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的快速數位化已經从根本上改變了搜尋和扣押的法律格局。 第四修正案的核心保護措施依然如故, 它們在智能手機、筆記本、云端服務和其他數位寄存器上的应用也帶來了法院仍能解決的複雜問題。 這篇文章研究了搜尋和扣押法如何适用于數位裝置和數據,提供了目前法律框架、主要司法先例以及执法和私人的實際影響的全貌。

數位背景中的第四修正案基礎

美國宪法第四修正案保障人民在人身、房屋、文件以及防止不合理搜查和扣押的效果方面安全的权利。 修正案还规定,任何搜查令都不得無正当理由签发,只要有宣誓或肯定的支持,尤其要描述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员或物品。 对于美國歷史的大部分,此保護主要适用于物理空间和有形物件—— 家、車、公文包、信件。 然而,向數位數據的过渡要求法院将这些物理概念映射到非物理現實上。

一個中心問題是第四修正案是否包含存放在裝置或雲中、其方式與存放在檔案櫃中的物理文件相同。 最高法院已經承認數位裝置不只是容器,而是法院在[] Riley诉加州[ 案中所說的,“嚴重侵犯隱私性 。 因為現代智能手機可以包含大量個人信息 - 位置歷史、私人通信、健康資料、金融記錄和个人照片, 裝置的私密性與普通物理物件的私密性不同。

數位數據的搜尋

根據第四修正案, 政府行為在侵犯個人合理私密期望(如] Katz诉美國[(1967))中所阐明的), 即构成「搜查 ” 。 在數位上, 這意味政府取得、審查或复制數位數據可能是一种需要搜查令的搜查, 即使數據被存储在政府合法持有的裝置上。

數位資訊中隱私的合理期望

人們通常都對數位裝置的內容保持合理的隱私期望。 筆記型、平板电脑或智能手機和封閉的容器是相似的。 然而,第三方的理念認為,自愿與第三方共享的信息失去了第四修正案的保护, 歷史上為服務商持有的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

法院在 Carpenter 中拒絕了广义地把第三方的原理应用于這類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它也應加强对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的關的關鍵,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的數,而且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數位

數位裝置的准許要求

預設規則是,執法者必須在搜查數位裝置內容前, 取得可能原因的搜查令。 搜查令要求有數種重要功能:它确保中立地方法官審查政府的理由, 限制搜查范围, 以及通知被搜查者。

可能的原因和特殊性

搜查數位裝置的搜查令必須符合兩大標準。 首先, 肯定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裝置中包含犯罪證據。 其次, 搜查令必須特別描述要搜查的資料。 在數位上, 這項特殊性要求尤其具有挑戰性, 因為單位裝置可能包含與多种不同犯罪或根本不犯罪相關的證據。 通常法院都認為, 授权在一個裝置上的一切東西" 法證搜查" 的寬度不限制日期範圍、 檔案類型或相关性, 都太寬, 违反了第四修正案。 执法必須說明搜查范围的具体依据, 在许多司法體內, 必須使用搜尋條例, 限制對可能存在原因的數目的檢查 。

排除要求

數個既定的例外讓執法者可以無權搜查數位裝置。 最重要的例外是同意、緊急情形、搜查事件、合法逮捕(由]Riley[]修改)、平庸觀點原理以及邊界搜查例外。

法律不能強迫同意, 搜查的範圍受所授許的範圍限制。 同意看一眼手機的人不同意完全的法醫提取。

警方若有立即需要防止傷害、逃脫或破壞證據, 官員可無權搜查裝置。 然而, 紧急性必須是真實的。 數據可能被远程擦除的風險是常例。 法院已仔细審查了這些申述, 要求有證據證明裝置立即有被擦除的危险, 政府不能以其他方式保存證據( 例如, 将裝置放入飛機模式或法拉第包) 。

最高法院在[]Riley诉加州[(2014)案中,驳回了如下论点:警官可以自动搜查手机事件的内容,以合法逮捕。 最高法院认为,警官的安全利益和保存證據的必要性,是搜查被捕者身上的物體的理由,但不适用于數位數據。警官仍可以拿走手機,從被捕者手中取出,但一般需要搜查手機内容的搜查令。

Plain View and Digital Data:[] 平面觀點原理适用于一名官員合法地可以看到某物品,而且其罪惡性立即顯露。在數位觀點中,這個原理是非常有限的。在手機屏幕上看到一個開放的應用程式可能會被平面觀點所看,但法院對於把這個例外擴大到數位搜尋持谨慎态度,因為使用者很容易无意中暴露私人信息。

美國政府有權搜查入境美國的個人的遺產, 包括數位裝置, 無權搜查, 也無權搜查。

邊框搜尋與數位裝置

邊境搜查法則允許海關和邊境保護官在國際邊境或功能等級(如國際機場)搜查人和财产,

美國诉Cotterman (2013年9月Cir.)案中,法院认定,在边境上对一台手提电脑的法學搜查需要合理的怀疑,比仅仅怀疑的更高标准,但比可能的原因更低。法院强调,電腦上的大量个人資料使得这种搜查在质的上不同于搜查手提箱。在美國诉Kolsuz[(2018年4月4日Cir.)案中,法院同样要求合理怀疑手機的邊界搜查。最高法院尚未就數位邊界搜查的标准做出定判,而低級法院在这个问题上仍然有分歧。 一些隱私辯團和立法者要求立法要求要求要求數位數位數位裝置的邊界搜查需要取得搜查令,其中引用了這些裝置在日常生活中日益重要的作用。

