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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简要判决动议和使用这些动议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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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决判决动议是民事诉讼中最常用的决定性工具之一,它允许当事方在审判前要求法院裁决案件——或具体问题,理由是没有任何实质性事实的真正争议,而且转移当事方有权依法作出判决;如果能正确理解和部署即决判决,则可以为诉讼人和司法机构节省大量时间和资源;对于法律专业人员、法律学生和教育工作者来说,彻底了解这些动议何时和如何使用对于现代民事司法制度至关重要。
法律框架:规则56及其后代
联邦法院的简易判决主要权威是《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56条,根据规则56(a),如果movant表明在任何实质性事实方面不存在真正的争议,而且Movant有权作为法律问题作出判决,法院应作出简易判决,这种语言在最高法院几十年的先例中被解释,最显著的是1986年判决的案件的三部曲:[]]Celotex公司诉卡特特[,[Anderson诉自由游说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及Matsushita电气工业公司诉Zenith无线电公司]。
州法院有各自的对应规则56,虽然许多法院采用了与联邦规则几乎相同的语言,但其他法院在动议的时间或可考虑的证据类型方面有细微差别,从业人员必须始终核实适用的当地规则,尽管有这些差异,核心分析框架仍然一致:移动方必须证明不存在真正的事实争议,非移动方必须提出具体证据表明审判是必要的。
证明文件的西洛特斯标准
在Celotex Corp诉Catret,477 U.S.317(1986)案中,最高法院认为,移动方不必拿出证据否定对手的主张。 相反,移动方可以通过指出缺乏证据支持非移动方案件的一项基本要素来承担其负担。 一旦该证据被证明,非移动方必须提出具体事实,表明一个真正的问题,以便进行审判。 这种“转移负担”对于理解简易判决实践至关重要。
一种常见的错误是假设移动方必须总是提交肯定的证据。 根据Celotex[,被告可以仅仅通过证明原告缺乏证明索赔要素所需的证据来申请即决判决。 这样做时往往要强调发现中的漏洞或指出原告自己承认的事实。
当使用简易判决动议时
即决判决动议并非适用于每个案件;这些动议只适用于事实十分清楚以致审判只起到拖延作用的情况,这些动议一般是在发现后提出,但在最后预审会议之前提出,但第56条明确允许在任何时间――甚至在发现开始之前――提出动议,如果动议是基于一个不需要事实发展的法律问题。
发现后"闭关"
最常见的时机是在双方有合理机会进行发现之后。 到那时,双方已经交换文件、取证和询问证人。 如果对某一实质性事实没有真正的争议,即决判决是适当的。 除非摩文能够清楚地证明进一步发现是徒劳的,否则法院不愿在案件早期作出即决判决。
部分简要判决
第56条还允许部分即决判决,法院可以对某些索赔或问题作出判决,而对其他索赔或问题则留待审判,例如,在违反合同的案件中,如果合同明确无误且没有辩护,但仍需对损害进行审判,法院可以对责任问题作出即决判决,部分即决判决通过消除无可争议的问题、缩小审判范围并节省资源,简化了诉讼。
原告诉被告的简易判决
被告通常会要求即决判决,以表明原告无法证明索赔的基本要素。 相反,原告则会采取行动,以证明原告的诉求没有真正的辩护理由。 双方必须满足同样的标准:转移方承担证明不存在真正争议的初始责任,然后由不转移方承担举证的责任。
法官们往往更严格地审查原告的请求,因为原告在审判时负有最终举证责任。 被告根据[Celotex[提出的动议只要指出原告的举证失败即可成功,而原告通常必须拿出否定肯定辩护的每个要素的肯定证据。
给予即决判决的标准
做出即决判决,法院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对实质性事实不得有任何真正的争议;第二,作为法律问题,动议方必须有权获得判决;理解每一条线至关重要。
什么是"物质事实"?
事实就是“实质性的”,如果它可能影响管辖实体法下的案件结果的话。正如最高法院在[]Anderson诉自由游说团股份有限公司[,477 U.S.242(1986)[中所指出的,只有对可能影响结果的事实的争议才能排除即决判决。无关或不必要的事实纠纷是不够的。例如,在疏忽案中,被告是否驾驶超过速度限制5英里,往往很重要;被告的汽车是否是红色的。
在分析重要性时,法院会考虑索赔或辩护的要素。索赔的每个要素都将有一套必须证明的事实。如果非流动方未能就单一基本要素提出证据,而移动方表明该要素无法证明,即决判决是适当的。
何谓"基因纠纷"?
如果证据足以使合理的陪审团对不移动方作出判决,那么争议就是“真正的 ” 。 仅在诉状中提出指控或否认是不够的。 不移动方必须援引记录中与Movant证据相矛盾的具体证据,如证词、宣誓书或文件。 在[ Matsushita Electric Industry Co.诉Zenith Radio Corp.,475 U.S. 574(1986)案中,法院认为如果不移动方的证据“只是有色”或“没有重要的证明”,可以作出即决。
“真正的争议”标准往往是即决判决实践中争议最大的方面。 法院必须权衡证据,而不必作出可信度的判断或权衡证据的优势 — — 这一点留给陪审团行使。 问题只是,一个合理的事实调查者是否能够找到有利于不流动的当事方。
与其他决定性动议相比的简要判决
即决判决是解决不审判案件的几种工具之一。 了解它与其他动议有何不同有助于诉讼人员选择正确的策略。
根据第12(b)(6)条规则提出的解雇动议
以未能陈述索赔要求为由驳回的动议检验了申诉的法律充分性,它假定了所有详细陈述的事实指控的真实性,并询问即使这些事实属实,是否也使原告有权获得补救,相反,即决判决审查实际证据——而不仅仅是诉状——以了解是否存在事实纠纷,在驳回申请之后的案件在发现后仍有可能进行即决判决。
依据规则50作为法律问题作出判决
第50条动议是在审判期间或审判后提出的,而不是在审判之前。 如果缺乏法律上的充分依据,合理陪审团无法为对方找到合理陪审团,则一方可以在对方证据结束时作为法律问题提出判决。 即决判决是审前的类似,但标准基本相同:法院确定,任何合理陪审团都不能对转移方做出裁决。
一些从业人员在审判日期确定后提出"续约"即决判决动议,但较为常见的做法是在审判前提出即决判决动议,如被拒绝,则在审判时以规则第50条动议保留问题.
