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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搜查令的程序及其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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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保护公民免遭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搜查令是执法部门在尊重这一权利的同时进行合法搜查的主要工具。 搜查令的获取过程是一个需要认真准备、宣誓声明和司法监督的法律程序。 理解这一过程不仅对法律专业人士,而且对可能要搜查的人都至关重要。 该条全面、逐步地解释了如何获得搜查令,必须满足的法律要求,以及确保搜查在宪法范围内保持合理性和有效性的保护。
搜查令是什么? 搜查令 搜查令
搜查令是由法官或地方法官签署的法院命令,授权执法人员搜查具体描述的地点——例如住宅、车辆或商业——并扣押与犯罪活动有关的物品。搜查令植根于《第四修正案》,其中规定:“人民在人身、房屋、文件和物品上享有安全的权利,不得侵犯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任何搜查令不得以宣誓或确认为根据,但不得因可能的理由签发,并特别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员或物品。”
逮捕令是对行政权力的检查:它迫使执法部门向中立司法官员证明有正当理由侵犯某人的隐私。 没有这一保障,警察可以仅仅根据怀疑或直觉进行搜查。 美国最高法院一再强调逮捕令的重要性,称其为合理搜查的“典型”例子。 康奈尔法律信息研究所[提供了第四修正案及其适用于搜查令的可获取的概况。
法律基础:可能的原因
获得搜查令的单一最重要的要求是可能的原因。 根据整个情况,在搜查地点找到犯罪证据的可能性是相当的,这一标准高于“合理怀疑”(可以作短暂的停留或搜身),但低于“合理怀疑”(需要刑事判决)。
可以通过官员的直接观察、可靠证人或线人提供的信息、物证或各种因素的组合来确定可能的原因。 例如,官员闻到汽车里的大麻并看到车内烟雾,就有可能有理由搜查车辆。 同样,如果可靠线人告诉警察,被盗电子设备存放在某个公寓,并且官员独立核实部分信息(如地址和嫌疑人的犯罪史),那么可能存在可能的原因。
在Illinois诉Gates,462 U.S.213(1983)案中,最高法院通过了评估可能原因的“情况全数”测试,这种灵活性使法官能够考虑执法官员的实际知识和信息固有的可靠性,而不是遵守僵化的规则。关键是信息必须是当前——“可靠性”可以挫败可能的原因。如果线人说他们六个月前在家中看到毒品,除非有证据表明正在进行犯罪活动,否则信息可能太老,无法支持逮捕令。
`Affidavit:为提出逮捕令而立案 '
法官签发逮捕令之前,执法人员必须出示一份书面的宣誓证词,称为宣誓书,宣誓书是申请逮捕令的支柱,必须列出足够具体的事实,以便中立法官确定是否存在可能的理由,一份简单的说“官员相信证据在房子里”的总结证词将被否决。
有效的宣誓证词通常包括:(1) 警官的背景和经验,这可能有助于确定某些意见为何重要;(2) 导致申请的调查细节;(3) 证人、线人或受害者提供的信息及其可靠性;(4) 收集的任何实物或数字证据;(5) 搜查地点和扣押物品;官员必须宣誓,如不通过法院命令保护正在进行的调查或线人身份,宣誓证词成为公共记录。
当一名助理员依赖一名保密的线人时,法官必须考虑线人的信誉和知情依据。在被称为Aguilar-Spinelli测试的前 Gates 测试中,必须先确定两个旁观。 如今,根据全面经验方法,即使线人匿名,警方对细节的证实也往往满足了可能的原因要求。 例如,如果匿名线人描述一个人的衣着和位置,而官员们则观察到这种描述匹配,那么这种证实可以支持可能的原因。
宣誓书避免虚假陈述或轻率遗漏可能破坏可能原因的事实也至关重要。 在Franks诉特拉华[,438 U.S.154(1978)案中,最高法院认为,如果宣誓书含有故意或轻率的虚假内容,被告可以质疑逮捕令的有效性。 如果成功,逮捕令可能会被废除,证据将被压制。
司法审查:守门人的作用
宣誓书一经提交,法官或地方法官即予以审查,这不是一个橡皮图案程序,法官必须独立确定是否存在可能的理由,如果法官不服,法官可以拒绝申请逮捕令或要求官员提供补充资料,法官还可以修改逮捕令的范围,例如,将一天的搜查时间限制在某一房间或排除某些种类的物品。
在一些法域,当警官在外地需要快速批准时,可以对电话电话会议或通过电视会议申请授权令. 联邦刑事诉讼法第41条允许在某些条件下有这样的"电话授权令",官员必须宣誓,法官必须记录谈话,之后必须准备并签署书面授权令.
