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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移民执法中搜查和扣押的范围
搜查和扣押法与移民执法的交集是宪法法理中最受爭議的领域之一。 第四修正案一般都禁止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但移民当局在一個獨特的法律框架下运作,在實際上修改了這些保護。 這篇文章全面研究了移民案件搜查和扣押的法律原理、法律规定和实际意义,为法律工作者、律師和通導移民制度的个人提供了基本指南。
法律背景是由政府意向於移民法律的強調和公民及非公民的憲法權利的衝突所塑造的。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法院制定了一套判例法,确定了移民官可以搜查人、車、家和电子器械的時間和方式。 理解這些規則至关重要,因为在移除程序中可以压制非法搜查所得的證據,从而影響了拘留、递解出境和获得救助的條件。
宪法基礎和第四修正案适用于非公民
第四修正案规定,“人民在人身、房屋、文件及效果方面不受不合理搜查和扣押的保障的权利,不得侵犯,而且不得发布任何逮捕证,但如有可能.”。 案文并不限制其保护范围,而最高法院长期以来认为,第四修正案适用于美國境内的所有人,而不论其移民身份如何。 在美國诉Verdugo-Urquidez[(1990)案中,法院区分了第四修正案在美国境内的申请和与该国没有自愿关系的非公民,但对于在美國的人身存在者——包括无证件移民——第四项修正案的保护一般适用。
移民法授予移民官在某些条件下可以不受搜查、逮捕和搜查。 例如,在美國法典第8章第1224节中,移民官可以讯问任何据信是外国人的人,以了解其留在或留在美國的权利。 移民法和司法先例共同造成了一套复杂的可允许的搜查活动。
修改第四修正案保護的關鍵例外
邊框搜尋例外
移民执法中搜查令要求最重要的例外之一是邊境搜查法則。在國際邊境及其功能等同的機場(如有國際航班的機場),政府全權無搜查令、可能的理由甚至合理怀疑地進行搜查。其理由是君主有權通过檢查入境人员和财产來保護其领土完整。例行的邊境搜查,包括拆解、行李检查和车辆搜查,不要求有个别的可疑。此權限延伸到电子裝置的搜查,尽管法院日益需要一定程度的合理怀疑才能对數位內容进行法证檢查。最高法院在 US v. Flores-Montano (2004年)案中裁定,政府可以無任何疑問地搜查邊境的车辆。 并且,此原则已延伸至旅客所携带的个人財產的搜查。
移民检查站和流动巡邏
移民检查站是另一個與普通第四修正案法例不同的地方。 最高法院在[] 美國诉Martinez-Fuerte[ (1976年)案中, 支持旨在拦截非法外国人的永久內地检查站的合宪性, 认为政府想阻止非法移民的流入, 便可以不个别地做短暫的入境。 在這些检查站, 警官可以询问乘客的公民身份, 并視察车辆, 但一般不能在沒有同意或可能的理由下搜查车辆。 愛國邊巡警員受到不同的標準:只有在有理由怀疑車中含有非法在美國的人時,才能截停車。
基于同意的搜索
和普通刑事調查一樣, 自愿同意提供了移民官在没有搜查令或可能的理由的情况下进行搜查的有力工具。 然而,政府要承担證明同意是自由自愿的,而不是因遭遇而被迫的。 诸如多位官员的存在、武器展示、使用威胁性语言或拘留等因素可能使同意無效。 非公民可能尤其容易因语言障碍、害怕報到或不了解自己的权利而感到受到強迫。 法律工作者應該严格审查任何据称是以同意为基础的搜查,特别是在未明确告知当事人有拒絕權的情况下。
紧急情况和可能的原因
移民官也可以在有急迫情形的情况下进行无证搜查,例如:急迫追捕逃跑的嫌疑人、立即销毁证据或立即威胁公共安全。此外,根据移民归化局,移民官如果有可能有理由相信此人违反了移民法,可以进行无证逮捕。
非法搜查和扣押的补救办法
禁止遣送程序中的动议
排除性规则禁止接受违反《第四修正案》而取得的证据,在移民法院适用,但其适用比刑事诉讼更有限。 在[INS诉Lopez-Mendoza[(1984年)案中,最高法院认为,排除性规则一般不适用于民事驱逐程序,但它规定了官员从事严重、蓄意或普遍侵犯《第四修正案》权利的案件的例外。自此,下级法院一直在努力处理这一例外的范围。因此,面临被遣送的个人可以提出压制证据的动议,但负担很重:他们必须表明,证据是通过蓄意违反宪法而取得,从而震撼良心或通过系统滥用程序而取得。
