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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秩序与自由之间的平衡
美國宪法第四修正案保障人民在人身、房屋、文件以及防止不合理搜查和扣押的效果方面安全的权利。 這種保护在人走出家門時并沒有消失,但是在公共空间中的应用是细致的,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事实。 执法人员必須通過一系列宪法規定、成文法和司法先例,以明确他們可以何時和如何在公共場所阻止、質疑、搜捕或逮捕某人。 公民理解這些法律界限同样重要:它赋予他們在不阻碍合法警察工作的情况下伸張自己的权利。 這篇文章提供了详尽的、权威性的警察搜查和扣押在公共空间中的法律限制,借鉴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最高法院裁决、真正的世界例子和实用指南。
歷史基礎: 公眾化的第四修正案
1791年批准了第四修正案,直接是為了应对英國使用普通搜查令和援助令,使官员可以無特定理由搜查房屋和扣押財產。 在美國歷史的大部分時間里,修正案的保护主要是在私人住宅和商業背景下被提起诉讼。 然而,随着城市化和现代治安的擴張,法院開始面對第四修正案如何适用于公共街道、公園、人行道和其他空地。
關鍵轉折點是1968年的Terry诉俄亥俄州案,392 U.S.1,最高法院曾用它來解釋警察遇到的一個单独的、不太侵扰性的層級:調查的停止和搜捕。 这一决定認清,警察基于合理怀疑(比可能的原因低)而短暫拘留和打擊某人的能力,有時是警官安全和预防犯罪所必要的。 自此以后,一大批案例法就被研判為"停止"成為扣押,何為"冒險",甚至公眾也仍然存在私密的期待。
界定公共空间中的“搜索”和“搜索”
警方的「搜查」是政府侵犯個人合理私密的預期。 警方以暴力或权力手段限制其自由離開,即為“搜查 ” 。 在公共場所,构成扣押的门槛尤为重要,因為很多警察的互動都是從偶然的交情開始的,然后升级到調查停止,并有可能被逮捕。
共同交談對Terry Stops
最高法院在Florida诉Bostick[,501 U.S. 429(1991)中澄清了这一点,认为相关的考驗是,在全局情况下,有理人士是否可以自由拒絕警官的要求或终止交談。在實際上,有理人士常常依靠此区分收集信息而不觸動憲法保障。 然而,一旦有人有理由相信自己不能自由離開,例如,當有理人士堵塞了自己的道路、展示武器或使用了权威性的語氣——扣押,而第四修正案至少需要合理的怀疑。
合理猜測: 停止的通道
重點是, 一個不可靠、沒有充分證實的匿名小費一般不能提供合理疑問。 但從已知線人得到的線人消息, 加上警方對可疑行為的觀察, 可能就夠了。 事實必須對被阻截的個人加以特別分析, 單靠在高犯罪率的區域中,
搜查: 有限搜查武器
一旦合法地停止調查,一名警官可以作 冒險 —— 拍破外衣—— 如果警官有理由怀疑此人是武器且危險的,那么, 目的完全在于發現可能危及警官安全的武器;不是一般的搜查證據。 在 Terry诉俄亥俄[案中,法院强调, 冒險必须限制范围和强度。 如果拍破案暴露出一個通过警官的触摸感( " 平凡的感覺 " ) 立即可辨別出违禁物的物件, 就可以抓取此物件。 在 Minnesota诉Dickerson, 508 U.S.366(1993)案中,法院认定, 感到某個塊子显然不是武器的人,除非立即看成违禁物,否则不得操控或捏取其性质。
平面觀觀原理:觀察是占據
政府最喜歡的例外是公開搜查令要求 宣示觀察學原理。如果一名警官合法地在某地,看到一具具有立即明显罪状的物品,那么警官可以不经搜查令而扣押它。例如,一名合法地阻止交通违规的司机的警官可以扣押乘客座位上可以看到的一袋可卡因。此理论的前提是,在故意暴露在公共觀察之下的人不合理期望隱私。然而,法院曾提出过不宣示要求,但法院基本上已放棄了 Coolidge诉新罕布什尔[, 403 U.S.443(1971)。反之,關鍵因素有:(1) 警官在虛構點合法存在,(2) 物品在直觀中,(3) 物品的罪状性质立即顯露。
