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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出生时获得公民身份与归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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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时的公民地位:国民身份基金会
出生时的公民身份,也称为出生地公民权,是全世界国籍法中最根本的法律原则之一,这种从出生时自动获得公民身份的做法在个人和民族国家之间形成了直接的法律联系,确立了终生的权利和义务,这一概念基于两大法律学说,它们形成了全球的公民身份法:[] 出生地(土壤权)和血统(血权)。
了解Jus Soli:按出生地分列的公民身份
美国通过1868年批准的《美国宪法》第十五修正案,将这一原则写入了美国宪法,该修正案宣布,“在美国出生或入籍,并受其管辖的所有人都是美国公民和居住国公民。” 美国法院一贯维护这一宪法保障,包括1898年最高法院关于外国外交官或占领敌军子女的裁决,其中确认,在美国出生的、属于中国父母的合法居民的子女是美国公民。
历史上 苏利[ 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英国普通法和与土地相连的封建效忠概念。随着欧洲列强殖民美洲,他们带来了这种传统。 在独立后,西半球新组建的民族通过了苏利,作为在不同移民人口中建立民族身份的手段。 例如,加拿大自1947年通过第一部《公民法》以来,一直保持着无条件的出生权公民身份,尽管最近的政治辩论提出了关于可能的改革问题。
了解Jus Sanguinis:按血线划分的公民地位
父母亲在国外出生的子女继承父母的国籍,其理由反映了文化和历史对族裔和家庭连续性的重视,而不是领土联系。
德国实行一种经过修改的血统法 制度,近几十年来已发生重大变化。至少一位德国公民父母所生的子女即使在国外出生,也自动获得德国国籍。然而,对于自2000年以来在德国出生的非公民父母所生的子女,一种有限的血统法适用:在德国合法居住至少8年并拥有永久居住身份的外国父母所生的子女,在出生时可获得德国国籍,尽管他们后来可能面临选择国籍的义务。日本维持发达国家最严格的[血统法制度,限制只有日本国民所生子女才享有出生权。这项政策反映了日本历来对民族身份认同的处理办法,它与种族同质关系密切,尽管它批评了长期居住社区造成基于地位的不平等。
混合系统:现代方法
许多国家现在采用了混合方法,结合两种理论的要素,以应对不断变化的移民和人口动态,例如,联合王国通过] 出生的国籍只给予定居居民父母或英国公民出生时所生的子女,在联合王国出生的未定居父母的子女在合格居留期届满后可登记国籍,澳大利亚对在该国出生的子女,至少对一名公民或永久居民父母实行自动国籍限制,对非居民父母在澳大利亚出生的子女,在满足居住要求后可授予公民身份。
法国和爱尔兰也向着类似的混合制度发展,这种制度平衡了领土出生与父母身份。 法国以前无条件地实施了[ 出生地[],但1993年修改了法律,要求外国父母在法国出生的子女必须证明居住期才能获得公民身份。 爱尔兰历史上一直保持无限制的出生地公民权,但2004年公民投票后的一项宪法修正案限制至少一名父母为爱尔兰公民、永久居民或合法居民且居住三年的儿童自动获得公民身份。 这些例子说明了各国如何根据政治、社会和经济压力不断调整其公民身份框架。
归化:有意识地走向公民身份的道路
入籍是外国国民在满足东道国规定的条件后自愿和故意获得新国籍的法律程序,与不要求个人采取行动的出生权公民身份不同,入籍要求获得肯定申请、彻底核实资格和宣誓效忠。 这一过程是个人能够经历的最重要的法律过渡之一,因为它从根本上改变了他们与国家的关系,并赋予他们政治界的正式成员资格。
跨法域的共同要求
虽然各国入籍要求差别很大,但大多数法律框架中出现了一些共同的要求,申请人通常必须证明 持续居住期限为3至10年,大多数国家要求至少5年合法永久居住作为基线,公民配偶可享受较短的居住期限。 国家官方语言的语言能力是另一个几乎普遍的要求,申请人应展示一定水平的阅读、写作和发言能力。 国家历史和政府的知识通过公民考试加以测试,包括美国、德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 良好的道德品质必须通过对申请人行为的犯罪背景检查和审查加以确定。 经济自给自足日益受到重视,申请人应表明自己可以支持自己而无需依赖公共援助。最后,申请人应表明[[F:10 宣誓书]。
