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确立了不受不合理搜查和扣押的基本权利,一般要求執法者在搜查或扣押財產前,必須以可能的理由取得搜查令。這項搜查令要求是政府權的一個重要檢查,确保侵犯个人私生活和财产的行為由中立地方法官审查。然而,最高法院也承認搜查令要求不是绝对的。法院在一定时间内制定了一些既定的例外,允许在特定情况下进行无授权搜查和扣押。這些例外旨在平衡個人私生活權与合法执法需求,如警察安全、防止毁灭证据和有效調查犯罪。理解這些例外,对于必须在憲法界限內工作的执法人员和在與警察交往時需要了解自己权利的公民都至关重要。這篇文章全面概述了搜查令要求的主要例外,解釋了其法律依据、范围和限制。

第四修正案要求概述

第四修正案命令,“人民在人身、房屋、文件、以及效果方面不受不合理搜查和扣押的保障的权利,不得被侵犯,而且任何搜查令都不得发布,但只要有可能的理由,并有宣誓或肯定的支持,特别是描述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员或物品。” 缺省規則是搜查令或扣押令必须合理。最高法院一直认为,未经法官或地方法官事先批准,在司法程序之外进行的搜查,在第四修正案下是 本身不合理的,但只有一些明确和有明确界限的例外。

要求的例外

最高法院已承認下列例外是無逮捕令搜查或扣押的正当理由,但每项例外都基于特定的理由,如同意、紧急或降低對私生活的期望。

1. 同意搜索

搜查令要求最常見的例外是自愿同意的搜查。如果一個人自由和自愿同意允許執法者搜查其人身、住宅、车辆或財產,就不需要搜查令。同意必須不受到胁迫、胁迫或欺騙。最高法院在[ 施內克洛斯诉布斯塔蒙特[(1973年)案中裁定,政府不需要證明此人知道自己有拒绝同意的权利;而标准是,同意是否是自愿的,以所有情形为依据。

重要的是, 同意可以限制在範圍內, 也可以在任何时候被取消。 某人可以同意搜查他的車, 但不能搜查他的車箱, 或者可以讓警察在一個特定房間里查看。 如果此人對財產有共同的權力, 第三方同意也可以被承認, 例如, 配偶或室友可以同意搜查共享區域。 但是, 如果一個佔客同意, 另一個客體, 警察一般不能搜查。 參見 [FLT: 1] 喬治亞州诉 Randolph (2006年) 。 执法人员不必告知某人有拒絕同意的权利, 但他們不能制造出一种可能承擔此人意志的气氛。

2. 非法逮捕的搜查事件

警方合法逮捕時, 允許他們無逮捕令地搜查被捕者的人和被捕者直接控制的地区。 最高法院在 [ Chimel诉加州 (1969年) 案中确立的例外, 符合政府兩大利益: 以移除武器來保護警察的安全, 以及防止破坏或掩埋證據。 “ 即時控制” 區被定义为该人可能從中取得武器或抓取證據的空間, 包括附近的抽屉、 控制台、 床位, 而不是整座房子。

Arizona诉Gant(2009)中,最高法院限制搜查车辆事件到逮捕的例外。只有被捕者没有安全,在乘客隔離的距离以內,或者有理由相信车辆载有逮捕罪的證據,警察才能搜查最近发生的车辆事件客舱,或者只有在逮捕司机的原因,才禁止搜查大范围無准的车辆。搜查的范围也有限;警察可以搜查该人或附近地区、但不能搜查。

3. 紧急情况

特例例外在公共安全立即受到威脅、有被毁灭的證據或需要防止嫌疑人逃跑時,可以無權入境搜查。 最高法院已經承認,在緊急情況下,取得逮捕令所需的時間可能會破坏执法目的。 例如,如果警方有可能有理由相信,在其中的人有近乎嚴重的傷亡危险(参见]Mincey诉亞利桑那州 ),他們也可以在聽到尖叫、槍擊或暴力犯罪迹象正在發生的情况下,进入一個沒有搜查令的家。

A common exigency is the risk that evidence will be destroyed. In United States v. Chadwick (1977), the Court emphasized that the exception is narrow. Police must have probable cause and a genuine, immediate threat that evidence will be destroyed before they can obtain a warrant. For example, if officers hear a toilet flush or a suspect reaching for a sink to wash away drugs, they may act. The exception does not apply if the police themselves create the exigency (e.g., by knocking and announcing). To invoke this exception, the officers must demonstrate that a reasonable officer would have believed that the circumstances left no time to secure a warrant.

