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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驱逐案件中使用动议重新开启和重新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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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解程序中的动议介绍
获得移民法官、移民上诉委员会或国土安全部不利决定的个人并非无从求助,现有最有力的、程序上要求最严格的两个工具是重新提出动议和重新审议动议,这些申请为质疑驱逐、递解出境或拒绝救济的最后命令提供了法定途径,但他们在严格的最后期限、高证据标准以及不断变化的法律环境中运作,对面临驱逐的人来说,理解这些动议之间的差异、各自的要求以及每个动议的战略影响,都意味着第二次机会与最后离境命令之间的区别。
移民法院在一个财政年度处理了50多万件案件,积压案件继续增加。 重新审理和重新审议的动议不仅仅是程序性手续;它们都是实质性的法律论据,往往决定非公民是否获得他们从未有机会提出的救济。 本条对每项动议进行了全面审查,解释了时间安排规则,并深入了解律师和律师如何有效地利用这些工具来为驱逐辩护。
理解重开的动因
重新审理的动议,是指移民法院或移民事务局因新的事实、改变的情况或原裁决时尚未掌握的证据而重新审理最后命令的请求,目的不是要重新审理整个案件,而是纠正如果考虑新的信息而会有所不同的结果,该动议必须说明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词或其他书面证据作为佐证。
时间限制和例外
一般规则是,重新提出动议必须在最后行政命令的90天内提出,对向投资管理局提出的动议,90天的期限从投资管理局决定之日起算,如果在最后命令下达之后向移民法官提出动议,而未提出上诉,则从法官的命令下达之日起算,钟表开始计算。 有一些重要的例外:根据改变的国家条件重新提出动议、律师的协助无效或某些人道主义理由可能提出超过90天的期限,尽管这项动议仍然必须及时,因为必须在新情况出现后的合理时间内提出。
哪些证据是新证据?
为了在重新审理的动议上取得成功,新的证据必须是实质性的,以前没有,而且有可能改变案件的结果。法院将“实质性”界定为改变结果的证据,例如,根据国家条件的有文件记载的变化提出的新的庇护申请,或证明以前婚姻是善意的证据。证据不能仅仅是对以前提出的事实的累积或证实。此外,机动性必须表明证据是不存在的,不可能在先前的审理中发现或提出。标准是严格的,而且个人情况的变化——例如新的家庭关系——一般是不够的,除非它与补救的合格依据挂钩。
数量限制
根据长期存在的条例,非公民一般限于重开的动议和重开[1]的动议。这种“数条”是一个关键的战略考虑。提出弱小或过早的动议可能浪费单一的机会。只有当它与国土安全部联合提出,或者它属于一个狭义的例外,例如根据特殊情况撤销缺席命令的动议,律师们就请客户等待到有力的、有分案证据之后才扣动扳机时,才可能接受连续的动议。
对驱逐程序的影响
申请重新审理动议并不自动中止驱逐,除非移民法官或移民事务局明确准许暂缓,否则国土安全部可以随时执行驱逐令。因为8 CFR § 1003.2 管辖移民事务局动议,没有自动中止,因此通常需要单独提出暂停驱逐的动议。这是一个关键的战术步骤,在动议得到裁决之前,不请求中止就会导致驱逐。
理解重新审议的动议
重新审议动议要求作出复审决定的当局对法律错误作出解释,与重新审理动议不同,它不依赖新的事实,而是声称,该决定是基于对法律的不正确解释、对先例的不当适用或对关键法律论点的不理,该动议必须具体说明法律或事实的错误,必须得到适当的法律权威的支持,而是由投资管理局认为重新审议动议不是重新讨论已经被拒绝的同样问题的手段。
提交截止日期和数量限制