提出简易判决动议的程序
提出即决判决动议的程序受规则56和当地法院规则的制约。
- 准备动议和辅助备忘录:[ 动议方起草一项动议,一份法律简报,解释为何应准予简易判决,以及一份无可争议的实质性事实陈述。
- 意见: 不移动方提交答复,其中包括自己对争议事实的陈述(如果有的话)和法律备忘录. 对手必须确定具体证据,从而形成一个真正的问题,供审判.
- 反驳: 移案方可以提交答复简短,处理在反对派中提出的论据. 一些地方规则限制答复的长度.
- 口头辩论:[ 许多法院安排了对动议的审理,尽管有人在文件上决定动议,口头辩论允许律师强调关键证据和法律论据。
- 决定: 法官发布书面意见或命令,如果批准,案件(或部分案件)即予解决,如果驳回,案件即进入审判。
一个细微的一点是,不流动的一方不得仅仅依靠诉状,第56(c)条要求每一方通过援引记录中的材料来支持其断言,包括宣誓证词、证词、对询问的答复和承认,法院往往无视与先前证词相矛盾的自费宣誓证词。
战略考虑
决定是否提出即决判决动议是一个战略选择。 理由充足的动议可以导致彻底胜利或有利的和解。 然而,支持不足的动议可能会通过揭示动议的弱点和教育对手而退缩。
即决判决的好处
- [节省费用和时间:避免审判节省大量法律费用、专家费用和法庭资源。
- 危险消除: 如果获准,就不会有陪审团作出不利判决的风险.
- 有利的和解杠杆:[] 部分即决判断可以迫使对手解决剩余问题.
- 公开记录: 简易判决决定可以作为今后案件的说服权威.
风险和陷阱
- 未负重负: 如果法院拒绝动议,移动方可能会丧失可信度,不移动方会获得动力.
- 证据反对:反对者可以反对移动方证据的可采性. 如果排除关键证据,动议可能失败.
- 地方规则的违反:[ 许多法院执行严格的格式化和页数限制,不遵守可能导致拒绝.
- 不完全发现: 过早移动可能使非流动方认为,根据规则第56(d)条需要更多的发现。
有经验的诉讼人往往在法律显然与他们一致的情况下,例如在诉讼时效期满或合同明确且不存在辩护的情况下,提出早期即决判决动议。 相反,如果案件涉及争议很大的事实,则等待所有证词都得到采纳之后才是明智的。
简易判决惯例中常见的错误
即便老练的律师在处理即决判决动议时也会犯错误。
- 依据无根据的指控: 一方不能仅仅重复申诉的指控而推翻即决判决动议。 需要具体的证据。
- 面对事实陈述, 许多地方规则认为承认对方没有反驳的事实。 如果不移动的一方无视莫万特关于无可争议的事实的陈述,法院可以将这些事实视为真实。
- 提交不可受理的证据: Affidavits必须基于个人知情,必须提出审判时可以接受的事实,传闻,猜测和未经认证的文件不是适当的证据.
- 过份地陈述了这一论点: 法官们赞赏直接涉及实质性事实和法律标准的简明扼要的案情摘要。
- 忽略对方的最佳案例:成功的动议会预见和反驳对手最强的论据。 不向不移动的一方提出最有利的证据,就会导致否认。
最近的趋势和批评
即决判决已成为现代诉讼的基石,但并非没有争议. 一些学者和从业人员认为,法院过于轻易地授予即决判决,剥夺了当事人接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经验研究表明,自1986年三部曲以来,即决判决补助金的发放率大幅上升,特别是在就业歧视和公民权利案件中.
例如,联邦司法中心的一项研究 发现,地区法院对大约30-40%的提出动议的案件做出即决判决。 批评者认为,这一高比率鼓励法官过早地权衡事实,有效地充当事实的仲裁者。 即决判决的维护者认为,它防止了对无价值索赔进行浪费性审判,并促进司法效率。
另一个新出现的问题是在专利案件或集体诉讼等复杂诉讼中使用即决判决,法院越来越多地依靠即决判决来解决门槛法律问题,缩小了发现和审判的范围,然而,这些案件的程序复杂往往导致广泛的案情介绍和证据纠纷,有时导致长期的动议做法抵消了效率的提高。
结论
即决判决动议是诉讼官手中最有力的工具之一。 使用正确时,可以节省时间、降低成本和尽早解决没有事实争议的案件。 但需要认真准备:透彻理解治理法、认真收集可接受证据以及战略时机。 对学生和从业人员来说,掌握即决判决程序对于有效的民事实践至关重要。 无论考虑提出动议还是针对一项诉讼进行辩护,核心原则都保持不变 — — 注重实质性事实、满足举证责任,并始终预示对方的最佳论据。 通过这样做,你将完全有能力度过诉讼的这一关键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