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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商業關係中,合同都充当了界定權利、义务和期望的基本文件。 然而最常被忽略的一款是纠纷解決条款。 该条款规定了在必然發生衝突時的處理程序,而它是否清晰,可以決定分歧是小打嗝,還是成本高昂的多年法律爭議。 起草完善的纠纷解决条款不只是程序上的手续;它是一种保護關係、控制成本和维护業務连续性的战略性工具。
也為起草能承受審查及提供可預料結果的條款提供實際的指導。
争议解決条款是什么?
纠纷解決条款是合同条款,它规定了各方解决分歧的商定方法或方法序列,通常涵盖了在冲突發生前、期间和之后所遵循的程序。 共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包括诉讼(法庭程序)、仲裁(私人裁決)、调解(便利商議)以及混合方法,如醫藥(arb)或arb-med)。
該條款也规定了一些關鍵的細節,如管辖法律、程序的地点或所在地、使用的語言、以及任何提出訴求的時間期限。 沒有這些細節,即使是心意良好的條款也可能成為程序問題的困惑和更多诉讼的源頭。
根據的美國律師協會争端解决分會, 争端解决條款應適合具体的合同、工業和当事方之间的关系, 而不是照抄通用樣本。 目的是建立框架, 鼓励解決, 并在非正式討論失敗時提供清晰且可执行的路徑。
為什麼要清除條件
防止程序格洛克
矛盾或不完全的解決條款是诉讼前爭議的一個共同根源。當双方当事人不能就如何解釋條款达成一致時,他們常常會在法院爭論合同的意義,而他們卻未解決根本的实质性分歧。這項程序在討論案件理論之前就拖累了浪費時間和錢。
一份 JD Supra的研究指出,有些法域近40%的合同纠纷涉及争议解决条款本身的分歧。 明确的措辞消除了此门槛诉讼,使各方当事人可以直接解决真正的問題。
成本和時間节省
诉讼的直接成本是众所周知的:律師費、法庭提交費、專家證人費、以及長期的發現程序。 间接成本,如在爭議上花在管理上的時間、失去的商機、以及聲譽的損失等,可能更大。 明确的争议解決条款可以使双方当事人走向更快、不太正式的仲裁或仲裁程序,从而大大降低這些成本。
例如,美國一般的商事诉讼案件需要18至24個月才能提起至審判。反之,根据国际商会的規則,仲裁通常在12至18個月內完成,调解可以在几周或幾個月內解決。當条款明确要求双方当事人在仲裁或诉讼前試圖调解,它可以降低40%或更多,根据Mediate.com研究文庫的資料。
保留商業關係
商業關係建立在信任和持续合作的基础上。 诉讼本就具有對戰性,常常毒害關係,無法修复。 反之,调解和仲裁的設計更不易對峙,更注重找到彼此同意的解決方案。 一個把合作性纠纷解決方法放在优先位置的明确條款可以有助于保持原本可能因旷日持久的抗爭而毀壞的關係。
即便在基本企業合作結束時, 明确的纠纷解決條款也能促进清潔的、專業的分離, 讓未來的交易開放。 另一方面, 模糊性會激發怨恨, 也常常導致焦土策略, 破壞任何未來合作的可能性。
争端解决机制的种类
诉讼
訴 訴 是 傳 統 的 方法 、 藉 著 審 判 、 公 訴 、 和 強 力 的 訴 訴 訴 程序 。 然而, 這也是 成本最高 、 耗時最 高 的 。 選擇 訴 訴 的 條款 、 應 定 明 有 司法 權 的 法 院 ( 如 紐約 南區 的 聯邦 院 ) 和 管 法 。 沒有這個選擇, 各方 可能 面临 爭議 、 拖延 解決 的 爭議 。
仲裁
仲裁是一私人程序,其中一位或多位中立的仲裁员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一般比诉讼更快、更灵活。 条款中应当指明仲裁机构(例如,AAA、JAMS、ICC、LCIA)、仲裁员人数以及程序规则。很多机构提供仲裁示范条款,供当事各方修改。
關鍵的考量包括仲裁會是「管理」(由機構)還是「獨立」(自行管理 ) 。 管理仲裁會增加成本, 但提供程序支持和监督。 特设仲裁會提供更大的灵活性, 但需要精心起草,以确保可执行性。
调解
调解是一种自愿性的、不具约束力的程序,中立的第三方可以促进争议各方之间的谈判,它使当事各方能够控制结果,而不是把决策權交给法官或仲裁员。调解可以用作一种独立的方法,也可以用作仲裁或诉讼的先决条件。
