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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慈善信托基金和基金的财产诉讼
涉及慈善信托和基金的财产诉讼占据了一個特殊位置,地產規劃、信托法和非营利性管理相互交织。 這些爭議可能具有感情性和财政重要性,常常會使家庭成员与受托人或慈善受益人作對,使其违背捐赠者的意向。 了解法律原則、共同陷阱和解決机制对于受托人、受益人、律師和任何慈善捐赠者都至关重要。 這篇文章全面概述了這個複雜领域的關鍵問題、法律框架和诉讼實際策略。 最後,讀者會有能力及早识别风险,并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保護慈善資產。
了解慈善信托基金和基金
慈善信托和基金是把私人资产用于公益的獨特法律工具。慈善信托c 信托是一种信托安排,受托人持有和管理资产,用于设定人的慈善目的。信托必须具有慈善目的,如扶贫、教育、宗教或健康,必须服务于無限制的受益人。而基金通常都是接受和分配慈善活动的非盈利性组织(通常為501(c)(3)实体)。私人基金通常由单一来源(家庭或公司)供资,公共基金則從多個来源筹集资金。
兩部車都受到严格的管理监督。 比如,國稅局(IRS)實施免税要求,州檢署總監掌管信托慈善資產。 了解法律差异 — — 如统一信托法(UTC)与国家非营利公司法的适用 — — 是預測诉讼風險的关键。 此外,信托和基金之间的区别常常會決定法院的管辖和信托标准的适用。 信托通常受州信托法的支配,而基金受公司治理规则的制约。 這可能影响到從修正程序到董事责任保护等所有事情。
慈善信托基金和基金之间的關鍵區別
- 信托是非公司实体; 基金是公司,有文章和章程。
- 信托有董事; 基金有董事。
- 都歸州檢署長管 但根據國稅局的國稅局法第42章 根據國稅局的審查
- 信托基金修改通常需要法院批准和公開預告; 基金会可以更輕鬆地修改文章,
诉讼的共同原因
慈善信托與基金地產的爭議來自於不同情形,
基金管理不善和自我裁除
法律禁止自我交易,即以慈善为代价而使受托人或关联方受益的交易,例如,在未充分披露和批准的情况下,将信托资产投放到自己拥有的公司,受托人可能面临违反信托义务的追索; 同样,向内部人员提供过度赔偿或不当贷款,也可能引发受益人或国家总检察长的法律行动; 在极端情况下,自我交易可能导致撤銷和附加费用; 國税局对私人基金自我交易征收消费税,这也可能导致取消免税地位。
偏离慈善目的
托管人或董事們若偏离了治理文书中表示的原始慈善意向,诉讼往往會發生。 典型的情況是建立信托基金,以资助特定醫學研究計畫;當托管人把资金轉往不同的事业,立場人繼承人會對決定提出质疑。 法院通常會實施立定局的意向,除非不可能或不可行地完成—引導到下文所討論的 cy pres 學說。 一個基金會在沒有正式程序的情况下改變其授權重点,或者當一家控制的董事会把资金轉往偏好與原任務无关的项目,那么,去化索赔就尤其普遍。
受益人和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
慈善信托公司不具有傳統的受益人, 但當慈善信托公司的家人在慈善利益結束後被指為實施者或遺產者時, 他們可能具有立場來實施信托。 在某些情况下, 家人會提出 超權益[ 的申述, 或以不适当影響或能力不足为由质疑信托公司本身的有效性。 當慈善基金成立時, 家族成员感到被砍掉或低估, 這種爭議尤其普遍。 例如, 考驗者會建立慈善信托公司, 使大部分財產被遺產留在基金公司, 激起繼承人声称考生缺乏精神能力或受基金董事不适当影響的子弟子的遺產爭。
更改或修正信任条款
慈善信托基金或基金会的治理文件的不适当修改(未经法院批准或总检察长同意)可引起诉讼。 例如,《统一信托法》(第411条)只允许在严格条件下修改,例如修改有利于慈善目的。 法院可以取消未经授权的修改,托管人可以被撤除和附加。 在公司背景下,基金会条款的修订必须符合国家非营利公司法,并往往需要由总检察长审查。 董事会试图扩大或限制慈善使命,从而导致违反信托义务的聲明,常常會引起爭議。
