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原因的概念是第四修正案的基石,它作为执法部门在通过搜查、扣押或逮捕侵犯个人隐私之前必须满足的首要法律门槛。 这一基本原则平衡了政府调查和防止侵犯个人不受政府任意干涉的权利的犯罪的利益。 没有可能的原因,《权利法案》中规定的保护将是空洞的,公民将容易受到警方无根据行动的伤害。 理解可能原因的复杂性不仅对法律专业人员和执法人员,而且对刑法和公民自由的学生都至关重要。

界定可能的原因:法律标准

其核心原因在于,当官员所了解的事实和情况(他们有合理可靠的信息)足以使有合理谨慎的人相信犯罪已经、正在或即将发生,或者犯罪证据可以在某一地点找到时,就存在着可能的原因。 这一标准不是僵硬的公式,而是根据整个情况作出的切合实际的、理智的评估。

美国最高法院一贯强调,可能的原因是一个不固定的概念,无法精确的定义或量化。在Illinois诉Gates[,462 U.S.213(1983)案中,法院采用了 " 情况的整体性 " 标准,驳回了以前要求对线人的信誉和知识基础进行单独评估的僵硬的双管齐下的分析。根据盖茨办法,治安法官和审查法院从整体上评价信息的总体重要性,包括线人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知识基础。这一灵活的标准允许执法从目前掌握的事实中作出合理的推断,而且往往是在时间敏感的条件下。

可能的原因比“合理怀疑”标准要高,而“合理怀疑”仅要求有具体和客观的怀疑怀疑犯罪活动的依据,合理怀疑允许短暂的调查停止和有限的搜查(例如Terry的搜身),但并不授权全面搜查或逮捕,相反,可能的原因比民事案件中采用的“证据的先发制人”标准要求更严格,后者要求证明某事比不真实更可能发生,而可能的原因只需要有合理的犯罪活动或证据存在的可能性,而不是确定性,甚至主要证据。

可能原因的关键要素

  • 客观合理性:[] 信仰必须基于客观事实,而不是主观的预感或赤裸裸的猜测.
  • 可信信息: 事实必须来自可靠的来源,如宣誓宣誓证词,可信赖的证人,或警方的直接观察.
  • 与特定人物或地点的连接:[] 可能的原因必须把该人与犯罪活动或地点与犯罪证据联系起来,对整个街区的一般怀疑是不够的。
  • 时间近似性: 信息必须及时,足以证明有理由相信在搜查或逮捕时,犯罪活动或证据仍然存在。

可能原因在搜查和扣押中的作用

可能的原因是对两种主要执法行动的基本要求:逮捕和搜查。 在搜查方面,《第四修正案》规定,任何搜查令不得签发,但必须有正当理由,并有宣誓或确认支持,特别是要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员或物品,这一要求是对警察权力的宪法检查,确保搜查不会任意进行或仅仅基于怀疑。

然而,逮捕令要求并非绝对的,最高法院承认了对逮捕令要求的许多例外,其中许多要求有正当理由,尽管可能由外地官员而不是一个独立法官确定可能的理由。

  • 搜捕事件:在合法逮捕后,警方可以搜查被捕者本人及其直接控制的地区,以获取武器或证据。 逮捕本身必须有可能的理由。
  • 情况十分严重: 当生命面临直接威胁、证据有可能被销毁、或被紧急追捕时,警察可以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进入住宅或车辆,只要他们有可能的理由。
  • 起诉观点理论:[ 如果警察合法地出现在某一地点,并看到违禁品或证据在平坦的视野中,如果他们有可能有理由相信是有罪的,他们可以没收。
  • 车辆例外:[ 由于车辆是机动的,而且隐私预期会减少,如果警方有可能有理由相信车辆载有犯罪证据,警察可以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搜查车辆。
  • 同意: 自愿、明知同意进行搜查,就不必同时需要搜查令和可能的理由,尽管同意的范围可能有限。
  • 盘存搜查: 在车辆被合法扣押时,警察可以无正当理由进行盘存搜查,但这种搜查必须遵循标准程序。

