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配偶和家庭伴侣的地產诉讼在遗嘱和信托法方面提出了一些最有感情和最复杂的挑战。 當一個被愛的人死了,幸存的伴侣必須遵循的不只是他們的悲痛,而且包括可能或可能不保護其经济利益的法律制度。 了解特定的权利、法定保护和共同的陷阱对于任何卷入這種爭議的人,无论是作为当事方、律師或地產策劃人,都是至关重要的。 這篇文章深入地研究了法律背景、共同的衝突以及保护配偶和家庭伴侣在地產诉讼中的權利的实用策略。

配偶和家庭伙伴法律框架

不同司法管辖区的未亡配偶和同居伙伴的合法權利相差很大,但某些基本原则被广泛公認。對已婚配偶而言,法律通常提供有力的保护,防止配偶完全失去繼承權。這些保護源于公共政策,它支持未亡配偶的经济保障,而后者通常被推定為為婚姻產業的保養人。而家庭伴侣則占据更不穩定的地位。他們的权利取决于婚姻是否正式登记、得到州法律的承认,或者司法管辖区是否承认普通法婚姻或量子美魯伊特等公平理論。

美國的地產法主要是州法,因此配偶和家庭伴侣的权利在各州之间可能有很大差异。 例如,共有财产州(如加州、德克薩斯和華盛頓)把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资产视为共同所有,使未亡配偶自动享有一半的权益。 相比之下,英美法州提供生還配偶在因亡夫的遗嘱而失去继承权的情况下可以要求的選定份额,除非州专门把此类权利延伸至已登记的家庭伴侣或根据Obergeffell诉Hodges 結婚的同性配偶。

也有必要注意到這些法律的進步性。 非传统家庭结构的日益認同促使許多州更新了他們的成員。 有些司法管辖区,如加州和華盛頓,現在授予了已登记的家庭伴侣几乎所有的婚姻配偶相同的权利,包括繼承權和選任權。其他法律界人士,尤其是南部和中西部的人們,提供的保护也很少。法律界人士必須遵守州內的成員和案例法,以准确告知客戶。

配偶在地产诉讼中的权益

配偶享受一系列的成文法和普通法保護,以确保他們得到已故配偶的遗产的公平部分。 这些权利常常是自動产生的,但如果死者试图通过遗嘱、信任或其他地產計劃而逃避,在诉讼中可能需要申請。

以動式分享權

選取份额是未亡配偶可使用的最有力工具之一。在大多普通法中,遺囑中漏掉或留下少于法定份额的配偶可以選擇强制分享,通常是三分之一至一半的遺產。 選取份额也适用于遗嘱,有些州也适用于某些非遺產。選取份额旨在防止有意剥夺继承权,但也可能因疏忽而触发。 然而,配偶通常必须在严格的期限內—— 通常是在死亡日期的9個月內—— 選擇,或取消此权利。

選取股權的訴求通常會以资产估值、财产分類為單身或婚姻、配偶是否在有效的婚前協定中放棄了權利為中心。 例如,如果死者在死前不久將重要资产轉至可收回的生產信托,幸存配偶可能會認為這些资产應包含在選取股權的計算中。 法院在這些轉換是否可以「封存」的问题上各有不同,但很多州都采用了包括此類轉換的「租產」概念。

社區物權

婚姻被視為經濟合夥人。婚姻中獲得的資產(除禮物和遺產外)被推定為夫妻双方平等擁有的共有財產。死亡時,幸存的配偶自動擁有所有共有財產的一半,而死者的半數依其意志或無遗嘱而流逝。這個制度往往可以消除選任股權的要求,因为共有利益已經受到法律的保护。

共有财产國家的爭議常常是因资产特征(资产是分立的还是共有的)和婚姻存续期共有财产的管理而起,例如,如果一方配偶使用单独的基金改善共有财产,另一方配偶可以要求偿还,另外,如果死者未经配偶同意而把共有财产转让给第三方,幸存配偶可以以无效身份向转让提出抗議。

住宅和免予侵犯财产权

許多州都為未亡配偶的基本生活需求提供了附加保護。 家庭住所豁免讓配偶在家庭住所中生活一段時間,甚至完全享受,免去债权人的债权。 免費財產津贴可能还包括一定的現金、個人財產和家庭用品。 这些权利常常独立于選取的股份,目的是防止未亡配偶在管理財產時失去住所或陷入貧困。

死亡者擁有多項財產, 或是房屋只有配偶一人名, 可能會因房屋繼承權而提出诉讼。 有些州要求幸存的配偶在死亡時住在家中,

家庭伙伴的权益

家庭伴侣的權利通常以登記、同居或認定的關係為基礎。 在地產诉讼中,這些伴侣往往會遇到比配偶更糟糕的爭吵。 家庭伴侣的權利通常會被授予。

已登記的家庭伙伴

對於保持家庭合夥人注册的州(如加州、俄勒岡、內華達和哥倫比亞區),已注册的合伙人一般享有與已婚夫妻相同的繼承權。他們可以要求選定的股份、自動的共有物權(如果适用)以及房屋繼承權。 然而,這項合夥人必須是州法律下的有效注册,而且合伙人通常必須證明此注册在死亡前沒有被取消或终止。 诉讼可能涉及對注册有效性的爭議,尤其是如果夫妻搬到了一個不承认家庭合房的州。

