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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第五修正案:逮捕期间保持沉默的权利
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是與執法者交接時最強勢的盾牌之一。它的核心保護,尤其是防止自證不義的权利,是嫌疑人在逮捕中如何行事的基石。 流行的「充斥第五修正案」一词概括了此權,但實際上的应用常常被誤解或利用不足。這篇文章提供了一個更廣泛的权威性考驗,考量了第五修正案的實際上所言,為何保持沉默是关键,如何正确引用此權,适用的重要限制,以及能改變自由與信念的策略性考量。
第五修正案到底說了什麼
第五修正案的原案文是:“任何人不得被要求為首都或其他臭名昭著的罪行作答,除非大陪審團提出或控告,除非在陸海軍或民兵中,在戰時或公眾危機下实际服役;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而两次被置于生命或肢体危险之中;在任何刑事案件中,也不得强迫他作反面證人,也不得未经正当法律程序而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私人财产也不得被公用,而不得得到公正的补偿。”
修正案包含若干不同的权利,但 的短语“在任何刑事案件中,都不得被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證人”是保持沉默權的基础。這條條意味政府不能強迫你提供可能會指控你的證詞或證據。這項保護不僅僅僅僅是言論,它还包括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提供證詞性信息的任何強迫行為,例如提供含蓄的認證文件。
自证其罪条款的歷史根
第五修正案的自證罪条款深深根植于英國普通法, 尤其與星庭和宗教法庭(Star Chamber and Classial Courts)的虐待行為相對。 人們被迫宣誓,然后在不知道指控他們的情况下被審問。 父親們厭倦了如此強迫的審問, 以此來保護政府, 確保政府不被迫協助被告自己定罪。 这一原则通常叫做「監控制度 」 , 与審問制度形成鲜明的对照。 被告們明白,一個有權力強迫自證罪的政府是一個對個人有過大權的政府,他們把第五修正案設為對過份權的檢查。
逮捕時為何仍保持沉默
當你被捕或被拘留時, 肾上腺素和恐懼會令判斷蒙蔽。 在這種高壓的環境中, 任何言論, 甚至簡單的解释, 都可能被執法者扭曲或誤解。 沉默的核心理由很简单: 你所說的一切可以而且將在法院中被使用。 這句從米兰達警告中熟悉, 并不是法律形式;這是美國每個法庭都具有重大權力的憲法命令。
防止无意自证其罪
許多人認為, 如果他們是無辜的, 他們就沒有什麼可隱瞞的。 然而, 在沒有律師指導下所作的供述, 可能會无意中產生有罪的證據。 例如, 單一通電話記錄可能證明「我不在, 我在家」等緊張反應是假的, 導致對調查員撒謊或提供假不在場的罪名。 即使說實話但說不實的解釋, 也能為檢察官提供彈藥, 以辯論有罪的意識。 第五修正案允許你退后, 保持沉默, 讓國家在沒有你協助的情况下證明自己的案例。 最危險的時刻, 被告在沒有律師在场的情况下開始說話。
沉默的法律效果
最高法院在Salinas诉德克薩斯(2013)案中也澄清,在逮捕前,在某些情况下,Miranda的沉默可以用来控告你, 在你被拘留并收到米兰达警告后,不能利用你的沉默权來控告你。 安全的做法是,从第一次与执法部门接触起,甚至在正式拘留之前,就保持沉默,并以明确表明你行使权利的方式这样做。
如何正确呼喚你的第五修正案權
光是說不就不夠。 要充分保護自己, 你必須明确而毫不含糊地援引保持沉默的权利。 里程碑式的案 伯爾吉斯诉托姆普金斯[ (2010) 大大改變了地貌。 最高法院裁定, 逮捕後只保持沉默不足以援引此權。 你必須說出一些合理官员會理解的、可以引用的 。 最安全、最有效的方法就是使用簡單、直接的說法。
- 說:"我正在行使我的權力,保持缄默"
- 說:"我要律師"
- 之後別再說別的了,
一旦你被召喚,警方必須立即停止所有的審訊。 如果他們繼續質疑你, 你召喚後所作的任何聲明, 都可能被壓迫為侵犯你的第五修正案權利, 假設你被拘押, 並沒有自愿放棄你的權利。 關鍵的是, 要明白, 放棄你的權利可能會因你的行為而隱瞞, 這就是為什麼在召喚後保持沉默, 和祈禱本身一樣重要。
第五修正案和第六修正案的權益
沉默權與第六修正案的律師權密切相关。 當你要求律師時, 你也會援引第五修正案的沉默權。 警察不能在沒有你的律師在场的情况下在稍後重新審問。 律師會建議您在安全時說話, 並且防止你做出有害的承認。 因此 警方審問的最佳回應就是只說「我要律師」。 律師請求有兩件事:它引用你的第五修正案的自證自证自罪權和第六修正案的在審問中請律師的权利。 這兩種保護是強大,應每次都使用。
第五修正案的限制和例外
也避免無意中放棄權利或製造證據來對付他們。
公共安全例外
最高法院在 New York v. Quarles [ (1984) 中, 給Miranda的要求设定了有限的「公共安全例外」。 如果一名警官客观上有合理需要保護自己或公眾, 例如問「槍在哪裡? 」 , 逮捕後, 即便沒有适当的警告, 也有可能接受回應聲明。 一旦立即威脅被解除, 警官在再进一步審問前必須向Miranda發出警告。 這個例外突出了你為何從頭開始就保持沉默; 避免回答任何問題比事后決定公共安全例外是否适用容易。 即使對一個看似無意義的問題的简短回答, 也能為进一步的质問開門。
密蘭達前案和密蘭達後案
你的权利不一樣, 要看你是否在監禁中, 或是是否讀過 Miranda 警告。 在監禁前, 警察可以問一般問題, 而不警告, 並且可以對你使用回答。 然而, 你不必回答。 在你被監禁後, 警察必須告知你的权利。 如果他們不這樣做, 所招供的口供可能會被壓迫。 最佳的行為是拒絕回答問題 [ 之前的[FLT: 1] 監禁, 也禮貌地說:「我不同意任何審問, 我正在行使保持沉默的权利。 ” 如此先發的引言可以保護你免受當警察問到尚未正式逮捕但不能自由離開的人時可能會出現的灰色區。
大陪審團證詞和免疫證詞
第五修正案不允許你拒絕出席大陪審團。你必須出庭作證,但你可以援引特權,避免自我定罪,因為每個可能涉及你的問題。如果政府授予你豁免,通常說"使用和衍生使用豁免",你就會失去在那些事情上保持沉默的权利,因為政府保證不使用你的證詞來指責你。在这种情况下,拒絕出庭可以导致藐视法庭,包括坐牢。在接受豁免交易之前,與律師磋商至关重要,因为豁免的范围可能很複雜,豁免下出庭的後果可能深远。
对第五项修正案的共同误解
許多神話都围绕著保持沉默的權利,了解真相可以防止嚴重的法律后果,有助于有效保護你的權利.
