反對這種對證據的壓抑很少發生,而當它發生的時候,它也很少會影響整体定罪率。 實驗研究也解釋了這一點。
由聯邦司法中心 的全面审查,在三年內在聯邦法院審查了鎮壓申請,研究發現只有大约1%的被告提出鎮壓申請,其中大约10-15%的案件批准了申請。這說明鎮壓不是例行事件,但一旦發生,它會對被告起决定性作用。 研究还指出,單是 可能制止不端行为,可能比实际的鎮壓申請更能阻止官員遵守法律,以免失去重要證據。
其它研究都集中在警察行為上。 L. Timothy Perrin 和同事調查了警察,發現大部分人知道排除性規則,并报告说已采取措施确保搜查符合第四修正案。 然而,同一份研究發現,當警察相信违法行为不會被發現或被例外免除時,他們有時會从事“目的性非法性 ” 。這說明了規則的阻遏作用是真實的,但并不完美。
更近些時候,芝加哥和邁阿密等城市的逮捕資料和法庭記錄研究试图量化這項規定的影響力。 一份分析结论是,排除性規定可以把非法搜查的数量降低高达30 % , 但這項規定對犯罪率总体影响是微不足道的。 這些結果强化了這項觀點,即這項規定可以作為程序保障,而不會大大影響執法者破案的能力。
也有必要指出的是,排除性规则与其他法律补救办法一起运作,例如42 U.S.C.§198342 下民事權利诉讼和内部纪律程序。 压制的威胁可能比民事损害更有力,因为证据往往是搜查最有價值的產品。 警方也因此制定了“防壓”搜查程序,例如只要可行,就取得搜查令,并用文件記錄同意搜查。
限制和批判
法官本杰明·卡多佐(Benjamin Cardozo)在這個規定下發出「罪犯是自由的, 因為治安官犯錯」。 這種評論引起許多法官、學者和公众的共鸣,
为解决這些关切,最高法院已制定了限制规则的多重例外[]。 最重要的例外是[在美国诉里昂案(468 U.S.897,1984年)中确立的善意例外。在Leon之下,合理依靠搜查令行事的警官获得的(例如由于地方法官的错误)被裁定无效的证据仍然可以接受。法院认为,对警察所犯錯的处罚无助于规则的威慑目的。随后的案件扩大了善意例外,以包括依赖后来被宣布违宪的法规( Illinois诉Krell,480 U.S.340,1987年)以及依靠法院雇员的文书错误( Arizona诉Evans,514 U.S.1,1995年)。
其他例外使規則更窄. 不可替代的發現 學說允许接受即使实际搜查是非法的(Nix诉Williams,467 U.S.431,1984),合法地發現的证据. 獨立來源學說允许通过独立于非法搜查的來源而取得的证据. 延展學說允许提供证据,如果非法搜查与证据之间的联系如此遥远,以致于陶瓷被消滅。最后, 存在的 要求可以引用:被告必须在搜查地或扣押的物品中合法地要求隐私权。这意味着被告不能压制從第三方财产中扣押的证据,即使它能控告他。
批判者認為這些例外已經吞噬了規定。 研究顯示, 壓抑动议很少被批准, 而在壓抑动议被批准時, 也常常是小的違法。 此外, 壓抑的例外會造成复杂的诉讼, 消耗法院資源。 即使壓抑被允許, 檢察官可能還有其他證據足以定罪, 所以被告可能不會自由。
另一條批判線來自法律和經濟學者,他們認為,排除性規則的阻力很差,因为它不直接使警察或部門付出代價。 代之以,成本由社會通过失誤的定罪來承担。他們提倡其他的补救办法,例如由部門支付經濟損失或强化訓練方案。
最高法院本身也承認,這項规则不是完美的补救办法,而是“最后手段,不是第一動力”(Hudson诉密歇根州[,547 U.S.586,2006年)。
司法制度的影响
塑造执法做法
警方的搜查與扣押方式受到排他性規定的影響。 目前,大部分警察學院都包含大量關于第四修正案的訓練以及違反它的后果。 很多部門都有正式的政策要求警察在可能時取得搜查令,仔细記錄同意搜查,并阐明合理懷疑截留和搜身。
警方行政研究论坛[ (PERF))的研究發現,在司法嚴格監督搜查令的法域中,非法搜查率往往较低。這項規定鼓励在搜查前遵守命令,官员在切角前要先三思。這在實際上已造成程序形式[文化,有些官员感到很累,但也保护他们不负民事责任。
但這項規定的影響并不统一。 一些研究顯示,對小的違法行为或內部責任薄弱的部門而言,阻遏效果更弱。 官員可能會調整行為以避免壓抑,而不充分尊重第四修正案的權利。 例如,官員可能不需取得搜查令,反而會依靠模糊的同意或進行避免正式搜查的「敲門與談話 ” , 但可能仍會侵入。
規定也影響了監控科技的發展。 法警們採用无人機、GPS追蹤器和細胞實體模擬器(“Stingrays ”) , 法院也日益研究第四修正案是否要求搜查令。 排除法規提供了強迫這些問題被訴的杠杆。 在美國诉Jones(565 U.S. 400, 2012)案中,最高法院判定,把GPS追蹤器裝入車體构成搜查,而不能取得搜查令就可能會造成壓抑。
影响法院程序和案件结果
檢察官必須做好一切搜查和扣押的準備, 通常會召喚官員在预审庭審中作證。
根據司法統計局的統計, 镇压聽證會在州重罪案件中的約7%舉行。 結果可能很明顯: 調查聯邦案件後, 30%的被告被允許镇压, 最终被撤銷或嚴重減少。 這顯示這項規則可能是個有意义的檢查, 但也引起對 诉讼成本的關注。 停止審訊會消耗了可用于其他事務的時間和资源。
