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蓝图:必要条件和可能的原因

第四条修正案是防止政府任意干涉公民私人生活的首要标准,它规定个人在人身、房屋、证件和不合理搜查和扣押方面应安全,这不是礼貌的建议,而是决定执法从街道到最高法院运作方式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标准,法律的默认立场是搜查或扣押是不合理的,除非是根据基于可能理由的有效搜查令进行,并有宣誓或确认的支持。

这种结构为警察在采取行动前寻求司法批准提供了有力的动力,它使公民与国家之间有一个中立的法官,确保独立公正的第三方——而不是在调查中具有个人或职业利害关系的官员——评估搜查证据,理解这一基本原则是掌握警察权力的确切限度的第一步。

在实践中界定可能的原因

可能的原因是获得逮捕令所需的最低限度法律标准;当官员所了解的、并且他们有合理可信的信息的事实和情况足以使有合理谨慎的人相信犯罪已经、正在或即将发生时,就存在;法院使用“情况的整体性”检验标准评估可能的案件,该检验标准是在Illinois诉Gates(1983)]案中采用的灵活标准;这一检验允许法官作出实际的、常见的决定,而不是要求严格遵守技术规则。

可能的原因是比[]合理怀疑更高的,而这种怀疑仅是Terry诉俄亥俄[案 中短暂的调查停留所需要的。 合理怀疑要求怀疑的程度小于可能的原因,但不只是直觉或无感。 例如,官员可能需要合理的怀疑来短暂拘留某人以便讯问,但他们需要可能的理由来逮捕或搜查车辆。 这种区分对于确定警察在每次遭遇时允许的行动范围至关重要。

不可谈判的特定要求

第四修正案明确要求“特别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人员或物品”的逮捕证。 这一特殊要求具有明确的目的:防止英国当局在殖民美国使用的一般逮捕证,允许官员在没有实际限制的情况下进行广泛探索性搜查。未进行特别测试的逮捕证无效,根据该命令扣押的任何证据都需受到压制。 对于起草逮捕证的官员来说,这意味着他们必须明确确定目标地点(例如,“橡树街123号的单家住宅,包括附属车库和库内的任何储藏棚 ” ) 和需要搜查或扣押的具体物品(例如,“黑三星智能手机、一台笔记本电脑和任何与销售受管制物质有关的记录”)。

“人民在人身、房屋、证件和物品上不受不合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应受到侵犯,任何逮捕证均不得颁发,但如有正当理由,经宣誓或确认,特别是要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人员或物品。”

导航例外: 当允许无序搜索时

尽管宪法上倾向于逮捕令,但最高法院还是承认了若干经过认真界定的例外,这些例外的根源是必要性——即获得逮捕令不切实际或个人对隐私的期待降低的情况。 执法人员经常依赖这些例外,因此,了解其范围和限制对于寻求保护其权利的任何人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

征求同意:自愿、知情和可撤销

警察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进行搜查的最常见方式之一是要求同意。如果一个人自愿同意搜查,警官可以在没有搜查证或可能的理由的情况下进行搜查。但是,这种同意必须是自由的和不受胁迫的。仅仅默许权威——例如因为你觉得自己别无选择而向请求屈服——可能不构成有效的同意。最高法院在Schneckloth诉Bustamonte(1973年)中认为,政府必须以多数证据证明自愿同意,官员不必通知你有权拒绝,但他们不能误导你相信自己别无选择。

同意也可以随时撤销。 如果你最初同意搜查,你可以说“我撤回同意 ” 或“停止,我不再同意搜查 ” 。 一旦同意被取消,官员必须停止搜查,除非他们有独立的法律依据继续搜查。 第三方同意是另一个复杂的领域。 如果两个人共享一个住宅,一个人可以授权搜查共同区域,但是在 Georgia诉Randolph(2006)案中,如果有一个占领者在场,并且反对搜查,警察就不能依赖其他占领者的同意进入该住宅。 反对方的拒绝一般都支持共享空间。

平面视图理论

平庸的观点理论允许军官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公开获取证据或违禁品,但必须符合三项条件:第一,军官必须合法地出现在他们查看物品的地点;这意味着他们必须有正当的理由,例如搜查证、同意或紧急情况;第二,军官必须拥有合法的权利接触物品;第三,物品的罪责性质必须是 立即明显,即军官有可能的理由相信物品是犯罪证据。

这一理论不授权搜查;它只允许没收公开可见的东西;例如,如果一名官员拦下车辆,打开尾灯,在乘客座位上看到一袋可卡因,那么平视理论允许没收可卡因;但是,在没有其他理由的情况下,该官员不能打开密封袋或移动物品以披露隐藏物品,这一规则受到其最初目的的严格限制:防止要求对已经清晰可见的东西发出搜查令的荒谬性。

搜查事件(STA)

当警察依法逮捕时,他们可以搜查被捕者的人和他们直接控制的地区,通常称为]“抓捕距离”]或翅膀,这一例外的理由有二:警官安全(寻找武器)和证据保存(防止嫌疑人破坏武器),但这一例外并非无限,在[]Arizona诉Gant(2009)] 案中,最高法院严格限制搜查车辆事件的范围,以逮捕,法院认为,只有在被捕者在搜查时到达客舱的距离,或者如果有理由相信车辆载有逮捕罪的证据,警察才能搜查车辆以逮捕。

