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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同意搜索和自愿同意
同意搜查是美國最常用的执法工具之一。 每天,警察都要求个人在未先取得搜查令的情况下搜查自己的车辆、住宅、行李甚至其人。 这种做法在正确情况下是合法的,但自愿协议和违宪搜查之间的界限可能很模糊。 刑事辩护律师、执法教練和公民都認為,在真正自愿同意的情况下理解,是保障第四修正案權和确保法院仍然接受通过搜查取得的证据所必不可少的。
該指南的扩充研究了管理同意搜查的法律框架、界定「自愿」的里程碑性案例、影響同意是否有效的實際因素以及官員和个人的最佳作法。 最後,你會徹底了解同意搜查在現實世界中是如何運作的以及如何評估其合法性。
同意搜尋是什麼?
同意搜查是指:一個人自愿同意允許執法者搜查自己的財產、住宅、车辆或無搜查令的人。 根据第四修正案,搜查一般需要有合理理由的搜查令。 然而,最高法院早已承認了一個例外:如果一個人自由和自愿同意搜查,就不需要搜查令。 政府要承担證明同意是自愿的責任。
同意搜查不同于其他搜查令的例外,例如逮捕搜查事件、紧急情形或平凡觀察。在这些例外中,警官不需要被審問人的许可,因为法律根据情況假定合理。在同意搜查中,被審問人的同意是搜查的唯一理由。如果同意被取消,在搜查中發現的任何證據一般都按排除法規予以禁止。
需要指出的是, 一個人可以同意全面搜查或有限搜查。 例如, 個人可能允許警官在車內查看, 但不能打開車厢。 同意的范围是由一個通情達理的人從警官和被審問人之間的交換中會理解的來定義的。
自愿同意的法律标准
任何搜查同意案的中心問題是是否是自愿同意。美國最高法院在[]Schneckloth诉Bustamante[,412 U.S.218(1973)]中处理了这一问题,而后者仍然是控制当局。在Schneckloth中,法院认为,自愿是需要从所有情况中确定的事实问题。政府不需要证明此人知道自己有拒绝同意的权利;相反,法官必须评估同意是否是基本上是自由和不受限制的选择的结果。
情境測試的總和
依據情境考驗,沒有一個單一因素具有决定性作用,法院既权衡了同意者的特征,又权衡了警察-公民遭遇的細節。
- 強制或威脅[ – 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使用武力、升级指控或采取不利行动的威脅,都可能使同意无效。
- 對於拒絕權的知識,
- 年齡、智力和教育 – 未成年人、精神障礙者或英語能力有限者可能更容易受到意識到的壓力。
- 受此影響會影響判斷, 也使同意更不易是自愿的。
- 」 」 。 」 。
- 警方對此持懷疑态度。
根據《聯邦司法中心無證搜查總览》,
同意与默认
同意搜查法中的一个重要區別是自愿同意和只默许合法權力的要求的區別。例如,如果某官說:「我要搜查你的車,好嗎?」 而此人的抽搐或點頭, 可能是被动接受此人所認為的不可避免的,而不是自由協議。最高法院在[ Bumper诉北卡羅來納州[,391 U.S. 543(1968)案中, 警官假稱持有搜查令, 房主允許他們入境。 法院认为, 同意是無效的, 因為是合法權力的顏色。 當某官員聲稱搜查權時, 任何後來"同意"是推定的"胁迫。
地標案例塑造同意搜尋原理
最高法院的一些裁决完善了除外的同意搜查法。 了解这些案件对于评估在特定情况下同意是否是自愿的至关重要。
施内克洛斯诉布斯塔曼特(1973年)
被告是一名謀殺案嫌疑人, 被指要同意搜查他的車輛。 法院认为, 同意是自愿的, 因為沒有證據證明有胁迫、威脅或承諾。
] 弗洛里達诉波斯克(1991年)
本案中,警方在停車時登上巴士,要求乘客允許搜查行李。 法院认为, 相遇是合意的, 不是扣押, 乘客可以自由拒絕。 關鍵的外帶: 即便某人在封闭的空間, 只要有理智的人可以自由拒絕, 同意也可以是自愿的。 法官强调, 任何一個事實( 像是搭在巴士上) 都不會自动地使同意無意接受。
