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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宪法第四修正案是美國公民自由的基石,它保护个人不受政府的不合理搜查和扣押。 当执法人员越過這條界限,刑事案件的后果可能會很深刻 — — 通常會決定是否采纳證據、是否撤销指控或是否推翻定罪。 理解搜查和扣押侵权如何影响刑事诉讼,不仅對被告及其律師,而且對任何对公共安全和个人隱私平衡有興趣的人都至关重要。 這篇文章探讨了法律框架、常见的违法行为以及這些违法行为对刑事案件的切实影响,從排除性規矩到上诉补救办法。
第四修正案:起源和核心原则
1791年批准, 成為《權利法案》的一部分, 第四修正案從殖民時期對英國援助令的怨恨中出現, 即一般搜查令, 讓警察可以隨時搜查任何地方。 設計者想保護公民不受政府任意入侵。 文中本身寫道:「人民在人身、房屋、文件、效果上的安全, 不受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 不受侵犯, 任何搜查令, 都不得因可能的理由, 以宣誓或肯定為依據, 特別描述要搜查的地方, 以及要扣押的人或物。
這種語言有兩個關鍵概念。 首先, 所有搜查和扣押必須合理。 第二, 搜查令需要可能的理由、 特徵和司法批准。 數百年來, 法院在無數的環境下解釋了「合理」和「不合理」, 創造了一套法律, 管束警方與公眾之間的每一次互動。 要更深入地探究修正案的文字和歷史, 國會研究局的注解憲法[[FLT: 1] 提供了权威性的評論。
可能的原因和要求
搜查和扣押法的核心是搜查令要求,搜查令是司法命令,授权执法部门搜查特定地方或扣押特定物品。要取得搜查令,警官必须出示一份书面证词,确定可能的原因,即找到犯罪证据的概率。地方法官必须根据宣誓書签发搜查令,搜查令必须具体描述要搜查或扣押的是什么。
可能的原因不是确定性;而是实用的、非技术性的标准。法院评估了警官当时所知道的全部情况。如果逮捕令有缺陷——例如,基于尖端或缺乏特殊性——由此引起的搜查是非法的。這是在镇压听证会中常见的戰場。康奈爾法學院法律信息研究所[提供了可能原因的定义和判例法的出色概述。
特殊要求
搜查令必須描述搜查地點和扣押的物件, 以確保警察不進行一般的探索性搜查。 例如, 授权搜查住宅內的「所有電腦與數位裝置」的搜查令可能太寬, 僅限與特定盜竊計劃相關。 過宽的搜查令常常會被以特殊性要求來抗議, 法庭可能會壓制所有從它們下獲得的證據。
要求的例外
最高法院也承認許多例外, 這種例外讓警察在取得搜查令或當情勢需要即刻行動時, 不需搜查令即可。 理解這些例外至关重要, 因為許多搜查和扣押違章事件都是在警察越位或誤用時發生的。
同意搜尋
如果某人自愿同意搜查,就不需要搜查令。 然而,同意必须自由作出,而不是被胁迫。官員不能用"敲門和說話"來逼迫房主同意。第三方的同意,如室友或配偶,只有在第三方对房地有共同權力的情况下才有效。 同意的爭議往往會導致抑制动议,特别是在官員不能明确告知房主可以拒絕的情况下。
平面檢視原理
如果一名警官合法地到場, 并看到走私品或證據在直觀處看, 他們可以不持搜查令就扣押它。 要适用此原理, 警官必須有合法的权利去他所處之處( 例如在交通停車或执行有效搜查令時), 并且物品的罪惡性必須立即顯露。 典型的例子是: 在有效的交通停車時, 警官在乘客座位上看到一袋可卡因。 一般都允許扣押。 但如果警官移動物品以揭露隱藏的證據, 便不适用直觀例外。
紧急情况
緊急事件威脅生命、安全或證據的毀滅,警察可以不持搜查令而進入和搜查。 通常的例子包括聽到屋內的尖叫聲、追捕逃跑的嫌疑人或聞到煙雾。 緊急事件必須是真實的,而不是警方自己制造的。法院要仔细審查這些指控,因为例外很容易吞噬規則。
搜索事件以逮捕
警方在逮捕后可以搜查被捕者本人及當下控制區域, 以确保安全及防止證據被破壞。 這種例外可以無權搜查逮捕時的口袋、袋和車輛客艙。 然而,搜查必須与逮捕同步, 且范围有限。 有些州和聯邦法院已限制逮捕手機搜查事件, 并承認其中包含大量個人資料。
汽車例外
警方若有可能相信某車有犯罪證據, 便可以搜查無證車輛。 此例外不要求有超越机动車的急迫性。 該例外适用于整輛車, 包括內部的密封容器。 然而, 可能的原因必須是車輛所特有的, 不只是一般的疑問。
泰瑞停車和搜救
根據Terry诉俄亥俄州,警官可以合理怀疑犯罪活动是空手起飛为由,短期拘留某人。如果他們有理由相信此人有武器且有危險,他們也可以對他進行搜捕(搜捕)。這比可能的原因要低。很多違法事件都發生在警官在沒有必要理由的情况下把Terry弄得停車全面搜查,或者他們以种族為怀疑的根据,从而在平等保護的理念下可以被镇压。
搜查和扣押
軍官們有時會在憲法範圍之外行動,
- 無任何可适用的例外的無畏搜查——例如,在沒有搜查令、未经同意或紧急情况下进入住宅。
- 依据於廢棄的訊息、假證詞或缺乏特別性,
- 超越搜查令的范围 ——開放搜查令未描述的封闭容器或搜查區域未提及.