美国的归化
美国入籍程序由美国公民和移民服务局管理,是世界上最知名和最经常审查的移民程序之一。申请人必须是合法永久居民(绿卡持有人)至少五年,如果与美国公民结婚,则必须是三年。他们必须在美国实际逗留至少一半的时间,并保持连续居住。这一过程需要证明英语语言的阅读、写作和发言能力,同时通过涵盖美国历史和政府的公民考试。申请人还必须建立良好的道德品质,没有严重的犯罪记录,遵守所有适用法律。在美利坚大学审查申请并进行生物鉴别和面谈后,经批准的候选人在正式仪式上接受Allegiance宣誓仪式。从申请到入籍的整个过程通常需要6至18个月,尽管处理时间可能因管辖权和案件的复杂性而有很大差异。官方信息见USCIS Citizen和归化。
德国归化
德国要求入籍必须拥有8年的合法居留权,但随着包括语言教学和公民教育在内的融合课程的成功完成,则缩短到7年。 申请人必须在《欧洲共同语言参考框架》的B1级别上表现出语言熟练程度,相当于中级能力。 公民身份测试涵盖德国法律、社会和政治制度,33个多重选择问题至少需要17个正确答案。 德国一般要求申请人放弃先前的国籍,尽管欧盟成员国和那些放弃不可能或不合理的国家的公民也有例外。 申请人还必须证明有能力支持自己和他们的家属,而无需依靠社会福利福利。
日本归化
日本的入籍程序在发达国家中特别严格,司法部要求在日本连续居住五年,证明行为良好,没有犯罪记录,并具备维持独立生计的充分资产或专业技能,申请人必须至少20岁,根据日本法律具有法律资格,程序规定放弃所有其他公民身份,因为日本不允许入籍公民拥有双重国籍,申请人还必须证明日本基本语言能力,尽管在与移民官员面谈时不需要正式测试——语言熟练程度评估。申请程序涉及大量文件提交、多次面谈和背景调查,可能花费6至12个月或更长的时间。司法部长在批准入籍申请方面保留了很大的酌处权,批准的确切标准没有完全编纂,给申请人造成了不确定性。详细指导见日本司法部移民局。
出生权公民地位与归化之间的主要差异
自动 Versus 设计获取
国籍的这两种途径之间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如何启动法律地位。 出生权国籍[是被动和非自愿的:儿童只要在相关条件下出生,而儿童或父母不采取任何行动,就成为公民。国家自动授予国籍,承认法律联系是固有的。与此相反,入籍是一个积极、审慎的过程,成年人有意识地选择获得新国籍,并采取具体步骤表明对收养国的承诺。这种区别反映了对国籍的不同哲学方法:出生权国籍将国民成员资格视为与领土或血统挂钩的出生权,而入籍则将其视为通过证明的融合和承诺获得的特权。
资格依据
出生权公民资格完全取决于客观、可核实的事实:出生地或父母是谁。这些因素是出生时决定的,不能由个人通过他们晚年采取的任何行动改变。 在美国出生的无证移民的子女是美国公民,出生证签发时,未经任何政府审查或批准。而入籍资格则取决于对申请人的行为、知识和融入社会的主观评价。移民当局评估申请人是否表现出良好的道德品德、足够的语言能力、足够的公民知识和经济上的自给自足。这一评估需要行使行政酌处权,并可能受到申请人多年来的选择和情况的影响。
时间线和程序
出生权公民在出生时即刻自动获得,无需申请、收费或政府行动,尽管父母通常需要登记出生并获得出生证作为公民身份的书面证据,入籍需要很长的时间:申请人必须先获得合法永久居留权,然后在规定期限内(通常是3至10年)保持这一身份,然后完成包括文件准备、生物鉴别、面谈、检查、背景检查和正式宣誓仪式在内的申请程序,从提交申请到宣誓,其处理部分可视国家和案件的复杂性需要6至24个月或更长的时间。
持久性和可恢复性
美国最高法院一贯认为,根据第十四修正案,出生权公民权几乎不可撤销,保护在美国出生的个人不受政府剥夺其公民权的任何企图的影响。入籍虽然也是永久的,但在申请过程中通过欺诈、实质性歪曲或隐瞒相关事实获得公民身份的情况下,可以撤销公民身份。许多国家还允许从事某些被认为不符合公民身份行为,如叛国、恐怖活动或为外国军队服务的公民非归化。归化国籍的期限因国家而异,有些国家规定了时限,另一些国家则保留无限期的权力,可以撤销某些令人发指的罪行。
出生权归化的政策和政治影响