最为重要的现代限制或许出现在Riley诉加利福尼亚州[(2014)。 在该案中,最高法院一致认为,警方在搜查扣押的手机事件的数字内容之前一般必须获得逮捕令。 法院承认手机包含大量深入的个人数据,远远超过典型的搜索事件对逮捕的隐私利益。 这一决定是警方在数字时代的主要界限。

紧急情况:需要立即采取行动

在紧急情况下,如果迫切需要防止身体伤害、逃跑或毁灭证据,警察可以进入住宅或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进行搜查。政府负有证明紧急情况存在的沉重负担。常见的例子包括:[对逃离的嫌疑人进行热查,暴力声 或来自住宅内的危难,或紧急处置毒品,但紧急情况必须是真实的,不是由警官自己制造的。在[布里格姆市诉斯图亚特(2006)案中,最高法院认定,警察在有客观合理依据相信住宅内有人受重伤或即将受到伤害威胁的情况下,可按照紧急援助例外,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进入住宅。

紧急事务不会造成空白支票。紧急事务中搜查的范围必须严格限于紧急事务。警察不能利用轻微紧急事务进行本来不允许的探索性搜查。例如,如果警察听到家庭骚乱,他们可以搜查房间以确保没有人受伤,但他们不能利用该入口打开办公桌抽屉或寻找无关的证据,除非证据是清楚的。

汽车例外

车辆因其固有的机动性和汽车的管制而得到的保护少于第四项修正案,根据自动机动例外,如果警察有正当理由相信车辆含有违禁品或犯罪证据,则他们可以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搜查整个车辆,包括其中的封闭集装箱,这一例外首先在Carroll诉美国](1925)中阐明,并不要求该官员证明获得逮捕证是不可行的;车辆的机动性本身就提供了理由。

然而,汽车例外有限度。在[]Collins诉Virginia[(2018年)案中,最高法院认为,例外不允许警察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搜查停在住宅(地盘)附近私人地产上的车辆。法院承认,住宅及其周围地区应当受到更大的保护。此外,如果一名官员有正当理由只搜查车辆的特定部分(例如,可装在后备箱内的冷却器),则搜查必须针对该地区进行,除非证据可以隐藏在车辆的其他地方。

泰瑞停止:调查拘留的限度

根据Terry诉俄亥俄州[(1968年),警察可以基于合理怀疑犯罪活动而短暂拘留一个人,如果有理由相信此人有武装和危险,则对武器进行有限的搜捕,这叫做[Terry停机[]或停机和搜捕,这是一次有限的侵入,目的是让官员调查可疑行为而不需要更高的可能原因标准。拦截的时间必须与怀疑相称,搜捕范围仅限于对可能成为武器的物品的感受。

如果一名官员在合法搜捕过程中通过“普法感觉”发现违禁品,那么这种违禁品可以被接受。 但是,官员不能操纵或挤压物品以确定它们是什么,因为这超出了搜捕的范围。 在[]Illinois诉Wardlow[(2000年)中,最高法院认为,在高犯罪区无端飞行可以导致对Terry停机的合理怀疑。 但仅仅出现在高犯罪区,没有更多,不足以成为停机的理由。 双方同意的遭遇(一个人可以自由离开)和Terry停机(一个人被扣押的地方)之间的界限往往模糊不清,但关键因素在于一个合理的人是否可以自由地无视警官并终止接触。

明亮的界线:执法当局的严格限制

即使适用例外,警察当局也不是绝对的,第四修正案规定了严格的界限,警官们不能跨越,否则就可能压制证据或承担民事责任。

“敲门”规则

在对住宅执行搜查令之前,警官一般必须敲门,宣布他们的存在和目的,等待一个合理的时间让占领者打开门,这一规则有助于保护生命隐私和财产,减少警察进入住宅时发生暴力对抗的可能性,但是,最高法院允许在警官有合理怀疑宣布他们的存在是危险的、徒劳的或会妨碍有效调查犯罪(例如如果证据将被销毁)时发出“无声”命令,但近年来由于涉及错误地址或过度武力的引人注目事件,对无声进入事件进行了更多的审查,如果违反了“无声”规则,那么在搜查中发现的证据不会自动被“独立来源”]理论所禁止,但警官可能要对非法进入本身承担民事责任。

合理性和禁止一般搜查

第四条修正案的试金石是 合理性,即使是在既定例外下进行的搜查,其范围、时间和方法也必须合理。侵入性搜查——例如脱衣搜查、体腔搜查或破坏性搜查——需要更高层次的理由。例如,在弗洛伦斯诉Chosen Free持有人委员会[(2012)]案中,最高法院维持了为被收监的个人,即使是轻微罪行,根据安全需要,提供毛条搜查的政策。但法院也承认涉及严重的隐私侵犯。在一个学校环境中,法院在[萨福福德统一学校区诉Redding(2009)案中裁定,搜查一名学生的处方骨丝不合理,因为怀疑的内容不能证明极端侵入是合理的。

