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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民事诉讼中的审讯
審問是一對方在民事诉讼中正式發現过程中向另一對方提供的书面問題。 審問與證詞或文件要求不同,要求被審問方在宣誓后和固定的時間內提供答案。 有效使用時,可以揭開重要事實、縮小審判問題、揭露對手案件的缺陷。 這篇文章探索了審問的策略用法,從起草和服務到在诉讼关键阶段做出回答和利用答案。 掌握此工具可以大大降低诉讼成本和改善案件结果,特别是在證人記憶不可靠或文件證據不完整的情况下。
审讯的法律框架
審問由不同司法權限的法院特定規定來管理。在聯邦法院,《联邦民事诉讼法》第33條規定了限制和程序。大部分州法院都有相似的规则,但有些法院對數量、時間或範圍规定了更严格的限制。一般來說,除非法院允許更多審問(包括子部分 ) , 每個州法院都只限25次審問。 理解這些限制是避免不必要的反對和动议所必不可少的。很多州法院,如加州和德克薩斯州,都有自己的審問規定,所以總是要查證當地的行為。
規定还要求審問要單獨地、全面地以书面回答, 以及每份答覆要由當事一方宣誓簽署。 被審問方可以以特權、過量買賣或過重負擔等理由來反對問題, 但必須說明每次反對的具体理由。 不及时的對話可以放棄反對。 此外, 当事方必須尽早回答, 以便讓對手在發現前有整整30天或45天的回覆期。 要更深入地了解聯邦規定, 請參考 FRCP Rule 33 on Cornell LII[[FLT: 1] 的正式文本。
審問的類型: 內容審問與事實審問
律師通常使用兩種主要方式,
- 以事實为基础的審問 – 這些審問要求的是事件、文件、證人或損失等特定信息。 例如 : “ 列出你和被告就2023年1月1日的合同,包括每份信函的日期、方法和参与者的所有通信 。 ” 它們在早期就最能收集到基本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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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種型態都非常有力,但爭議性審問要受到更多審查,可能會被延后到發現後期。 每种型態的策略性使用可以塑造整個诉讼軌道,把模糊的指控變成更難改變的具体位置。
起草有效的审讯
問題的答案是,
精准而毫不含糊
使用簡單、直接的語言。 除非定義, 避免像「 關聯 」 或「 關聯 」 等模糊的名詞。 例如, 而不是「 描述所有與事故相關的文件 」 , 請「 逐日列出每份提到事故的文件 」 。 精確化會减少逃避答案的機會, 并減少會議與會議的爭議 。
定義關鍵字
問候 的 首 部分 包括 定義 。 定義 的 區域 、 文 件 、 通訊 、 事件 、 和其他 重複 的 詞。 這可以 使 雙方 都 一致 地 解釋 問題 、 減少 範圍 的 爭論 。 精心 的 定義 部分 也可以 包含 、 省時 、 省略 的 審問 模式 。
限制子部件數量
通常法院會把子部分算作单独的審問。 除非每個子問題都真正得到不同的信息, 避免把一個問題分解成多個子問題。 例如, “ 查明事故的所有目擊者, 并說明每個目擊者所看到的 ” 可能會被當做兩個審問。 可能時, 将相關的調查综合到一個精心設計的問題。 如果您需要25個以上, 請在服事额外問題之前提出請假的动议, 以證明理由良好 。
目標核心問題
問問損失計算、專家證人觀察或特定事實指控。 不相關的問題會浪費時間, 引發保護令的動議。 优先審問不會以其他方式輕易獲得信息, 如內部知識, 也不可能出現在所製作的檔案中。
參考當地聯邦地方法院的示范發現命令。 校對:Soup
回答讯问:战略和义务
接受審問不只是行政問題,而是需要小心的法律义务。 草率或不完整的反應可能導致制裁、不利推論甚至撤銷訴求。 每個調查反應都當作可能的审判證據。
誠實而完全的回答
每個答案都必須基于在合理調查后方所知道的信息。 如果問題問及了方內的事實,那么方不能不調查就直接說出“未知 ” 。 答案必须包括员工、代理人和方內所控制的文件。 公司方必须认真搜索其記錄并訪問關鍵人。 法院制裁了提供锅炉牌的方,以提供“合理調查”的答案,而這模糊了可以發現的信息。
使用正確的反對
反對必須是特定而及时的。 通常的理由包括律師和客戶的特權、工作產品學說、過重的買賣、不适当的負擔、相关性和模糊性。 永遠不要只因為問題不方便或回答很累而反對。 如果反對被推翻, 答案仍然必須给出。 很多法院要求以特定的方式表示反對,而不是一概的反對。 良好做法是, 逐一表示反对, 然后回答不反對, 从而保留反对而不完全放棄回覆 。
檢查在宣誓下的答复