某些人可能會受到法律制裁。尽管移民法院的排他性規定适用性很窄,但在某些情况下,壓抑动议仍是一种可行的策略。例如,如果搜查是基于种族或族裔而無任何个别的怀疑,或者如果警官人身虐待或威脅到此人,那么法院就更有可能批准壓抑。此外,有些巡回法庭也認定了更广泛的排他性規定,以違反規定或法规的方式取得證據,即使第四修正案的要求不成功。从业人员們要小心地記錄搜查的事實,并找出具体官员或机构的任何不端行为模式。
有毒樹果和衍生物
即便非法搜查的直接物質證據被排除,政府仍可使用衍生物——最初非法性所得信息——除非非法行为和證據之间的联系被削弱。 有毒樹學的果實在某些移民背景下适用,但再次是洛佩斯-曼多扎[框架限制了其覆盖范围。 例如,如果非法逮捕导致非法存在,那么如果逮捕是公然的第四次修正案违反行为,那么可以禁止其入境。 然而,如果通过合法手段必然地發現了證據,或者如果因果鏈被個人的自愿行为打破,那么就可能得不到制止。
檢察官和民事诉讼
被聯邦移民官侵犯第四修正案權利的个人也可以通过 Bivens 訴求民事补救,這可以對聯邦官员提出宪法侵犯的訴求。 Bivens 訴求在刑事法执法中更为普遍,但他們被应用于移民执法。然而,最高法院最近缩小了在新情况下提供 Bivens[ 的补救办法。原告必须表明不存在替代补救,以及有特殊因素可以阻止延长补救。鉴于這些诉讼的复杂性,通常會与其他诉讼一起提出,例如违反行政诉讼法或联邦侵权訴求法。
对个人和律師的实际影响
準備与移民官的會面
了解搜查和扣押的规则可以使個人在遇到移民官時有效伸張自己的权利。例如,在邊境或检查站,个人可以選擇保持沉默或拒絕同意搜查,而不只是例行檢查。在他們的家中,移民官一般需要司法搜查令或急迫的情況才能進入和搜查,除非移民官在移民归化局下有同意或法定授权,例如人口和人口部签发的有效行政搜查令。但是,行政搜查令不是司法搜查令;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不批准进入住宅。如果他們不同意,就應明确表示反对搜查,而且他們也不該反抗,但他們可以記錄這次搜查,以后可以对任何不法行為提出抗議。
法律代表的作用
移民律師在查封和扣押問題的辨別和訴求中扮演了关键的角色。 由于壓制动议的微妙性,而且常常需要展示出令人发指的不端行为,律師必須收集所有可用的證據,包括屍體攝像、目擊證詞和官員行為記錄。 也應研究移民法院所坐視的巡回法庭法,因为排他性規則的标准不一。 律師也可以與ICE律師商議,在證據被玷污時可以撤銷或減低指控,或者他們可以向國安部民權和公民自由局提出行政控告,以迅速進行內部調查。
最近的发展和法律标准的变化
法律面部認證技术, 以及移民执法中使用非传统資源(如社交媒體)的資料。 例如,在[ 美國诉Ickes[(2018年)案中,第四巡回法庭裁定,政府可能未经合理怀疑就不得在邊界上对數位裝置进行法医学搜查。最高法院尚未完全澄清邊界數位搜尋的标准,但下级法院要求至少要有可追溯的事實。 此外,監控技术的擴張,如牌照讀器、无人機和生物學數據庫等,都提出了新修订的第四修正案,而這些新問題才開始被裁定。
移民律師也以歧視为由, 反對在邊境附近使用检查站和巡邏, 認為警察不斷地以种族或民族為理由截停和搜查人員。
結 论
移民案件中的搜查和扣押的法律影响深远,影响了证据的可采性、移送程序的可行性以及基本权利的保护。 移民官在某些公认的例外下享有更广泛的搜查權,特别是在邊界和检查站,但《第四修正案》的核心保护仍然适用。 个人及其律師必须保持警惕,查明非法搜查,并酌情采取镇压措施。 随着技术和执法策略的演化,法院将继续在移民背景下确定允许的搜查和扣押的界限。 了解這些动态对于任何涉及移民制度或受其影响的人都至关重要。
需要再讀一下的是, ACLU移民權指南[和 康奈爾法律信息研究所第四修正案概述。 此外, ICE法律管理局的概况介绍提供了法定背景,最近 移民审查执行办公室(EOIR)的決定[提供了在遣返程序中如何處理禁止动议的洞察。 最后, 美国移民委員會的执法資源提供了在移民执法中搜索和扣押的目前趋势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