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搜查期间扣押财产的法律框架

执法部门进行搜查时,扣押财产的权力并非无限. 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要求任何扣押财产行为必须合理,并以有效的搜查令或公认的例外为依据. 本条解释搜查期间扣押财产所涉及的法律程序,例外和补救措施[,为寻求了解其权利的法律专业人员和个人提供了全面指南. 了解这些规则对于任何可能遭受搜查或在扣押发生后对扣押提出质疑的人来说都至关重要.

宪法基金会

第四条修正案保护人们免遭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最高法院一贯认为,只有在执法部门有正当理由并遵循程序保障措施的情况下才能扣押财产。划时代的案件美国诉琼斯(2012)]重申,实际侵入保护区触发了第四条修正案的保护。对于财产扣押, 搜查令必须具体描述要扣押的物品,防止一般性的探索性搜查。特殊性要求确保官员不能任意扣押财产;他们必须拥有具体、经司法授权的理由才能拿走每件物品。

扣押财产的法律依据

搜查期间扣押财产的主要法律机制是中立法官签发的[搜查令,为了获得搜查令,执法部门必须提交一份宣誓书,证明在具体地点发现犯罪证据的可能原因,搜查令必须列出要扣押的物品,符合联邦刑事诉讼法第41条]和各州同等条款,没有有效的搜查令,在审判时可以压制扣押的财产,正如Mapp诉俄亥俄州(1961)一案(A. Moroioio, )一案所规定的那样,搜查令要求是对行政权力的检查,确保无利害关系的司法人员在财产被夺走之前评价政府的理由。

可能的原因和特殊性要求

当情况整体上导致一个合理人士认为存在证据、违禁品或犯罪工具时,就有可能的理由存在,特殊性要求阻止了给予警官无限酌处权的“一般授权书”的出现,法院宣布无效,只列出“被窃货物”等大类,而没有具体描述,例如, Groh诉Ramirez[[(2004]]]] 的逮捕令因未能查明扣押的物品而无效,在这种情况下,逮捕令只描述了要搜查的财产,而不是要扣押的物品,导致最高法院裁定逮捕令在面部无效,财产所有人可以以逮捕令缺乏特殊性为由对扣押提出质疑,如果逮捕令不符合宪法标准,法院将压制证据。

封印下的Affidavit要求和准尉证

警官必须提交宣誓书,说明可能的理由;宣誓书必须宣誓宣誓,必须详细列出具体证据或据信存在的违禁品;如果宣誓书中包含不实陈述或疏忽,而不顾事实,则根据Franks诉特拉华[(1978年),可宣布宣誓书无效;在某些情况下,为了保护正在进行的调查,将签发的逮捕证和证明性宣誓书密封起来,但财产所有人仍然有权最终审查这些陈述和对任何材料的不实陈述提出质疑。

执行扣押的程序

获得逮捕令后,警官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程序步骤,这些程序确保问责,尽量减少违反《第四修正案》的行为。

  • 命令 执行: 官员必须在合理时间内送达命令,除非存在紧急情况,他们必须宣布其存在和目的,尽管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允许“不敲门”条目(见Hudson诉密歇根,2006年],敲门规则旨在保护住户的隐私和安全,避免不必要的财产损失,如果官员没有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敲门宣布,则任何扣押的证据都可能受到压制,尽管最高法院在Hudson中限制对敲门和打门的侵权行为的排除性补救办法。
  • 搜索范围: 官员只能搜索那些可以合理找到所列物品的地区,对于被盗电视,他们可以搜索衣柜和车库,但不能搜索小珠宝盒。超出范围使得搜索无效。搜索范围由所搜索物品的性质确定;例如,如果授权扣押文件,官员可以搜索办公桌、文件柜和电脑硬盘,但不能搜索像钱包那样不能包含文件的个人物品。
  • 扣押和文件: 扣押的每件物品必须列在库存中,库存是一份书面记录,其中说明财产、财产在房地内的位置和任何区别标记,通常拍摄照片或录像来支持库存,该库存是防止盗窃或不当处理财产的保障,并为以后对所采财产提出的任何质疑提供基线。
  • 签发收据: 根据联邦刑事诉讼法第41(f)(1)(C),官员必须将搜查令副本和没收财产收据交给财产被拿走的人,如果无人在场,收据必须留在房地,收据应列出每个物品,并列出足够具体,以便所有人能够查明被拿走的物品。