由 黨 的 人 、 而不是 律師 、 必須 在 宣誓 下 簽署 。 在 公司 中 、 指定的 代表 、 熟悉 實情 的 人 、 通常 都 簽署 。 核對 人 、 使 人 的 回答 轉為 供 審 審 人 的 招 、 或 改 、 審問 回答 、 或 作 具拘束性 的 司法 招 。 既 要 向 被 查核 人 充分 的 知 、 也 要 應當 站 的 。
保存和制作文件
審問者常常要求被審問方辨識文件。 回答中要描述文件的來源, 或是提供文件的來源。 不提供, 可能會命令您必須提供。 如果文件是以特權為理由而扣下, 請提供一份特權記錄, 或提供一段合理的時間。 被審問方在將文件附加到調查答案時, 也不要不小心提供特權文件 。
使用在審判和交存的战略性干涉性回答
干涉回答不只是發現工具,而是證據。在審判中,一方可以引入對方的干涉回答,作为對方的認證。當證人後來與回答相矛盾時,這可能很有力。 例如,被告的干涉回答說他們不在現場,而證人把他們放在了那裡,那么干涉回答可以用来彈劾。 因為干涉回答是宣誓的,所以具有重要的證據分量。
證詞 、 使用 審問 回答 、 審問 回答 、 要求 證人 證人 確認 或 解釋 回答 中 的 話句 。 如果 證人 偏離 、 可以 彈劾 可信 。 例如 、 你 回答 、 說 你 不 在 會議 中 。 現在 你 說 你 是 正確 的 。 這 方法 迫使 證人 承認 先前 的 不一致 的 話句 、 或者 提供 可能 傷害 其 信譽 的 解釋 。 薩維 訴 者 也 使用 審問 回答 、 早早 鎖 不利 的 、 阻止 人 後 采纳 新的 理論論 。
常见的錯誤和如何避免它們
既 然 經 熟 的 訴 訴 人 、 都 陷 在 審 問 的 圈 子 中 。 有 些 陷阱 、 和 避 避 的 策 策 、 都 是 所 得 的
- 反之,把询问浪费在自動披露的基本信息上是效率低下的。 使用询问只是為了其他不易從其他發現得到的信息。
- 法醫的確不斷地在法律上做出结论。 过早地 – 法院常常在專家發現之前支持反對爭論審問。 在需要定下對手的審判理論時,將他們保存到最後的審判期。
- 假以更新回覆[ 的功能 – 各方有持續的責任來补充回覆,如果他們後來發現先前的回覆不完全或不正確。忽略此职责會造成審判或排除證據。 設置一個提醒,以便在關鍵證詞或文件製作後再重新審判調查調查答案。
- 忽略形式和格式 – 有些司法管辖区要求使用特定的標題或編號系統來提供審問。不遵守會導致裁量或要求重新保留。 總要檢查本地規定的表格 。
- 如此一來,就可能會發生一些不滿的問題。 不見面和授權[ – 在提出強制要求前,很多法院都需要一個善意的交談和交談。 不討論反對或模棱两可的問題,就可能會拒絕這個动议,以及可能會改變費。 總是要友好地解決爭議。
特殊背景的審問
在某些诉讼类型中,審訊具有更大的重要性。 在人身伤害案件中,審問常常是揭發醫療歷史和先前索赔的主要工具。 精心起草的調查要求可以揭示出“過去十年內所有工伤、事故或工人的补偿要求 ” , 从而限制损害。 在商事纠纷中,審問可以被用来追蹤財務交易或找出不在当事人檔案中的合同修正案。 在就业案件中,審問者可以尋找參考員或內部調查報告的細節,有助于建立歧视或报复模式。
產品责任案的審問可以對制造商的缺陷或替代設計有所裁決。 您的審問符合特定的法律框架和案情。 關於國家特定發現規則的實際資源,請參見 國家法院發現資源指南中心,它提供了逐州摘要。
審問與探索:現代的考量
以電子方式存储的信息(ESI)增加, 審問往往會與eDiscovery的責任交集。 例如, 一個基于事實的介入調查要求「 找出關於此項計畫的所有郵件」 可能會引起搜尋電子郵件檔案的責任, 可能很長。 在起草這些審問時, 要注意被申请人的負擔。 考慮縮小時間框架、 保管人或搜尋條件。 在應答方面, 各方應执行一個可辨別的ESI搜尋协议, 以找出符合要求的文件, 避免作弊。 许多法院現在都期望当事方在回答需要大量電子資料检索的詢問之前, 必須先會合用ESI搜尋方法。 不處理eDiscovery問題, 可能导致對如何以合理的調查为依据的回覆的爭議。 關於eDiscovery的最佳做法的指南, 參考參考模型[[FLT: 1] 资源, 概述EDSI的EDRM的搜尋反應。
概述: 掌握干涉程序
審問仍然是目前最有成本效益的發現裝置之一。 審問在精確地起草、适时地提供、小心地回答時, 可以精简訴求, 并產生早期和解。 然而, 審問不能取代證詞或文件審判。 最好的審問者將審問整合到一個更廣泛的審判策略中, 用他們來建立更密集的事實調查的路线图。 律師們可以把一套簡單的书面問題轉而成為強大的訴求优势。 審問的常规做法, 加上注意當地規則和新兴的 eDisovery 問題, 就能使您從初次申請到審判的更有效的辯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