未登记的家庭伙伴和同居者

無證的家屬伙伴,他們同居在一起,從來不正式建立關係,因此被排斥在地產之外的风险最大。 在大部分州,他們沒有繼承權、選任權和家居保護。 他們唯一的追索方式往往是通过诉讼理論,例如:

  • 要求為向死者提供的服务提供赔偿,例如照料或家庭作業,
  • 共同租房或共同租房:如果他們与死者共同拥有地產,他們可能享有生存權或分權。
  • 認為死者的行為或表示使合夥人依賴繼承權, 且該產業不得否認這些權利。

這種要求是名副其实的,因為需要清楚而令人信服的證據來證明死者的意向。 在沒有正式文件或法定授權的情况下,法院常常會猶豫建立繼承權。 加州等少数州都采用了馬文教義(來自]馬文诉馬文[),允许同居者执行與财产分割有关的明示或暗示合同,但這不能自动延伸至繼承。

演化中的法律与同性伴侣

美國最高法院在 Obergefell诉Hodges[(2015年)一案的裁决中保障同性夫妻的婚姻權,這自然地把配偶的繼承權延伸至已婚者。然而,在裁决之前,很多同性夫妻只能做家庭伙伴。今天,一些不能結婚但登记為家庭伙伴的夫妻仍需要依靠国内伙伴法。 在自家庭伙伴登記結束后,原有的婚姻身份可能會有爭議。 此外,在婚姻中,但從未結婚或登记過的夫妻,除非生活在承认同居(很少)或可以證明有明确合同的狀態中,否则仍然得不到保護。

共同爭議和挑戰

夫妻和同居伙伴的地產诉讼通常會围绕着一些反复發生的問題,了解這些爭議對可能陷入如此衝突的從事者和个人都至关重要。

意志或信任的有效性

挑战遗嘱或信任的有效性是被忽略的配偶或伙伴的共同策略。 无效的理由包括缺乏遗嘱能力、不适当的影響、舞弊或不适当的处决。 例如,如果死者死前不久就处决了新的遗嘱,而遗嘱剥夺了长期配偶的继承权,配偶可以說,第三方,如新浪漫伙伴或照料者,施加了不适当的影響。法院仔细地审查這些指控,常常需要证明被指称的影響者与被害者有保密关系,并积极取得遺囑。

家庭伴侣的權力要求尤其複雜。 如果未注册的伴侣被排除在地產計劃之外, 合法配偶可以對此計劃提出質疑, 認為家庭伴侣不适当地影響了死者。 相反, 被承諾繼承後繼承後繼承權但後來被奪回繼承權的同居伴侣可能以相似的理由试图使後继遺囑失效。

被接纳配偶或伙伴的索偿

即便遗嘱有效,在遗嘱中未提及配偶的配偶也可能有被收留的配偶。 很多州的法律都假定,在遗嘱被執行之后結婚的配偶有權分享,除非有證據表明遗嘱人打算剥夺其继承权。 相类似,有些州也把此保護延伸至在遗嘱立定之後已結婚的同居者。

一個相關的問題是,當家庭伴侣被遺產計劃忽略,但经济上依赖于死者。 有些州允许以受抚养伴侣的“家庭津贴”或“合理规定”为依据提出求偿,但这些法规很少,而且往往仅限于配偶。 家庭配偶的婚姻和婚姻,在家庭生活,家庭生活,家庭生活,家庭生活,家庭生活,家庭生活,家庭生活,家庭生活,家庭生活,家庭生活,家庭生活,家庭生活,家庭生活,家庭生活,家庭生活,家庭生活,家庭生活,家庭生活,家庭生活,家庭生活,家庭生活,家庭生活,家庭生活,家庭生活,家庭生活,家庭生活,家庭生活,家庭生活,家庭生活,家庭生活,家庭生活,家庭生活,家庭生活,家庭生活,家庭生活,家庭,家庭生活,家庭生活,家庭,家庭生活,家庭,家庭生活,家庭,家庭生活,家庭,家庭,家庭,家庭,家庭,家庭,家庭,家庭,家庭,家庭,家庭,家庭,家庭,家庭,家庭,家庭,家庭,家庭,家庭,家庭,家庭,家庭,家庭,家庭,家庭,家庭,家庭,家庭,家庭,家庭,家庭,家庭,家庭,家庭

