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搜查和扣押之间的法律区别

法律界人士、執法官員、學生、以及任何想依法保護自己權利的人, 都必須清楚把握這些不同。

反之,Aseizure[]是政府机关占有財產、資產甚至某人(在逮捕的情况下)的行為。 兩件事可以一起或獨立地發生, 規定各項法律标准也因背景是刑事或民事而有很大差异。

搜查和扣押的定義和核心要素

搜索是什麼意思?

法律上, 搜查是當政府干涉一個人合理期望的隱私時發生的。 創意性案例[ Katz诉美國[(1967年)确立了确定是否進行搜查的兩部分考驗:(1) 此人必須表现出對隱私的實際主观期望,(2) 期望必須是社會愿意認同的合理期望。 在随后的判決中,包括[美國诉瓊斯[(2012)和[Carpenter诉美國[(2018年),這項判斷法規範例把保護延伸至數位數據和长期位置追蹤。

搜查可以有多种形式,包括對住宅、車輛和人进行體檢、電子監控、數位裝置的法醫分析、甚至在某些情况下使用吸毒狗。 關鍵的因素是政府行動是否侵犯宪法所保護的私生活利益。

扣押是什麼意思?

查封是當政府有意義地干涉某人的占有性財產利益或控制某人的地產時發生的。 就財產而言,查封可以像警察在調查中從嫌疑人手中拿走物品一樣簡單。 就人而言,查封是通过武力或权力的展示限制某人自由離開,而这是Terry诉俄亥俄州(1968年)确立的原则。

查封財產通常會跟隨搜查(反之亦然),但也可以通过行政行動(如稅務或資產充公)獨立地發生。 查封的法律标准與背景密切相关:刑事扣押一般需要可能的理由,而民事扣押可能以较低的證據底限進行。

第四修正案:刑法中的保障

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规定了在刑事司法系统中禁止不合理搜查和扣押的首要屏障,它规定 : “ 人民在人身、房屋、文件、效果方面享有安全,防止不合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被侵犯,任何搜查令都不得发布,但不得因可能的原因发布,只要有宣誓或肯定的支持,并特别描述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

這種語言提出了兩個基本要求:第一,所有搜查和扣押都必须是 合理的[;第二,在未有搜查令的情况下进行的搜查和扣押是推定不合理的,但有有限数量的精心界定的例外。

要求和可能的原因

警方必須向中立法官出示宣誓證, 證明可能的原因, 也就是在搜查地找到犯罪證據或某人犯罪的可能性。 搜查證必須具體描述搜查目標, 要求防止一般的、探索性的盜竊某人的財產。

抓人(逮捕)也需要有合理的理由。這意味警官必須有事實和情狀, 才能讓有理智的人相信嫌疑人已經、正在或即将犯罪。 標準比单纯的懷疑高, 但比定罪所需的證據低。

紧急情况和其他准据例外

要求快速行動的情況超越私生活利益,

  • 原因: 情境涉及立即危及生命、立即销毁證據或急切追捕逃跑的嫌疑人。
  • 同意: 自愿、知情和明智地放弃第四修正案的權利。
  • 搜查逮捕事件:[ 警官可以搜查被捕者及其直接可以接近的區域,以取得武器或證據,而不需要搜查令。
  • 警方可以從平面上查取證據, 若他們合法存在,
  • 警方若有可能理由相信車上有證據,
  • 非法扣押車輛可以進行清查, 保護車主的財產, 保護官員不被盜竊。

許多例外都包含著特定的限制,

排除规则及其后果

反反政府法規規則是 排除規則, 禁止檢察官在刑事審判中使用不合理的搜查或扣押所獲得的證據,

排除性規則有例外,例如[善意例外(在警官合理依赖有缺陷的搜查令時适用)和不可替代的發現原理[(不管如何,都有可能合法地被發現的證據 ) 。 這些例外在近几十年中缩小了規則的范围,但仍然是刑事诉讼中一個有力的保障。