重新审议动议的最后期限更为严格:必须在最后命令的30天内提出,同样的限制适用,一般只允许一项这样的动议;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提出重新审议动议,除非是联合动议或属于特定管理例外,否则不能提出第二次动议;由于时间短,律师必须迅速审查决定并尽快起草动议;错过30天窗口几乎总是致命的;除非有明显的不公正或重新开放时限的明确管理依据,否则投资管理局无权接受逾期动议。
重新审议的理由
常见的理由包括:移民法官对庇护适用了错误的法律标准(例如,使用“明确的可能性”而不是“有充分理由的恐惧”),法官无视有约束力的巡回审判先例,或者裁决没有考虑法定的资格因素。 重新审议的动议也可以指出取消驱逐案中平衡股票的错误。 摩凡特应该引用裁决中据称错误的部分,并提供与该部分相矛盾的法律权威。 仅仅声称裁决结果是错误的是不够的;动议必须表明裁决是如何偏离控制法律的。
与上诉的关系
重新审议的动议不同于向移民事务局上诉。上诉必须在移民法官作出口头或书面裁决后30天内提出,并触发对记录的重新审查。另一方面,通常在上诉已经提出之后提出重新审议的动议,或者在上诉时间已过之后以替代上诉。 如果一方已经提出上诉,而移民事务局已经作出裁决,则必须在移民事务局命令发出后30天内提出重新审议移民事务局决定的动议。 许多从业人员建议,如果上诉仍然可行,提出上诉一般更好,因为上诉提供了更广泛的审查。 但是,如果上诉期限已经过,重新审议的动议可能是纠正明显法律错误的唯一可行补救办法。
重开和重新考虑动议之间的密钥差异
这些动议之间的区别不仅仅是语义上的——它推动着命令后救济的整个战略。
- 解脱基础:[] 重新开机需要新的,在开庭时没有的材料事实;重新审议需要裁决本身发生法律错误.
- 定线:[] 重新开放一般必须在90天内备案;30天内重新审议.
- 数目限制: 两者一般都限于每个动议一个,尽管对改变的国家条件、律师协助不力或联合动议有例外。
- 证据:[]重新开放必须包括证明宣誓书和文件;重新审议的重点是法律论据和引用。
- 审查标准: 投资管理局审查根据“明显错误”标准重新审理有关新证据的动议,而重新审议的动议则根据原裁决是否含有法律错误或事实加以评估。
- 对移送的影响: 两项动议都无法自动中止移送,但在提出重新审理的动议时,中止请求特别重要,因为有可能有新的证据改变结果。
理解这些差异至关重要,因为混合法律基础可能导致无效的提交。 试图重新提出但依赖没有证据的法律论据的动议几乎肯定会被拒绝;试图重新考虑但试图引入新事实的动议将因措辞不当而被拒绝。
驱逐防御的战略重要性
组合动议
在某些情况下,“动机”可能寻求重新审理和重新考虑同一决定。 在适当情况下,可以提出一个包括其他论点的单一动议:首先,裁决包含一个法律错误,其次,新的证据值得重新审理。然而,《投资法》和法院分别处理每项请求,因此,动议必须明确划分这两个问题。 例如,由于对难民定义的误解而失去庇护案件的非公民可能同时辩称法律标准被错误应用(重新考虑),新的国情证据现在显示出有充分理由的恐惧(重新开放 ) 。 提交“综合动议”既能保留论据,又能最大限度地增加获得补救的机会。
律师援助无效
提出重新审理动议的共同依据是[]律师的有效协助. 移民事务局承认移民律师无资格或疏忽代理可能违反正当程序,为了在这种申诉上取得成功,政府必须遵守[洛扎达的马特尔[、19 I&N Dec. 637(BIA 1988]的严格要求,要求:(1) 提供与律师的协议和指称无效的细节的书面证词;(2) 证明律师已被告知申诉,并有机会作出答复;(3) 证明向适当的纪律当局提出了申诉,这是一个高律师协会,但如果该律师能够证明他们受到律师不称职的损害,它可以克服时间和数量障碍。由于重新审理动议的最后期限是90天,因此一旦发现无效,就必须提出这样的动议。
改变的国家条件
