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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和扣押法和电子私密權交汇點的法律面貌正在深刻地转变。 随着數位科技的普及,第四修正案的防范不合理的搜索和扣押措施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戰。 這篇文章探索了歷史根基、里程碑性司法裁決、目前的法规框架以及界定這一個重要法律领域的新兴問題。
搜查和扣押法律的历史背景
1791年批准的《美國宪法》第四修正案指出 : “ 人民在人身、房屋、文件及效果方面不受不合理搜查和扣押的保障的权利,不得被侵犯,而且不得发布任何搜查令,只要有可能的理由。 ”最初,这种保护被理解为是人身上的,即个人的家、文件和有形物品。 早期的美國判例侧重于侵犯財產,以此作为搜查的基礎。 直到20世紀,法院才開始认识到私生活利益可以超越物理空间。
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 Katz诉美國(1967) 根本改變了分析。 最高法院認為, 第四修正案是保護人民而不是保護地方, 并阐述了“合理期待隱私”的考驗。 在 Katz 中, FBI特工在公共電話亭的外面加了一個監聽裝置, 以記錄被告的對話。 法院认为, Katz 有理由期望他的言詞不被截取, 即使這個亭不是私人家。 这一决定為將第四修正案应用于電子通信奠定了基础,尽管它的全部影响要花上几十年才能展出。
數位革命與新挑戰
智能手機、云计算和Tthings的網路的繁衍,产生了大量的个人資料,通常以不完全符合传统地產類別的方式储存。 現代智能手機不仅包含呼叫日志和短信,而且包含位置歷史、瀏覽習慣、健康資料和私人信件。 執法機構自然要取得此資訊以進行調查,但這引起了"搜索"的範圍和可能原因的深刻疑問。
智能手機作为數位主目錄
最高法院一致裁定警方一般需要搜查抓获的智能手機事件才能逮捕。 首席法官Roberts寫道, 現代手機是「小型電腦」, 持有「生命的私人性 」 。 裁判拒絕了搜取手機類似搜捕被捕者身上的物理物品的論點, 因為數位數據不能用於傷害官員或毀滅證據。 Riley 确立了明亮的規則:無權搜查數位裝置事件以逮捕,
云存储和第三方理论
云计算增加了另一層複雜性。當使用者把資料委托給第三方提供者,如Google Drive、iCloud或Dropbox等,他們常常會失去在 " 第三方學說 " 下的合理私密期望。 這種學說源自美國诉米勒[(1976)]和斯密斯诉馬里蘭(1979年), 認為自愿把信息交给第三方不受第四修正案的保护。 然而,最高法院開始限制在數位時代的這項學說。 在[ Carpenter诉美國(2018)] 中,法院认为,政府從無線航空母公司取得歷史細胞位置紀錄(CSLI),构成第四修正案搜查令。法院推斷,人們在個人的體動中,即使有第三方持有的數位,但人們也有理由期望, 仍會 。Carpentter 表示第三方學說,第三方的
金鑰法律先例
超越Riley和卡彭特,其他若干決定塑造了目前的法律框架。
美國诉瓊斯案(2012年) – 物理追蹤
最高法院一致判定這是一次搜查,但法官們在理由上分歧。 大部分人依据基于物產的侵入理論 — 政府實際上佔據私人財產以取得資訊。 然而,索托馬约法官的同意敦促法院重新考虑第三方的理念,并承認长期的电子監控涉及私密期望。 最高法院一致认定這是一次搜查,但法官們卻以理論為主。 大部分人依据的是以物產為主的侵入理論 — — 政府實際上佔據私人財產以取得資訊。 索托馬约爾法官的同意要求法院重新考虑第三方的理念,并承認长期的电子監控涉及私密性。 喬內斯 表明,第四修正案可能因人身入侵而遭到侵犯,但私密性影響遠不止于侵入。
