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关于平权行动的标志性裁决

最高法院在公平录取学生诉哈佛公平录取学生诉北卡罗来纳大学的判决有效地结束了在大学录取中种族意识的平权行动。 法院认为,将申请人的种族视为一个因素违反了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和1964年《民权法》第六编。 大学不能再将种族作为录取学生的标准。 这种做法几十年来在严格审查下被允许。

这一决定适用于接受联邦资助的公立和私立机构,几乎覆盖美国每个大专院校。 这一决定代表了高等教育如何对待多样性的根本转变,迫使学校放弃明确将申请人的种族或族裔视为“附加因素”的政策。

要想理解新局面,了解裁决、其法律基础及其实际影响,您是学生、家长或行政官,这一点至关重要。 下面我们分解决定的关键内容、导致决定的历史背景以及录取前进的意义。

关键外卖

  • 最高法院裁定,哈佛大学和UNC的种族意识录取方案违反了联邦法律和宪法.
  • 学院在评价申请人时不能再以种族为因素;它们必须依靠种族中立的标准。
  • 该决定重塑了高等教育中的公平倡议,促使学校寻找其他方法来建立多样化的学生机构。
  • 对间接考虑种族的政策——例如传统接纳或地域多样性——的法律挑战可能会增加。

特别法协会的决定:法院实际上所说的

这些案件源于学生争取公平入学组织(SFFA)提出的诉讼,该组织由活动家爱德华·布卢姆(Edward Blum)领导。 SFFA指控哈佛大学的本科录取程序歧视亚裔美国人申请人,使用主观的“个人评分”实际上限制了亚洲学生的数量。 同样,SFFA质疑美国大学委员会的种族意识录取违反了平等保护条款。

最高法院在首席法官约翰·罗伯茨撰写的6-3决定中否决了这两个方案。 大多数人认为,大学获得多样性教育利益的利益不足以“衡量”或“具体”种族分类。 法院强调,任何使用种族的行为都必须受到严格的审查,这意味着必须服务于政府利益,而且要严格调整。 最高法院的结论是,招生方案都未能达到两个目的。

首席法官罗伯茨写道:[ " 实现一个多样化的学生团体的目标值得称赞,但用于实现这一团体的手段——种族分类——是违宪的。 " 法院还批评下级法院过于偏重于大学关于种族中立的替代办法是不够的的说法。

向法院提出的关键论据

SFFA认为哈佛大学和UNC的录取政策违反了民权法案,因为申请人受到基于种族的不同待遇。 该团体提出的统计证据表明,亚裔美国人申请人的“个人评分”比其他群体低,即使在控制学业成绩和课外参与时也是如此。 SFFA声称这是一种事实上的种族配额制度。

哈佛大学和联合国军校反驳说,为了创造多样化的学习环境,必须进行种族意识的录取,他们认为,这种环境对于培养学生为多元社会做好准备至关重要,他们指出几十年的先例,包括[Grutter诉Bollinger[(2003)],允许在全面审查过程中将种族作为许多人中的一个因素,大学还认为,种族中立的替代办法,如社会经济偏好,不会达到种族多样性的同等水平。

最高法院没有被说服,多数意见指出,大学没有为种族录取规定“逻辑终点”,而且课程缺乏明确、可衡量的标准来确定何时达到多样性目标,法院还强调哈佛大学如何界定“多样性”和权衡种族与其他因素的对比不一致。

立即法律影响

裁决的结果是,所有接受联邦资助的大专院校必须立即停止将种族作为录取因素,这既适用于公共机构(受第十四修正案约束),也适用于私立机构(受第六编约束)。 全国的招生办公室已经开始修改其申请、课程和培训材料,删除任何将种族作为因素的提法。

这一决定还可能延伸到其他以申请人种族为标准来获取奖学金、荣誉项目或学术增益机会的种族意识方案。 学校现在正在忙于评估任何明确考虑种族问题的方案的合法性,许多学校已经在等待进一步的法律指导之前中止了这类方案。

此外,裁决引发了一波诉讼。 倡导团体预计将质疑那些可能具有不同种族影响的招生政策 — — 如传统偏好、体育招聘和地域多样性。 最高法院的推理表明,任何系统性优待或不利基于种族的申请人的政策都将面临强化审查。

