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决判决动议是民事诉讼中最常用的决定性工具之一,它允许一方要求法院在审判前就案件作出裁定,其理由是,对任何实质性事实不存在真正的争议,而且动议方有权依法作出判决。如果能正确理解和部署,即决判决可为诉讼人和司法机构节省大量时间和资源。对于法律专业人员、法律学生和教育工作者而言,透彻地了解這些动议的运用时间和方式对于掌握现代民事司法制度至关重要。

法律框架:第56条规则及其后代

管辖联邦法院即决判决的主要权威是《联邦民事诉讼法》第56条。根据第56(a)条,如果movant表明在任何实质性事实方面不存在真正的争议,而且movant有权依法作出判决,法院就應作出即决判决。

州法院有自己的對手, 遵守第56條。 許多州法院采用了與聯邦規則几乎相同的語言, 另一些州法院在动议的時間或可能考量的證據类型上有微小的分歧。 从业人员必須永遠檢查可适用的本地規則。 尽管有這些變異,核心分析框架仍然一致: 移動方必須證明不存在真正的事實爭議, 而非移動方必須拿出具体的證據,表明有必要進行審判。

證件的西洛特斯標準

最高法院在Celotex Corp. v. Catret[,477 U.S. 317(1986))案中裁定,移動方不需要拿出否定對手要求的证据。 相反,移動方可以履行自己的責任,指出缺乏支持移動方案件基本要素的证据。 一旦展出,移動方必须提出表明真正需要審判的具体事實。 而這"移動負擔"是理解即决做法的根本。

一個共同的錯誤是假定移動方必須提交肯定的證據。 在Celotex [ 下,被告只需證明原告缺乏证明索赔要素所需的證據即可提出即决判决。 通常,這需要强调發現的漏洞或指出原告自己承認的缺陷。

使用即時判斷動議時

即决判决动议并不适合于每一案件; 它們只适用于案情清楚到不能只起到拖延作用的情況。 一般来说,這些动议是在發現結束之后,但在最后的预审會議之前提出的。 然而,第56条规则明确规定,如果动议是以不需要實際發展的法律问题为依据,那么它可以在任何时候提出,甚至在發現開始之前。

發現"關閉"之後

最常见的時機是當當事各方有合理機會進行發現。 到了那時, 各方都交换了文件、 取证和審問證人。 如果沒有真正存在实质性事實的爭論, 即決判斷是正確的。 除非摩文能明确表明进一步發現是無益的, 否则法院不愿在案件早期做出即決判。

部分摘要判决

规则56也允許部分即決判决。法院可以就某些索赔或問題作出判决,而其他的則留待審判。例如,在违反合同的案件中,法院可以就赔偿责任问题作出即決判决,如果合同是明确的,而且不存在任何辯論,但仍需要就损害进行審判。部分即決判决可以消除無争议的問題,缩小審判的範圍,节省資源,从而简化诉讼。

原告诉被告

被告通常都要求即决判决,以表明原告不能证明索赔的基本要素。 相比之下,原告卻要表明原告的诉求沒有真正的辯護。 兩方都必须符合相同的标准:移動方最初要承担表明不存在真正爭議的責任,而后由不移動方承担举证的重任。

法官通常更严格地审查原告的請求,因为原告在审判中负有最终的举证责任。 被告在[Celotex [ 下提出的請求只要指向原告的不提供证据即可成功,而原告通常必须拿出肯定的證據,否定肯定的辯方的每一项要素。

判以即决裁判的

必須讓法院找到兩個條件:第一, 不可在实质性事實上有任何真正的爭議; 第二, 動員方必須有權依法做出判決。 理解每個線索都很重要。

什么是"主事實"?

一個事實是「实质性的」, 如果它會影響管辖实体法下的案件結果。 最高法院在 Anderson 诉自由前厅有限公司 , 477 U.S. 242(1986) 中表示, 只有可能影響結果的事實爭議, 才能排除即時判決。 無關或不必要的事實爭議還不夠。 例如, 在疏忽案中, 被告是否在限速上行驶5英里, 通常是重要的; 被告的車是否是紅色的。

分析 重要性 時, 法院會查看 要求 或 辯論 的 元素 。 要求 的 每一 元素 都 有 一 套 、 必須 被 證實 的 。 如果 非 移動 的 当事方 不 提出 單一 個 基本 元素 的 證據 、 而 移動 的 当事人 也 顯示 元素 無法 證明 , 即時 判斷 是 的 。

何谓"基因爭議"?

爭議是「真正的」, 如果證據足以讓合理的陪審團能為不動的一方作出判決。 訴状中只有指控或否定是不够的。 不動的一方必須引用與莫凡特的證據相矛盾的記錄中的具体證據, 如證詞、宣誓書或文件。 在 Matsushita Electric Industrial Co. v. Zenith Radio Corp., 475 U.S. 574(1986)案中, 法院认为如果不動的一方的證據是"有色的"或"沒有重要的證明性", 就可以做出即决。

公理會的問題只是一個合理的事實審判者能否找到有利于不移動的一方。 法官必須权衡證據,而不做出可信度的判定或权衡證據的优势,而這只是陪審團的功能。

与其他明确动议相比的

即決判決是不經審判而解決案件的數種工具之一。

根据规则12(b)(6)提出的解散动议

以未能提出申請为由而驳回的議題,是检验了申請是否合法。它假定了所有被充分宣述的事實指控的真相,并询问即使这些事實是真实的,是否也使原告有权利得到补救。反之,即决判决审查的是实际证据,而不只是诉状,以了解是否存在事實上的爭議。在驳回申請之后,案件仍然可能已成熟,可在發現后即决判决。