库存要求和准尉令的归还

搜查后,执法部门必须准备详细的清查清单,并向签发地法官提交回执,回执确认被扣押的,并必须迅速交付,一般在10天内提交;不提交回执可能导致证据被压制,尽管法院往往要求出示偏见证明;盘点对于财产所有人以后对扣押提出异议至关重要;在一些法域,盘点必须按伪证处罚书签字,增加一层责任;财产所有人在搜查后应始终要求尽快提供盘点副本。

要求的例外

几个既定的例外允许执法部门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扣押财产。 理解这些例外对于评估扣押的合法性至关重要。 搜查令要求是默认规则,但法院已经承认在某些情况下,迅速行动的必要性大于利害攸关的隐私利益。

同意搜索

如果财产所有人自愿同意搜查和扣押,则不需要搜查令。同意必须是自由的,明知是自愿的,而不是胁迫或胁迫的结果。第三方如果对该财产拥有共同权力,同意可能是有效的。在[ Georgia诉Randolph[(2006)]案中,最高法院裁定,当一名占有者同意但另一名占有者反对时,搜查是不合理的。同意的范围仅限于合理人士根据官员与同意方之间的对话所理解的内容。如果同意在任何时间被撤销,官员必须停止搜查,除非他们拥有独立的合法权力来继续搜查。

紧急情况

警方可以在立即需要防止毁灭证据、保护生命或防止逃跑时没收财产,例如警察在紧追嫌疑人或听到证据被摧毁的声音时,必须客观合理,而不仅仅是基于假设。 常见的情况包括冲厕所的声音(可能破坏毒品或文件)或嫌疑人试图逃跑。 最高法院在[]布里格姆市诉斯图亚特(2006年)案中认为,如果官员有客观合理的理由相信在其中有人面临严重伤害的迫切危险,他们可以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进入住宅。紧急情况例外是狭窄的,法院对此要仔细审查,特别是当政府声称紧急情况是其自身行为造成的时。

平面视图理论

如果官员合法地在某一地点,在平坦的视野中发现证据或违禁品,他们可以立即予以没收。最高法院在[]Horton诉加利福尼亚州[(1990)]案中澄清说,扣押必须是无意的,尽管最近的决定放宽了不推定要求。平坦的例外只有在物品的定罪性质立即明显的情况下才适用。例如,如果官员合法地在家中执行逮捕令,并在厨房桌子上看到一袋白粉,那么官员可以扣押。但是,如果官员必须操纵或移动物品以确定其有罪性质,那么平坦的观念就不适用,这就要求出示逮捕证或另一种例外。

搜索事件以逮捕

在合法逮捕时,官员可以搜查被捕者及其能及的近邻地区,以获取武器或证据(]Chimel诉加利福尼亚[],1969年),这一例外允许扣押被捕者本人或车辆客舱内的财产,但搜查必须与逮捕同时进行,范围有限,最高法院认为,逮捕例外的搜查事件并不扩大到搜查手机的数字内容(Riley诉加利福尼亚,2014年),对其他电子设备适用同样的推理,一旦逮捕者安全,搜查的理由就会减少。

汽车例外

“自动机动例外”允许在警察有正当理由认为车辆载有犯罪证据时无证搜查车辆。 Carroll诉美国[(1925)] 规定,车辆的固有机动性降低了对隐私的预期。这一例外适用于车辆内的集装箱,如果可能的原因与集装箱本身有关。与住所不同,车辆可以迅速移出管辖区域,因此不可行。法院还指出,车辆受到普遍管制,从而进一步降低了隐私预期。只要有可能的理由,警察可以搜查车辆的任何部分,包括后备箱和封闭的集装箱。

行政搜索和库存搜索

警方在扣押车辆时,可以不经搜查证对车辆内物品进行清查,这不是寻找证据,而是保护车主财产和保护官员免遭盗窃的例行程序,但是,如果清查车辆只是寻找证据的借口,则可能违反《第四修正案》,同样,对严格管制的行业(如枪械店或酒类店)的企业进行行政搜查,也可以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进行,但授权法规必须提供合宪的替代搜查证,这些例外规定搜查在开始时和范围上都是合理的。

