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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不合作证人的法律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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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证人不合作的根源
调查其背后动机的律师更有能力制定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
- 证人可能会担心身体伤害、社会排斥或经济影响。 在团伙、家庭暴力或有组织犯罪案件中,这种情况尤其严重。 恐惧可能蔓延到家庭成员,使证人感到被困。
- 个人关系 — — 身为一方朋友、亲戚或雇员的证人往往与分裂的忠诚斗争。 他们可以将事实或编造借口作为避免证明自己所关心的人的借口。 配偶特权或家庭伴侣保护可能使动态更加复杂。
- 害怕自我指责 — — 即使获得豁免权,证人也可能担心其证词会被用来为各自不同的事项立案。 了解豁免权的限度并能够向证人明确解释这些限制至关重要。
- ” 偏见或偏见 – 证人可以对一方、法律制度或执法持有强烈观点。 敌对性表现为选择性记忆、断然拒绝出现或帮助一方的肯定努力。
- ” 缺乏便利和成本 – 失去工作、安排托儿或到法庭旅行会给合作带来负担。 一些证人觉得系统不重视他们的时间,导致被动抵抗。
- 心理健康或认知挑战 – 焦虑、创伤后精神紧张症、智力残疾或语言障碍可能使法庭环境变得不堪重负。 这些证人需要住宿而不是强迫。 及早识别这些挑战可以防止庭上出现故障。
承认哪些因素起作用,法律小组就可以调整对策,无论是通过提供保护措施、获得证人证、还是简单地以更支持的方式解释程序。 对根本原因的主动诊断往往将有效的宣传与徒劳的对抗分开。
鼓励合作的预审战略
通过分包车强迫出席
最直接的工具是有效的传票。 根据《联邦刑事诉讼法》第17条(以及类似的州规则 ) , 传票命令证人出庭作证。 故意不服从可能导致藐视法庭制裁,包括罚款或监禁。 但是,如果证人已经对法律后果漠不关心,或认为法律后果已经超出法庭的能力,那么藐视法庭的威胁往往效果不大。 从业人员应将传票与个人服务联系起来,并明确告知证人的义务和无视这些义务的可能惩罚。
即使在服役后仍拒绝作证的证人,法官可在证明证人的证词是实质性的,而且通过传票保证证人出庭可能不可行的情况下发出实质性证人令状。 这一审前拘留权是强有力的,但必须谨慎使用,并尊重证人的自由利益。辩护律师应准备在存在限制性较小的替代办法时对实质性证人令状提出质疑。
给予豁免
当证人援引第五修正案反对自证其罪的权利时,控方可以请求给予豁免。
- ”使用和衍生使用豁免权 — — 禁止政府在针对证人的刑事案件中使用证人的强制证词或任何证据。 这是最常见的形式,一般都足以迫使证人作证。
- ” 交易豁免 — — 更广泛的保护,禁止对与证词相关的任何犯罪进行起诉。 这比较罕见,需要更多的谈判,通常只供大规模调查中高价值合作者使用。
豁免是一种强制手段,因为它取消了拒绝作证的法律依据。 一旦给予豁免,证人必须如实作证;任何虚假陈述都可能导致伪证指控。 辩护律师应当意识到,豁免不能保护不因先前前后不一致的陈述而遭到弹劾,证人的信誉仍然可以受到攻击。
证人保护和支助
对于害怕报复的证人,执法机构可以提供保护措施,如迁移、身份变更或短期安全细节。 美国元帅服务证人安全方案[是最为知名的例子,但国家和地方方案也存在。 这些方案对证人规定了严格的义务,包括承诺作证和切断与危险同伙的联系。
即便在不需要充分安全的情况下,提供与被告分开的等候区、允许通过闭路电视作证(在有限的情况下)或让受害人律师在场也可以减少焦虑。 律师们应该尽早探索这些便利条件,并准备在必要时提出保护令动议。
预审面谈和交存
彻底的审前面谈可以揭示证人的担忧,并让律师能够判断合作的可能性。 如果证人由律师代理,面谈必须合乎道德,尊重被代表的当事方的界限。 当证人拒绝自愿发言时,对方可以采取行动,根据适用的民事或刑事程序规则强迫作证。 如果证人在审判时改变证词,证词记录可以用于弹劾,如果证人无法出庭,则用作实质性证据。
实用通信和通讯大楼
资深诉讼人员明白,并非所有不合作都是恶意的,有些证人只是受到法律程序的恐吓。花时间解释法庭布局、参与者的角色和证词的流传可以减少焦虑。使用清晰、无语言和承认证人牺牲时间和舒适,可以将不情愿的证人变成一个可靠的证人。简单的姿态——比如在法院附近安排一个停车位,或者允许证人通过安全的门进入——可以解决仅传票可能不会发生的阻力。
处理不合作证人的法庭策略
与先前不一致的语句相同的弹劾
当证人作证时,如果与先前的陈述(例如证词、警方证词或宣誓宣誓证词)相反,律师可以弹劾证人。根据联邦证据规则613,证人必须有机会解释或否认先前的陈述。然后,陪审团可以评估哪种说法更可信。有效的弹劾往往需要精心准备:了解先前的陈述的细节,并准备在屏幕上大声宣读或显示文件。其目的不仅仅是要抓住证人,而是要表明一种逃避的模式,破坏他们的全部证词。
交叉审查中的主要问题