協調是無拘束力的, 條款必須明确規定它是否是其他爭議解決方式的條件。 如果條款說「当事各方應試圖以協調方式解決爭議」, 但一方拒絕協調, 另一方可能需要在進行仲裁或诉讼前, 寻求法院命令, 以强制调停。
混合方法
有些合同包括混合条款,如“med-arb”(仲裁未解决的问题之后的仲裁)或“arb-med”(仲裁之后的仲裁),這些方法结合了兩種程序的好处,但需要精确的語言以避免混淆。 例如,该条款必须澄清同一個中立者是否充当了调停人和仲裁人,因为这可能在某些法域引起正当程序的關注。
有效的争端解决条款的要点
所涉争端的范围
該條款應規定哪些爭議要受協定的處理。 广义的語言(例如「由此協定产生或與此協定有關的任何爭議 」 ) , 包括合同解釋、違背、甚至侵权要求等, 包括合同解釋。 縮窄的條款可以排除某些問題,例如知识产权爭議,留待法院處理。
流程分類
很多有效的条款都建立了一步一步的升級程序:非正式的談判、再调解、再仲裁或诉讼。每一步都應有明确的時間和要求(例如,书面通知、行政官會議、调停人選舉程序)。這項「多層級」方法鼓励早日解決,但在必要时保留正式程序的权利。
中立者的選擇
包括由機構、黨內協議或列表系統(例如「每個方應從機構提供的六人名單中選出兩個人」)來指定。
法律和地点
選擇管辖法和仲裁或诉讼所在地至关重要。 管辖法決定了哪些法律原理适用于实质性爭議,而仲裁地则決定了程序發生地和适用程序法(包括執行法 ) 。 国际合同通常選擇中立的地點,如倫敦、新加坡或紐約。
語言與位置
指定程序語言的跨界合同避免了翻譯成本和混亂。 位置對双方当事人或中立人都方便。 仲裁的條款也應指定是實際的、實際的, 還是兼有的。
保密
許多人更喜歡保密的纠纷解決。 诉讼記錄一般是公開的, 而仲裁和调解可以保密。 条款中应当明确规定,所有程序、文件和決定都應被視為保密,但有有限的例外(例如,执行裁决)。
成本分配
成本可以有几种方式分配:每一方自負成本,輸方支付占優的一方成本,或者仲裁庭根据結果分摊成本。 该条款應該清楚,以避免在主要解決後再發生成本爭議。
争端解决条款中的常见缺陷
模糊或不一致的語言
条款中說“双方当事人同意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但未指明仲裁人的体制、規定或數量的,通常不能执行。法院可以取消整條条款或强制推行任何一方都不想的缺省程序。不一致的語言,例如,說“法院的排他性管辖权”,但又說“有约束力仲裁 ” , 造成了引發诉讼的模糊性。
未能解决多方争端
合同涉及兩人以上時, 争议解決条款必須規定如何處理多方的訴求。 相类似, 如果合同是一連串合同的一部分(例如, 建築分包), 该条款應與主合同条款相协调, 以避免程序不一。
忽略法定或公共政策限制
某些類型的爭議不能依适用的法律仲裁。 例如,就业歧視索赔、消费者保护索赔和一些反托拉斯索赔可能要接受法院的强制裁決。 條款應該刻出這些索赔或起草,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框架。
過份複雜或單一的規定
十分偏袒一方的条款——例如,要求只有更强的一方选择仲裁,或选择对另一方不方便的偏远地点——法院可认为不合理,同样,对提出求偿规定不合理的短时限的条款作为公共政策可能无法执行,一个平衡、公平的条款更有可能得到执行和尊重。
起草明确争议解决条款的最佳做法
使用可信任机构的示范条款
美國仲裁協會(AAA)、JAMS、ICC和倫敦國際仲裁法院(LCIA)都公布了纠纷解決條款范本,這些條款已在法院經過考驗,提供了坚实的根據。 然而,它們應适合合同和各方当事人的具体需要。
指定而不過於規定
特徵性很重要, 但過多的細節會為程序遊戲機制帶來機會。 例如, 一個需要「退休法官在紐約市的中介」的条款可能限制性太強。 相反, 指定框架( 例如「AA商業中介規定」), 并允許在選擇调停人方面有灵活性 。
使条款与合同的目的相一致
纠纷解議条款應反映合同的总目的。如果双方当事人需要快速、低成本的解議以保持持续關係,那么以快速仲裁进行调解可能是最好的。如果合同涉及高度技术性的标的,要求具有特定行业知识的專家仲裁员的条款可能是有益的。如果合同涉及大量和高额的股份,双方当事人可能希望诉讼或机构仲裁得到充分的程序保护。
考慮多步行程
结构完善的多步解决爭議条款可以大大降低诉讼的可能性。例如:
