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著作權與創意性格的交集

Parody和satire长期以来一直是社會評論、政治異議和文化批判的有力工具。 從古希臘喜劇到現代網路迷因, 這些形式都依靠借過现有的作品來發表新的意義。 然而,當創作人擅自使用他人的著作權資料時, 受保护的表达和侵犯的界限就可能模糊。 理解著作權法下對parody和stire的法律指標, 對想要在尊重知识产权的前提下行使言论自由的藝術家、作家和内容製作人而言, 都是至关重要的。 這篇文章探索了界定了何時才合法的法律框架、重要法庭裁决和实际的考量。 也為創作人提供了可操作的指南, 導導致了這複雜的地貌, 不管是製作YouTube影片、书面批判或影像的混亂。

定义 Parody 和 Satire

儘管這些名詞在空間的對話中常被互换使用,法院和著作權法规對待的很不一樣。 Parody 專門以原著本身为目标, 模仿其風格、人物或主題來嘲弄或批評作品。 例如, 模仿流行電影的情节來嘲弄其陈腐的喜劇短片會是一部無聊的電影。 Salite [Satire , 卻用一部作品來評論廣泛的社會問題、政治或人的行为, 不一定批評其原著。 薩蒂雷可能借多种來借阅, 或創造虛構的情景, 以對現實世界的問題。 兩部電影都依赖于幽默、諷刺或夸張,但法律保护往往要依據於新作品的原著或對外的目標。

理解這首曲目很关键, 因為它會影響法庭對使用「目的與性格」的評估。 例如, 某首特定歌曲的嘲弄, 若直接評論歌曲的歌詞或風格, 更可能會被视为是變化。 使用同樣曲目做政治笑話的背景音樂的讽刺可能會面临更嚴格的公平使用分析, 因為借來的素材並沒有被用來評論原作。 因此創作者應該早些決定他們的作品是嘲弄( 瞄准原作) , 還是用原作來對其他東西的嘲弄 。

法律框架:在美国的公平使用

美國在無權使用著作權材料的法理上, 首要的辯護是著作權法第107條所編寫的[公平使用 原理。公平使用不是絕對的权利,而是一個灵活的平衡考驗,它考虑了四大因素。法院逐個來权衡這些因素,以确定使用是否公平,因此不侵犯。因為公平使用是肯定性的辯護,所以举证责任在于声称使用的人,也就是說是偏執者或殉道者,必須做好使用這些因素的準備。

因素1:使用的目的和特点

該因素研究新作品是否是 轉換 , 也就是它是否在原作品之外增加了新的表达、意义或洞察力。 關於原作品的評論是內在的變化, 而對外部目標的評論可能不是那么的。 使用的非商业性性也有利于公平使用, 但商业用途并不自动取消它。 例如,在里程碑式的 Campbell v. Awock Rose (1994) 案中,美國最高法院認為,Roy Orbison的“哦,漂亮女人” 的一個商业說唱法仍然可以公平使用,因为它增加了批判性評論,使原作品轉變。 關鍵是,新作品是否“添加了新的事物,具有更的目的或不同的性质 ” 。 例如, 法院也考慮使用是否是“不良的信仰 ” , 故意抄寫作避免授權費可能會對被告有影響。

另一重要細節:新作品越是模仿原作以嘲弄為目的,改革性的要求就越強。 然而,如果低俗的抄袭只是不增加新的表情,比如直接复制有著作權的影像,而只是稍有改變,那就可能失敗。 最高法院的“凝聚”标准讓一個贬低者可以充分引發原作,使參考可以被認同,但不能更必要地利用原作的創意表情。

因素2:著作權作品的性质

這種因素可以考量原作的性格。 出版的作品通常比未出版的作品更容易被公平使用,而實際作品比小說作品更能获得更大的借阅權。 因為低俗和讽刺常常以創意作品(歌曲、電影、小說)为目标,所以這因素可能會影響公平使用,但很少會有决定性。 法院認定想象力作品是版权保护的核心,而對同樣作品的变革性批評正是公平使用所要培植的。 實際上,這因素在低俗案件中往往起次要作用,而其他三種因素相比。

因素3:所用比例和数量

即使是一個小混混,也需要借到足夠的原始資料才能讓觀眾認同。 法律標準是, 一個小混混可以复制的只是" 編造" 原稿的必備。 以工作的核心為中心, 其最值得記憶的元素, 如果新作品是變化的, 并且複製的在上下文中是合理的, 仍然可以被允許。 例如, 一個忠实地复制著名電影海报的精確设计的小組電影海报, 如果可以少用這張戲劇本, 可能會用太多。 然而, 如果小混混混混混混混的評論需要精确的复制( 例如特定景的模擬) , 法院可能會允許它。 關鍵問題是, 所拍到的數量是否合理, 是否符合使用目的 。 使用整首歌曲來嘲弄它可能可以接受, 而使用同樣歌曲的歌的笑話可能不會被接受。