法官还负责确保逮捕令符合我们接下来讨论的特殊性要求。 签发过于宽泛或缺乏可能理由的逮捕令的法官本人可能面临后来的批评,但更为常见的补救措施是排除审判中的证据。 司法审查的权力是对警方酌处权的严格检查。
具体要求:具体条款
第四修正案要求搜查令"特别说明搜查地点,以及要扣押的人或物品",这样就防止了一般搜查令——英国人任意搜查殖民地住宅时所用的那种搜查令. 搜查令说"搜查房舍以获取贩毒的证据"而不具体说明要什么物品或文件,将会是无效的,因为它给了军官太多的酌处权.
搜查地点必须精确地确定地点,以便警官在不猜测的情况下确定地点,地址通常足够,但如果地点是公寓楼,搜查证必须具体说明哪个单元。在[Maryland诉Garrison[,480 U.S. 79(1987]]案中,法院认为,即使警官错误地搜查了错误的公寓,描述三楼公寓的搜查证也是有效的,因为根据现有资料,描述是客观合理的。
要想扣押物品,描述必须足够具体,以便官员能够区分被扣押物品与无害财产. 允许扣押"所有文件"的搜查令过于笼统,除非与特定犯罪有关联(例如"与欺诈相关的所有金融交易记录"). 现代数字搜索构成独特的挑战:最高法院在[Riley诉加利福尼亚州[,573 U.S. 373(2014)中认为,警方一般需要搜查手机事件数据以逮捕,搜查令必须具体说明所寻求的数据类型.
获取搜索命令的过程:一步一步
程序在申请逮捕令之前很长一段时间就开始了,当执法部门怀疑某一地点存在证据时就开始了,可能来自证人面谈、监视、垃圾拉动、卧底行动或数字跟踪。 官员收集事实并仔细记录,以制作宣誓证词。 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了证据。
宣誓书一经起草,就交给检察官审查,许多警察部门都有要求检察官审查宣誓书是否具有法律充分性的规程,检察官可以建议修改,以加强可能的理由,或确保逮捕证的制作正确,宣誓书定稿后,警官(连同提议的逮捕证)交给法官或地方法官,在有些司法管辖区,警官必须亲自出庭,在另一些管辖区,他们可以以电子方式提交。
法官阅读宣誓书并提问,如果法官发现可能的理由,则逮捕令必须签字并注明日期,逮捕令必须具体说明可以执行的时间——通常在10至14天内,然后期满,许多逮捕令还包括诸如“仅限日”执行的限制,除非法官有正当理由批准夜间搜查。
如果法官拒绝签发逮捕令,除非适用例外,否则警官不能搜查,警官可以随后提交附有补充证据的经修改的宣誓证词,拒绝是罕见的,但确实会发生。 在绑架儿童或恐怖主义等高压案件中,执法部门可以依赖紧急情况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搜查,但这是例外,而不是常规。
紧急和电话许可证
联邦第41(d)(3)条允许地方法官根据电话、无线电或其他可靠电子手段传递的宣誓证词签发逮捕令,官员必须逐字阅读拟议逮捕令,然后法官记录谈话情况并签署一份副本,在时间紧要且书面宣誓书无法迅速准备时使用这一程序,虽然这比标准的书面程序不常见。
执行搜索命令
一旦签发了逮捕令,警官必须合理地执行逮捕令。 一般规则是,他们必须“敲门并宣布”他们的存在,在进入之前表明自己是警察,并表明他们的目的。这允许占领者打开大门,防止错误的进入和暴力对抗。 在 Wilson诉Arkansas [,514 U.S.927(1995)中,最高法院认为敲门和宣布规则是第四修正案合理性调查的一部分。
然而,如果执法部门表明敲门是危险的,会破坏证据,或者是徒劳的,法官可以签发“不敲门”的搜查令。 由于引人注目的悲剧,没有搜查孔口受到审查;因此,要求搜查令的官员必须提供有力的理由。 许多部门需要监督批准和具体可动人的事实,如武器的存在或将毒品冲下厕所的可能性。
