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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基礎 你的律師權
由於警察審問時,您有法律代理權, 根據美國憲法第五和第六修正案。 第五修正案保護人不受被迫自證不義, 而第六修正案保障律師在所有刑事訴判中提供协助。 這些保護在 Miranda诉亞利桑那州[ (1966) 中得到了巩固, 要求警察在拘留審問前告知您的权利。 最高法院在 Edwards诉亞利桑那州 (1981)] 中进一步澄清,一旦嫌疑人明确要求律師, 所有審問必須停止,直到律師到來。 理解這些宪法根據至关重要, 因為执法人员接受過关于你權利限度的广泛培训。 他們完全知道什么是有效的要求,什么不是。 沒有這一點知識, 人們往往會不知情地放棄保護。
什麼時候才能有律師助理?
警方每次接觸時,你都不會自动要求律師。 只有在[ [FLT: 0] ] 拘留審訊 [[[FLT: 1] 時, 才有拘留。 合理人不能自由離開, 而审讯是指任何直接的審問或等同功能(例如有可能引發有罪回應的供述 ) 。 交通阻礙、 野外的戒酒測試、 警察局的自愿對話等, 都不一定會觸及Miranda的權限。 然而, 一旦你被拘留, 警官們開始審問, 你便有權保持沉默, 也有权請律師。 即使你尚未被拘留, 你仍可要求與律師說話。 警察在拘留前, 法律上不要求停止審問, 也不必要求你要求律師做你不想在沒有法律建議的情况下說話的明確證據。 這早期的引用可以證明你以後永遠不會自愿放棄你的权利。
如何合法地要求律師:使用的确切字眼
最重要的元素是清晰度。 含糊的言論可以被理解為放棄你的權利。 研究顯示人們常說「也許我該叫律師」或「你覺得我需要律師嗎? 」
使用無清
回答 [ 。 “我想跟律師說話 。 使用直接的、宣示性的判决,而不采取套期交易。不要提任何問題。不要說「我想」 或「我可能 。 要求必須是明确的,一個合理的官员必須明白你在引用你的律師權。最高法院在[ Davis诉美國(1994)案中裁定,官員不必澄清模棱兩可的說法,所以你必須是清楚的。
必要時重複要求
警方可能會試著在您的請求之後繼續審問, 希望您改變主意。 如果他們堅持, 請堅守, 請重複 。 「 我請了律師, 除非有我的律師在场, 我絕不回答任何問題。 」 [FLT: 1] 不要說話, 甚至不當場說話。 求求人後保持沉默, 是你的最強工具。 在Edwards 之下, 任何在有效請求後重新審問的試圖, 都將是無效的, 除非您自己啟動聯絡。
不回答任何問題
法官們有時會裁定回答後方的問題可以构成放棄先前的請求。 對於一個官員, 你是否理解你的權利, 你可以再點頭或說「我要律師」。
通常的錯誤 使你的要求受到損失
法警們都經過訓練,
- 」這不是有效的要求。 在戴維斯, 嫌犯說:「也許我該找律師,
- 任何在引用之後立即發表的意見都可以成為你改變主意的理由, 甚至簡單的「我理解」或「好」也可能被扭曲。
- 或用來為「公共安全」例外下繼續審問提供理由。
- 官員們可能會說:「我們不是在質疑你,
- 簽署豁免表: 沒有你的律師, 永遠不要簽署任何文件。 放棄權表常常在 Miranda 警告後立即呈現。 拒絕是禮貌的 。
你請律師之後發生了什麼?
當你們明确而毫不含糊地要求律師的時候,執法者必須立即停止對你們進行審問。他們不能試圖說服你們改變主意,交易,或以任何形式繼續審問。唯一的例外是公共安全例外[(例如,問問隱蔽的武器或即將發出的威脅)。這例外是狭小的,它只應於保護官員或公众不受即時危險的必要問題。例如,當你們在犯罪現場被捕的時候,警察可以問“槍在哪裡?”而不侵犯你們的權利。但當立即威脅被解除的時候,審問就必須停止。
如果警方在有理的要求之後繼續質疑您, 您所作的任何供述都是推定的非自愿的, 並且可以在法庭上被壓制。 然而您必須通過壓制的动议來申述違法行為; 法庭不會自动排除證據。 您的辯護律師會提出动议, 認為這些供述是在愛德華斯違反了自己的意愿下取得的。 重任轉而由檢察官來證明您有意和自愿地放棄了您的權利 。
如果你在手銬或監獄里呢?