法律基础和历史背景

为了理解最高法院为何作出它所做的裁决,它有助于审查半个多世纪以来指导教育领域平权行动的宪法和法律框架。

第十四修正案和平等保护条款

内战后批准了第14项修正案,主要是为了确保新释放的奴隶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修正案第1节规定,任何国家不得“拒绝其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人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平等保护条款[一直是对教育中基于种族的分类提出质疑的核心工具。

在平等保护分析下,任何按种族划分的法律或政策都受到严格审查,政府必须表明种族分类服务于“强制利益”,并且“不拘泥于”实现这种利益,在以往的平权行动案件中,法院承认“承认不同学生团体的教育利益”为迫切利益,但SFFA法院缩小了这一定义,要求大学更准确地界定多样性,并表明种族中立的替代办法是不够的。

多数意见强调,基于种族的裁决本身就令人怀疑,法院必须进行“精确”审查,法院还批评了在整体接纳中种族考虑的“不透明”和“固有”性质,认为这些决定往往导致对不属于优先种族群体的申请人的成见和歧视。

1964年《公民权利法》第六章

第六篇 禁止任何接受联邦财政援助的方案和活动中基于种族、肤色或民族血统的歧视。 因为几乎所有大专院校都接受联邦资金(例如通过学生财政援助或研究补助金),所以第六篇适用范围很广。 最高法院一贯认为,第六篇的标准与第五和第十四修正案规定的平等保护分析相类似。

在SFFA案中,法院对哈佛大学(一个受第六章限制的私营机构)和联合国军司令部(一个受平等保护条款和第六章限制的公共机构)都适用同样的严格审查标准。 实际效果是,所有有种族意识的录取方案,无论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现在都实际上被禁止。

大学入学的平等权利行动的演变

平权行动是1960年代的一项政策,首先是旨在结束联邦契约中的种族歧视的行政命令。 高等教育不久之后,密歇根大学和哈佛大学等机构通过种族意识的招生,以增加任职人数不足的少数民族学生的入学人数。

最高法院的主要裁决决定了法律格局:

  • 加利福尼亚大学执政官诉巴克[(1978) – 法院认为种族配额违宪,但该种族可能是整体录取过程中许多人中的一个因素.
  • ] Gruter诉Bollinger[(2003 ] – 法院确认,多样性是国家的一项迫切利益,并允许密歇根大学法学院的种族意识政策严格适应。
  • ] 费舍诉德克萨斯大学[ (2013,2016) – 法院收紧标准,要求大学在采取种族意识措施前证明种族中立的替代方法不会实现多样性.

这些先例提供了一个总的框架:学校可以考虑种族,但必须采用有限、个性化的方式,不设配额或机械点数系统。SFFA裁决推翻Grutter[,如果不是消除——Bakke[框架,则大大缩小。

对学院招生和高等教育的影响

裁决的近期和长期影响是深远的,正在重新编写录取程序,修订数据收集做法,多样性战略也在不断变化。

入学程序和政策的变化

招生办公室不能再要求申请人为了给予优势而自愿披露其种族或族裔。 许多学校在全面审查中将自报种族作为“附加因素 ” , 这种做法现在被禁止。 相反,招生决定将更多地依赖学术标准、课外成绩、个人论文、推荐信和其他种族中立标准。

一些机构强调全方位审查,而不涉及申请人的学术轨迹、领导经验和个人情况,如第一代人或克服重大障碍。 但是,允许考虑生活经历和不允许考虑种族之间的界线是微小的。 如果一篇论文提到种族身份时暗示,录取办公室正在以种族作为因素,这会引起法律质疑。

大学也在审查早期的决定、遗产和运动员招聘政策。 通常有利于校友子女的传统录取因往往有利于白人和富人而遭到火力攻击。 包括卫斯理大学和弗吉尼亚大学在内的一些机构已经宣布审查或彻底终止遗产偏好,以回应裁决。

种族偏好和人口数据

随着种族被取消作为录取因素,学院正在重新考虑如何收集和使用人口数据。 许多学校利用种族数据来监测其申请人群和被录取班级的多样性,并针对推广工作。 现在,它们仍然可以收集这些数据 — — 比如通过选择性的、不录取的问卷调查 — — 但它们不能利用这些数据来影响录取决定。