在上述每一种情况下,可能的原因都起着关键作用。 要逮捕和搜查车辆,官员的主观信念必须客观合理。 平庸的观点是,官员必须有可能的理由将物品与犯罪活动联系起来。 了解这些细微之处对于任何学习或教授搜查和扣押法的人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

获取搜索命令

搜查中确定可能理由的主要机制是搜查令程序,执法人员必须向中立和独立的治安法官提交宣誓证词,详细说明引起可能理由的事实和情况,宣誓证词必须足够详细,以便治安法官作出独立判决——不能依赖结论性陈述或公开指控。

第四修正案还规定了 " 特殊性 " 要求:搜查令必须明确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物品,从而防止一般性的探索性搜查,通常称为 " 钓鱼探险 " ,并确保搜查范围仅限于可能的理由支持,如果搜查令授权搜查被盗电子产品,警察不能通过梳妆台抽屉来搜查与盗窃无关的文件。

实例:Zurcher诉斯坦福日报[,436 U.S.547(1978)案中,最高法院认为,即使报纸本身没有不法行为嫌疑,也可以发出搜查令搜查新闻室,法院强调,有正当理由相信证据(照片)将出现在馆内,但具体要求将搜查限于特定地区和物品。

签发命令的法官的作用不是敷衍人心。 他们必须评估信息的可靠性、线人的信誉和事实的重新处理。 如果治安法官发现有正当理由,他们就会签发命令;如果不是,则拒绝签发命令。 这一守门功能是防止不合理搜查的重要保障。

缺乏可能原因的影响

当执法部门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进行搜查或扣押时——而且不属于公认的例外——所获得的证据在法院推定不可受理,这是排除规则,这是司法上为阻止警察的不当行为和维护司法完整性而创造的补救办法,不仅适用于在非法搜查期间发现的直接证据,而且适用于在 " 毒树果子 " 理论下因最初的非法性而发现的衍生证据。

排除性规则的理由在Mapp诉俄亥俄州[],367 U.S. 643(1961)中得到了有力的阐述,该规则将国家起诉范围扩大,法院认为,如果没有排除性规则,第四修正案将减少到“一种形式的文字”,不受不合理搜查的权利将是虚幻的,因为Mapp,该规则已经经过了修改,并受到后来裁决的限制。

不适用规则的例外

法院承认排除规则的若干例外,承认在第四修正案违反规则的每一个案件中,都不需要适用该规则。

  • 良好信仰例外:[] 建立于美国诉Leon[,468 U.S.897(1984年),这一例外允许允许接受证据,如果警察客观上合理依赖后来被认定无效的搜查令采取行动,理由是,如果警察认为他们合法执行有效的搜查令,压制证据不会阻止警察的不当行为。
  • 不可避免的发现:[ 如果政府能够证明证据会通过独立手段(例如通过例行的清点搜查或第二次搜查令)合法地发现,则证据是可以接受的.
  • 独立来源: 如果证据来自完全独立于非法搜查的来源——例如,通过基于未发现资料的有效搜查令——可以承认。
  • 缓期: 当非法搜查与发现证据之间的联系变得如此减弱以致于可以分散纹章时,可以采纳证据,因素包括所经过的时间、干预情况以及不当行为的明显性。
  • Knock-and-Announcing understands:[Hudson诉密歇根[,547 U.S. 586(2006)案中,法院认为,违反敲击和Announcing规则并不触发排除规则,因为该规则服务于不同于第四修正案的核心隐私保护的利益.

