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的蓝图:必要要求和可能的原因

第四修正案是防止政府任意侵入公民私人生活的首要檢查。它命令人員、房屋、文件以及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效果都安全。這不是禮貌的建議,而是一個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标准,它決定了执法從街道到最高法院的操作方式。 法律的缺省立场是,搜查或扣押是不合理的,除非是依据基于可能原因的有效搜查令,并有宣誓或聲明的支持。

這種结构有力地刺激了警察在行動前寻求司法批准,在公民和国家之间设置了中立的法官,确保第三方——而不是在調查中具有个人或职业利益的官员——评估搜查证据,了解这一基本原则是掌握警察权力的确切限度的第一步。

界定可能存在的原因

可能的原因是取得搜查令所需的最低限度法律标准。當某官所知道且有合理可靠信息的事实和情形足以使有合理戒備的人相信犯罪已經、正在或即将实施的時候,就存在。法院使用[的“情节的全 ” 考驗,在Illinois诉Gates(1983)]中采用了灵活的标准。這項考驗使法官可以作出切合实际的、普通的、而不是要求严格遵守技術規則的裁判。

可能的原因是比合理怀疑更高的,而只有在Terry诉俄亥俄[案 下,才需要作短暂的調查。 合理怀疑要求的怀疑程度小于可能的原因,但不只是直覺或無精打采的感覺。 例如,警官可能需要合理的怀疑,以短暂拘留某人接受讯问,但他們需要可能的理由才能逮捕或搜查车辆。 在每次接觸中,這點的區別是界定警方可許行之范围的关键。

不可谈判的特定要求

第四修正案明确规定,搜查令“要特别描述搜查地点和要扣押的人或物品”。 这一特殊要求有其明确目的:防止英國殖民美國当局使用一般搜查令,使官员可以不受有意义的限制地进行广泛探索性搜查。不进行特定性测试的搜查令是无效的,在搜查令下扣押的任何證據都受到禁止。

人民在人身、房屋、文件、效果方面享有安全,不受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任何搜查令不得颁发,但不得因可能的原因颁发,只要宣誓或申明支持,尤其要描述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品。”

導引例外: 當無准搜尋被允許時

最高法院也認同了一些精心規定的例外。 這些例外根植于必要性,即取得搜查令不切实际或個人對私生活的期望降低。 執法者常常依靠這些例外,因此,了解其范围和限制是任何想要保護自己權利的人所必不可少的。

同意搜索:自愿、知情和可收回

警方在沒有搜查令的情况下搜查最常用的方法之一是要求同意。如果某人自愿同意搜查,警官可以不需搜查令或可能的理由而进行搜查。但是,同意必须是自由的和不受胁迫的。只要默许权威,例如你覺得自己别无选择而向要求屈服,就可能不能构成有效的同意。最高法院在Schneckloth诉Bustamonte(1973年)案中裁定,政府必须以多数證據來證明同意是自愿的。警察不必通知你有權拒絕,但他們不能误导你相信自己沒有選擇。

任何時間都可以取消同意。 如果你最初同意搜查,你可以說“我撤回同意 ” 或“停止,我不再同意搜查 ” 。 一旦取消同意,警官就必須停止搜查,除非他們有独立的合法理由繼續搜查。第三方同意是另一複雜的领域。 如果兩人共享住宅,可以授权搜查共同的地區,但根据 喬治亞诉Randolph(2006)](2006年),如果有一位占客在场,而且有异议,警察就不能依靠另一占客的同意而进入住宅。 反对方的拒絕一般都支持共享空間。

平面觀觀原理

平庸觀點的原理讓警官可以查封無證可見的證據或违禁品,但需符合三项条件。第一,警官必须合法地在他們看物品的地点,这意味着他們必须有合法的理由,例如搜查令、同意或紧急情况。第二,警官必须有合法的权利接触物品。第三,物品的罪责性必须立即是,这意味着警官有合理的理由相信物品是犯罪證據。

這種觀察法不允許搜查, 也只允許查封公開的物件。 例如, 如果警察攔截車輛, 尾燈壞了, 并在乘客座位上看到一袋可卡因, 便可以查封可卡因。 然而, 警官在沒有其他理由的情况下, 不能打開密封的袋子或移動物件以揭露隱藏的物品。 規定的原則是嚴格限制的: 防止要求搜查已經明確的物件的荒唐行為。

搜捕事件(STA)