这一转变已经改变了入学模式。 来自先前被禁止的平权行动(如加利福尼亚州、密歇根州和华盛顿州)的早期数据显示,在禁令实施后的几年里,旗舰公立大学的少数族裔入学率大幅下降。 在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校,1998年加利福尼亚州第209号提案生效后,少数族裔入学率下降一半。 由于最高法院已经有效实施了全国性禁令,预计全国范围内的少数族裔入学率也会下降。

学校正在投资数据分析,以确定种族中立的多样性代用品,例如有资格获得免费或低价午餐的学生、生活在低收入社区的学生、或就读于资源不足的高中的学生。

社会经济地位和替代办法

最为常见的替代方案之一是将社会经济地位作为录取因素。 通过优先考虑低收入学生,学校希望间接地促进种族多样性,因为少数民族人口在低收入家庭中的比例过高。 包括德克萨斯大学和佛罗里达大学在内的一些机构已经使用经济多样性衡量标准。

基于SES的录取可以包括家庭收入、父母教育和拉链码级不利措施等因素。 虽然这种方法是中性的,但并非没有法律风险。 一些批评者认为,使用SES作为种族代名词是围绕SFFA裁决进行的违宪终局。 最高法院没有直接解决这一问题,但下级法院可以做出裁决。

其他替代方法包括向合格申请人过渡的彩票系统,增加在任职人数不足地区的招聘,或者向州内每个高中的顶级学生提供入学保障(正如德克萨斯州在其前10%计划下所做的那样 ) 。 这些方案可以增加多样性,而从未提及种族。

遗产和其他非学术优惠

遗产偏好目前仍然合法,但争议性越来越大。 社会党的决定再次要求取消遗产偏好。 批评者认为遗产偏好是一种特权形式,对白人申请人的惠益不成比例,并导致不平等永久化。 教育部表示,尽管没有采取官方行动,但可能会调查可能侵犯公民权利的遗产政策。

其他非学术偏好,如运动员、捐赠者子女和教职员工的偏好,也依然存在。 这些偏好往往有利于更富有和更白的申请者池,并被批评为破坏了大学录取的精英理想。 随着竞技意识的入场,这些偏好面临更大的审查。

未来肯定行动和教育平等展望

教育平等协会的决定并不标志着关于教育平等的辩论的结束,它标志着一个新的篇章。 法律斗争将继续下去,各机构将尝试新的多样性方法。

潜在的法律挑战和诉讼

司法诉讼对传统录取、体育偏好、甚至社会经济地位等政策提出质疑,如果能够证明这些政策对种族群体有不同的影响。 最高法院的裁决为此类挑战提供了框架:任何基于种族、甚至间接歧视的政策都必须仔细审查。

有些诉讼将检验什么是“种族中立”政策的界限。 比如,一个优先考虑来自“低收入街区”的学生的方案,主要是少数派学生,可能会被作为事实上的种族偏好而提出质疑。 这些案件的结果将决定下一个十年的录取法。

法律顾问的作用和机构遵守情况

学院和大学正与法律顾问密切合作,以确保遵守规定,律师正在审查录取过程的每个阶段——从申请设计到文件审查到最后选择——以清除任何明显或隐含的种族使用,正在为录取官员举办培训班,以避免甚至出现考虑种族的外表。

学校必须能够证明它们已经探索了其他办法,而且其政策在意图和影响上都真正是种族中立的。

对多样性和包容更广泛的影响

除了入学之外,裁决还会影响校园生活的其他领域。 如果多样性、平等和包容(DEI)方案根据种族分配资源,那么可以对其进行仔细审查。 限于特定种族群体的奖学金方案可能会受到质疑。 一些大学已经自愿扩大了资格标准,将其他代表不足的群体,如第一代学生或残疾学生包括在内。

这一决定也可能影响其他部门,如就业和承包。 尽管SFFA的裁决具体涉及教育,但其推理可以适用于政府承包或私人就业中的种族意识方案。 目前,高等教育中最直接的影响是直接的影响。

从长远来看,SFFA决定的真正考验将是美国学院能否维持甚至改善种族多样性而不明确以种族为基础的录取。 来自类似禁令的各州的早期证据表明,这很难但并非不可能。 学校正在大量投资推广、财政援助和整体审查,试图复制种族意识政策所实现的多样性。 这些努力能否成功仍然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