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美国法律规定的非居民外国人地位

为了评估破产资格,首先必须了解美国移民和税法如何定义非居民外国人。 国内税收局(IRS)将非居民外国人归类为非美国公民,且不符合实质性存在测试。 这一测试要求本年度在美国至少存在31天,三年滚动期间为183天,计算法是将本年度所有天数、前一年三分之一和前一年六分之一计算在内。

然而,一个人在保留非居民外国移民身份的同时,仍可能达到国税局的大量存在标准,而为了破产的目的,法院则从更广泛的角度审视居留和户籍问题,非居民外国人可能拥有相当大的财务联系——拥有房地产、经营企业、持有美国银行账户或赚取国内收入,同时在国外维持主要住所,这些联系造成美国债务或使个人面临债权人行为,使破产救济成为一项相关的选择。

《破产法》没有区分公民和非公民,任何“个人”包括任何国籍的个人,只要符合管辖权和资格要求,都可以提出申请,这意味着非居民外国人可以寻求破产救济,但对其地位所特有的实际障碍需要认真规划。

破产法典框架:非居民外国人可使用的章节

在美国对个人的破产救济一般属于第七章或第十三章的范围,每一章的目的不同,并载有影响非居民外国人的不同要求。

第7章 清算

第七章解除了大部分无担保债务(信用卡、医疗账单、个人贷款),以换取受托人出售债务人的非免责资产。 要想符合条件,债务人必须通过经济情况测试,将申报前六个月的平均月收入与所在国家的中位收入进行比较。 外国收入相当高的非居民外国人可能超过这一门槛,除非他们证明特殊情况,否则他们没有资格获得第七章。

即使符合资格,非居民外国人也必须承认,位于国外的非免责资产可能更难于被托管人获取,但必须披露这些资产。 不列出外国资产可能被拒绝解除甚至欺诈性收费。 此外,国家豁免保护某些财产免于清算通常需要最低居住期。 从未在美国任何州居住的非居民外国人可能仅限于《破产法》第522条规定的联邦豁免,后者对住宅、车辆和个人财产的上限较低。

第13章 偿还计划

第13章允许有固定收入的个人提出3至5年的偿还计划,没有进行清算;债务人在向受托人付款时保留所有财产;非居民外国人,如果赚取美国来源的收入,或在美国有企业,可以利用第13章追赶抵押贷款欠款,偿还欠税债务,或偿还债权人长期拖欠债务。法院认为全球收入和资产是确定计划可行性的最好办法。如果债务人想保留美国房地产或其他资产,否则将在第7章中出售。

然而,第13章要求债务人有足够的收入为计划提供资金,完全依靠外国收入的非居民外国人可能难以证明能够持续付款,特别是在货币波动或转移限制干预的情况下,债务人还必须在解除债务之前完成财务管理课程。

管辖要求:建立美国联系

美国破产法院从28 U.S.C.第1334节中获得管辖权,该节赋予了对第11章下的案件的管辖权,法院对债务人行使管辖权,债务人必须拥有住所、住所、营业地或财产,而对于不在美国居住、拥有房地产或在某一地区维持银行账户的非居民外国人来说,通常就足够了,如果债务人在任何地区没有有形资产,则案件可以因缺乏管辖权而驳回。

债务人一旦建立了管辖权,就必须在其财产、企业或主要资产所在地地区进行备案。 如果债务人在不同州拥有多个财产,他们可以选择一个地区,但必须确保根据《美国法典》第28编第1408条确定地点正确。 律师可以帮助根据当地免责法、法院程序和受托人惯例确定最有利的地区。

即便拥有适当的管辖权,除非法院允许,非居民外国人也必须亲自出席债权人会议(341次会议 ) 。 前往美国参加听证会通常是强制性的,不出席也会导致解雇。 签证限制或旅行禁令可能使出席复杂化,因此,未来的规划至关重要。

非居民外国人破产诉讼中的独特挑战

豁免和资产保护限制

各州都制定了自己的破产豁免规则,大多数州要求债务人在申请豁免前至少在该州居住730天,如果非居民外国人在该期间没有在美国居住,他们必须使用联邦豁免(或730天期限前180天大部分时间的豁免)——往往不切实际。 联邦豁免有严格的上限:例如,相对于许多提供无限保护的州,只有27,900美元(2024年数字)的住宅豁免。 这一限制可能使宝贵的房地产面临清算风险。

为了保护资产,债务人可能需要在提交申请前考虑将资产分为免责类别(例如,将现金转换为免责退休账户或在允许的情况下使用住房补贴),但受托人可以将任何意在阻碍、拖延或欺诈债权人的此类转移作为欺诈性转移加以撤销,与律师合作在法律范围内规划资产保护至关重要。

债务的免除:国内外债务

美国破产清偿适用于债务人所欠的债务,而不论债权人或债务来自美国还是国外。理论上,美国破产法院的解除债务令禁止所有债权人,包括外国债权人采取行动收取解除的债务。实际上,跨国界强制执行是有限的。另一国的债权人可能无视美国解除债务并根据当地法律追索债务。然后债务人需要在该外国法域寻求美国解除债务的承认,这取决于当地法律和礼让原则。