批判者指出,這項規定會產生一項「公正彩票」,其結果多取决于搜查的合法性,而不是被告的罪惡或無辜。 有些人認為這會破壞司法程序的可靠性,因为排除了相关的證據,不是因为它不可靠,而是警察犯了錯。 維護者認為,這項規定的價值更高,即宪法框架的完整性,以及社會不应從法律破除中获益。
最高法院對這項規定的成本表示日益懷疑。在Herring诉美國(555 U.S.135,2009年)案中,法院拒絕适用排除性規定,當警方在記錄庫中犯了孤立的疏忽錯誤,認為威慑效果是微乎其微的。在 Davis诉美國(564 U.S.229,2011年)案中,法院拒绝适用此規則,以善意地依靠被推翻的具有约束力的上诉先例來搜查。這些判決表明,這項規則正在縮小,特别是在警方行為只是疏忽而不是故意或系统性的情況下。
公信与合法性的后果
排除性规则也具有象征意义。法院压制非法取得的证据,即发出信息,即宪法的權利很重要,即使以失去证明性证据為代价。這可以增强[ 司法系统中的公信[,特别是在历史上曾受到虐待性治安的族群中。Tom R. Tyler[等人的研究表明,程序公正的看法——包括当局遵守规则的信念——是自愿遵守法律的关键。
法規也引發了反感。 如果被告因「技术性」而被释放,公愤會削弱對法院的支持。 檢察官和政客們常常利用這種案件來辯論放宽排他性規則,這在數十年来的各种改革提案中就可以看到。
國際比較提供了有用的视角。 在[ 英國,1984年《警察和刑事證據法》建立了管理警察搜查的法定框架,并制定了较不僵硬的排除性规则:法院有裁量权,如果其证据价值大于被告的不利因素,可以接受非法取得的证据。 在 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第24(2)节规定,如果以违反《宪章》的方式取得的证据被接受,那么就不得提供其接受,如果其被接受會使司法失信。 平衡的方法与美国的更嚴格的排除是相反的,尽管最高法院最近有效平衡美国的方式更接近加拿大模式。
对比展望和改革提案
替代性威慑机制
對於排除法規的有效性,學者們提出了几种替代方案。 一個被广泛討論的方法是[ 侵权责任 —— 允许个人就第四修正案的違法事件向警察局提起诉讼,并收回有意义的損失。 民權律師的費用獎法[ 已經规定了成功案例的1983年律師費用,但损害往往被封鎖或很難收取。 一些支持有更高損失和有限豁免改革的聯邦诉讼理由的人。
另一個提案是行政制裁,例如要求警察部門向州監督委員會報告所有违反第四修正案的行為,而州監督委員會可能會处以罚款、停职或授權再培训。這個模式旨在遏制不端行为,而不影响刑事案件。華盛頓Seattle的一個實驗方案涉及一個平民監督,审查搜查令和屍體攝像;早期的结果显示無搜查令的情況有所減少。
只有在接受證據會是「不公平的 ” 時才排除證據的 英國制度提供了另一种模式。 一些美國學者認為美國應該采取更灵活的考驗,讓法官能权衡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和罪行的严重性。 然而,批評者警告說,這種平衡會消滅規定的威慑力,重新引發造成其建立的司法廉政的關注。
目前的辩论和今后的方向
最高法院近年的构成將排他性規則轉而轉而進行成本效益分析。 在Utah诉Strieff[(579 U.S.232,2016年)案中,法院認為,如果警察在停車時發現未执行的逮捕令,广泛适用降刑原理,非法停車後取得的证据仍可以被接受。 该决定被批評可能鼓勵警察非法停車,希望能找到搜查令。
反之,種族公正運動重新把注意力集中在排除法則在處理警察系統不端方面的作用上。 研究顯示,黑種和西班牙裔的司機比白人司機更常被搜查,尽管违禁品的查得率相近。 排除法規提供了一個法律机制,用以挑战這些差距,但其影響力受到常理要求和難以證明违宪动机的限制。
科技變化也提出了新的挑戰。 提高的機密認可、預測性警力和大宗數據收集[ 提出了第四修正案的問題,可能考驗排除法則的適應性。 如果警方在沒有逮捕令的情况下通过新技术收集證據,法院必須決定是否加以制止。 因此,這条规则是司法審查監控做法的重要后門。
結 论
排除性规则仍然是美國刑事诉讼的基石,但其在制止非法扣押的證據方面的效力远非绝对。 實驗研究顯示,它能有效遏制警察的不端行为,特别是在與訓練和监督相结合的情况下。 然而,它充斥了例外 — — 善意、不可避免的發現、独立来源和削弱 — — 从而可以接受大量非法获取的证据。 过去40年最高法院的裁判趋势是缩小了規定,强调成本收益平衡而不是完全排除。
批判者認為,這項規定讓有罪被告避免定罪,而替代的补救办法在取得相似或更好的威慑力的同时,會降低破壞性。 支持者認為,這項規定是憲法權利的重要後盾,尤其是在警察的不端行為是蓄意或系統性的時刻。 爭議不太可能很快解決,因为它涉及到犯罪控制和个人自由平衡的基本問題。
科技進步, 公眾審查警力也日益強化, 排他性規定將繼續受到考驗。 其生存与否将取决于法院和立法机构能否制定一种可以令人信服地阻止非法搜查的版本,而不不斷傷害審判的真相尋找功能。 目前,它仍然是法律武庫中最有力且有爭議的工具, 以強迫於第四修正案。 更进一步讀取, Mapp v. Ohio decision 和 Herring v. United States 意見 , 提供了該規定進化和目前範圍的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