俄亥俄诉Robinette(1996年)
該案件涉及的是, 官員是否必須告訴司機, 在要求取得搜查同意之前, 他們可以自由出行。 法院认为, 本身沒有這樣的要求。 相反, 全部情況決定了同意是否是自愿的。 然而, 很多州法院和警察局都采取了政策,要求官員告知司機有離開的权利, 正好是為了避免出現強迫的外表。
美國诉德雷頓(2002年)
和[ [FLT: 0] 相似, 此案涉及公交阻截。 警官登上灰狗巴士, 一名警官要求乘客同意搜查他的人身和包。 法院认为, 相遇是合意的, 因為警官沒有阻擋出口、 展示武器或使用威脅性語言。 裁決重申, 即使執法者沒有警告有拒絕權, 也只能自愿同意。
康奈爾法學院法律資訊研究所[提供了最高法院裁判的詳細档案。
第三方同意和表面权威
同意搜查并不总限于被搜查者。第三方同意——如果不是搜查对象的人给予许可——在某些条件下是有效的。美国诉Matlock[[],415 U.S.164(1974)中确立的一般规则是,对房地或财产有“共同权力”的第三方可以同意搜查。如果第三方和被搜查者有共同的进入或控制,就存在共同的管辖,以达到大多数目的。
例如,室友可以同意搜查公寓的普通地區,但不能同意搜查只屬於另一室友的鎖定保險箱。如果孩子沒有獨家控制,父母可以同意搜查孩子的房間。但是,如果孩子付了房租,鎖上了門,父母的權力可能會減少。
依利諾瓦诉羅德里格斯案[,497 U.S.177(1990)]中提出了"表面权威"的概念。 在那里,法院认定,如果那些同意的人有理由相信他對房地有權力,即使這信念被弄錯了,那么搜查是有效的。 信念的合理性從當地客观的官員的角度來評估。 所以,如果有人在門前回答并說他們住在那里,而且沒有任何事實可以暗示他沒有。
第三方同意是法律的一個微妙领域。 和配偶、伙伴或朋友共享住所的人應該明白,他們同意會暴露在警方的搜查之下。 相反,如果你想要保護你的隱私,甚至對同居者也一樣,你必須采取措施保持獨家控制,例如鎖起容器或房間,并明确其他人沒有許可搜查的許可。
同意的范围和撤销
即便是自愿同意, 也并非無限。 同意的範圍是由一個通情達理的人在這種情況下會理解的。 如果有位警官問:「我可以在你的車裡看嗎? 」 而此人說是的, 同意延伸至可见的客車, 但可能不包括車厢或鎖定的手套盒。 如果警官開始搜查車厢, 車厢裡的人會反對, 搜查就應該停止 。
取消能力在Florida诉Jimeno[,500 U.S.248(1991)中得到了肯定,法院在其中裁定,如果某人最初同意搜查汽車,他們可能會後撤回同意,而警官必须尊重取消。要取消,它必须清楚和毫不含糊。像“我不确定”這樣模糊的言論可能不夠,但“我要你停止”或“我收回我的同意”顯然是取消。
公民們的實際提示: 如果你最初同意搜尋, 但改變主意, 請明确表達你正在撤回同意, 不希望搜尋繼續。 保持冷靜, 不要反抗。 如果警官不理會您的撤销, 繼續搜尋, 之後找到的任何證據都可能以非法罪被挑戰 。
法院如何确定自愿:实用框架
法官們檢查了相遇的細節, 以下是最常被挑剔的因素。
個人特征
- 青少年得到更大的保护;法院要求未成年人有更多的自愿征兆。
- 教育與智慧 —— 文化或知識有限的人可能不能完全掌握自己所同意的。
- – 如果此人不說英語, 且官員不使用譯員, 同意可能无效 。
- 害怕、痛苦或外傷史都可能影響是否同意。
- 先前被逮捕的人可能更可能相信他們沒有選擇。
警察交火的特征
- 军官和武器展示[ 的數量 – 多名军官或抽取的武器强烈表明強迫.
- 日間和位置 – 在荒廢的路上停車比在一處水深的公開區域停車更可怕。
- 長期拘留可以把共同同意的交談變成扣押。
- 要求中, 一個是禮貌、平靜的要求, 而不是命令或指控的要求。
- 人們是否被告知他們可以拒絕 , 而不是要求, 這是意志的有力證據。 很多部門現在要求官員告知個人他們有拒絕權。
對於這些因素如何在真正的訴求中演化的詳細探索,
干事的实用建議
法律上要求取得同意的確能有保障。
- 要求的字眼是"我可以搜查你的車嗎?" 比"我要搜查你的車"更合理嗎?