因素4:对原

該因素考慮的是, parodies 或 satire 是否傷害了原作品的市場或衍生品。 如果新作品取代原作品( 例如, parody的粉絲可能不買也不流出原作品) , 第4個因素會被限制公平使用。 然而, Parodies 很少被替代, 因為它們通常不是為同一觀眾或目的。 使用著作權的作品攻擊不相關目標的 Satire 如果它會削弱原作品的名或吸引力, 可能更可能會傷害市場。 法院也會考慮有權的parodies 或衍生品的潜在市場 — 如果那些著作權所有者通常會允許使用, 一個沒有權的sitire 可能會被干涉。 例如, 如果電影工作室定期發行滑雪的人物發行行行行行業, 使用權與那些有權的用途相竞争的商可能不會公平。

主要案例法: Campbell诉Awcock-Rose Music(1994年)

美國最有影响力的關於嘲弄和公平使用的案件是Campbell诉Awck ⁇ Rose Music[,510 U.S.569(1994). 此案涉及说唱團2 Live Crew,他創作Roy Orbison的歌曲"Oh, Pretty Woman"的嘲弄。最高法院认为,即使是商业嘲弄,如果是改革性的,也可以是公平的用途。法院强调,嘲弄的社会价值——它评论和批判原作的能力——必须加以考虑。裁决澄清,任何单一因素都不具有不正性,公平使用分析都需要全面平衡。此案仍然是美国任何嘲弄性辯的基础。 ( U.S.著作權權權權辦公室案摘要)

其它重要案件:Hustler Magazine诉道德多数和Mattel诉MCA

另一起案件有助于說明界限。在[] Hustler Magazine v. Moral Majest (1986) 中,一則嘲弄宗教人物的讽刺性广告被認為不是侵犯著作權, 因為使用被認為是公平的: 嘲弄者把原广告本身當做了目標。 在 Mattel股份有限公司诉MCA Records, Inc. (2002)中,第九巡回法庭認為,Aqua的歌曲“Barbie Girl”是芭比娃娃及其文化協會的同名,而且使用芭比娃娃商标是允許的,尽管该案也涉及商标問題。這些裁决表明法院愿意保護顯然是批判的、而且不直接的芭比娃娃。

國際對帕羅迪和薩蒂爾的看法

英國的例外要求使用「公平」, 以及不直接提及特定作品的偏差仍可被保留, 但邊界比美國更窄。

歐盟中,InfoSoc指令(2001/29/EC)允许各成员国建立低俗的例外,只要它符合“公平做法”,不与正常的作品利用相冲突,也不不不合理地损害作者的合法利益。 歐盟法院裁定,低俗者必须引發现有的作品,而其差异明显,必须幽默或嘲弄性,但“公平平衡”的概念留有余地供國家法院解釋。 ( CJEU C-201/13号决定,关于低俗)

其它國家,如[]加拿大,在最高法院2012年的一项决定中, 承認了包括 ⁇ 和 ⁇ 的广义公平交易例外, 最高法院在该决定中强调了“使用者權”的重要性。 澳大利亞[ 自2006年起, 规定了 ⁇ 或 ⁇ 的公平交易例外(1968年著作權法第41A款), 要求使用 ⁇ 的公平性, 以及 ⁇ 或 ⁇ 的用途。 印度 依据著作權法第52条, 规定了一般公平交易条款,但并未明确提及 ⁇ ; 印度法院有時不自由适用此理论, 但法律仍不能肯定讽刺作品。

造物主的最佳做法

以法律為主,

  • 確保作品顯然是一場嘲弄或讽刺 : 透過上下文、标题或免责聲明幽默或批判意向。 這可以防止混亂, 支持變化用途的聲明 。
  • 限制借來的資訊量 [[FLT: 1] : 只使用必要的原始資料來辨識參考。 除非是開玩笑所絕對需要, 避免重製整部作品或最有特色的元素 。
  • 嘲弄原作本身的 Parodies 的公平使用保護比沙米爾更強,
  • 可能時避免商业動機:非商业或低利用途更可能被视为公平。如果存在商业目的,确保作品具有高度的變化性,不直接與原作竞争。
  • : 不要取代原作 : 無聊或悲劇不能作為替代。 如果觀眾選擇你的作品而不是原作, 市場傷害因素可能會對你造成影響 。
  • 屬性原創人[:虽然不需公平使用,但屬性可以表明善意,也可能有助于法律爭議。但是,屬性本身并不使違法使用合法化。
  • 問問律師, 若您的工作包含著一個名人、歌曲或影片, 可能會受到挑戰, 在公開前先征求法律建議。 詢問的費用遠低于辯護官司。

更詳細的指南請參考斯坦福著作權與公平使用中心[电子邊界基金會公平使用指南[的資源。 此外, U.S.版权局公平使用索引[提供了數以千計的公平使用決定的概要。

結論: 導引數位時代

Parody和satire 仍然是用公平使用和公平交易等法則來理解的生動的表达方式。 然而,法律保护不是自動的。 造物者必須了解 parody 和 satire 、 4 公平使用因素的分量和不同的国际标准之间的细微差异。 專注於變化評論,只使用原創部分,避免直接的市場傷害,藝術家可以減少他們受到侵犯的風險。 随着數位化地貌的演化, 和 共鸣、 反應影片和算法內容的溫和, 需要更加清晰。 永遠要尊重借來的內容, 尽可能给予信用, 并了解法庭可能改變界限的判斷。 批判和光燈是民主文化的基石,但這是用知识和小心來行使的最好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