警方在合法拘留逮捕時, 允許搜查被捕者的人和他們直接控制的地方, 通常稱為] `抓捕距离' 或翅膀。 例外的理由有兩: 警官安全( 找到武器) 和保全證據( 防止嫌疑人破壞武器) 。 然而, 這個例外不是無限的。 在[ Arizona诉Gant (2009)] 案中, 最高法院大大限制搜查车辆事件的范围以逮捕。 最高法院裁定, 只有被捕者在搜查時已接近客舱距离, 或者有理由相信車上载有逮捕罪的證據, 警方才能搜查车辆以逮捕。

最高法院一致認為,警方在搜查扣押的手機的數位內容之前, 通常必須取得搜查令。 法院承認手機中包含大量深重的个人資料, 遠超過典型的搜查事件所關注的私密利益。

紧急情况:需要立即采取行动

通常的例子包括] 追捕逃跑的嫌疑人 暴力聲浪或来自住所内的危難,或 立即处置毒品。 然而,紧急情况必须是真实的,不是由警察自己制造的。 在[布里格姆市诉斯图亚特(2006年)案中,最高法院裁定,警察可以在没有紧急救援例外的情况下,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进入住宅,只要有客观合理的理由相信,其中的人受到重伤或即将受到伤害的威胁。

緊急情況不能造成空白支票。 急迫情況下搜索的範圍必須嚴格限制於應急情況。 警官不能使用次要急迫情況進行非正常的探索性搜索。 例如, 如果警察聽到了家庭騷亂, 可以搜查房間, 以确保沒有人受傷, 但他們不能使用此入口打開書桌抽屉或尋找不相關的證據, 除非證據被完全看到。

汽車例外

车辆因其固有的流动性和車輛的通行性而比第四项修正案所保障的要少。在 自动机动例外 下,如果警方有可能相信车辆含有违禁品或犯罪證據,那么可以搜查整輛车辆,包括其中的封闭容器,而无需搜查令。此例外首先在 Carroll诉美國](1925)中作了阐述,并不要求警察表明取得搜查令是不切实际的;车辆的机动性本身就提供了理由。

最高法院認為, 例外不允许警察無證搜查停在住宅(curtilage)附近私人地產上的車輛。法院承認, 住宅及其附近區域應受到更強的保护。 此外, 如果警察有可能的理由只搜查車輛的某處(例如,可裝在車厢里的冷卻器), 搜查必須適應此地區, 除非證據可以隱藏在車輛的其他地方。

泰瑞·斯托斯:調查拘留的限度

警方可根据[]合理怀疑犯罪活动, 短暫拘留某人, 如果有理由相信此人有武器且有危險, 則只进行有限的搜捕。 這叫做 搜捕停止[] 或截截肢與搜捕。 搜捕停止不是全面搜捕, 而是有限侵入, 目的是讓警官可以調查可疑行為, 而不需要更高的可能原因的标准。 截取的长度必須與疑問成正比, 搜捕范围也仅限于對可能為武器的物品的感覺。

最高法院在 Illinois诉 Wardlow [ (2000)] 中認為, 在高犯罪區無端飛行可以造成Terry停車的合理疑問。 但光是出现在高犯罪區, 卻不足以證明停車是有理由的。 相遇(一個人可以自由離開)和Terry停車(在扣押某人的地方)之間的界限常常模糊不清, 但關鍵是, 合理人是否可以自由意識到不理會警官, 并终止了停車。

明亮的線索:執法機關的硬限制

警方的權力並不是絕對的,

敲門和發布通知

警方在家中執行搜查令前, 通常必須敲門、宣布其存在和目的, 以及等待占領者開門的合理時間。 這条规则有助于在警察入住家中時, 減少暴力對峙的可能性, 从而保護生命的隱私和财产。 然而, 最高法院已允許 無關卡 搜查令 [ , 合理怀疑警察在場將是危險、無益或會阻礙有效調查犯罪( 如如果證據被摧毀 ) 。 近年来, 無關卡 的入場事件因高亮的失蹤或過大武力而受到更嚴格的審查。 违反敲門和宣示規則時, 搜查中發現的證據並沒有在 的 學說中自动被壓 中被禁用, 但警察可能要對非法入境本身承担民事责任。

合理性和禁止一般搜查

第四修正案的试金石是 合理性。即使是在既定例外下进行的搜查,其范围、期限和方法也必須合理。侵入性搜查——例如脱衣搜查、体腔搜查或破坏性搜查——需要更高层次的理由。例如,在Florence诉Chosen Free持有人委员会[(2012)案中,最高法院基于安全需要,维持了对个人入獄的毛毯式脱衣搜查政策。但法院也承認了涉及的嚴重私隐性侵犯。在學校环境中,法院在[Saffford University Schoolute v Redding(2009)中裁定,搜查一名學生的處方藥的脫衣搜查是不合理的,因为怀疑内容不能為極度入侵提供理由。