即便被捕, 你 也 仍 有 律師 的 權 。 你 被 拘留 、 審問 開始 之前 、 也 要 立即 找 律師 。 若 你 被 關在 監禁 室 、 後來 被 移 到 審問 室 、 或 在 任何 新的 交談 開始 、 也 要 重新 申請 。 你 切莫 假設 你 的 要求 适用 、 官員 可以 稱 他 們沒 聽 。 很多 監禁 所 、 都 有 多重 班 班 、 每次都 要 重 申請 、 向 試問 你 的 新官 、 也 要 重述 重述 。 〔 原文 原文 原文 作 重述 〕
提出此要求的实用提示
- 冷靜點,深呼吸,說話時要穩定,聲音不穩定,可以被理解成是不确定性
- 說明你的請求時, 和審問者保持視線接触。 這顯示了決心 。
- 可能的話, 在進入審訊室前, 寫下您想要使用的字眼。 你可以說:「我想先寫點什麼。 」
- 你不要簽署任何文件,包括免費表格,除非你的律師勸告你。
- 記住 你 在 求 律師 之前 、 有 權 保持沉默 . 說 甚麼 話 都 比 說 些 模糊 的 話好
- 許多州都要求青少年在放棄權利前, 有機會與父母或律師商議。
- 英文不是您的第一語言, 請請找譯員與律師。 不要依靠警方提供的譯法。 請找有證可查的譯員。
要求不請律師的后果
放棄你請律師的權利, 不要求一個—— 或者在讀完你的權利後再說話—— 可能會有嚴重的危險。 沒有律師, 你可能會无意中承認你沒有犯罪, 提供导致更多指控或损害你可信度的信息。 研究顯示, 假供是在大约20-25%的DNA免罪中發生的, 通常是因為嫌疑人相信他們能解脫麻煩。 無辜計劃報告說, 假供是在近30%的不義定罪中存在的, 後來被DNA證據推翻。 这些数字突出了為什麼引用你請律師的权利不是罪惡的徵兆, 這是保護自己的合理決定。
包括警方合法使用的騙局與假證物。 在 Frazier诉 Cupp (1969年) 案中, 最高法院認為警方在審訊中可能會說謊, 例如他們在場面發現你的指紋。
警察的審訊策略越線時
執法者可以使用心理方法,如Reid Technique 招供。這些策略包括:減少犯罪道德的嚴重性,提出捏造的證據,以及打斷否認。了解你的權利,早點援引,是你們最好的辯護。如果被審問者拒絕履行你的請求律師,這就违反了你們的憲法權利,可以在法庭上被抗議。通常,补救措施是压制在請求之後取得的任何口供,但你們必須迅速行動,以保住你們的聲明。
如果你在請律師後經歷了以下任何一件事 記錄一切:
- 儘管你要求,繼續審問
- 威脅或承諾是要讓你重新考慮
- 不准接通電話打給你的律師
- 把你關在監獄裡 超過安排法律代理所需的時間
- 以強迫你說話。
可能時記錄涉案警官的姓名和警徽號 如果你被释放了 立即聯繫刑事辯護人 討論一個壓制的申請
特殊人口:少年、非公民和残疾人
少年
法律對未成年人提供了更多保護。 大部分州都要求孩子放棄Miranda權益時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场。 最高法院在[ J.D.B.诉北卡羅來納州 (2011)] 案中裁定,孩子的年龄在判定是否被拘押時是相關的。 如果你未满18歲, 你不該回答任何問題, 且沒有父母和律師在场。 州政府明确說:「我要我的父母和律師 。 ”
非公民
非公民和美國公民一樣,有第五和第六修正案的權利。 然而,他們可能面临更多的脆弱,例如被驱逐出境的威胁。 您有權聯繫您的領事館。 請您與您的領事官和律師通話。 沒有法律建議, 不要簽署任何聲明或豁免。 移民後果可能很嚴重, 即使是小罪。
残疾人
精神障礙、认知障礙或聽力障礙的人在審訊中尤其脆弱。若您有殘障, 請提供住宿及律師。 警方必須采取合理措施, 確保您放棄權力是知情及自愿的。 如果您覺得您無法理解您的權利, 您的律師可以以此为由對聲明提出质疑 。
州法差异
聯邦憲法规定了基准,但有些州提供了更多的保護。例如,有數州要求被告一要求得到律師的權利,就通知該辖区的所有执法机构。其他州對何為有效援引有更嚴格的規定。例如,有些州把模棱两可的言論當做要求,要求警官澄清。紐約、加州和馬薩诸塞州的解释比聯邦法律要寬。最好能與當地的刑事辯護人商量一下,了解你州的具体規定。
供深造的外部資源
更深入地理解你的權利,
- 由於法律保護與共同違反,
- 康奈爾法律資訊研究所:米蘭達規則[ – 學術對案例法和權利範圍的详细解釋.
- 最高法院裁判:Edwards v. Arizona (PDF) – 建立要求后審問的明亮線規則的裁判.
- 美國律師協會:如何與警方談判[ – 与執法者交換的实用指南。
- 無辜計畫:假供 ——關於假供在不法定罪中的作用的信息。
結論: 你的權利只有你的召喚那麼強大
要求律師在警方審訊中是宪法所保障的權利, 但這需要一個清晰、毫不含糊、一致的宣稱。 不要只因為你保持沉默而依靠警察猜測你的用意或假設你想要律師。 积极主动地說 。 「我想跟律師說話」 , 完全停止說話。 這一次行動大大增加了你得到公正結果的機會, 也阻止了控方對你使用自己的言語。
你 或 所 愛 的 人 、 若 面 前 受 審 問 、 就 當 認 清 清 這 知 識 . 你 學 這 些 步 子 的 時 候 、 在 警 署 以 先 、 也 要 向 人 交 訴 這 情 情 報 、 且 顧 問 律師 、 以 商 論 你 的 特 處 . 你 的 自由 、 或 可 以 乎 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