平坦觀念的原理不仅适用于物體,也适用于在公共場所中,有人不期望有隱私的觀察,例如公共人行道、公園甚至街上可以看到的前院。 在[]California诉Ciraolo[,476 U.S.207(1986)案中,法院裁定,警察可以在航行空域的一架飞机上,觀察一個圍牆的后院,因为房主不合理期望有隱私的空觀,同样,如果視角是合法位置,警察也可以使用望远镜查看車窗。
汽車例外: 車輛中的隱私性降低
該條目的重點是公車與住宅相比, 私密性受到削弱。 自动車例外 允許警察在沒有搜查證的情况下搜查车辆, 如果他們有可能相信車上有犯罪或违禁品的證據。 這個例外不仅适用于公共道路上的车辆, 也适用于停在公共停車場或街上的车辆。 其原理在 Carroll v. United States], 267 U.S. 132 (1925) 中阐述, 车辆本身具有机动性, 如果警察需要取得搜查證, 可能很快消失。
在Arizona诉Gant,556 U.S. 332(2009)案中,法院限制汽車例外:警方只有在搜查時被拘捕者在乘客隔離處,或者(2) 有理由相信汽車载有逮捕罪的證據,才可能搜查车辆事件,但搜查小的交通违规證據,根据此規則,是沒有道理的。 但基于可能原因的更广泛的汽車例外仍然很广。
同意搜尋:自愿放弃
搜查是警方在沒有逮捕令的情况下公开取得证据的另一种常见方式。 要想在第四修正案下有效,就必須自由和自愿地给予同意,而不是胁迫或胁迫的结果,而不管其是否明示或暗示。 政府有责任以大部分證據來證明其自愿。 法官所考虑的因素包括:当事人的年龄、智力和教育;是否被告知自己的权利;拘留期限;以及警方審問的性质。
公眾間交談中的一个关键問題是, 一個人是否真正相信自己有權拒絕。 在[ 施內克洛斯诉布斯塔蒙特案[, 412 U.S.218(1973)]中, 最高法院認為, 控方不需要證明此人知道自己有權拒絕; 同意是自愿的, 完全可以完全由來如此。 然而, 许多执法机构現在都訓練了警察, 告知个人他們可以自由拒絕或離開, 特别是在双方同意的交談中, 以避免因自愿而爭議。
對於某地有共同權力的第三方也可以同意(例如室友讓警方搜查共享區域 ) 。 在公共场所,這條規則不太重要,但如果警方在公共區域遇到一群人,而一員人允許搜查背包或其他容器,這就可能發生。
公眾隱私的合理期望:它存在的地方?
第四修正案只禁止在搜查地或物上有“合法私密性”的搜查和扣押。 Katz诉美國[,389 U.S. 347(1967),确立了兩段的考驗:(1) 此人已表现出對私密性的实际(主观)期望,(2) 期望是社会愿意認同的合理期望。在公眾中,这种期望必然更低。例如,在街上走的人沒有合理的期待,认为其面部外表或衣選擇是私人的。警察可以觀察和記錄公開觀察的。
公共洗手間是一个例子:使用洗手間的人合理期望有視覺觀察的隱私,但不一定有音效。在[]新澤西诉T.L.O.[,469 U.S.325(1985年)案中,法院承认,学校的柜子(准 公共空间)受到第四修正案的一些保护。但一般而言,空間越大,隱私就越少。法院认定,在垃圾中留下的隐私在外街上收集(California诉格林伍德,486 U.S.35,1988年),以及第三方持有的一个人的银行记录(United States v.Miller,425 U.S.435,1976年)。
排除规则:侵权行为的补救
法律規定違反第四修正案, 首要司法补救是禁止控方在審判中使用非法取得的证据的排他性規定[, 其初衷是對聯邦法院[ Weeks诉美國, 232 U.S. 383 (1914)], 以及對州法院[ Mapp诉俄亥俄, 367 U.S. 643(1961)] 的規定,目的是阻遏阻未來的警察不端行为,而不是對個人的違法行为做出补救。
最高法院已制定例外,包括:
- 良好信仰例外:[ 如果警官合理依靠的是後來被證明无效的逮捕令,證據仍然可以接受(美國诉里昂,468 U.S.897,1984年)。
- 不可避免的發現: 以合法手段必然发现的證據可以接受(Nix诉Williams,467 U.S.431,1984)。