警方也無法進行探索性或一般搜查。 每次搜查必須有合法合法的理由, 且搜查範圍也必須有限制。 搜查被盜電子的家的搜查令不能授权警官在後院挖東西或開放與盜竊無關的个人信件。 總而言之, 調查性反射正是第四项修正案所要防止的。

數位時代的隱私

最高法院已經承認科技需要擴大第四修正案的保護。 在[美國诉瓊斯(2012)]案中,大部分人認為,在车辆上加附GPS追蹤裝置就构成搜查。在[ Carpenter诉美國(2018)案中,法院做出了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決定,即政府一般需要搜查令才能查阅某人的手机历史位置记录,期限為七天或更久。法院推理,手機提供"人生命的近窗子 , 向醫生、政治集会和其他私人活動透露出行。 該裁决在位置資料中确立了新的“合理私隐性” , 其持续時間不斷,即使資料是由第三方服務商持有。

也提到無證血液檢驗對疑似醉酒駕駛的限量, 認為, 氣體檢驗可能會發生無證逮捕事件,

當線線被橫越時:過量觸犯的后果

法律規定了警方的不端行為, 以及确保違法行為有後果。

排除规则

禁止政府引入非法搜查或扣押在審判中取得的证据。這項規則起源于Weeks诉美國[(1914), 并在Mapp诉俄亥俄[(1961)] 中被应用到各州。它能有力威慑警察的不端行为。它能确保警察不能因违反憲法而得益。 排除規則也遵循了“有毒樹果子”的理念,这意味着最初非法所得的證據也受到污穢,很可能是不可接受的。 例如,如果警察非法停车,找到槍,导致他們招供,那槍和招供都可能遭到壓迫。

然而,排除性规则有重要的例外。 善意例外 适用于警官依靠的搜查令,而后因签发法官的文书錯誤或錯誤而失效。 美國诉Leon(1984年),最高法院裁定,排除此类案件中的证据无助于规则的威慑目的。 独立源 原理允许接受通过非法搜查之外的来源获得的证据。 不可替代的發現原理允许以合法手段找到的證據。這些例外阻止了排除性规则成为第四项修正案每次违反行为的自動补救办法。

《美国法典》第42篇第1983年

該法律提供了直接的訴求理由, 指責那些以法律色調行事以剥夺某人宪法權利的官員。 成功原告可以追索補償金、懲罰性赔偿金和律師費。 然而, 一個重大的阻礙是 合格豁免的原理, 該原理是保護政府官員, 除非他們侵犯已明确确立的法定或宪法权利, 合理人可以知道。 定性豁免要求原告表明, 本案中的特定权利在侵权時已明确确立, 通常需要法院事先做出具有非常相似事實的裁決。

市政法院可以依 Monell诉社会服务部(1978年) 的規定或傳統,

公民和官员的实用知识

了解警察權限不是學術。 公民知道這些權限, 便能有效行使權利, 並且認清這些權利是否遭到侵犯。 您有權問您是否可以自由離開。 如果警官說是, 您可以平靜地離開。 如果警官要求「允許觀察」, 您不必同意搜查。 您可以簡單而一致地說:「警官, 我不同意任何搜查 。 如果您被捕, 您有保持沉默和請律師的权利。 行使這些權則不是阻礙, 是合法地聲稱憲法保護。

對於執法者來說, 留在這些界限內不只是法律責任, 也是職業上的必備。 搜查和扣押法的訓練必須嚴格且定期更新, 尤其要隨著科技和法庭裁決的演化而來。 身體攝影機、清晰的文件以及可能時取得书面同意的做法都有助于維持責任。 尊重憲法限制的官員建立公信度, 降低壓制可能破壞官司的動議的風險。 最好的執法不是最強烈的,而是最合法合理的。

最后想法

警方在搜查和扣押中權限的限度代表了公共安全需要和个人自由基本權的微妙和持續平衡。 第四修正案提供了憲法框架,但其含义在全國的法庭上不断完善。 不管是通过街頭的交換、高科技的監控操作,還是聯邦法院的挑戰,這平衡都決定了州與公民之间的关系。 在受法律支配的民主中,理解這些限制不是可選的 — — 这对于每一位公民和致力于正义和自由的每個官员都至关重要。

进一步讀取,參考康奈爾法律信息研究所的第四修正案概述[、 ACLU在搜索和扣押方面了解你的權利资源,以及最高法院在]Riley诉加利福尼亚[(2014)和[Carpenter诉美国(2018)中的意见,以對現代數位隱私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