电子邮件和其他數位內容的准許要求
下級法院通常要求政府有搜查令才能取得郵件、私人訊息和其他存储的通信。 1986年《电子通信私密法》的一部分[《被
電子裝置的邊框搜尋
一個目前爭議的方面是政府無逮捕令在邊境搜索數位裝置的權力。 传统上,「邊境搜索例外」讓海關官员無个别疑問地搜索進入美國的人和财产。 法院在是否适用于手提電腦或智能手機上的大量個人資料的问题上分歧很大。 第九巡回法庭在 美國诉 Cotterman (2013)] 案中認為,在邊境对一台手提電腦进行法医学檢查需要合理的怀疑。 与此同时,在 美国诉Ickes (2019)案中,第一巡回法庭维持了無可疑的搜索,注意到邊境背景。 最高法院尚未完全解決了問題,尽管它否定了Certiorari在多起案件中。
目前的法定框架
聯邦的法规規定政府取得電子資訊。
《电子通信私隐法》
ECPA 於1986年颁布,由三个主要部分组成:Wiretap法(Title I),存储通信法(Title II),以及筆記/Trap and Trace Results(Title III). Wiretap法管辖截取过境通信,一般需要法院基于可能的原因下达命令.SCA地址是存储的通信與交易記錄. 根据SCA,如果數據年紀不到180天,政府可以取得存储通信的内容(例如電子郵件),但更古老的數據和不內容的記錄(例如訂戶信息)可以使用傳票或法院命令,以18 U.S.C.§2703(d) 得到。
批評者認為 ECPA 已經过时。 它是在云计算、社交媒體和加密訊息崛起之前寫的。 180天的區別已經變得幾乎無意義, 因為大部分電子郵件提供商都無限制地儲存訊息。 2017年, 電子郵件隱私法 一致通过了众议院, 要求所有存储的通信都需持令, 無論年齡大小, 但並未成為法律。 更新 ECPA 的努力仍然停滞 。
《美國自由法》和第702条
2015年的美國FREEDOM法案改革了某些監控方案,但法案未涉及第702款,该条允許政府收集非美國海外人士的通信。 該項法案被批評是偶然收集美國人的通信。 重新授權第702款的爭議仍在進行,私密辯論者要求要求美國人提出查詢要求。
新出现的问题
未來的法戰將围绕科技的進步而進行,
加密與「 黑暗」 問題
法警們認為,WhatsApp、Signal和iMessage等平台使用的端到端加密,即使有逮捕令也阻止了他們取得重要證據。FBI和司法部都稱這為"正在發生的黑暗"問題。 作為回應,一些立法者提出了立法,要求科技公司在加密中建起后門,而另一些人則主张"合法存取"。 隱私團體和安全專家認為,任何加密的削弱都可能造成恶意行为者可能利用的漏洞,从而危及所有使用者。 2015年圣伯納迪諾槍擊事件后,法律拖拉力激起了激化,而當FBI未能成功地要求命令苹果解開加密的iPhone。 法庭基本回避了這點,但問題仍未得到解决。
政府监督方案
美國的「爱国者法案」及後來FISA修正案下实施的群眾監控計畫在法院受到质疑。 在[ACLU诉Clapper[(2013)]案中,第二巡回法庭裁定,根据"爱国者法案"第215条收集的電話元数据是違法的。國會後來以美國的"FREEDOM法案"結束了此項計畫。 然而,其他監控机构仍然存在,包括第12333行政命令,它管理美國境外的情報收集。 缺乏透明度和監控仍然是公民自由組織的問題。
資料保留與刪除
美國最高法院在[ 美國诉Carpenter[ 案中,暗含地警告不要總的追蹤,但沒有聯邦的數據保留法。 然而,各州開始通過自己的數據私密法,例如加州消费隱私法,它使使用者有權要求刪除自己的數據。當執法需要存取使用者合法删除的数据,导致搜索第三方的備份或云端提供者時,便會產生緊張。