特殊因素:Terry Stops和調查拘留

警方和公民之间的互动不是都是全面搜查或逮捕。在Terry诉俄亥俄州[案中,最高法院授权采取有限的扣押行动,即基于]合理怀疑犯罪活动是空洞的,合理怀疑比可能的原因要低,需要具体、可口的、可口的事实来证明入侵是正当的。在Terry停車中,如果有理由相信此人有武器且有危險,警察可以采取武器保护性的(安全)搜捕。

泰瑞的阻截和搜捕在交通执法、街道治安和反恐中很常见。 法院平衡了政府在预防犯罪方面的利益和個人的私生活和自由利益。 如果警官超出允许的范围 — — 例如,無故搜查车辆或不必要地延长阻截时间 — — 證據可能會被壓抑。

民法背景下的搜查和扣押

刑法以第四修正案為主,而民法的操作則有不同的規定。 在民事诉讼中,政府机构、管理机关,甚至私人当事方,都可以按照法定授权、合同协议或行政法规进行搜查和扣押。 通常,這些行為不受刑事調查的搜查令或可能原因要求的拘束。

行政搜查和管制检查

聯邦和州政府定期檢查企業、工作场所和财产,以強調健康、安全、環境和建築法。例如,职业安全和健康管理局(OSHA)可以進工廠檢查違章事件,而環保局(EPA)可以采样排放物或土壤。 行政搜查 被认为是民事性质的,一般在沒有 法 管制的工业 理论下是允许的。 在管制很長的工业中,如火器、酒精、采矿和食品生产等,企業主對私隐私的期待度降低。

最高法院認為,即使在民事背景下,也要求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 私人住宅的無序行政檢查通常不符合宪法,除非有緊急事件或房客同意。 商業房地的考驗是,管制方案是否提供了合宪的替代搜查令,例如法定通知和檢查裁量權的限制。

没收民事资产

民事搜查和扣押最有爭議的方面之一是民事資產充公。這個程序使执法部门可以扣押涉嫌参与犯罪活动的財產——现金、车辆、不动产,即使所有者从未被指控犯罪。 由于此诉讼是针对財產本身(以物)的,因此,举证的标准通常是证据的占优势,而不是刑法的可能原因或超出合理怀疑的标准。

批評者認為,民事資產充公會破壞了正当程序和財產權利,因为無辜的所有人在收回財產方面可能面临重大障碍。 有些州已改革了没收法,要求在充公之前先定罪,或為財產主提供更大的保護。 聯邦政府也通过其公平分享方案參與充公,该计划讓州和地方机构采用联邦程序,规避更嚴苛的州法律。

房東十人和合同搜索

公法中私人当事方也可以根据合同协议要求搜查和扣押。例如,房東可以進入租房单位进行修理或檢查,只要租赁给予此權并适当通知。 相类似,债权人也可以在违约后收回车辆或其他抵押品,只要收回不违反和平。 这些行动受国家物產法、《统一商法》和合同条款而不是第四修正案的管束。

也將對此進行宪法保護。 這叫做 國家行動學說[, 法庭也逐個評估私人演員與國家之間的關係。

刑事和民事搜查及扣押的關鍵差异

了解兩處背景的區別對任何通導法律制度的人都至关重要。

  • 刑事搜查和扣押主要受第四修正案及其州級等同法管束。
  • 刑法要求有合理的理由(至少Terry的可疑性也要求停止 ) 。 民法通常使用更低的标准,例如合理信仰、行政必要或簡單的法定權力。 法律上,
  • 安全要求:[ 刑事案件一般需要搜查令(例外)。
  • 刑法中的主要补救办法是排除證據, 民法中通常要求损害赔偿(例如侵犯或改信)或禁止令, 但是, 如果违法行为不嚴重, 非法取得的證據仍可被民事诉讼受理。
  • 公民案件、尤其是受管制的企業或被審問人已通過合同同意的私生活期望通常较低。
  • 私人行動, 除非是國家行動, 不受第四修正案限制。

