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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法者拘留可能是一种不引人注意的、令人害怕的經歷, 即使你沒有被捕。 警方的暫時停車, 不管是在街上、車上, 還是在機場, 如果你不確定自己的权利, 可能會很快地變得困惑和焦慮。 了解拘留和逮捕的法律區別, 了解你現在和沒有做的工作, 學習管理相遇的实用策略, 就能保護你的合法利益, 幫助你在壓力下保持冷靜。 這篇文章提供了一個全面的指南, 指導你被拘留但沒有被捕時的法律保护, 以及你可以在交戰之前、 期间和之後采取可操作的步骤。
理解拘留与逮捕
拘留通常称为[] Terry stop[,是在美国最高法院[Terry诉俄亥俄[(1968]]]案中的一次重要区分,是基于合理怀疑某人已经、正在或即将犯罪而对某人的短暂、非拘留性扣押,而逮捕则需要可能的理由,涉及以提出刑事指控为目的对某人的拘留。扣押更具有侵入性,持续时间更长,并触发了更广泛的宪法保护,包括充分聘请律师的权利和米兰达警告要求。
区分拘留和逮捕的关键因素包括:
- 拘留應該是暫時的,
- 警方若有理由懷疑被拘留者有武器,
- 拘留是為調查而作 如果警方已經決定指控你 他們應該有可能的理由 并開始逮捕
- 自由離開: 在拘留中,當官員完成簡訊時,你沒有自由離開。在逮捕中,你完全被拘留。
拘留是什么?
拘留是指有理智的人感到自己不能自由離開,而警官有客观的停車理由。典型的例子包括警察在車上停车,以侵犯交通,阻止行人以可疑的描述來提问,或者在安全检查站临时拘留某人。警察必须持有合理怀疑—— 犯罪活动可能只是空洞的、可人造的事實。只有直覺或一般特征(如种族或族裔)不能满足此标准。最高法院认为,合理的怀疑比可能的原因要低,但它仍然需要比不切实际的怀疑更充分。
逮捕是什么?
逮捕是更嚴重的剥夺自由。通常涉及手銬、送至警察局、预订和正式指控。 如果警官所知道的事实和情形會使合理人士相信被逮捕者犯下了特定罪行,就有可能的原因。 逮捕一發生,第四修正案要求警官有逮捕令(除非适用紧急情况)或逮捕属于公认的例外。 如果警官的行為超越了临时停車的限度,拘留可能升级到逮捕,例如,不必要地使用手铐或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延长拘留。
拘留期间的法律保护
拘留比逮捕更不侵扰性, 但你們仍然有重要的憲法權利。 這些權利來自美國憲法第四、第五和第六修正案,
保持沉默的权利
第五修正案保護你不被強迫做不利于自己的證人。 即使在拘留期, 也适用此權。 著名的[ [FLT: 0]] Miranda [[FLT: 1] 警告只當嫌疑人在[[FLT: 2] 拘留審訊[ 中(即被捕后和被審問前), 你永遠不能回答問題, 只能提供基本的身份信息。 在大部分州, 你必須說出你的名字、出生日期, 以及有時在合法拘留期的時, 並且不回答你要去的地方、 你一直在做的事情, 或者任何可能指控你的東西。 口头地和明白地說, 我行使了保持沉默的权利。 然後, 你不要再說話了。
了解拘留原因的权利
依第四修正案, 警官必須有合理的懷疑才能拘留你。 雖然你沒有權當場得到充分的法律解釋, 你卻有權問:「我為什麼被拘留? 」 警官應該提供一個简短、具体的理由, 例如「你符合搶劫案嫌犯的描述」或「我看見你過過過十字路口的街道」。 如果警官不能說出合理的理由或提供模糊的答案(例如「我想和你說話」), 以便日后在法庭上质疑拘留的合法性。 但是, 不要爭論或質疑警官, 只需在後來聽和注意原因。
拒絕搜尋權
第四修正案 保護你們不被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 在拘留期間, 警察只有在有理由懷疑你們有武器且有危險時, 才能進行 搜身。 如果警察要求許可搜查你們的口袋、袋或車, 你才有絕對的權力, 說:「我不同意搜查。」 即使警察沒有搜查令或可能的理由, 你反對也保留了你以后的搜查權。 不要對他表示不服從命令而避免附加指控。 如果警察有搜查令, 你就不能拒絕搜查令本身, 但在执行命令前你應該要求查看搜查令。
要求律師的权利
第六修正案 要求 律師 的 權力 、 是在 爭辯 的 司法 程序 ( 如 傳讯 ) 起訴 、 而不是 在 暫時 拘留 中 、 仍 可 要求 找 律師 。 並且 說 、 我 要 向 我 的 律師 說話 、 是 制止 審問 的 有力 方法 。 若 你 被 拘留 、 被 審問 的 時間 、 或 被 感覺 審問 、 便 可以 幫助 保護 你 。 警察 不必 在 短暫 的 拘留 中 、 要求 提供 律師 、 指示 你 行使 的 權力 、 或 阻遏 进一步 的 審問 。 若 你 不 被捕 、 也可以 問 你 是否 可以 離開 、 警官 若 同意 、 你 可以 隨時 、 便 可以 出門 和 律師 聯絡 。 、 也 可以 也 可以 向 你 求告訴問 、 求問 、 、 求告
如果拘留, 怎麼辦 ?