在搜查期间,警官可以打开可能隐藏搜查令所列物品的集装箱,例如,如果搜查令授权扣押可卡因,警官可以搜查抽屉、衣柜和保险箱,但他们不能搜查在场的人,除非搜查令具体包括此人或有逮捕的可能理由。
白天的时间也很重要,许多司法管辖区假定白天处决(通常是上午6时至下午10时)以减少对抗和侵扰性,夜间搜查需要具体表明必要性,如果警官超出搜查令的范围,例如搜查未列入清单的单独住所单元,则可以压制任何发现的证据。
搜索后程序:库存和返回
搜查后,警员必须留下搜查证副本和任何被扣押财产的收据(库存),原始搜查证和库存清单将交还法院,这些“归还”文件是拿走的,可以让法院核实遵守情况,在一些法域,必须在几天内提交归还文件。
清单是财产所有人和辩护律师的记录,如果物品丢失或损坏,清单为投诉提供了基线,还允许法官确保逮捕令在期限内执行,如果未能归还逮捕证或将清单归档,则不利于被告的证据。
法律保护和限制
排除规则是对违反搜查令要求的主要补救办法,根据该规则,违反《第四修正案》获得的证据不能用于审判被告,该规则的目的是通过取消非法搜查的动机来阻止警察的不当行为,但最高法院已经确定了例外,最明显的是“善意”例外,在[美国诉Leon,468 U.S.897(1984)案中,法院认为,如果官员在客观上合理依赖搜查令行事后认定无效(例如,因为宣誓书缺乏可能的理由,但官员认为已经足够),证据仍可以接受。
另一个限制是站立性:只有自己第四次修正案权利遭到侵犯的人才能对搜索提出质疑。 如果你对被搜索地点的隐私没有合理的期望(例如,如果你是客人,未经许可在他人家中过夜),你很可能没有站立性。 相反,过夜的客人、房客和房主一般都有站立性。
毒树学说的成果将排除规则扩大到非法搜查获得的证据,例如因文件被压制而找到的证人,但这一学说有例外:减弱学说(非法搜查与证据之间的联系太遥远),独立来源(证据是通过未被发现的手段发现的)和不可避免的发现(警察无论如何都会通过合法手段找到证据)。
要求的例外
虽然搜查令是首选的,但第四修正案并不要求在所有情况下都这样做. 几个经妥善确定的例外允许无搜查令的搜查:(1) 同意,当一个人自愿同意时;(2) 搜查事件仅限于合法逮捕,仅限于被逮捕者的个人和立即到达的地区;(3) 紧急情况,例如急迫追捕或即将销毁证据;(4) 平庸的观点,当警官合法在场,在明显可见的情况下看到证据;(5) 汽车例外,基于车辆的机动性和对隐私的期待降低;(6) 对被扣押车辆的清查;以及(7) 边境搜查,因为第四修正案的标准降低。
理解这些例外是重要的,因为它们往往与授权程序重叠,例如,如果官员有可能的理由,但由于证据有可能被销毁而没有时间获得授权,他们可以在紧急情况下进行无授权的搜查,但政府有责任证明例外适用,一般而言,获得授权是受理的最安全途径。
结论
搜查令的获取过程是一个精心安排的法律机制,旨在平衡执法的有效性和个人隐私权。 从初步确定可能的理由到起草宣誓书、司法审查和执行,每一步骤都强化了宪法关于搜查是合理的要求。 警察和公民都从这些规则中受益:警官相信他们的证据能够经受法律质疑,公民们得到保证,他们的住宅和物品不会受到任意的侵扰。
最高法院[]Illinois诉Gates[,Katz诉美国(确立了对隐私标准的合理期望)和[Riley诉加利福尼亚[]]是基本案文,《联邦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了搜查令的联邦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