法律、官员和公民的实际影响

法 律

官員必須敏锐地了解他們運作的背景。 如果官員打算用結果來進行無令的刑事調查, 搜查在民事管制檢查( 例如OSHA ) 中是完全合法的, 可能會違宪。 這叫做 [[FLT: 0] 的潛伏學說 [[[FLT: 1] : 如果民事檢查的主要目的是為刑事案件收集證據, 法院可以壓迫證據。 最佳做法是, 只要有合理信念可以揭開犯罪證據, 或确保例外被明确适用, 就可以取得搜查令。

檢察官和檢察官

刑事案的檢察官們非常依赖搜查和扣押的合法性。 一個第四项修正案的錯誤可以破解案件。 辯護律師應該仔细檢查調查的每一階段: 搜查令是否有可能的理由? 警官是否超越了Terry的搜查范围? 同意是否真的自愿? 負責資產充公或管理执法的民事从业人员必須理解较低的门槛,但也必須準備反對過份介入,尤其是當民事机制被用作刑事诉讼保護的終點時。

公民和商人

普通人有權拒絕同意搜查,除非执法者有搜查令或例外。 在中途和避風險的情况下, 人們可以問他們是否可以自由離開, 如果沒有, 扣押已經發生, 官員必須有合理的懷疑。 對企業主來說, 理解管理檢查權至关重要。 保持一個清潔的房舍和配合合法檢查通常很明智, 但企業主們也應該知道,除非業務受到嚴加管制,他們可以要求搜查令。

對於民事資產充公, 物產所有者應立即尋求法律建議, 因為對充公的抗議時間往往很短。 很多州都改革了這些法律, 但聯邦充公仍然是執法機關的有力工具。

说明鸿沟的案例法实例

]Camara诉市法院(1967年)

最高法院在這個案件中認為,行政搜查私人住宅以違反住房法仍然属于第四修正案,这意味着租户不能被迫同意無權檢查。 最高法院确立了平衡的考驗,以权衡公共利益和個人的隱私。 这一决定是允许的民事檢查和违宪的政府入侵之间的一個關鍵界限。

印第安纳波利斯市诉埃德蒙德(2000年)

該案件表明,即使是民事類的扣押(在检查站的交通阻截),如果目的与刑事调查過密而不引起个别怀疑,也有可能違反第四修正案。

胡松诉密歇根(2006年)

該判決反映出了一种更广泛的趋势,即減少了排他性規則對其他补救办法的应用,如民權訴求。 這既會影響刑事,也會影響民事:违反程序并不总是會造成壓抑。

州法的變化及其影響

許多州都制定了比聯邦法律更能提供保障的宪法、法规或法院裁决。 例如,有些州要求有空中監控私人財產或使用无人機來調查的搜查令。 另一些州扩大了排除性規則,以适用于民事充公程序,或者禁止使用违反州法律而取得的证据,即使聯邦法律允許。 檢察官必須知道他們所行的裁判權,因为这些變化可能大大改變搜查或扣押的爭議結果。

結論:為什麼背景性事

刑法和民法的搜查和扣押的区别并不只是学术性的,它會對如何开展調查、如何使用證據以及如何保护權利产生現實世界的后果。 第四修正案仍然是评估政府入侵刑事案件的主要框架,但民法的运行卻在更加灵活的制度下,它仍然要求合理性和尊重私密和财产。

無論是負責監控檢查、對扣押資產的爭議,還是為犯罪客戶辯護,這些不同點都至关重要。 民事上允許的搜查在刑事上可能是非法的,而同樣的行動也可能是為第四修正案目的的扣押,但不能是合同法的扣押。 从业人员和公民只要了解法律标准,就能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利,并确保司法在法律制度的兩分支都得到公平的管理。

參考Cornell法律資訊研究所的搜尋和扣押概觀[美國律师协会在治安中對第四修正案權利的討論DEA的民資充公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