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ble of Contents
民事法院的管辖是什么?
司法裁判是法院审理和判決案件的法律權力。 沒有适当的司法裁判,任何判決都是無效的,也可能是附带攻擊。 概念分为两大類: 事由司法裁判[ 和 人的管辖权[。 兩類都必須存在,法院才能進行。 理解這些結構是任何诉讼策略的第一步。
事由
事由管辖是指法院对所提交纠纷类型的权力,由索赔的性质、争议金额和所涉各方决定。一般法院被归类为[一般管辖或有限管辖。一般管辖法院——像大多数州法院——可以审理任何未保留给专门法庭的案件。有限管辖法院——如小索赔、交通、税务或破产法院——只能裁定特定类别的案件。
聯邦法院是有限司法管辖权的法院。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可能受理案件:聯邦問題(28 U.S.C.§1331);公民的多元性存在,争议金额超过75,000美元(28 U.S.C.§1332);某些其他特定事项,如上海或专利纠纷。 事由司法管辖权不能以协议方式放弃;可以在任何时候提出,甚至可以上诉。 例如,原告不能向聯邦法院提出州法合同纠纷,除非金额超过75,000美元,而且当事人是不同州公民。 如果聯邦法院缺乏事由司法管辖权,它必须自行驳回案件。
共同的陷阱涉及 补充司法裁判 依据《美國法典》第28篇第1367条, 聯邦法院可以审理同案或爭議的州法訴求, 但法院可以拒絕行使, 如果州法律訴求占支配地位或州法新問題出現, 檢察官必須慎重申請事由司法裁判, 重述法定依据和司法裁判事實。
人身管辖权
人身管辖权涉及法院对当事方的权力,最重要的是被告。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要求被告与法院有充足的[]最低限度的接触,以便诉讼不侵犯 " 公平竞争和实质性公正等傳統概念 " (International Shoe Co.诉Washington,326 U.S. 310(1945))。
人身管辖权主要有两类:
- 一般司法管辖 – 被告与国家的接触如此持续和有计划,以致于可以就任何要求,甚至那些与这些接触无关的要求,向被告提起诉讼,对个人而言,一般司法管辖一般以住所为基础,对于公司而言,在[Daimler AG诉Bauman(2014)之后,一般司法管辖只存在于公司成立或主要营业地的地方,除非存在真正的例外情形,这大大缩小了一般司法管辖的可获性。
- 特定司法管辖 – 被告故意指向法院地国而提起诉讼的,即因或涉及這些聯絡而起。例如,在另一州出访造成事故的司机,因因撞机而提出赔偿要求而受特定司法管辖。 商流 理論进一步扩大了特定司法管辖:如果有其他行为直接指向法院地国,而将货物投放到商流中并期望货物到达法院地国,则可因货物造成的伤害而在那里受到起诉(]Asahi Metal Inducry Co.诉高等法院,480 U.S.102(1987);J.Mcintyre Machanical, Ltd.诉Nicastro,564 U.S.873(2011))。
e ⁇ commerce的兴起,法院已經解決了對網站和數位服務的裁判权。一個只提供資訊的被动網站并不授予個人裁判权。 但一個交互式網站,被告出售產品或目標的法院居民可能會引發特定裁判權(] Zippo Manufacturing Co. v. Zippo Dot Com, Inc.,952 F.Supp.1119(W.D.Pa. 1997))。 律師在评估裁判權時,應分析法院的交互程度和法院-州商業量。
許多州都有長條件,只要美國憲法允許,就延展了個人司法權,但有些州(例如紐約)列出特定行為的类别。 分析必須分兩步進行:長條件是否授权司法權? 如果是, 是否該依正当程序条款來授權?
了解地点
地点决定了具体的地理位置——法院——在法院系统内审理案件,而法院系统已对当事方和事由有管辖权,它基于对当事方和证人的方便和公平性,与管辖权不同,如果不及时提出,可以免除地点;被告如不反对不适当的地点,则不表示反对。
一般地点规则
聯邦法院的庭院由28 U.S.C.第1391节管辖。
- 被告居住在司法區域,如果被告都居住在同一州;
- 司法區域 : 發生了大部分引起索赔的 事件或不事件 或 大部分 物產 的 地區 ;
- 任何司法區域, 任何被告都受法院的人身管辖。
對於公司, 以場地為目的的住所是指公司在行動開始時受個人管辖的區域。 州法院的場地規則不同,但一般遵循相似的原则:被告所居住的縣、事件發生地或不动产所在地。 選擇錯誤的場地可以导致轉移或撤銷,但如果诉讼时效未生效,案件可以重新提交到正確的場地。
影響位置選擇的因素
選址時, 考慮以下因素:
- 被告在被告家的地區上交案往往能确保原告的人身管辖权和方便,
- 事件所在地 —— 签订合同、事故發生或侵权地點是正確的。 這可能是發現和證人提供的最合情合理的選擇。
- 地產的所在地通常為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產地
- 合同法院选择条款[- 许多商业合同都规定了强制性或允许性地点。强制性条款要求只能在指定的法院提起诉讼;允许在那里提起诉讼允许诉讼,但不排除其他地点。法院一般强制执行强制性条款,除非强制执行不合理或不公正(M/S Bremen诉Zapata Off-Shore Co.,407 U.S.1(1972)])。