共同物權协定的解析

配偶和家庭伙伴通常共同持有財產,如共同銀行帳戶、不动产(共同租户)或車輛。死亡時,产权一般會決定所有权,即存活的共有所有者通过生存權繼承。然而,當一方伙伴多捐了錢,或者死者只为了方便而把其名字加到帳戶上,就產生了爭議。法院可以看透各方的意图,并可以考虑建立不同安排的外在證據。

一個未亡的配偶可能認為該帳戶其實是地產產, 必須選定分享。 相似的, 被收買契約的同居伴侣可能會面临合法配偶的挑戰, 要求轉帳是欺騙性的, 以挫敗配偶權利。

指控不适当影响或舞弊

不受影響的债权在物產诉讼中是最有感情性的。 配偶或家庭伴侣如果相信自己被不当剥夺继承权,可能指控其他人(兄弟、新伴侣或专业顧問)超越了死者的自由意志。 比如,在加州,一旦表明秘密關係,举证责任就转移。 这使得那些有意愿证明自己缺乏不适当影响力的人常常承受了负担。

舞弊 的 申請 可能 涉及 虛假 、 使 死者 改變 地產 計劃 。 例如 , 新合伙人 可能 假稱 失意 的 配偶 不 忠誠 、 使 人 失去 地產 的 繼承權 。 證明 虛假 的 申請 要求 證明 、 虛假 的 事 屬 重大 、 死者 所 倚賴 、 使 地產 計劃 的 變更 。

法律战略和考量

作為配偶或家庭伙伴處理地產诉讼需要周密的計劃和策略性决策。 無論您是想實施自己的權利, 還是為地產計劃辯護, 以下的考量都至关重要。

积极主动的地產計劃

避免官司的最好方式是全面、更新的地產規劃。 配偶們应确保自己的意志和信任明确涉及彼此的權利,尤其是如果他們想要剥夺繼承權或限制股份。婚前和婚后協議可以放棄選舉的股份權,但必須妥善执行,并符合国家要求。對家庭伴侣而言,在法律上可能的情况下,通过家庭伴侣的登记或婚姻來正式建立關係,是取得繼承權的最有效方式。

共同帳戶和共同租房應反映所有权的真正意向。 記錄共同持有的財產捐款的书面協議也有助于解決爭議。 和地產規劃律師的協商至关重要, 尤其對混合家庭或资产不平等的伴侣而言。

配偶的诉讼策略

如果需要诉讼, 幸存的配偶應迅速行動以保有權利。 選選的股份一般必须在短短的期限内選出。 如果死者欠養或有合同义务, 配偶亦应考虑向遺產提出「 债权人的债权 」 。 对于共有的財產债权, 配偶應找出所有財產并追蹤其來源, 以正确分類 。

證據是關鍵。 配偶應該收集表明對財產的捐獻的檔案, 如稅金、銀行帳單和财产記錄。 在不适当的影響力案件中, 在簽署文件前觀察死者精神狀態的證人會有權力。 配偶也應該為死者的家人提出申請而作好準備, 常常指控配偶不适当地影響死者。

家庭伙伴的诉讼策略

尚未登记的家屬伙伴面临更高的條件。他們最大的希望往往在于證明與死者的明示或暗示的合同。這需要有文件的通信,如信件、電子郵件、文稿、顯示分享財產或承繼伙伴的协议。如果伙伴提供照料或服务,那么那些服務的价值和他們會得到补偿(或伙伴會繼承)的意識的證據至关重要。

夫妻的婚姻是共同的,但婚姻是共同的。 在有家庭伴侣身份的州,伴侣应确保婚姻有效,而不是被取消。 如果夫妻的婚姻搬到了不承认婚姻的州,伴侣可能不得不依靠死者死亡时的居住地。 有的州尊重州外家庭伴侣的繼承,有的州不尊重需要專家分析的复杂的法律衝突。

调解和解决的作用

地產诉讼成本高昂,而且會毀掉家庭关系。 很多法院在審判前需要或強烈鼓勵调停。 配偶和伴侣們应当考虑提供地產的一部分的和解是否比長期法律爭議更可取。中立的调停者可以幫助双方了解案件優點和弱點。 特别是家庭伴侣,考虑到法律地形的严峻,和解可能是取得任何繼承權的唯一可行方法。

結 论

遺孀和家居伙伴在地產诉讼中的权利是由一系列法规、案例法和公共政策塑造的。 尽管配偶通过選定股份、共同财产和住宅豁免享有有力的保护,但家庭伙伴 — — 尤其是那些从未正式建立关系的人 — — 面临重大的法律障碍。 随着社会规范的演化,更多州向家庭伙伴提供保护,但速度不均匀。 对于任何参与或考虑地產诉讼的人,了解地產诉讼的特定法律是至高无上的。 不管是通过积极主动的計劃或战略诉讼,了解这些权利都是实现公正公正解决的第一步。

需要再讀一下,看看《统一考驗法》的選選股權条款([]Cornell LII[]),Marvin诉Marvin[]決案(]Justia[),以及美國律师协会的資源([ABA RP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