投资损失和审慎管理索赔
依據《机构基金统一审慎管理法》,受托人和董事必須审慎管理慈善資產。 造成重大損失的侵略性投資策略可能會引发诉讼。 例如,在投机性证券方面投入大量而未适当分散的基金可能面临不成熟的申請。 相反,那些过于保守且未能产生合理收益的受托人也可能受到质疑。 法庭審查信托人是否考虑了慈善机构的长期需求、通胀和投资在推进使命中的作用。
慈善诉讼的常务和当事方
任何慈善信托或基金爭議中的一个关键阈值問題是 存在 , 此人有法律权利提起诉讼。 与指定受益人自動享有地位的私人信托不同, 慈善信托可以由州檢署長來執行, 州檢署長在保護公共利益方面扮演[ parens paitae[ (國民) 。 此外, 原立法院(如果存在) 可以保留执行信托的地位。 有些司法管辖区也授予共同受托人、董事或其他基金董事, 以及少数有興趣的人們(例如捐助者或关联慈善机构) 以立案资格, 如果他們表现出特殊的利益, 了解立案要求至关重要, 因為不适当的原告在一开始可能被解雇, 浪费了時間和资源。 美国律师协会 提供了特定司法權限的指南。
特殊利益
有些法院承認向慈善基金提供大量捐款的捐獻者具有“特殊利益 ” 。 例如,如果捐獻者提供了大礼,但有特定的目的限制,捐獻者甚至可以在捐獻後就有资格要求执行限制。然而,這是少數人的方法,而且非常依赖事實。 董事們應該知道,即使沒有地位,不满的各方也可能向总检察长提出不端的行為或報告,从而引起政府提起的诉讼。
总检察长和监管者的作用
國家檢察官對慈善信托和基金具有重大權力。 其作用包括調查可能存在的管理不善、批准修改信托条款(尤其是以cy presents)以及介入诉讼以保护慈善資產。 在许多州,必須通知檢察官任何會影響慈善信托的和解或修改。 檢察官也可以提起撤銷托管人、收回被挪用的资金或解散一個基金,而基金的目的也不再可以实现。 例如, IRS 规定私人基金要平行要求,包括对净投資收入征收年度消费税和禁止自营交易。 不遵守州或聯邦的規定,可能會受到嚴懲,包括取消免税地位和强制分配资产。
也有必要指出的是,總檢察官辦公室的資源常常有限,因此它可能不會就每起控告采取行动。 然而,正式的控告可以引起調查,即使不引起诉讼,也可能损害基金會及其托管人的名聲。 积极主动的透明度和與慈善管理者定期的交流可以減輕此風險。
Cy Pres理论和慈善信托基金的修改
如果慈善信托的原始目的不可能、不可行或白費,法院可以适用] 的先行性(由法国的 " 可能地 " 意思是 " 接近 " ) 的教義。在慈善信托的先行性下,法院要把信托改造成与主動性的目的尽可能密切地一致的类似慈善目的。當最初的慈善需要消失——例如支持现已失效的孤儿院——或當情况变化使宗旨过时時,法院可以经常提出诉讼。例如,在著名的 海洋之產 中,要為照料寵物猴子而建立的信托必須在動物死亡時加以修改;法院要將基金指向動物福利慈善机构。寻求慈善先行性救济的基金必须在原始文书中表明"一般慈善意向";如果主動性有特定而非一般的意向,那么信托就可能失敗,资产會回到產業。 [[FLT:Unst Law 13]。 [F:
現代 Cy Pres 應用程式
近些年, cy press被应用于过时或歧视性目的的信托。 例如, 建立一個信托基金,為「有價值的白人學生」提供獎學金, 可以在cy 的預謀下修改, 以取消種族限制, 并保持教育意向。 法院越来越多地審查是否可以將原始意向相近, 既尊重立場者的觀點,又尊重現代的公共政策。 董事們應該做好準備, 提出修改的目的如何符合立場者的广义慈善目標的證據。
董事和董事的信托职责
慈善信托基金的受托人和基金会董事因管理公益性资产而要承担更多的信托义务。
- 信托人必須只為慈善目的行事,避免利益冲突和自我交易。任何與相關方的交易,都必须被無情的受托人或法院充分披露和批准。