这些例外表明,排除规则不是一项不灵活的任务,而是一项灵活的威慑工具,即使一开始就没有可能的原因,如果违反宪法行为轻微,或者警察是善意行事,证据仍然可以接受。

可能的原因和车辆停运

车辆停靠和搜查经常引起可能的原因之一。 在汽车例外的情况下,如果车辆有正当理由相信车辆含有违禁品或犯罪证据,警官可以无证搜查车辆。 警官可能的原因必须基于可动的事实,如大麻的味道、露天集装箱的出现或毒品的隐形物的存在,而不仅仅是直觉。

然而,并非所有车辆搜查都需要可能的理由. 最高法院允许在某些情况下基于合理怀疑进行有限的搜查,例如因交通违规而停止调查. [ Whren诉美国,517 U.S.806(1996)],法院认为只要有客观的可能理由相信发生了交通违规,官员拦车的主观动机就无关紧要. 这项决定突出了即使在例行交通执法中也存在正当理由的重要性.

此外,法院承认,个人对车辆隐私的期望比家庭低,但这种期望并不能消除进行全面搜查时可能存在的原因的必要性。 路边扫荡、狗嗅探和搜狐都有自己的法律标准,其中可能的原因为最高门槛。

数字和电子搜索中可能的原因

数字时代带来了新的复杂因素,有可能引发分析。 手机、计算机和云存储数据的搜索引起了独特的第四修正案问题。 在[ Riley诉加利福尼亚州[,573 U.S. 373(2014)]案中,最高法院一致认为,警方一般不能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搜索手机的数字内容,因为涉及的隐私利益远大于模拟搜查。 该法院指出,除非存在紧急情况,否则需要搜查令,而且警官在申请搜查令之前必须确定可能的原因。

同样,电话、全球定位系统跟踪装置和历史上的细胞址记录的地理定位数据也经过了《第四修正案》的审查。 在[ Carpenter诉美国[, 585 U.S.296 (2018年)案中,法院认为,政府一般需要搜查令——有可能的理由支持——才能查阅一个人的细胞址历史资料(CSLI),为期七天或更长时间。 这一决定承认,对一个人的移动进行长期跟踪意味着对隐私的合理期望。

这些案件强调了以下原则:可能的原因不是静止的;它随着技术的变化而演变。 执法部门必须调整其做法以确保数字搜索符合宪法标准。 对于教育工作者和学生来说,讨论这些可能的原因的现代应用对于全面理解《第四修正案》至关重要。

执法的实际考虑

对于警官来说,确定可能的理由需要认真的文件和陈述事实。 法院根据警官在搜查时掌握的信息而不是事后发现评估可能的理由。 如果警官依赖于线人,宣誓书必须包含线人可靠性和知情依据的细节。 通过警方独立调查对线人提示的证明可以加强可能的理由。

官员们还需要了解可能原因的时间敏感性,如果从观察事实到申请逮捕令之间间隔的时间过长,信息可能会变得呆滞,可能的原因可能会消失,例如,一个毒贩三个月前从某个房子出售的信息很可能不会支持目前的逮捕令,除非有证据表明有持续的活动。

关于可能原因的培训是警察学院和继续法律教育的主要内容,违反《第四修正案》的后果可能很严重:压制证据、驳回指控、根据《美国法典》第42编第1983条承担民事责任以及损害公众信任。 因此,警官必须精通可能原因的标准和细微差别。

结论:可能原因的持久重要性

可能的原因仍然是刑事司法系统中的一个关键保障,保护个人免受政府任意干涉,同时允许执法部门有效履行职责。 平衡是微妙的:标准太低会招致滥用;标准太高会阻碍合法调查。 第四修正案要求根据客观事实提供公平的可能性,从而确保搜查和扣押在当时情况下是合理的。

对刑法和公民自由的师生来说,可能的原因概念是理解《权利法案》更广泛的保护的大门。 它不仅仅是抽象的法律理论,而是影响现实人民日常生活的活生生的原则。 无论是在交通停站、盗窃调查或数字数据请求中,可能的原因都充当了宪法的锚点,将警察权力置于合法范围内。

进一步探讨,请参考权威来源,如[ 康奈尔法律信息研究所关于可能原因的条目 奥耶兹项目第四次修正案[。 就历史背景而言, 国家档案馆的《权利法案》记录[提供了原始文本。 理解这些基础文件和解释这些文件的判例法使学生能够严格地处理民主社会中的隐私、治安和司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