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在移民执法中搜查和扣押的范围

搜查和扣押法与移民执法的交叉点是宪法判例中争议最大的领域之一,虽然《第四修正案》一般都禁止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但移民当局在一种独特的法律框架下运作,在实践中修改了这些保护,该条全面审查了移民案件中搜查和扣押的法律理论、法律规定和所涉实际问题,为法律从业人员、律师和移民系统导航人员提供了基本指导。

法律环境的形成是政府对于执行移民法的兴趣与公民和非公民的宪法权利之间的紧张关系。 在过去几十年里,法院制定了一套判例法,规定移民官员何时以及如何搜查人员、车辆、住宅和电子设备。 理解这些规则至关重要,因为非法搜查获得的证据可以在驱逐程序中被压制,从而影响涉及拘留、驱逐和获得救济资格的案件的结果。

宪法基础和《第四修正案》对非公民的适用

第四修正案规定: " 人民在人身、房屋、证件和效果方面不受不合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应受到侵犯,而且不得签发逮捕证,但如有正当理由. " 案文并不限制对公民的保护,最高法院长期以来认为第四修正案适用于美国境内所有人,而不论移民身份如何,在[美国诉Verdugo-Urquidez[(1990)案中,法院区分了第四修正案在美国境内的申请和对与该国没有自愿联系的非公民,但对于在美国实际存在的公民——包括无证件移民——适用第四修正案的保护。

然而,移民执法受到一些法规和规章的例外,允许在特定情况下无逮捕证甚至无正当理由进行搜查,《移民和国籍法》授权移民官员在某些条件下无逮捕证地进行讯问、逮捕和搜查,例如,根据《美国法典》第8编第1224节,官员可以讯问任何被认为外国人的在美国居留或居留的权利,这一权力与司法先例相结合,形成了一种复杂的允许搜查活动。

修改第四修正案保护的关键例外

边界搜索例外

移民执法中搜查令要求的最重要例外之一是边境搜查原则,在国际边界及其功能等同的机场(如有国际航班的机场),政府拥有在没有搜查令、可能的理由甚至合理怀疑的情况下进行搜查的全权,理由是君主有权通过检查入境人员和财产来保护其领土完整,例行的边境搜查——包括破解、行李检查和车辆搜查——不要求个别怀疑,这一权力扩大到电子设备的搜查,尽管法院越来越多地要求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怀疑来对数字内容进行法医检查,最高法院在美国诉弗洛雷斯-蒙塔诺[FLUFLAST:1](2004年)一案中裁定,政府可以毫无怀疑地搜查边境车辆,这项原则已扩大到搜查旅客携带的个人财产。

移民检查站和流动巡逻

移民检查站是另一种与普通《第四修正案》判例不同的搜查和扣押规则。 最高法院在[]美国诉Martinez-Fuerte[(1976年)案中维护了旨在拦截非法外国人的常设内部检查站的合宪性,认为政府为了阻止无证移民流动,在个别怀疑的情况下,可以进行最少的短暂的侵入。 在这样的检查站,官员可以询问乘客的公民身份和对车辆进行目视检查,但他们一般不能在没有同意或可能的理由的情况下搜查车辆。 移动边境附近的边境巡逻人员必须遵守不同的标准:他们只有在有理由怀疑车辆中含有非法在美国的人员时才能拦下车辆。 这一标准需要具体、有道理的事实,而不仅仅是直觉的事实。

同意搜索

与普通刑事调查一样,自愿同意为移民官员提供了在没有逮捕证或可能理由的情况下进行搜查的有力工具,但是,政府有责任证明同意是自由和自愿的,而不是因遭遇情况而被迫的,如有多名官员在场、展示武器、使用威胁性语言或拘留超出最初拦截范围等因素可能使同意无效,非公民可能特别容易受到认为的胁迫,因为语言障碍、害怕报告或不了解其权利,法律工作者应审查任何据称基于同意的搜查,特别是在个人没有明确被告知有权拒绝的情况下。

紧急情况和可能的原因

如果存在紧急情况,例如急于追捕逃离的嫌疑人、立即销毁证据或对公共安全构成直接威胁,移民官员也可进行无证搜查。此外,根据移民归化局,移民官员如果有正当理由认为该人违反了移民法,可进行无证逮捕。在这方面,可能原因的标准要求具体事实,使合理官员断定此人没有合法身份。仅以种族貌相或无根据假设为依据的逮捕是违宪的。

非法搜查和扣押的补救办法

禁止驱逐程序中的动议

排除规则禁止接受违反《第四修正案》获得的证据,该规则适用于移民法院,但其适用范围比刑事诉讼更为有限。在[INS诉Lopez-Mendoza[(1984年)]中,最高法院认为,排除规则一般不适用于民事驱逐程序,但为从事严重、蓄意或普遍侵犯《第四修正案》权利行为的官员规定了例外。初级法院后来处理了这一例外的范围问题。因此,面临驱逐的个人可以提出压制证据的动议,但负担沉重:他们必须表明证据是通过蓄意违反宪法行为获得的,从而震撼了良心或通过系统滥用程序获得的。