4. 平面觀理论

根據平凡觀點,如果(1)他們合法地可以查看物品,(2)他們可以合法地查看物品,(3)立即看到物品的罪惡性质,警察可以不需搜查搜查令而扣押證據。

合法存在可能來自搜查令、例外(例如急迫情形), 甚至來自公開地點。 例如, 如果警察在合法交通中途停留, 看見乘客座位上有一袋白粉, 就可以扣押證據。 「立即顯眼」的要求意味警察必須有可能有理由相信這項物品是违禁品或犯罪證據; 不需要确定, 但光是懷疑還不夠。 平庸觀念的原理也延及「平坦的氣味」和「平坦的感覺」(與停放和風險例外有關 )。 警察也可以使用手電燈等感知增强功能, 但他們不能操控物件, 不經搜查令而暴露隱藏内容(例如移動不透明的容器 ) 。

5. 汽車例外

最高法院早就承認, 搜查車輛的搜查要求不切实际。 在汽車例外下, 警察若有可能相信車輛有犯罪證據, 可以無搜查令地搜查車輛。 這個例外最早是在 Carroll v. United States (1925) 中确立, 并在 United States v. Ross (1982) 中重申。 搜查的範圍很寬: 警察可以搜查車的任何部位, 包括車箱和密封的容器, 以合理方式可以包含搜查目標。 其原理不僅是行動性, 也比住宅更低的车辆私隐私性。

Collins诉Virginia(2019年)案中,最高法院裁定,汽車例外不允许无证进入住宅或车辆,车辆必须位于公共场所或合法通行。 此外,如果警察停下车辆且缺乏可能的理由但有合理怀疑,他們只能进行有限的調查(Terry stop),而且未经同意或租借,不能进行全面搜查。汽車、卡車、摩托車、房車(如果在當時不是作为住所使用的話),船只和其他交通工具也适用。

6. 停止和搜狐(Terry Stops)

Terry诉俄亥俄(1968年)案中,最高法院裁定,如果警察合理怀疑有犯罪活动,警察可以短暂地阻止某人,如果警察合理相信此人有武器且有危险性,则可搜查此人,这是有限的搜查和扣押,比全面逮捕或搜查少。合理的怀疑比可能的原因低,但需要的不只是一种不切实际的直覺;它必须基于具体、有道理的事实。

泰瑞站的範圍很窄。 警員只會問一些問題, 並可能拍攝武器外衣。 如果警員在拍攝中感覺到一個被立即辨別為违禁品的物件( 如裂缝管或粉末袋), “ 原告感覺” 的理念可能會允許查封。 然而, 警員不能操控此物件以确定其性质, 除非感覺自己是武器。 機車停車也遵循泰瑞原理: 警員可以以合理的怀疑來截停一輛車, 并可以命令駕駛者安全, 但全面搜查需要可能的原因或同意 。

7. 其他显著例外

除了上述六大例外之外,还有其他若干例外:

  • 警方扣押車輛時, 可以進行清查, 保護車主的財產、防止盜竊、確保安全, 搜查必須遵循標準程序, 而不是以查詢為藉口。
  • 國際邊界及功能等同的海關和邊界探員有广泛的權力, 無權無故進行搜查,
  • 某些情況下, 政府的需求超越了一般的執法, 搜查令和可能的原因要求可能會被放宽。 例如, 對於涉入事故的鐵路員員的藥物檢驗(參見])Skinner诉鐵路勞工經理協會[), 以及行政搜查受關管的商業(如火器商或礦業)等。

法律限制和排除规则

违反第四修正案的主要补救办法是排除性規定,禁止政府使用非法搜查或扣押在刑事審判中取得的证据。這条规则适用于不屬於例外的無權搜查。但是,排除性規則有其自身的例外,例如善意例外(當警官合理依靠一個后来被證明无效的搜查令)和減輕法則(當非法搜查和證據之间的联系很遥远 ) 。

由於法院使用平衡考驗, 以決定無證搜查是否合理, 通常由政府來證明例外适用。 如果控方不履行此重任, 證據可能會被壓抑。

执法和公民的实际影响

教訓必須注重於查明是否存在可能的原因或合理怀疑,當真正是自愿的、當有緊急需要時,以及當适用平庸觀念的教義時;教官們應該記錄任何無准搜查的事實依据,尤其是支持例外的具体可口的事實;不這樣做,就可导致压制证据、撤銷指控或根据《美国法典》第42篇第1983年第3章规定民事责任。

對於公民來說, 理解這些例外會讓他們有效行使權利。 例如,被警方攔截的人知道他們有權拒絕同意搜查, 他們可以明白地說, 「我不同意任何搜查。」 然而, 如果警方有可能的理由或例外, 搜查可以合法進行, 無論当事人反對。 了解警察權限的限度, 如要求搜身必須基于合理的疑問, 而非只因拒絕回答問題, 就能幫助個人确保自己的第四修正案權利得到尊重。

結論:平衡權利和公共安全

搜查令要求的例外不是讓警察可以规避憲法的漏洞,而是精心設計的反映执法實際的理论。每個例外都受旨在在允许警方必要行動的同时保护个人私生活的具体法律标准的约束。最高法院在不断修改這些例外,通常是逐案修改,以對待技术和社会期望的變化,例如,手机搜查事件到來逮捕(见Riley诉加利福尼亚州(2014),其中裁定,警察一般需要搜查逮捕者扣押的手機的搜查令)。

最後, 搜查令要求仍然是遵守第四修正案的金本位。 例外只是例外, 必須严格地实施, 且不能超越原則。 對於這些規定的有力理解有助于確保有效的執法與個人憲法權利之间的平衡。 無論你是執行搜查的官員, 還是聲稱自己權利的公民, 了解這些例外是防止政府不合理入侵的第一防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