了解現在該做什麼, 有助于減少犯罪率, 保護你的合法地位。 以下的步子旨在幫助你安全有效地渡過拘留期 。
冷靜點, 相伴
保持 手 、 不 忽然 動動 。 說話 、 平靜 、 不發 聲 。 避免 爭論 、 起誓 、 或 威脅 。 即使 你 們相信 拘留 是 非法 、 身体 抵抗 、 或 攻擊 的 話 、 也 得 起 罪 、 如 抗拒 逮捕 、 或 妨害 公道 。 你 們要 保持 冷靜 、 減少 官 的 威嚇 、 使 遇難 的 可能性 、 也 變為 了 。
問問您的狀態
嚴肅地問:「我是否被拘留,還是我自由去? 」這個問題澄清了你的法律地位,如果懷疑不足,有時可以促使警官釋放你。如果警官說你可以自由離開,你可以離開,而不要猶豫。如果警官說你被拘留,你必須留下。但是,你可以問:「我為什麼被拘留?」如上所述。
只提供基本身份
在大部份的法例中,你必須提供你的名字、出生日期、住址或保險證明。你不必回答其他問題,如「你去了哪裡? 」 或「你包裡有甚麼? 」 如果那名官員堅持說:「我提供了我的證件,我正在行使我保持沉默的权利。」你不要說謊,提供假消息可能构成犯罪。
顯然地,
用毫不含糊的語言:「我不再回答任何問題,我想跟律師說話。 」如果你不想說任何話, 你就可以保持沉默, 但通常最好用言語來引發你的權利, 以避免歧視。 如果你被搜查, 並且不同意, 說:「我不同意這次搜查。 」如果警官繼續搜查, 每隔一段就重复這句話會有幫助。
檔案對話
如果可以安全地使用, 請在您的手機上記錄。 很多州都允許在公共場所錄制警察。 如果您無法錄制, 請記下精神記錄: 警徽號碼、 巡警車號、 日期、 時間、 位置、 以及任何證人。 遇見結束後, 請盡快記下您能記起的一切。 這種文件可能很貴重, 如果您需要提出控告或采取法律行動的話 。
什麼時候遵守和什麼時候抗拒
了解遵從與抗爭的分界至关重要。 一般来说, 您應該遵守拘留范围内的合法命令。 例如, 如果在交通停車時官員要求您下车, 您應該這樣做, 因為最高法院認為, 這種命令對警員的安全是合情合理的。 然而, 遵從並沒有放棄您的權利, 您仍然可以拒絕回答問題或拒絕同意搜查。
如果某官員下的命令明顯不合法(例如,“開箱無證或可能的原因”),你仍可能因身体抵抗而增加。安全策略是實際上但口头上反對,“我不贊成,我正在接受抗议。” 這既能维护你的合法權利,又能降低人身對峙的機率。遇見之後,你可以提出控告或請律師。
抗議逮捕是許多州不同的犯罪, 也有可能造成傷痕及更嚴重的控訴。 抗議非法逮捕的時刻在法庭,
拘留不逮捕的常见情形
了解拘留在日常情況下是如何产生的 有助于你做好準備
交通停止
交通阻擋小的違法(速度、尾燈斷裂)是典型的拘留。 警員可以要求你的駕照和駕照, 但您不必回答「知道我為什麼拉你過去嗎? 」 或「你往哪兒去? 」 。 」 把手放在方向盤上, 晚上打開內部燈光, 遵守指示。 如果警員要求搜查你的車, 您可以拒絕。
行人停手
如果您符合可疑的描述或最近有犯罪活動, 警察可以阻止您在街上。 您可以問您是否可以自由離開。 如果警官說是, 請冷靜地離開。 如果警官說不是, 您就被扣留了, 不要逃跑。 跑會給警官逮捕您的可能理由 。
机场安全和检查站
機場安全部門的搜查不需要個人懷疑。 您可以拒絕搜身, 但您可以拒絕登機。 如果在檢查站受到執法審查, 您有與其他拘留一樣的權利, 您可以保持沉默, 並且拒絕同意在正常檢查之外再進行搜查 。
拘留后寻求法律援助
許多人提供自由的初次協議。 律師可以審查你遇見的細節, 并建議你是否有理由在美國法典第42篇1983年(其中允許以違宪為理由向政府官員提起訴訴)下提起民事诉讼, 或是在未來的刑事案件中是否可以壓抑任何非法取得的证据。
申請
警方內務部可以正式申訴。 準備提供警官的姓名或警徽號碼、日期和時間、發生的細節、以及任何證據,如錄音或證人供述。 有些部門也接受由平民監督委員會申訴。 申訴程序可能不會立即公道,但會有助于追究警官的责任,并建立可能用于未來诉讼的紀錄。
法律资源
許多組織提供資訊資源和法律援助。 ACLU “了解你的權利”指南[ 提供了清晰的、针对具体国家的建議。 國家律師公會[ 保持了法律觀察者和律師的網路。 此外,很多當地公辯者即使不受到指控,也可以提供拘留后的指导。
結 论
被拘留但沒有被逮捕,你們就處於一個獨一的法律區域:你們不是完全被拘留,但你們不能自由離開,除非得到官員的允許。你們最好的保護是清楚了解你們的權利,是平靜的策略。你們有權保持沉默,拒絕搜查,請律師。你們可以保持成員、澄清問題、記錄相遇,在保有法律保護時可以進行临时拘留。如果你們相信你們的權利遭到侵犯,請見律師,并考慮提出控告。法律知识不只是學上的,而且是一個实用的工具,可以保障你們的自由和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