某些债务被排除在外:大多数学生贷款(除非证明存在不必要的困难 ) 、 最近的所得税、子女抚养费、赡养费、欺诈债务(包括逃税)以及一些罚款和处罚。 面临巨额外国纳税义务或非美国机构学生贷款的非居民外国人应当核实这些债务是否根据美国法律可以解除。 外国学生贷款往往被视为不可解除债务,因为它们属于“学生贷款”例外,或者法院可能无权管辖不受美国管辖的外国贷款人。

自动停留及其国际影响

自动中止一旦提交,就立即停止在美国的大部分征收诉讼,包括诉讼、工资扣押和取消对美国财产的赎回权。 但是,中止并不自动延伸到外国法域。 债务人母国的法院可能选择尊重美国中止作为礼让事项,但并不承担义务。 对于外国资产(例如西班牙的租赁财产、巴西的诉讼),非居民外国人可能需要在该国启动平行程序或依赖国际破产条约。

《破产法》第15章规定了美国承认外国破产程序的机制,如果非居民外国人在另一国有未决破产案件,他们可以根据第15章向美国法院提出请求,要求获得承认和自动在美国居留,反之,如果非居民外国人申请美国破产,并希望中止在国外适用,他们可能需要根据该国的跨国界破产规则寻求外国管辖权对美国案件的承认。

备案的战略考虑

移民后果和风险

破产法本身不是驱逐或不受理的理由,但是,导致破产的基本情况会造成问题,例如,由于故意逃避而未偿还的大量欠税债务可能导致涉及道德败坏(欺诈)的犯罪的认定,如果欺诈得到证实,解除债务可能会引发不利的移民后果,此外,在破产时间表中不披露资产或提供虚假信息可能构成伪证,而这种犯罪会影响签证申请和绿卡资格。

申请签证或调整身份时,申请人必须经常披露破产情况。 美国公民和移民服务局(USCIS)可能认为最近的破产是“金融稳定”评估中的一个负面因素,尽管单是破产就很少导致拒绝。 在申请前,应当征求有经验的移民律师的意见,以评估与债务人移民身份相关的任何具体风险。

债务免除的税务影响

一般来说,当债务被免除或解除时,被取消的数额被国税局视为应纳税收入,但是,根据IRC第108(a)(1)(A)条,破产解除被明确排除在该规则之外。 在美国申请破产的非居民外国人受美国税收法的管辖,如果他们也负有外国税收义务,其相互作用可能很复杂。 例如,如果外国债权人在国外追讨税款并最终解除外债,则解除破产可能不符合美国破产排除条件,并可能在美国或国外创造应纳税收入。 咨询具有跨国经验的税务专业人员至关重要。

第15章:协调全球救济

对于在多国拥有大量资产和债务的非居民外国人,第15章提供了一种简化的办法,根据第15章, " 外国代表 " 请求美国破产法院承认外国破产程序,法院一旦承认,就自动准许在美国适用中止,并可能协助追回资产和法院之间的协调,如果债务人已经在本国提出破产申请,并想阻止美国债权人扣押资产,则特别有用,反之,如果债务人先提出美国破产申请,他们以后可能通过相当于第15章的外国法院寻求承认。

备案前的实际步骤

非居民外国人在签署破产申请书前应先采取这些行动:

  • 保留双重经验律师: 聘请一名破产律师,经常与非美国客户合作,并聘请一名熟悉刑事和财务理由的单独移民律师,以不受理.
  • 准备完整的全球库存: 列出全世界所有资产、债务、收入流和金融账户。使用债务人从事信贷活动的每个国家最近提出的信贷报告。该库存推动豁免规划、受托人合作和放行分析。
  • 审查税收合规历史:确保所有所需的美国和外国纳税申报表都已备案. 未备案的申报表可以阻止税收债务的清偿,并可能触发IRS的执行.
  • 签证和旅行计划:[ 确认有能力前往美国参加341次会议和任何法院听证会. 如果债务人有待办签证申请或身份调整,在可行的情况下考虑推迟破产,直到移民事项结束.
  • 评估每一章的利弊: 对于想要保留美国财产和有收入的债务人,第13章往往效果更好。 对于美国资产很少和无担保债务沉重的债务人,第7章可能更为简单。以经济情况测试为起点。

结论

外国侨民在美国有申请破产的法律权利,但这一过程要求谨慎地航行居住、管辖权、豁免限制和跨国界执法。《破产法》并不禁止非公民获得救济,但实际上却禁止他们获得有限的国家豁免、执行自动居留国外的困难和潜在的移民问题——需要战略规划。通过聘请在破产和国际法两方面都有经验的律师,全面绘制财务图,将第15章视为一种协调工具,非外国侨民可以实现有意义的债务减免,同时尽量减少不利影响。为了进一步阅读,请查阅[ U.S.法院破产基本情况、IRS大量存在测试[和《贸易法委员会跨国界破产示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