加密、裝置安全及受限存取

現代數位裝置通常使用強烈的加密, 通常甚至令實際擁有此裝置的執法者都無法存取資料。 這也造成了一套新的法律問題, 關於法院是否可以提供密碼或生物特征來強迫個人解鎖他們的裝置。

第五修正案所涉

第五修正案 保護不被強迫自證, 法院已努力研究是否輸入密碼以解鎖某裝置构成一個引發此保護的證詞行為。 然而, 政府可能有能力強迫某人使用生物特征(例如指紋或面部認證)解開裝置, 因為把指頭放在感應器上不是一種體格行為, 類似於提供鑰匙。 這種區別的界限仍在法院中試驗, 且此领域的法律尚未完全定義。

生物測量對密碼強迫

強制生物學解鎖與強制密碼的分別, 也影響了行為的證詞性。 輸入密碼需要個人回憶和交流精神思維, 也就是證詞性。 相對之下, 指紋與體體樣本相近。 在许多司法體內, 執法者可能要求嫌疑人在不違反第五修正案的情况下在掃描機上放指頭。 然而, 第四修正案仍需要出示搜查令或可适用的例外, 才能先扣押裝置, 并實際强制實際地強制生物學解鎖。 數个州的法院, 如加州最高法院在 [ 中, 人民诉海伍德 (2016)) 中, 都已經解決了這些問題, 但國家尚未形成共识。

云數據與第三方原理

云存储會帶來一個特別的挑戰,因為數據實際上位于谷歌、蘋果、微軟和亞馬遜等第三方公司擁有和運作的伺服器上。 第三方的學說建立於[ Smith v. Malran[(1979)和 United States v. Miller](1976),認為在自愿向第三方提供的信息中,沒有合理期望的隱私性。 歷史上,这意味着政府可以無逮捕令地存取銀行或電話公司持有的客戶紀錄。

最高法院在 carpenter 中的裁决大大限制了數位時代的第三方學說, 至少是某些類型的敏感數據。 依據 Carpenter , 下級法院在云電郵件、云文件和其他远程儲存檔案是否受搜查令要求的保护上存在分歧。 司法部對電子通信隱私法(ECPA) 的解释常常要求有權限的通信內容, 包括雲量。 执法最切实可行的途径仍然是取得權限的權限, 許多服務提供商在披露使用者內容前會自愿要求有權限 。

州法律的变动和补充性保护措施

美國的國家和美國的國家都對此持不同看法。 美國的國家都制定了比第四修正案更寬广的私生活法。 例如,有些國家要求無急迫情形搜查车辆的搜查令,而其他國家則要求法律明确批准才能使用手機站點仿真技术(通常稱作Stingray ) , 才能找到一個裝置。 此外,加州、夏威夷和華盛頓等州的州宪法被解释为比聯邦憲法更強的數位私生活保護。 個人和執法者都應該知道自己所管辖的確切法律,因为州法律可能會施加更多要求或限制。

执法的实际影响

對於執法機構, 法律面貌的發展需要周密的規劃和程序規則。 警官們應接受數位搜尋的搜查令要求、逮捕搜查事件的局限性以及設備的妥善處理, 以防止通過遠距擦拭來破壞證據。 使用法拉第包將裝置從無線訊號中隔離, 現今是標準的行為。 此外, 各机构應制定明確的政策, 以取得搜查令, 并明确搜查的范围和所尋找的資料的种类, 以尽量减少因搜查令過宽而壓迫證據的風險。

司法部的電腦與數位裝置搜尋指南定期更新,為聯邦特工提供了框架。州和地方機構也常常會参照這些指南。 一個有用的法警資源是司法部的電腦犯罪與知识产权科[,它會發布關於電子監控法和數位法學的詳細指南。

对个人的实际影响

人們在數位裝置方面與執法者交換,

  • 要求執法者必須有搜查數位裝置的搜查令,
  • 卻不能阻止搜查, 但明白表示「我不同意搜查」,
  • 警方若有搜查令, 便不得阻擋搜查, 但他們可要求審查搜查令,
  • 也不一定能防止被強迫的生物學解鎖。

個人在政府搜尋中, 提供詳細的解釋與資源,

數位搜尋和扣押法則仍在快速演化,有几种趋势值得密切觀察。第一,物联网(IOT)裝置的繁衍,即智能發音器、溫控器、健康監控器和车辆電子郵件,使执法部门所要存取的資料更加親密。法院開始研究《第四修正案》如何适用于這些裝置收集的資料,通常需要实时監控或歷史資料检索的搜查令。第二,使用人工智能分析從裝置中刮去的大型数据集,引起了關乎特殊性要求和何為搜尋的問題。第三,目前联邦和州两级都正在立法努力编纂數位隱私保护,例如要求電子郵件和其他存储資料,這將可能塑造出今后几年的法律地貌。

最高法院可能會在新案件出現時重視第三方信条和邊界搜查例外的範圍。 需要觀察的一個重要案例是目前情報機構無權收集大宗記錄的官司,這既涉及第四修正案,也涉及法定的私密性。

結 论

搜查和扣押法對數位裝置和資料的应用是憲法中一個动态且日益重要的领域。 虽然第四修正案的核心保護措施仍然有效,但數位领域的特定实施需要仔细分析先例、成文法和科技的發展。 執法者必須遵循一套复杂的搜查令要求和例外,而个人應被告知自己有權保護隱私。法律的最终轨迹将取决于法院是否愿意使傳統的憲法原理适应一個與第四修正案起草時完全不同的數位環境。 任何在個人或職業生活中使用數位裝置的人,要了解這些發展,都至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