诘问允许提出主要的问题——即那些提出答案的问题。一个熟练的诘问者可以控制一个敌对证人,提出一系列狭义的问题,这些问题没有留下多少逃避的余地。例如,“你在下午3点与被告通电话,对吗?”而不是“你何时与被告通电话?”这种手法使证人不能提供胡言乱语或回避的叙述。当证人明显敌视时,律师可以要求法官宣布证人为敌对,并允许直接询问问题。
传唤一个惊喜证人或使用专家证词
如果关键证人在最后一刻不合作,律师可能需要依赖其他证据。 专家证人有时可以填补空白。 例如,法医心理学家可以解释证人的恐惧为何真实存在并影响召回,或者行为模式专家可以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常见行为,而他们又会重新提出。 此外,律师可以用记录其先前陈述的文件或录音来提醒证人。
请求作出惩罚性说明
当证人拒绝回答一个适当的问题时,可以要求法官指示陪审团,证人的沉默可以被视为(在民事案件中)所声称事项真相的证据,或者他们可以作出不利的推断(在刑事案件中,受宪法限制),法官还可以在陪审团在场时以藐视证人的威胁,这可能会影响证人遵守裁决。律师应当仔细考虑,请求指示是否会突出证人的拒绝或减轻其影响。
刷新和呈现录制的回忆
根据《联邦证据规则》第612条,律师可以向证人出示一份在作证时回忆起来的文件,如果证人仍然无法回忆,律师可以根据第803条第5款将该文件作为记录回忆,但前提是证人一旦知道事实,文件准确地反映了这一认识,如果证人真的忘记了——或者谎称忘记了——关键事件,则这是一个强有力的工具。
道德界限和法律限制
尽管存在强有力的措施,但律师不能跨越某些界限。 美国律师协会的规则示范规则3.4禁止律师“咨询或协助证人作虚假证言”或“暗示证人 ” 。 构成恐吓的正是事实的“具体 ” : 以毫无根据的刑事起诉或经济伤害威胁证人是明令禁止的。
此外,Braddy原则要求检察官披露开脱罪责的证据,包括证人不可靠的证据。如果检察官知道证人是在允诺宽大处理下合作或有不诚实的历史,则必须将这一信息交给辩方,否则会造成审判无效或推翻。辩护律师必须保持警惕,要求提供这一信息,如果检方不愿意,则必须采取行动强制。
辩护律师在Nix诉Whiteside(425 U.S.157(1976))案中也负有义务,他们不能潜伏作伪证或鼓励证人逃跑,如果委托人证人打算作虚假作证,律师必须设法撤回,或者在无法撤回的情况下,采取步骤防止作伪证,这可包括向法庭披露意图欺诈,在这些情况中,必须谨慎判断如何平衡狂热的主张和道德廉洁。
弱势证人的特殊考虑
儿童、性攻击受害者和智力残疾证人需要额外的保障,许多司法管辖区允许使用支持人(例如儿童心理学家或受害者律师)在作证期间坐在证人附近,在州和联邦法院治疗犬越来越常见,以帮助年轻或受创伤的证人在作证时感到安全。
在某些条件下,允许闭路电视证词以保护证人免受被告的侵害,条件是被告的对抗条款权利没有受到侵犯(见[] Maryland诉Craig[,497 U.S. 836(1990)],寻求这种便利的律师必须作出具体事实,表明如果强迫证人在被告在场的情况下作证,证人将遭受严重的精神痛苦。
对于家庭暴力受害人来说,“重新指控”是常见的。即使受害人拒绝作证,检察官也可能需要依赖激动的言论、911电话或医疗记录。对妇女的暴力问题办公室规定了处理这些案件的准则,而不会给受害人造成再创伤。理解虐待关系中的权力和控制权的动态有助于律师预期证人何时可以重新作证和准备其他证据。
记录不合作
证人虽有合法命令却拒绝作证,律师必须保留上诉错误,包括让证人宣誓出庭、提出实质性问题、允许证人援引特权或拒绝回答,法官应就证人的拒绝和预期证词的重要性作出明确裁定。
律师应在陪审团在场之外,说明证人如果作证会说的话,可以通过一份宣誓书、一份摘要或律师的证言来完成,如果没有完整的记录,上诉法院就没有根据认定偏见,这个问题就会被放弃。
在民事案件中,证人拒绝作证可能导致制裁,包括驳回当事方的诉状或不利的推断指示,律师应迅速采取行动,采取适当制裁,并记录所有确保遵守的企图,包括送达传票、给予豁免和法院命令。
大陪审团和审判后考虑
在案件审理的早期阶段,大陪审团诉讼期间,不合作经常出现. 大陪审团证人有权在房间外聘请律师,但可能被迫在豁免下作证. 如果证人拒绝大陪审团传票,检察官可以向地区法院寻求藐视命令. 民事藐视的监禁可以持续到大陪审团任期,为遵守规定提供了强大的激励.
审判后,逃逸或退庭的证人可能因妨碍司法、作伪证或藐视法庭而受到起诉,律师应当与执法部门协调,确保证人的恐吓或报复行为分别受到调查和指控,对证人篡改的定罪本身可以用来在以后的诉讼中弹劾证人。
最后,律师应考虑证人的不合作是否值得继续或审判无效,如果证人的证词对辩护或起诉至关重要,而且尽管作出了辛勤努力,证人仍无法出庭,法院可准许继续给予时间,以保全证人或找到其他证据。
结论
与不合作的证人打交道很少是直截了当的,但法律制度提供了一整套工具,从执行传票到豁免授权到弹劾。 关键在于尽早查明证人的担忧、战略性地利用预审机制以及严格遵守道德界限。 准备彻底抵抗、收集事先证词和理解证人心理环境的律师们更有可能将不愿作证的证人变成可信、令人信服的证据来源。 通过平衡尊重证人权利的法律权威,真相仍然可以出现,正义可以伸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