- 要求「我持有搜查令」, 或威脅拒絕後的後果。
- 警方在審訊中不斷地對警方發出警告。 警方在審訊中不斷地對警方發出警告。
- 以小的交通違法行為為藉口, 調查其他疑似犯罪活動,
- 搜身與搜身 ——無搜查令進行侵入性搜查,
警方可能會對這些違法行為提出質疑,
刑事案的影響:排除性规则及其例外
反政府法規禁止政府使用以違宪搜查或扣押方式取得的证据。 該規則在联邦和州法院都适用, 該規則在 Mapp诉俄亥俄州[(1961)案中被并入, 目的是阻遏警察的不端行为, 不是要對违法行为本身做出补救,而是要取消警察違法的動因。
警方可能會以「警方」為主題, 以「警方」為主題,
有毒樹的水果
根據此理, 非法搜查的直接產物(「毒樹」)被排除, 也排除了任何從中衍生出的次要證據(「水果」)。 例如, 如果警方非法搜查家園並找到槍, 使用槍來尋找證人, 證人證詞也可能被壓制。 教義是廣泛的, 但並非絕對的。 如果證據是用獨立合法手段發現的, 或者不合法行為與證據之間的關係被減輕, 則不适用。
不可避免的發現例外
如果控方能證明,不管非法搜查如何,都不可避免地通过合法手段发现了證據,那么,證據仍然可以接受。 例如,如果警方非法搜查車輛,在車厢里找到尸体,但合法搜查令已根据可能存在的理由在审理,那么,尸体仍然可以接受。法院就研究假定的合法行动方案,以确定不可避免性。
信仰的好例外
建立于 United States v. Leon[(1984年),这一例外允许接受以下证据:如果警官以合理方式依靠后来被裁定无效的逮捕令行事,例如,如果地方法官在签发逮捕令时犯了錯,那么,禁止提供证据不能阻止警察的不当行为,如果警官相信警察是合法行事,那么,如果逮捕令是通过故意作假的宣誓而取得,如果地方法官放弃了中立作用,或者如果逮捕令缺乏任何合理的警官都不可能依靠它,那么,就不适用例外。
獨立來源例外
如果證據是通过兩個渠道——非法渠道和独立的合法渠道——得到的,如果非法搜查未使合法渠道消失,那么可以接受。 例如,如果警官非法搜查住宅并找到毒品,但后来根据非法搜查未取得的信息取得有效的逮捕令,那么通过逮捕令获得的毒品仍然可以使用。 法庭必须确信,寻求逮捕令的决定不是由非法發現引起的。
加速原理
即使證據不會被獨立發現, 如果第四项修正案的違反與證據的關係被減輕( 微弱) , 也仍然可以承認, 污穢被移除。 因素包括: 非法行為與發現之間的時間、 介入事件的存在、 以及警方的不端行為的顯著性。 例如, 如果警方的不端行為是轻微的, 被告在非法逮捕後幾周內自愿供述的行為可能會被接受。
法律补救: 禁止和上诉的动议
被告要受益于排除性規定,必須提出審查动议以壓抑證據。聽證會讓法院可以評估搜查或扣押的情況。被告通常必須表明,他們在搜查區(立場)有合理的私隐性期望,搜查或扣押是不合理的。被告一旦作出初步證實,就轉而由控方來證明搜查是合法的,或者适用例外。
上诉法院會審查審判法院的事實結果是否清楚錯誤, 但會重新審判法律結論。 成功的上诉往往會造成證據的壓抑, 或是在沒有污點證據的情况下被撤銷或重新審判。
除了壓迫外,被告还可要求根据42 U.S.C.§1983就违宪搜查或扣押所造成的损害提供民事补救,但有條件的豁免往往使警官免于责任,除非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法律已明确确立,然而,民事诉讼可以作为一种额外的威慑,并对令人发指的违法行为提供赔偿。
最近的案例示例
警方在 美國诉史密斯[](第9次Cir. 2022)案中, 無證入境, 警方在911電話中報道可能服藥過量時, 便未出示搜查令。 法院认为, 紧急情况例外并不适用, 因為警察有時間在護工在內時取得搜查令。 法庭禁止了入境後查获的所有毒品走私證據, 导致撤銷指控。 本案提醒大家, 紧急需要必须在入境時, 而不是在事實之後才加以评估 。
另一例:在 State v. Jones (Texas刑事上诉法院,2021年)中,警察在交通停車后对一輛車进行了無證搜查,声称是汽車例外。州政府說大麻的味道有其可能的原因。然而,法院认定,警察的氣味不可信,因为他接受了訓練,以辨識出與所指控的證據不符的一種特定氣味。法院压制了所查的毒品,检方選擇不做。这些案件表明法院非常密切地审查警察的理由。
也因為軍官無故知道逮捕有缺陷, 證件被接受, 也因此定罪。 結果凸显了阻力與審判程序正義之間的緊張。
結論:在刑事司法中维护宪法保障
搜查和扣押違法事件對刑事案件有深远的影響, 從排除重要證據到撤銷指控。 第四修正案不是技术性的, 但它是防止政府過份介入的基本保障。 排除性规则除了例外之外, 平衡了阻止警察不端於社會利益以對犯罪起訴的需要。 了解可能原因的微妙性、 需要例外和压制性动议的律師可以提出有效的挑戰, 保護客戶的權利。 对于那些有意進一步讀取的人, ACLU的搜查和扣押資源 提供了实用的指南和案例研究。 最後,每次搜查和扣押都必須遵守憲法标准 — 如果不是, 刑事司法系统必須以排除證據和重申法治的方式做出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