- 普魯登斯(Care): 投資和管理決定必須小心谨慎,技巧高明,谨慎行事。 在UPMIFA下,托管人必须考虑慈善團體的长期和短期需求、通货膨胀和投资在執行任務中的作用。 不分散或过度集中于某類資產可能不明智。
- 遵循慈善目的的责任: 信托机构必须严格遵守信托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任何偏离都需法院批准或总检察长同意。即使有良好意向的修改,如果实质性地改變了目的,也可以受到质疑。
- 慈善基金必須保持准确的記錄, 向檢察長提供年度报告, 必要时也向國稅局提供( 私人基金990- PF 表格) 。 不提交會造成罰金和稅金减免。 透明也成為對管理不当指控的辯護。
違背這些職責可以导致撤銷、附加(個人損失的責任), 甚至會在舞弊案件中受到刑事追究。 關於信托標準的详细分析, 參見 IRS慈善組織頁。
替代性纠纷解决和诉讼策略
某些慈善信托和基金纠纷需要法院介入,但很多案件可以通过仲裁或仲裁等替代纠纷解决(ADR) 更有效率的解決。 和解纠纷有几种优点:它既私人又成本较低,而且可以采取法院可能不下令的创造性解决办法。當家庭成员或受托人有希望保持的持久关系時,调解就特别有效。然而,某些事情,例如修改在保密前置中的信任条款、解除受托人的职务或批准和解,即使通过和解前置法解决,仍需要法院批准。 诉讼在必要时,往往需要复杂的程序步骤,包括發現金融記錄、专家的估价或投资标准以及可能进行的陪審審審審。 面临诉讼的受托人应立即征求有经验的律師,并考虑取得直接的受托人或獨立信托人,以避免进一步的利益冲突。
调解和仲裁
仲裁的目標是仲裁的先行者。 仲裁者在典型的仲裁中,同意了一位具有慈善信托法專業的中立调停者。 调停者協助商商議,幫助各方了解彼此的立场,探索選擇。 例如,在投資策略的爭議中,调停者可以建議聘请一位独立的投資顧問,來制定一個既能滿足受托人的风险承受力又能滿足受益人的計劃。 仲裁虽然比法院更具拘束力,也不太正式,但仲裁仍需要精心的準備,因为仲裁者的裁决是終止的。 基金会通常會在章程中加入仲裁条款,以預定纠纷的解決方法。
预防措施和最佳做法
對於慈善信托基金和基金, 大力建議采取以下措施:
- 引文中應明确列出慈善目的、受托人/董事的权力、修改程序。
- 包括獨立、無興趣的受托人提供制衡, 並且可以保護決定不受自我交易的影響。 至少需要一位獨立受托人。
- 正常的稽核和财务監督: 聘请一位独立的公開注册会计师,迅速进行年度稽核,并按要求填表填报纳税申报。透明度阻遏管理不善的指控。年度財政審查应与董事會分享,如有需要,还应與总检察长分享。
- 該委員會的每項行動都得以幾分鐘為單位, 且严格在信托或基金會所具權限的範圍內。
- 慈善信托基金沒有任何單位的受益人, 提供資訊給捐獻者、檢察官及社區可以避免懷疑與信任,
- 法律律師專門於慈善法:[ 保留一位在非营利和信托诉讼方面有經驗的律师,以审查重大決定,并就遵守管理法提供建議。
- 取得适当的保險,以保护受托人和董事不因故意的不端或自我交易而承担个人责任。
結 论
涉及慈善信托基金和基金会的地產诉讼是捐助者、公众利益和信托人职责在严格法律审查下相互交织的领域。從管理不当和目的偏差的公爭到信托法理和信托义务的复杂应用,都存在多方面的挑戰。了解法律框架,包括常規规则、总检察长的作用、管理要求,受托人、董事和顾问等,可以更好地處理當事的纠纷。但最佳策略仍然是防止:起草明确、健全的治理、透明的监督。在诉讼不可避免的情况下,调解和其他的和解法往往提供解决之道,以保持资源和慈善使命。最终,目的是确保慈善資源得到有效和忠实的利用,以尊重捐助者的最初愿景,同时為公益服務。对于那些管理或诉讼慈善信托和基金会的人,要跟上案例法和法规的演進,例如修改《统一信托法》或《IRS条例》,這是至关重要的。 國家慈善官员協會[NASCO] 向追求國家指南的從事提供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