神話:"如果我保持沉默,警察會認為我有罪"
現實:警察已經懷疑你某件事,所以他們正在質疑你。你目前的首要目的不是提供證據,以免使事情變得更糟。 如上所述,在審判中,你不得利用援引後的沉默來對付你。你對逮捕官的聲望遠不如在法庭上的辯護。你所學的官員們會把任何口供,包括否認,當作可能的证据,而你的沉默是憲法上的权利,而不是承認不義。
神話:"我可以說出我的出路"
實際上:這幾乎永遠行不通。 執法者是經過訓練的訪問者,他們使用的方法有:建立親密、說謊、提出問題。 大多人想說出出路,但最後卻招供或提供不一致的供述,以示日后彈劾自己的信誉。最安全的方法是沉默和律師。即使是完全無辜的人,也可以做出不通情理或断章取義的供述,把可辯證的情況變成可告的。
神話:"沉默權只在被捕后适用".
現實:任何政府強制的證詞都适用反自證人權。 Miranda警告只是監禁審訊的必由之路, 但當您在交通停車或泰瑞停車時, 仍可拒絕回答執法人士的問題。
神話說:"如果我找律師,我好像有東西要藏"
現實: 請律師是憲法上的一项權利,而不是招供。 檢察官不能以你請律師為罪證。 任何人, 無論有罪或無辜, 在警方審問時都有請律師的權利。 行使此權的決定是审慎的法律策略, 而不是承認錯誤。 事實上, 最有愛心的人, 包括律師本身, 總是毫不猶豫地援引此權。
逮捕或拘留的实际步骤
如果你們發現自己在執法處境中 記住這些點 此刻的策略行動可以保護你們的權利 保護你們最好的防衛
- 保持冷靜和敬重。不要爭論、抵抗或逃跑。體力抵抗只會增加指控,如抵抗逮捕,而且會使情況變得危險。
- 問:「我是否可以自由離開?」
- 求你明白地立刻發出「我已行使權力,
- 不可同意搜尋。 」 表示「 我不同意搜尋」 。 這保留了您的第四修正案權限, 如果發現搜尋後來不合法, 可能會很嚴重 。
- [ [FLT: 0] 儘管有些州可能要求提供身份證, 但不要回答任何問題, 甚至關於你的名字或地址, [[FLT: 1] 。 請檢查當地法律, 但您已申請, 請堅持 。 如果需要提供身份證, 請不要再談 。
- 盡快聯繫律師。。 不許跟任何人,包括同室友或家人, 無法律建議。 監獄線人和錄音電話是檢察官常用的證據來源。
數位時代第五修正案
現代科技提出了法院仍在努力的第五修正案新問題。 在[ United States v. Hubbell(2000)中,法院是否承认強制文件的制作可以作證,意思是它可以涉及第五修正案。 然而, 強迫某人提供密碼, 叫做「強制解密」(completed decretption), 是未定的。 有些法院認為, 進入密碼的行為是作證, 因為它傳達了密碼; 其他人也采用了"先前的结论" 原理, 認為如果政府知道信息的存在且是真實的, 強迫其制作不違反第五修正案。 但關鍵是: 如果要求解開一個密碼, 便可以援引第五修正案的權; 要求您不提出安全。
結論:第五修正案是盾牌,不是劍
第五修正案的沉默權是保護你不被強迫參與自己的刑事訴求的屏障。它体现了我們法律制度的以下原理:国家必須自己證明有罪,而不必逼迫被告提供协助。在逮捕的嚴峻時刻,援引此權以及請求律師的权利,是保護你未來自由的最有效方式。通过理解微妙性、局限性和恰当的引用方法,你就可以把憲法条款變成真正的世界辯護。在沒有律師的情况下向執法者說話的決定几乎總是錯誤的;保持沉默的決定幾乎總是正確的。
參考第5修正案的科內爾法律信息研究所[,ACLU的"了解你的權利指南[,以及 联邦法院教育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