- 第1步: 书面爭議通知,然后在15天内召开高管會議。
- 第2步: 由共同商定的调解人在行政會議后30天内进行调解。
- 第3步: 如果调解失敗,则依AAA商法規行具拘束力仲裁,且有一位仲裁员。
該架构能促進早期解析,
意料之外的不遵约
條款應指出, 不履行不履行不許放棄追诉權, 也有可能造成成本制裁。 通常規定是「任何仲裁或诉讼的當局應有权向不履行合同的當局追討其成本, 包括律師費 。
經驗丰富的律師
解決爭議條款不是一刀切的。 它們需要仔细分析交易、双方当事人的談判權和法律面貌。 聘请經驗丰富的商事訴方或仲裁專家來起草或審判這條条款是明智的投資,可以後來省下巨大的成本。
工业特定因素
建筑合同
建築爭議通常涉及复杂的技術問題、多家分包商和時間性敏感的工序。 很多建築合同使用一個在工程中提供無约束力的建議的解決委員會(DRB),而后又升格為仲裁或诉讼。 條款應涉及DRB的作用、成員的選擇方式以及其決定的拘束性(如果有的話 ) 。
商事合同
跨国界合同需要认真注意《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和《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该条款应具体说明仲裁地(席位)和适用的仲裁规则,如果一方当事人是州或州实体,也明智的做法是包括放弃主权豁免。
就业协议
美國的國家勞工關係委員會(NLRB)限制某些索赔的强制性仲裁。 该条款必须符合适用的劳动法,并应当起草以确保可执行性,包括清楚的言語,包括雇员的選出權或協議的自愿性。
消費合同
消费者合同日益受到监管的審查, 特别是在仲裁条款方面。 有些司法管辖禁止某些消费者索赔的强制性仲裁。 即使允许, 也必須明確展示该条款, 并提供有关消费者權利的清晰信息, 包括向小索赔法院提出索赔的权利。 某些司法管辖權限也禁止某些消费者索赔要求的强制性仲裁。
争端解决条款的强制执行
起草完善的条款只能有其可执行性。 根据美國的《聯邦仲裁法》和其他國家的相似法规,涉及州际或國際商業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推定有效的和可执行的。 然而,法院會拒絕執行程序上或实质上不合理或违反公共政策的条款。
为使可执行性最大化,该条款应当:
- 以簡單的語言寫作,
- 放在合同的显著位置,而不是用精密的印本埋葬。
- 互用互用,而不是只向弱者施以义务。
- 提供公平機會讓每一方都申述案情。
如果该条款不能执行,法院可能會分解它并进行诉讼,有可能使当事人的原意落空。
争端解决条款
協議中常有爭議性條款在時間有限時會在合同期晚期協議, 而各方急于完成協議。 這是個錯誤。 雙方應把條款當作一個实质性的名詞, 而不是一個锅盤的尾言 。
主要商議要点包括:
- 範圍: 所有爭議是否都受同一程序管束, 還是要刻出某些問題(例如知识产权、不付款)?
- 程序: 仲裁比诉讼更可取嗎?如果是,什么机构和規矩?
- 程序在哪里进行?
- 何人 擔當 仲裁人 或 仲裁人 的 费用 ? 律師 的 费用 如何 辦 呢 ?
- 限制: 提出求偿是否有期限? 是否排除了懲罰性損失?
每個当事方都应考虑自己的風險承受力、合同的价值和關係的本性。 具有強大談判力的当事方可能更喜歡把债权集中到有利論壇的條款; 弱小的当事方應該推動中立、易懂的流程。
結 论
争议解決条款是任何商业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 起草得清晰而周密,它提供了高效、成本高效地管理衝突的路线图,并且可以保持 — — 至少不破坏 — — 商业關係。 含糊或想法不周的条款,反之,引發了程序爭吵,增加了成本,延长了不确定性。
有效的纠纷解決条款不是通用的;它們是適合特定合同、双方当事人、業務和法律環境的。 商業在起草一個清晰、全面的条款方面投入了時間和專業,就能把潜在的瘫痪源頭變成一個可預測且可管理的程序。 不管合同是一次性的購買,還是多年的国际合营,纠纷解決条款值得和商業條款一樣的關注。
協議中, 必須與有爭議解決經驗的律師商議, 以确保條款符合協議的特有需要, 并符合可适用的法律。 在订约期間的小额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