尽管排除性规则在移民法院的适用性很窄,但在某些情况下压制性动议仍然是可行的战略,例如,如果搜查是基于种族或族裔,没有任何个别的怀疑,或者如果官员对个人进行身体虐待或威胁,则法院更有可能给予压制;此外,有些巡回法庭承认,对于违反条例或法规获得的证据,即使《第四修正案》的要求没有成功,也有一个更广泛的排除性规则;从业人员应认真记录搜查事实,并查明具体官员或机构的任何不当行为模式。

有毒树的水果和衍生证据

即使非法搜查的直接物证被排除在外,政府仍可使用衍生证据——最初非法获得的信息——除非非法行为与证据之间的联系被削弱。 有毒树学说的成果适用于某些移民情况,但再次是,洛佩斯-门多萨[框架限制了其范围。 例如,如果非法逮捕导致非法存在,那么如果逮捕是公然违反《第四修正案》,那么承认就可能被压制。 但是,如果通过合法手段不可避免地发现证据,或者如果个人的自愿行为打破了因果关系链,那么就可能无法进行镇压。

诉讼和民事诉讼

联邦移民官员侵犯《第四修正案》权利的个人也可通过 Bivens诉讼寻求民事补救,允许对联邦官员就违反宪法的行为提起诉讼。 Bivens诉讼在刑事执法中更为常见,但这类诉讼适用于移民执法。然而,最高法院最近缩小了在新的情况下提供Bivens补救的可能性。原告必须证明不存在替代补救,而且有特殊因素律师反对延长补救。鉴于这些诉讼的复杂性,这些诉讼通常与其他诉讼,例如违反《行政程序法》或《联邦侵权诉讼法》的情况一并提交。

对个人和律师的实际影响

筹备与移民官员的会晤

了解搜查和扣押规则,使个人在与移民官员会面时能够有效维护自己的权利,例如在边境或检查站,个人可以选择保持沉默或拒绝同意进行例行检查以外的搜查,移民官员一般需要司法许可或紧急情况才能进入和搜查,除非移民官员根据移民归化局有同意或法定授权,例如人口与健康调查局签发的有效行政许可,但是,行政许可不是司法许可;他们不准许未经同意进入住宅,如果个人不同意搜查,应明确表示反对搜查,他们不应进行身体抵抗,但他们可以记录遭遇情况,以后可以对任何非法行为提出质疑。

法律代表的作用

移民律师在识别和诉讼搜查和扣押问题上起着关键作用。 由于压制动议细微,往往需要显示恶劣的不当行为,律师必须收集所有现有证据,包括尸体摄像头、证人证词和官员行为记录。 他们也应该研究移民法院所开庭的巡回法庭的法律,因为排除规则的标准不同。 律师还可以与ICE律师谈判,在证据被玷污时驳回或减少指控,或者他们可以向国土安全部的公民权利和公民自由办公室提出行政申诉,以便迅速进行内部调查。

最近的发展和变化中的法律标准

法律格局继续演变,近年来,法院处理了边境电子设备的搜索、面部识别技术以及移民执法中使用非传统来源(如社交媒体)的数据等问题,例如,在[美国诉Ickes[(2018年)一案中,第四巡回法庭认为,政府未经合理怀疑,不得在边境对数字设备进行法证搜索,最高法院尚未充分澄清边境数字搜索的标准,但下级法院却越来越多地要求至少是可人知的事实,此外,监视技术的扩大,如牌照机、无人机和生物鉴别数据库等,提出了刚刚开始得到裁定的新的第四项修正案问题。

移民倡导者还以歧视为由对边境附近使用检查站和巡逻提出质疑,认为官员过分地基于种族或民族血统拦截和搜查个人,虽然法院一般都拒绝根据Martinez-Fuerte[对检查站进行系统质疑,但如果原告个人能够证明某一次拦截是出于种族动机而不是合理的怀疑,则原告个人仍然可以胜诉,司法部承认对种族貌相的限制,但执法仍然不一致。

结论

移民案件中搜查和扣押所涉法律问题影响深远,影响到证据的可采性、移送程序的可行性以及基本权利的保护。虽然移民官员在某些公认的例外下享有更广泛的搜查权,特别是在边境和检查站,但《第四修正案》的核心保护仍然适用。个人及其律师必须保持警惕,查明非法搜查并酌情采取镇压措施。随着技术和执法战略的发展,法院将继续确定移民背景下允许搜查和扣押的界限。理解这些动态对于任何参与移民制度或受其影响的人来说至关重要。

进一步阅读,请参看 移民权利问题咨询处指南 康奈尔法律信息研究所对第四修正案的概述。 此外, 移民法律机构概况介绍提供了法定背景,最近移民审查执行办公室的决定[提供了对驱逐程序中如何处理镇压动议的见解。 最后,美国移民理事会的执行资源提供了对移民执法中搜查和扣押的当前趋势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