警察也不能进行探索性或一般性搜查,每次搜查都必须有合法合法的理由,范围必须相应限制,搜查被盗电子物品的住宅的搜查令不能授权警官在后院挖掘或打开与盗窃无关的个人邮件,而调查性传闻正是《第四修正案》旨在防止的。

数字时代的隐私

最高法院承认技术需要扩大第四修正案的保护范围。 在[美国诉琼斯(2012)]案中,大多数人认为,将全球定位系统跟踪装置装在车辆上构成搜查。 在[ Carpenter诉美国(2018)案中,法院作出了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决定,即政府一般需要获得7天或更长时间的许可证才能查阅个人的手机历史记录。法院认为手机提供了 " 进入一个人生命的亲密窗口 " ,向医生、政治集会和其他私人活动透露了旅行。 裁决确立了长期存在的地点数据的新“合理隐私期望 ,即使数据是由第三方服务提供商持有的。

同样,法院在Birchfield诉North Dakota(2016)案中述及对疑醉驾车者进行无证血液检测的限度,认为虽然进行呼吸检测时可能发生无证逮捕事件,但血液检测一般需要有证,因为涉及的入侵程度较大,这些数字年龄限制是当今警察权威最重要和不断变化的界限之一。

当线被横跨时:过度伸缩的后果

第四修正案并非自我强制,法院制定了补救办法,以阻止警察的不当行为并确保侵权行为产生后果,最重要的两种补救办法是排除规则和民事责任。

排除规则

这条规则源于 Weeks诉美国(1914),适用于各州[ Mapp诉俄亥俄(1961)]],对警察的不当行为起到强有力的威慑作用,确保官员不能从违反宪法行为中获益,这条排除规则也适用“毒树果子”原则,这意味着最初非法行为获得的证据也沾染了污秽,可能不可受理,例如,如果官员非法停车并找到枪支导致他们招供,则枪和招供都可以压制。

然而,排除规则有重要的例外. 善意例外适用于官员依赖因签发法官的文书错误或错误而后来证明无效的逮捕证. 美国诉Leon(1984年),最高法院认为,排除这类案件中的证据无助于该规则的威慑目的. 独立来源 学说允许接受通过非法搜查以外的来源获得的证据. 可靠发现学说允许无论如何通过合法手段发现的证据.这些例外规定使排除规则不能成为对每一项违反《第四修正案》的自动补救。

《美国法典》第42编第1983条下的民事责任

除了压制证据外,权利受到州或地方执法部门侵犯的个人可以根据联邦公民权利法规42《美国法典》1983年[42]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该法对依法采取行动剥夺某人宪法权利的官员提供了直接诉讼理由,成功的原告可以追索补偿性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和律师费,但追回的一大障碍是合格豁免的理论,该理论保护政府官员,除非他们侵犯了明确确立的法定或宪法权利,而合理者会知道这些权利。 有条件的豁免要求原告表明,在侵权行为发生时,问题中的具体权利已经明确确立,往往需要法院事先作出具有类似事实的裁决。

除了个人责任之外,市政部门还可根据]Monell诉社会服务部[(1978年)]对造成违反宪法行为的政策或习俗承担责任,这可包括培训不足、未能监督或不当行为模式,民事诉讼是检查机构过度介入的重要手段,并提供了一条问责之路,即使不涉及刑事证据。

公民和官员的实用知识

理解警察权力的限度并不是学术行为,对于公民来说,了解这些界限可以使你有效地行使权利,并在这些权利遭到侵犯时承认这些权利,你有权询问是否可以自由离开,如果警官说可以,你可以平静地离开,如果警官要求“允许看一眼”你不必同意搜查。 你只要一一说“警官,我不同意任何搜查。” 如果你被逮捕,你有权保持沉默,有权聘请律师。行使这些权利并不是阻碍宪法保护的合法主张。

对于执法人员来说,留在这些边界内不仅仅是一项法律义务,而且是一项职业责任。 搜查和扣押法的培训必须严格和定期更新,特别是在技术和法院裁决不断演变的情况下。 身体摄像机、清晰的文件记录和在可能情况下获得书面同意的做法有助于维持问责。 尊重宪法限制的官员建立公众信任,减少压制可能破坏起诉的动议的风险。 最好的执法并不是最激进的,而是最合法。

最后想法

搜查和扣押期间警察权力的限制代表着公共安全需要和个人自由基本权利之间的微妙和持续平衡。 第四修正案提供了宪法框架,但其含义在全国各地的审判室中不断完善。 无论是通过街头互动、高技术监视行动,还是通过联邦法院的挑战,这种平衡都确定了国家与其公民之间的关系。 在受法律管辖的民主国家,理解这些限制并不是可选的 — — 这对每个公民和致力于正义和自由的每个官员都至关重要。

进一步阅读时,请参考 康奈尔法律信息研究所的第四修正案概述[ACLU在搜索和扣押方面了解你的权利资源,以及最高法院在Riley诉加利福尼亚(2014)Carpenter诉美国(2018)中的意见,以现代数字隐私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