- 向 人 告知 他 們 的 拒絕 權 。 [ [ 法 特 . ] 雖然 律法 不 要求 、 告訴人 、 你 們有 權 拒絕 、 若 如此 、 就 不 可 被 搜捕 、 也 無所 發生 、 也 大大 的 、 使 人 自愿 了
- 可能時, 可能時會有书面同意。 [[FLT: 1] 许多警察局都使用被調查人表示的同意搜尋表, 這提供了明確的證據,
- [ [FLT: 0] 記錄相遇。 [[FLT: 1] 身體化攝像機影片很貴重。 如果同意受到質疑, 影片會顯示要求是如何提出的, 以及人是如何應答的 。
- 尊重同意的範圍。 不超过同意的範圍。 如果您要搜索到初始範圍以外, 請再問 。
- 如果取消同意, 則進行安檢。 [FLT: 1] 一旦被取消同意, 第四修正案要求您停止。 繼續搜查可以造成證據的壓抑和可能的民事責任 。
美國司法部國家司法研究院已出版包含這些原理的協議搜查的教訓材料。
公民咨询
了解你的權利是保護他們的第一步。
- 你有权拒絕。 除非警察有搜查令或可能的理由, 你不必同意搜查。如果你拒絕, 警官可以試著給你施壓, 但只要你沒有被捕, 你一般可以自由結束相遇。
- 回答 、 說 、 我 不 同意 任何 搜尋 。 不要 信 不明 的 語言 。 如果你 不 說話 、 也 不 容 搜查 、 這 可以 被 解释为 默示 同意 。
- 問 你 們 是否 得 自由 離開 。 你 們若 不 確定 你 們是否 被 拘留 、 就 問 我 們 是否 可以 自由 離開 。 若 官員 說 得 、 你 們 就 平靜 的 離開 。 若 官員 說 得 、 你 們 被 抓住 了 、 以後 所 許可 的 、 更 可能 被 作 逼迫 。 〔 或 作 使 你 們 得 免 免 的 〕 、 就 問 你 們 何 何 所 起 。 若 是 人 說 得 得 、 你 們 被 被 抓 了 、 後 所 許 的 、 也 更 是 被 作 逼迫 了
- 不可抗拒。 [FLT: 0] 即使你確信搜查是非法的, 抵抗也引發了更多指控。 並且說清楚, 你不同意, 然後讓你的律師在法庭上對搜查提出辯論。
- 最高法院在Schneckloth 中不要求官員告知你有拒絕權。如果你不說話,法院可能會發現你暗示同意。
對於如何在警察交談中行使權利的全方位指南,
共同的「同意搜尋」神話
許多人對「同意」搜尋的誤解很普遍,
假設你不同意,
沉默本身不能平等同意, 政府必須證明同意是正面和自愿的。 然而, 如果你讓警官無意反對地搜查, 法官可以推斷你同意了。 拒絕是最安全的。
警官必須告訴你 你可以拒絕
最高法院一再認為, 宪法不需要如此警告, 然而, 很多州法院和警察局都通過地方規定或成文法, 要求警察告知個人他們的拒絕權。 請檢查您所管辖的法律。
傳說:你一給就無法撤销同意。
事實是: 同意可以随时撤回。如果你最初同意但改變主意,你可以說「停止,我不再同意了」。
人們在網路上寫道:
事實是 : [[FLT: ] 簽名的表格 是 有力 的 證據 , 但 卻不是 定義 。 如果 表格 是在 胁迫 下 、 不明 的 、 或 警官 誤解 了 情況 、 或 後 、 公會 可能 判斷 同意 無效 。
傳說:你只能同意搜查自己的財產。
事實: 如果授權者對財產有共同權力, 或者如果官員有理由相信此人有權力, 第三方同意是合法的。 这意味着室友、配偶甚至父母可以同意搜查共享的空間 。
州差异和警察局政策
美國聯邦憲法規定了底線,但許多州提供了更大的保護。 有些州宪法,如加州、紐約和賓夕法尼亞州,被解释为要求警察告知在搜查前有拒絕同意權。 此外,一些警察局也采取了超越憲法最低限的政策。 例如,洛杉磯警察局要求警察告知摩托車手,在交通停車時要求车辆搜查同意前,他們可以自由離開。
經驗者必須熟悉搜尋地的法規。 根據第四修正案有效的同意搜尋仍可依州法被壓制。當代理客戶時, 必須檢查州的案例法和省規。
國家立法會[ 在全国都保留著一個同意-搜查法資源。
結 论
同意搜查是現代治安的基石,但是在一個微妙的法律框架内运作的,目的是平衡执法需要和宪法保護。 同意要求是自愿的,而不是被胁迫、威胁或以欺骗手段取得。 同意是搜查令要求的关键。 了解是否自愿,需要仔细研究所有情形,包括个人的特征、警官的行為和遭遇的背景。
對於執法者而言,最好的方法就是透明而尊重:請求許可,告知個人他們的拒絕權,并保持協議範圍內。對公民而言,最好的辯護是知識:行使你明确表達「我不同意」的權利, 并記住你可以随时撤销這項同意。 最後,明确的交流和相互尊重可以阻止很多导致壓抑聽證和民事權利诉讼的爭議。
官員與公民都能确保搜查同意書仍為合法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