生物量學數據和第四修正案
強制嫌疑人使用指紋、面部或虹膜掃瞄解鎖智能手機,會引起第五修正案自证其罪以及第四修正案的私生活利益。 通常法院都認為,強迫生物學解鎖类似于提供物理鑰匙,而不是提供证词交流,因此第五修正案不适用。但第四修正案可能仍需要搜查令才能扣押裝置并强制解鎖。 有些法院認為,即使在裝置解鎖之后,手機内容中的"合理私生活期望"仍持续存在。 這些問題很可能會傳達至最高法院。
平衡隐私和安全
有效的執法權和個人私生活權之間的常年緊張在數位领域尤为尖锐。 廣泛搜索權的支持者認為數位證據通常對解決恐怖主義、剥削儿童和有组织犯罪等重案至关重要。 他們認為合法执法需求不能被过时的私生活理念所阻擋。 另一方面,隱私法的倡导者們認為,第四修正案必須适应新技术,以防止政府不受限制地获取公民生活的親密細節。 民意調查表明,對數位數據的搜查令要求一直支持,但政治面貌仍然很不一。
最高法院的渐进性介入 — — 通過诸如 Riley 、Jones 和[Carpenter 等裁判 — — 暗示了更新第四修正案的保护措施的意愿,但并不完全推翻长期存在的教義。 下级法院和國會的行動速度一直很慢。 結果是一系列规则因司法管辖权和技术而异。
国际视角
美國不僅是這些問題。 歐盟的《一般數據保護管理条例》(GDPR)為個人資料提供了全面保護,包括政府存取的严格限制。 GDPR的域外覆盖范围會影響任何歐洲居民的實體處理資料,包括美國公司。 歐盟也制定了數據保留指令,在像 數位權爱尔兰(2014)和Tele2 Sverige(2016)等案件中,歐盟法院(CJEU)部分地擊落了此指令,要求有相称性保障。
英國的2016年《調查權法案》(“探險家章程 ” ) 赋予了執法者收集通信資料的广泛權力,并要求科技公司在下令時移除加密。 英國最高法院支持部分法案,但以缺乏充分监督为由宣布其他法案无效。 加拿大最高法院在[R诉斯賓塞(2014)] 中裁定,警方需要搜查令才能從ISP取得基本訂閱者信息,从而背离了美國第三方的理论。 这些國際發展提供了比較背景,并可能随着全球數據流的整合而影响美國判例。
數位時代的搜索與扣押未來
展望未來,法律面貌將有几种趋势。 首先,科技革新的速度仍然超越立法。 人工智能、預測警衛算法、面部認證等新兴科技將引起新的第四修正案的挑戰。 法院需要決定使用AI來掃描大片數據集是否构成搜索,以及“合理期待隱私”測試能否容納機動導導導的調查。
第二,聯邦立法更新 ECPA , 建立所有數位數據的明確權限要求, 仍將是熱門的按鈕。 國會推出的第四修正案"不供銷法"[旨在堵塞漏洞, 讓執法者可以無權向數據經紀人購買資料。 法案遭到工業與執法團體的反對。
第三,司法机构的构成會影響結果。 随着更多具有科技或私密法背景的法官加入最高法院,法院的方法可能會演化。 聯邦和州政府對數位監控的權力平衡也會受到爭議。
美國的國際安全法案(FREEDOM Act)也讓政府更強大地保護隱私。 公民壓力已經迫使科技公司抵制政府後門要求,
結 论
搜尋和扣押法与电子私密權的交集是現代憲法的核心。 從第四修正案的原始物資重點到數位數據時代的繁體的成文法和先例, 法律制度一直努力跟上科技變化的步伐。 地標案例如[ Riley 和 Carpenter [] 都將第四修正案的保护扩展到智能手機和位置記錄, 但很多問題仍未解決。 加密、邊界搜索、數位保留和監控程序仍然在挑战安全與隱私之间的平衡。 随着社會日益依赖數位工具, 连贯和前瞻性的法律規則的需求從來就沒有比現在更迫切了。 法院、立法机构、执法與公眾之間的對話會決定, 是否在一個數位生活中的安全權仍然很強或受到侵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