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了不受不合理搜查和扣押的基本权利,一般要求执法部门在搜查或扣押财产之前,必须基于可能的理由获得搜查令,这一搜查令要求是对政府权力的一种严格检查,确保中立法官审查为侵犯个人隐私和财产提供正当理由,但最高法院承认搜查令要求并非绝对的,随着时间的推移,法院制定了一些既定的例外,允许在特定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搜查和扣押,这些例外是为了平衡个人隐私权与正当执法需要之间的关系,例如官员安全、防止证据破坏和有效调查犯罪,了解这些例外对于必须在宪法边界内工作的执法官员和在与警察互动时需要了解其权利的公民都是至关重要的,该条全面概述了搜查令要求的主要例外,解释了其法律依据、范围和限制。

第四次修正要求概述

第四修正案命令“不得侵犯人民在人身、房屋、证件和效果方面不受不合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签发任何逮捕证,但如有正当理由,经宣誓或确认,特别是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人员或物品。” 默认规则是搜查或扣押必须具有合理性。最高法院一贯认为,未经法官或法官事先批准,在司法程序之外进行的搜查在第四修正案中本身是不合理的,但仅须服从若干具体确定和明确界限的例外。

要求的关键例外

最高法院承认下列例外是无逮捕证进行搜查或扣押的有效理由,每个例外都基于特定的理由,如同意、紧急或减少对隐私的期待。

1. 同意查询

搜查令要求最常见的例外之一是自愿同意进行搜查,如果一个人自由和自愿同意允许执法部门搜查其个人、住宅、车辆或财产,则不需要搜查令,必须不经胁迫、胁迫或欺骗而给予同意,最高法院在[]Schneckloth诉Bustamonte[](1973年)案中认为,政府不需要证明该人知道他们有权拒绝同意;而标准是,同意是否是自愿的,取决于整个情况,法院考虑的因素包括该人的年龄、情报和教育;他们是否被拘留;以及警察是否使用胁迫手段。

重要的是,同意的范围可以受到限制,可以随时撤销。一个人可以同意搜查他的汽车,但不能搜查他们的车厢,或者允许警察在某个房间里搜查。如果该人对财产拥有共同权力,第三方同意也可以得到承认——例如,配偶或室友可以同意搜查共同区域。但是,如果一个占用者同意,另一个客体,警察一般不能搜查。见[ Grageia诉Randolph(2006年),执法人员无须告知个人他们有权拒绝同意,但绝不能制造一种可能压倒个人意愿的气氛。

2. 非法逮捕的搜查事件

当警察依法逮捕时,他们可以不经逮捕令搜查被捕者本人和被捕者直接控制的地区,最高法院在[Chimal诉加利福尼亚[](1969年)案中确立了这一例外,它符合政府的两个重要利益:通过拆除武器保护官员的安全,防止销毁或隐藏证据,“立即控制”地区被定义为该人可能从那里获得武器或抢夺证据的空间,包括附近的抽屉、控制台或床位,而不是整个房子。

]Arizona诉Gant(2009)案中,最高法院将车辆的搜查-事件-逮捕例外限制在最近被扣的乘客的车厢内,只有在被捕者没有安全,在乘客的车厢距离内,或者有理由相信车辆载有逮捕罪的证据的情况下,警察才能搜查车辆,这只能因为司机被捕而防止广泛的无证车辆搜查。搜查的范围也很有限;警察可以搜查该人的衣物和在附近地区发现的任何集装箱,但不能搜查。

3. 紧急情况

紧急情况例外允许在公共安全面临直接威胁、证据被销毁的风险或需要防止嫌疑人逃跑时无证进入和搜查。 最高法院承认,在紧急情况下,获得逮捕令所需的时间可能破坏执法目标。 例如,如果警方有可能有理由相信,在其中有人有迫在眉睫的严重伤亡危险(见[]Mincey诉亚利桑那州),他们也可以听到尖叫声、枪声或暴力犯罪迹象正在发生,则可以进入无证进入。

通常的紧急需要是证据被销毁的风险。在[美国诉Chadwick(1977年)案中,法院强调例外范围很窄。警察必须具有可能的理由和真正的、立即的威胁,即证据将被销毁,然后才能获得搜查令。例如,如果警察听到冲厕所的声音或嫌疑人来到洗水槽冲洗毒品,他们可以采取行动。如果警察自己制造紧急需要(例如敲门和宣布),则例外不适用。为了援引这一例外,警察必须证明,合理的官员会认为当时的情况没有时间来取得搜查令。

4. 平面观理论

根据平庸观点,如果(1)他们能够合法地查看物品,(2)他们可以合法地查阅物品,(3)立即明显地了解到物品的罪责性质,警察可以不经逮捕证而扣押证据,该理论首先在Coolidge诉新罕布什尔[(1971年)中阐述,并在]Horton诉加利福尼亚(1990)中加以完善,理由是,当一名官员在合法在场时观察到一些明目事物时,不会发生单独侵犯隐私的情况。

合法存在可能来自搜查令,例外(如紧急情况),甚至来自公共场所。例如,如果一名官员在进行合法交通停留并在乘客座位上看到一袋白色火药,证据可以被扣押。“立即明显”要求意味着,该官员必须有可能的理由相信物品是违禁品或犯罪证据;它并不要求确定,但仅仅是怀疑是不够的。平庸观点理论还延伸到“普法味”和“普法感”(与阻截和风险例外有关 ) 。警察也可以使用闪光灯等感官能增强手段,但不能操纵物体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暴露隐蔽内容(例如移动不透明容器)。