依第50条规则

審判中或審判后,而不是在之前,第50條的議題。 如果沒有充足的法律依据可以讓合理的陪審團為他找到合理的陪審團,那么一当事方可以在對方的證詞結束時,以法律方式提出判決。 即决判决是预审的類比,但标准基本相同:法院判定,任何合理的陪審團都無法對移案方做出判斷。

許多從事者在審判日期後提出「重復」即决判的議題, 但更常見的是在審判前提出即决判的議題,

提交简要判决的程序

提出即决裁判动议的程序受第56条规则和本地法院规则的制约。

  • 编写动议和備忘錄: 移動方起草一份动议、一份法律簡介, 解釋為什麼批准即決判决, 以及一份無爭議的事實陈述。 此陈述列出移動方所爭論的每個事實都是無爭議的, 并引用了記錄。
  • 反對方必須找出能造成真正審判問題的具体證據。
  • 背書 : [[FLT: 1]] 移動方可以提交回覆簡表, 回答在反對黨內提出的爭議。 有些地方規定限制回覆的長度 。
  • 許多法院都安排了聽證會,
  • 決 : 法官發出一份书面意见或命令。如果批准,案件(或其中的一部分)就得到解决。如果被拒絕,案件就將受到審判。

一個微妙的點子是,不移動方不能只依靠诉状。第56(c)条规则要求每一方支持其申述,引用記錄中的材料,包括宣誓、證詞、回答審問和承認。 自我提供的、與先前的證詞相矛盾的宣誓書常常被法院忽略。

战略考量

決定是否提出即決判決动议是战略選擇。 理由充足的动议可以导致完全勝利或有利的和解。 然而,支持不足的动议可能因暴露移動黨的弱點和教育對手而退步。

即决判决的好处

  • 避免審判會节省大量法律費用、專家費用及法庭資源。
  • 可能會有不利判決的風險。
  • 部分即決判斷可以逼迫對方解決剩下的問題。
  • 公錄: 即决裁判可以用作以后案件的有说服力的權力。

風險和陷阱

  • 未能履行負擔:[ 如果法院拒絕了动议,移動方可能失去可信度,不移動方會得到進展。
  • 反對者可以反對移動方的證據的可采性。 如果排除了關鍵證據, 动议可能失敗 。
  • 〕 地方規定違章 : [ 很多法院都嚴格規定格式和頁面限制。 不遵行會造成拒絕。
  • 推動太早可能讓非移動方爭論到,

經驗丰富的诉讼人常常在法律明确支持的情况下提出即决性判决动议,例如,诉讼时效已到期,或者合同明确且不存在辩护。 相反,如果案件涉及激烈爭議的事實,那么等到所有證詞都得到采信之后再作裁判是明智的。

即時判斷做法中的常见錯誤

許多最常犯錯的情況是:

  • 以無證指控為根据: 一方不能只重复指控而推翻即决裁判动议。
  • 許多地方規定都認為對方沒有反驳的事實是承認的。 如果無動於衷的一方忽略了莫凡特無疑的事實,
  • 提供不可采證: Affidavits必須以個人知識為根据, 必須列出在審判中可以采信的事實。 傳言、猜測和未经證實的文件不是正當的證據。
  • 法官們很欣赏直接涉及重要事實和法律標準的清晰簡介。
  • 一個成功的動議會預期並反驳對手最強的爭議。 不向不動的一方提供最有利的證據, 可能會被拒絕。

最近的趋势和批判

即決判決是現代诉讼的基石,但這并非沒有爭議。 一些學者和实践者認為法院太容易批准即決判決,剥夺了各方接受陪審團審判的权利。 實驗研究顯示,自1986年三部曲以来,即決判決的授權率大幅上升,特别是在就业歧视和民權案件方面。

例如,联邦司法中心的一项研究 發現,地区法院在提出动议的案件中,有近30-40%的案件做出即决判决。 批判者认为,如此高的比例會鼓勵法官过早地估量事實,有效地扮演了事實的判斷者的角色。 即决判决的维护者認為,它可以防止無益的訴求的白白白地審判,提高司法效率。

另一個新問題是使用即決判决來進行複雜的訴求,例如专利案或集体訴求。 法院日益依靠即決判决來解決關鍵法律問題,縮小了發現和審判的范围。 然而,這些案件的程序复杂性常常會導致广泛的簡報和證據爭議,有時會造成延長的動議做法,抵消效率增益。

結 论

即決判決动议是诉讼官武庫中最有力的工具之一。 使用當事權當能省下時間、降低成本、讓那些沒有實際爭論的案件早日解決。 但需要嚴格的準備:透彻了解治理法、认真收集可接受的证据以及策略性時間。 對於學生和實習者而言,掌握即決判程序是有效的民事实践所必不可少的。 無論您是想提出动议,還是要對一個案件辯護,核心原理都一樣 — — 注重实质性事實、履行你的举证责任,并總是預料到另一方的最佳辯論。 如此,您就能很好地把握這一個关键的诉讼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