- – 即使場所最初是适当的, 法院也可以依《美國法典》第28篇第1404(a)或州法等同法,
移交地点和论坛
如果所選法院的场所是适当的,被告仍可要求移到另一區或州。 在聯邦法院,28 U.S.C.§1404(a) 允许移到任何原本可以提起案件的區域,當移到有利于当事方和目擊者,促进司法利益。 法院权衡了诸如取證的相对方便、证人出庭费用、强制程序以及原告选择法院等因素。 原告的选择一般都受到尊重,除非所选法院与争议無任何关联。
對於國際爭議, forum not conveniens[的英美法理論允许法院在存在替代的外国法院且公私因素平衡都非常有利于法院的情况下驳回案件。 這種論論文被不斷地批准,要求被告證明替代法院的可用性和充分性。 美國法院通常會适用一個強烈的推定,支持原告在原告是美國公民時選擇美國法院。
司法管辖权和地点之间的關鍵差异
司法權和場所雖然常常混同,
- 司法裁判是法院的權力,
- 事由司法管辖不能放棄; 人身司法管辖可以不反對而放弃。 總而言之, 地點可以放棄 。
- 不当的司法裁判會導致撤職(或無效的判決); 不当的場所通常會造成不帶任何影響的轉任或撤職。
- 法院可能對事由和当事方有管辖权,但由于地点不适当,仍然驳回或移交案件。
參考這個例子:紐約的聯邦法院可能對多元案件有主裁判權,對在紐約做生意的加州被告有私人裁判权。 然而,如果引起訴求的事件完全发生在加州,而被告不居住在紐約,那么在紐約的會址可能不妥,案件應該轉至加州。
确定管辖权和地点的实际步骤
以確保司法權與場所:
- 根據聯邦法律、州法或不同的公民身分,
- 查證主题司法 – 如果聯邦政府提出聯邦問題,或者說多元性,争议金额就達到75,000美元的门槛,而且各方也完全不同。 州法院要確認法院對索赔的權力是一般的或有限的。
- 分析對被告的人身管辖权 – 确定被告的居住、做生意或有目的地指挥活动。 重視國家的長武器規定和憲法最低聯繫标准。 如果信息不全,就考慮司法發現。
- 選取合适的會址 – 适用聯邦或州會址法。 如果有多個會址, 請評估方便因素 — — 包括證物、證人和任何待決案件的位置。 檢查合約論壇的選取或仲裁條款。
- 如此一來, 控告的草案[ —— 具具特异性的訴求管辖权和場地事實。 多元性司法權, 每一方的公民身份。 對於場地, 列出可适用法规的根据。 法律結論的簡短演講可能會引發撤銷的議題。
- 被告通常因缺乏個人司法管辖权或第12(b)(2)和(3)条规则规定的不适当地点而提出撤职。
常见的錯誤和如何避免它們
也有可能在司法權和場所上犯錯。
- 假定的會場遵循司法裁判 – 法院可能對被告有裁判權,但仍是不适当的會場,總是要另行查證會場.
- 商業合同通常包含强制性的場所或仲裁条款。 違法會受到不公或制裁的解雇。 公司會被關閉,
- 以「被告在國內做生意」等指控可能不符合憲法規定。 以特定聯繫人為首:定期銷售、實現、有针对性地發布廣告、或正在進行的合同關係。
- 公司公民地位是公司成立和主要营业地。 有限责任公司的公民地位由每名成員决定,這會造成意想不到的多元性問題,尤其是如果成員與對方不同。 合伙人的公民身份由每名成員所決定。
- 反覆 違反诉讼时效 – 如果案件因缺乏司法管辖权或地點而被驳回, 诉讼时效可能已到期。 總要先在最安全的法院提出, 或者考慮在替代的法院提出保護诉讼。 有些州有保留法规, 允许在不服撤銷後再提出反覆, 但時間可能很短 。
法律选择的作用
司法管辖和場地決定[] 案件在哪些地方审理;法律选择确定适用哪一种实体法。在多元化案件中,联邦法院适用所在州的法律选择规则[[]Erie 。这意味着即使地点在一个州,法院也可以适用另一州的法律。例如,在紐約提出的合同纠纷可能要求适用加州法律,如果合同是在那里订立和履行的。在选择地点,特别是合同、侵权和财产案件时,当事方应当考虑法律选择所涉问题。有些州有更有利的限制或损害赔偿上限法规,这可能影响到地点的战略选择(如果有多个地点的话)。
开展管辖和地点研究
實際上,
- 《联邦民事诉讼法》-规则12(b)(2)(缺乏属人管辖权)、规则12(b)(3)(不适当的地点)、规则12(b)(1)(缺乏属事管辖权)。
- 28 U.S.C.§1331,§1332,§1367,§1391,§1404。
- 康奈爾法律信息研究所 – 司法概论
- 科內爾·LII — 聯邦民事诉讼法規定[
- U.S.最高法院 - Daimler AG v. Bauman (PDF) – 可通过最高法院网站查阅;提供目前公司一般人身管辖权的标准。
國家的資源, 如司法委員會表格、地方法院規則、州律師執法手冊等,
結 论
掌握民事法院管辖权和地点选择是任何法律从业人员所必不可少的。 管辖权赋予法院在正当程序和法定限制下作出裁决的权力,而地点确保案件在一个方便和公正的地点审理。 在辯求阶段的失誤可能导致解雇、昂贵的拖延或失利。 通过系统地评估事由管辖权、属人管辖权和地点规则,以及警惕共同的陷阱,诉讼人可以克服程序障碍,注重案情。 總是在您打算提交法院的具体规则中,在有疑问的情况下,征求在相关司法管辖的民事诉讼中經驗過的律師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