出生权公民的国家往往会更快地将移民融入政治社会,因为移民的子女成为正式公民,而不论其父母的移民身份如何。 美国和加拿大是历史上促进世代融合的突出例子,允许无证移民的子女作为公民成长,拥有充分的法律地位,包括投票权、获得联邦就业和受到保护免遭驱逐。 这种做法有助于更快地将第二代移民融入社会,减少永久低等移民的产生。
这些国家主要依靠血统主义[和严格的入籍要求,保持较强的族裔或文化连续性,但长期居住移民社区面临融合挑战;在这些国家,如果父母不入籍,在民族土地上出生的移民孙子可能仍然缺乏公民身份;日本有相当一部分长期朝鲜居民,其家庭在日本生活了几十年,但由于限制性的入籍政策和要求放弃朝鲜国籍而成为永久居民;德国面临类似的挑战,其土耳其的 Gastarbeiter[ (客工)人口,其子女和孙子孙子辈在2000年的国籍法改革之前,在德国出生的子女仍然为非公民。
在许多国家,关于出生权公民权的政治辩论仍在继续。 美国的批评者认为,无条件 出生权(jus soli[])刺激了非法移民和"出生旅游",外国人前往美国是为了生育,从而获得美国公民身份。 支持者反对限制出生权公民权需要修改宪法或推翻最高法院已经解决的先例,并将造成美国边界内出生的无国籍儿童。 辩论反映出对美国民族身份的性质以及领土包容和种族亲属关系之间适当平衡的更深刻分歧。
欧洲国家日益转向有条件的 出生地模式,要求父母拥有合法居留身份或国籍,其子女才能获得自动国籍。 这一趋势反映了对融合移民人口,同时保持与国籍的某种领土联系的关切。 联合王国、法国、爱尔兰和葡萄牙都改革了他们的国籍法,要求父母与国家之间有某种联系,不再采用其早期法律框架所特有的无条件出生地。关于世界各地公民身份政策趋势的概述,请参考欧洲大学研究所的GLOBALCIT[F:4]。
个人的实际考虑
出生权与入籍制度之间的相互作用对于任何掌握公民身份的人来说至关重要。出生于美国、外国父母的子女自动根据 出生于美国,但也可根据父母的原籍国法律通过 血统法获得父母的国籍,可能从出生起就具有双重国籍。相反,出生于美国公民的子女,如果父母符合 移民和国籍法 所规定的具体居住要求,则出生时可通过 出生于美国,父母在国外的儿童可通过出生前居住在美国。规则则因父母一方还是双方是公民以及父母是否在子女出生前居住在美国而有所不同。
移民申请入籍时,必须意识到每个国家的要求都得到了详细和严格的执行。没有居住期限、没有语言或公民测试、或轻微的违法行为都可能拖延或破坏进程。即使是交通违规、未缴纳的税金、或长期离开该国的时间,也会影响某些司法管辖区的资格。 强烈建议法律顾问处理涉及以往犯罪历史、不同国家多重居住、父母身份文件模糊或潜在欺诈指控的复杂案件。 入籍过程中的错误后果可能十分严重,不仅包括拒绝申请,而且可能涉及基本移民违法行为的驱逐程序。
双重国籍是出生权和入籍制度相互作用日益普遍的结果,许多国家现在都明示或默示接受双重国籍,允许入籍公民保留其原有公民身份,美国、加拿大、联合王国、德国(除例外情况外)和法国都允许双重国籍,但包括日本、中国、印度、新加坡和若干中东国家在内的其他国家要求在入籍时放弃其他公民身份,考虑入籍的个人应核实其新国家是否允许双重国籍,以及其原籍国是否允许放弃双重国籍,有些国家对双重国籍公民规定了额外义务,如纳税报告要求、兵役义务或旅行限制,关于双重国籍政策的权威信息,见 CIA世界概况:公民身份。
被收养儿童在公民身份法下面临额外的考虑. 国际收养可以不同地授予公民身份,取决于收养发生在儿童出生之前还是之后,收养父母是否是公民,以及收养是否创造了相关的国家承认的合法父母-子女关系. 美国给予符合2000年"儿童公民身份法"要求的美国公民父母在国外收养的儿童自动公民身份,条件是收养是完全的和最终的. 来自不允许双重公民身份的国家收养的儿童可能会面临在保留其原始国籍和获得其养父母公民身份之间做出选择.
结论
出生和入籍获得公民身份是国家合法成员资格的两种根本不同的途径:出生权公民身份是自动的、被动的,基于出生地点或父母身份的不可改变的事实;入籍是有意的、有条件的,要求申请人积极融入,并表明其承诺;这两种制度反映了对国民成员资格的不同哲学方法:一种是将公民身份视为领土或血统固有的出生权利;另一种是通过努力和融合获得的特权。
理解这些机制不仅对于掌握自己法律地位的个人是必要的,而且对于在移徙和民族特征不断演变的世界中参与公民活动也是必不可少的。对于考虑自己公民的旅程的人来说,无论是出生时寻求了解其权利的公民,还是考虑入籍的永久居民,对如何获得并保持公民身份的基本知识,为探索日益复杂的法律环境提供了必要的明确性。关于比较公民法的进一步解读,请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