如果非公民能够证明,自其听审以来,其本国的条件发生了实质性变化,而且这些变化是他们要求救济(例如庇护、拒绝驱逐或根据《禁止酷刑公约》提出的救济)的核心,他们可以随时提出重新提出动议,《国际仲裁裁决报告》强调,这种改变必须是全国性的,或至少是针对特定区域,不能是个人情况的变化,证据必须是客观的,例如人权报告、新闻报道或专家证词,在变化之后的合理时间内,仍必须提出以改变的国家条件为依据的动议,但对于政治动荡、帮派暴力或政府政策变化的案件,这种例外已变得日益重要。
司法审查和联邦法院选择
如果《国际仲裁裁决汇编》拒绝重审或重新审议动议,非公民可以向适当的美国上诉法院寻求复审。 根据《移民和国籍法》,这种复审必须在《国际仲裁裁决汇编》驳回后30天内提出。 但是,法院复审标准是高度推迟的;除非是任意的、反复无常的、滥用酌处权的或违反法律,否则将维持《国际仲裁裁决汇编》的裁决。 由于这一狭隘的标准,重审和复审动议往往更适合作为诉讼前的最后行政补救办法。 联邦法院还承认,《国际仲裁裁决汇编》不能仅仅基于程序理由拒绝重审动议。 律师们在将资金投入联邦请愿之前,应考虑案情胜诉的可能性。
存档的实际考虑
收集证据和记录工作
重新提出动议的成功取决于新证据的质量。Affidavits必须详细、宣誓和签署,他们应该解释为什么没有更早提供证据。在动议中应组织并明确引用证明文件。重新审议动议时,法律论据必须准确和充分,包括提及案件发生的巡回审理中的控制先例。这两项动议应包括封面页、目录和服务证明。许多亲自己的诉讼当事人都未能成功,因为他们不了解格式要求;最好查阅 USCIS条例,以便查阅向人口与健康调查提出的动议或向移民法院提出的动议的《国际投资管理局实务手册》。
暂缓驱逐
由于在最后命令下达后可随时提出驱逐,因此在重新提出或重新审议动议的同时,应单独提出 暂缓驱逐的动议。如果认为动议提出了实质性案情,而且有可能胜诉,则可以批准中止。中止请求必须是具体的,而不仅仅是形式语言。如果非公民被拘留,中止必须迅速提出,移民法院甚至可以在对动议作出决定之前发出临时行政中止。不请求中止是最常见的战略错误之一,而且可能导致在动议等待期间将当事人除名。
数量和例外
这一点已经指出,一方一般限于重开一项动议和重开一项动议。 联邦投资管理局不会受理第二项动议,除非它通过与人口与健康部联合提出诉讼,或者它属于一项管理例外:根据改变的国家条件重新提出动议、取消缺席令动议,或者根据律师的无效协助提出动议,满足洛扎达要求。 一些巡回法院承认了其他例外,如在联邦法院等待复审申请时提出的动议,但联邦投资管理局的条例是严格的。 在提出任何动议之前,必须确认没有用尽该数目限制。
常见的陷阱和如何避免它们
排除动议类型 试图以法律错误为由重新提出动议将因缺乏所需的新证据而失败。反之,要求重新审议事实的动议将因没有找出法律错误而被拒绝。 律师必须仔细分析决定正确途径的基本决定。
错过最后期限。90天和30天的最后期限是绝对的,只有少数例外,即使是迟到一天也可能是致命的。最好提早提交,如果有信使或电子文件,最好使用。不要只依靠邮件发送。
不要求中止。 如上所述,提出动议不会自动中止驱逐,必须单独提交书面的中止动议。如果国土安全部已经安排了驱逐,可以向移民法院或移民事务局提出紧急中止请求,如果即将驱逐,甚至向巡回法院提出紧急中止请求。
可能同时上诉。 如果上诉的30天期限尚未过,提出上诉而不是重新提出动议可能更有利,上诉引发更广泛的复审,不计一次动议限制,律师应评估在提出动议之前上诉期限是否仍然开放。
结论
重新提出和重新考虑的动议是移民辩护的不可或缺的工具,为被下令驱逐的个人提供了法定的安全网,虽然这两种程序都需要严格遵守最后期限、证据规则和人数限制,但它们提供了纠正错误或提出最后命令后新事实的唯一行政机制,成功与否取决于对条例、战略时机和精心准备动议并附具证据或法律论据的透彻理解,鉴于利害关系重大——从美国驱逐、与家人分离和可能返回危险条件——任何动议都不应未经认真考虑,而且只要有可能,由有经验的移民律师提供指导,对于不完全知情、精心设计的提交来说,利害关系太大,对于符合要求的人来说,这些动议可以是一个生命线,打开重新审议其案件和取得公正结果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