- 依據創用CC BY-NC-NC-NC-NC-NC-NC-NC-NC-NC-NC-NC-NC-NC-NC-NC-NC-NC-NC-NC-NC-NC-NC-NC-NC-NC-NC-NC-NC-NC-NC-NC-NC-NC-NC-NC-NC-NC-NC-NC-NC-NC-NC-NC-NC-NC-NC-NC-NC-NC-NC-N-NC-N-NC-N-NC-N-NC-N-NC-N-N-N-NC-N-NC-N-N-N-N-N-C-D-N-N-N-N-D-D-N-D-N-N-D-D-D-D-N-D-D-N-N-D-D-D-
許多第四修正案違反法案並未造成證據的壓抑, 尤其是當警察依靠搜查令或非法搜查並非發現證據的藉口時,
公开使用武力和逮捕
以第四项修正案為目的的“扣押”也包括逮捕,要求有可能的理由——比合理的怀疑标准更高。 可能的理由存在,只要在警官知情的情况下,可以使谨慎的人相信嫌疑人犯下、正在犯下或即将犯下罪行。 公共场所的逮捕可以不需逮捕令,最高法院在 United States v. Watson, 423 U.S.411(1976)案中根据普通法傳統判決。
根據第4修正案的合理性要求, 逮捕方式也得遵循。 在 Graham诉 Connor[, 490 U.S. 386(1989)案中, 法院對扣押期间的過份武力指控采取了客观合理性标准:官員的行為必須從當地合理官員的角度來判斷, 重點是罪行的严重性、嫌疑人是否立即威脅警官或公共安全, 以及嫌疑人是否在积极抵抗或试图逃避逮捕。
警方在公眾場合中亦可使用非致命武力, 以對逃脫的嫌犯使用致命武力: 在Tennessee诉Garner[, 471 U.S. 1 (1985)案中, 最高法院認為, 只有有合理理由相信嫌犯對官員或其他人构成重大死亡或嚴重身體傷害, 才能使用致命武力。
公民的实用指南:了解你的權利
法律可能很複雜, 但公民在與警察在公眾場所交往時,
- 容留會使情況升级, 並且可能為一名警官提供其他的搜身或逮捕理由。
- 問您是否可以自由離開。 如果警官說是, 您可以離開。 如果警官說是, 您將被扣押, 您可能會被扣押, 或者被拘捕。
- 大部分州都要求您回答問題, 而不是在泰瑞停車時提供您的姓名。 然而, 有些州有「停止」規定, 要求您在接獲要求時提供身份證。
- 儘管你認為搜身或搜查是非法的, 但不要在身體上抵抗,
- 記錄警官的姓名、警徽、巡警車號以及任何目擊者。 如果安全, 您可以錄下互動, 只要您不插手警察的職責。
- 如果你認為你的權利被侵犯, 不要在街上爭論, 注意細節, 盡快聯繫刑事辯護律師。
案例法参考文献
以下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決定塑造了警察在公共场所搜查和扣押的目前法律格局:
- 美國192家(1968年) – 基于合理懷疑的截停和搜身案
- Katz诉美國,389 U.S. 347(1967)——合理期望私密性測試
- Mapp诉俄亥俄州,367 U.S. 643(1961) - 适用于各州的排除性规则
- Florida诉Bostick[,501 U.S. 429(1991)-协商一致的交談与扣押
- 明尼蘇達诉迪克森[,508 U.S. 366(1993) – 平凡的感覺教義
- (1989年)
- 反擊嫌犯的致命武力。
結論:理解保護所有人
警方搜查和在公共场所扣押的法律限制代表了政府需要調查犯罪與个人不受政府任意入侵的权利之間的小心平衡。 警官們有重大權力以合理怀疑和可能的理由阻止、搜捕和逮捕,但這些權力并非無限。 第四修正案要求任何入侵都以具体、有理可循的事实为理由,搜查的范围与理由相称。 理解這些界限的公民有更好的手段与执法者有自信和合法地互动,而尊重這些界限的警官有助于有效和公正的司法制度。 对于目前的法律解釋,請參考官方來源,如最高法院案例摘要 Oyez Project 法律學術概览,以及第四修正案資源联邦司法机构教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