5. 汽车例外

由于车辆是机动的,可以迅速离开管辖,最高法院早就认识到,对汽车搜查要求的搜查令是不切实际的。在汽车例外的情况下,如果警察有可能相信车辆有犯罪证据,警察可以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搜查车辆。这一例外规定最早是在Carroll诉美国(1925)案中确立的,并在美国诉罗斯(1982)案中重申。搜查范围很广:警察可以搜查车辆的任何部分,包括可以合理包含搜查对象的车厢和封闭的集装箱。理由不仅仅是机动性,而且与住宅相比,对车辆隐私的预期也有所减少。

Collins诉Virginia(2019年)案中,最高法院认定,汽车例外不允许无证进入住宅或车厢,车辆必须位于公共场所或以其他方式合法通行,此外,如果警察拦下车辆,没有可能的理由,但有合理怀疑,他们只能进行有限的调查(Terry stop),未经同意或租车,不能进行全面搜查,汽车例外适用于汽车、卡车、摩托车、房车(如果当时没有用作住所的话)、船只和其他交通工具。

6. 停止和失速(Terry Stops)

]Terry诉俄亥俄(1968年)案中,最高法院认为,如果警官合理怀疑犯罪活动是足足足的,警察可以短暂地拦住某人,如果警官合理认为此人有武装和危险,可以搜捕此人,这是有限的搜查和扣押,比全面逮捕或搜查少的侵扰性,合理怀疑比可能的原因低,但需要的不仅仅是直觉;它必须基于具体、可言之事实。

泰瑞停站的范围很窄,军官只能提出有限的问题,并且可以对武器外衣进行抽查. 如果军官在抽查过程中感到一个被立即识别为违禁品的物体(如裂缝管或粉末袋),那么"原告感觉"学说可能允许扣押,但是,军官不能操纵物体确定其性质,除非感觉自己是武器. 机动车辆停站也受泰瑞原则的制约:军官可以根据合理的怀疑截停车辆,可以命令司机安全,但全面搜查需要可能的原因或同意.

7. 其他显著例外

除了上述六大例外外,还有其他几个例外:

  • 盘存搜查: 警察扣押车辆时,可以进行盘存搜查,以保护车主的财产,防止盗窃行为,并确保安全,搜查必须按照标准程序进行,而不是作为调查的借口。
  • 边境搜查:在国际边界及其功能等同处,海关和边境人员根据政府控制边境的主权利益,有广泛的权力在没有搜查令或可能的理由的情况下进行搜查。
  • 特殊需要搜索:[ 在某些政府需要超出普通执法范围的情况下,许可令和可能的原因要求可以放宽,例如对参与事故的铁路雇员进行药物测试(见[]]Skinner诉铁路劳工管理人员协会[]),以及对严格监管的企业(如火器交易商或采矿业务)进行行政搜查。

法律限制和排除规则

违反第四修正案的主要补救办法是排除规则,该规则禁止政府在刑事审判中利用通过非法搜查或扣押获得的证据,该规则适用于不属于例外的无正当理由搜查,但排除规则有其自身的例外,例如善意例外(当官员合理依赖后来证明无效的搜查令)和减轻原则(当非法搜查与证据之间的联系遥远),关于善意例外,见美国诉Leon(1984年)。

法院使用平衡标准来确定无证搜查在整体情况下是否合理,通常由政府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例外适用,如果检方未能履行这一责任,证据可能被压制。

对执法和公民的实际影响

对执法人员来说,彻底了解搜查令例外对于确保搜查和扣押在法律上是可辩护的至关重要,培训必须侧重于确定何时存在可能的理由或合理怀疑,何时真正自愿同意,何时出现紧急情况,何时适用平庸观点原则,官员应记录任何无搜查令的事实依据,特别是支持这一例外的具体可言可喻的事实,否则可能导致压制证据、驳回指控或根据《美国法典》第42编第1983条承担民事责任。

对公民来说,理解这些例外会赋予他们有效行使权利的权利,例如,被警察拦截的人知道他们有权拒绝同意搜查,他们可以明确指出,“我不同意任何搜查”。 但是,如果警察有可能的理由或适用例外,那么无论该人反对,搜查都可以合法进行。 了解警察权力的限制,例如要求必须基于合理的危险怀疑,而不仅仅是拒绝回答问题,这可以帮助个人确保《第四修正案》的权利得到尊重。

结论:平衡权利和公共安全

搜查令要求的例外不是允许警察绕开《宪法》的漏洞,而是精心设计的反映执法实际的理论,每个例外都受旨在保护个人隐私、同时允许警方采取必要的行动的具体法律标准的约束,最高法院继续根据不断变化的技术和社会期望,改进这些例外,往往是逐案的,例如,出现逮捕手机搜查事件(见[Riley诉加利福尼亚州(2014),认为官员一般需要搜查从被捕者手中扣押的手机的逮捕证)。

归根结底,授权要求仍然是遵守第四修正案的金本位。例外只是例外,必须严格适用,而且不能超越最初的理由。 对这些规则的有力理解有助于确保有效执法与个人宪法权利之间的平衡。 无论你是一个负责搜查的官员还是一个维护你权利的公民,了解这些例外是防止政府无理干涉的第一道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