没收和民事扣押

在许多情况下,搜查期间扣押的财产可能须受民事资产没收[]的制约,这种单独的法律程序允许执法部门取得据信参与犯罪活动的财产的所有权,如现金、车辆或不动产。 没收财产在大多数州不需要刑事判决,尽管联邦政府有《美国法典》第18编第983节规定的特定程序,财产本身作为被告对待,所有者必须证明财产与犯罪无关。

这一过程始于对财产本身提出扣押通知和民事申诉。 所有人必须提出对没收提出质疑的要求,承担最初证明财产与犯罪无关的责任。 最高法院在[ Timbs诉Indiana[ (2019年) 一案中认为,第八修正案的过度罚款条款适用于没收,限制了政府扣押价值与犯罪严重不相称的财产的能力。 这一决定被用来对没收财产的价值远远超过对基本犯罪可能判处的罚款。

没收的程序性保障措施

根据2000年《民事资产没收改革法》,政府必须用大量证据证明财产被没收,业主必须及时得到通知,并有机会在听证会上提出异议,但是,许多州的保护力度较弱,导致批评和要求改革,根据该法,如果业主贫困,法院可以指定律师,政府还必须证明财产用于非法活动或来自非法活动,而不知道或同意犯罪用途的无辜业主可以提出辩护,只有在政府作出初步证明后,举证责任才转移给业主。

归还财产和提出法律挑战

财产所有人在搜查期间被扣押,有权要求归还财产,通常是通过联邦刑事诉讼法第41条(g)款或州同等条款下[ 要求归还财产 ,所有人必须证明扣押是非法的,财产不是违禁品,而且保留财产对正在进行的调查或起诉没有必要,即使没有提出刑事指控,也可以提出动议,法院一般要求政府说明继续保留财产的理由,如果财产本身是违禁品(如非法毒品),所有人不能收回财产,但如果只是证据,可以在案件结束后归还财产。

制止非法扣押证据

如果执法在扣押期间违反了第四修正案,则可以根据排除规则压制证据. 最高法院在[ Weeks诉美国(1914)和[Mapp诉俄亥俄(1961)案中裁定,不能在审判时对被告使用非法获得的证据,但排除规则并不自动适用于非刑事被告的财产所有人,如无辜的第三方,在这类案件中,补救通常是归还财产,而不是压制不同案件中的证据,排除规则旨在遏制警察的不当行为,但法院将其适用范围限于威慑效果超过排除证明证据的社会成本的情况。

非法劫持的民事补救办法

当执法部门非法扣押财产时,财产所有人可以根据《美国法典》第42编第1983条对违反第四和第十四修正案的行为提出民事索赔要求。此外,《联邦侵权索赔法》可以为过失或故意侵犯提供补救。但是,除非明确确定侵权行为,否则限定的豁免通常会保护官员。最近的案件,如 Torres诉马德里[(2021)案扩大了没收期间过度使用武力的责任。财产所有人应当知道这类索赔要求的诉讼时效,这种诉讼要求因管辖权不同而异,但一般是两到三年。在没收案件中,如果政府永久地不给予公正赔偿,则所有人还可以根据《没收条款》提出索赔要求。

面对扣押的个人的实际步骤

如果执法部门在搜查过程中扣押了您的财产,请采取下列步骤保护您的权利:

  1. 不要抵制: 如果你认为扣押是非法的,则口头反对,但不要实际干预。请注意官员的姓名和徽章号码。
  2. 索取搜查证和清单副本: 根据联邦和州规则,你有权收到收据。如果没有提供,请索要。
  3. 记录现场:如果安全,在搜索前后拍摄现场照片。记录任何谈话(检查本地窃听法)。
  4. 立即请律师: 财产扣押可产生刑事和民事后果,律师可以提出归还财产或压制证据的动议。
  5. 提出没收要求: 如果政府启动没收程序,在最后期限(通常是30天)内作出答复,如果错过最后期限,则会导致违约没收。
  6. 追踪最后期限: 归还财产和没收要求的动议有严格的时间限制。 在联邦法院,可以随时提出归还财产的动议,但如果刑事诉讼已经开始,最好迅速提出。

州与联邦程序之间的差异

虽然《第四修正案》设定了底线,但各州的法律和宪法往往提供了更大的保护。 比如,加利福尼亚州要求在某些情况下无证搜查必须获得书面同意,纽约州则限制小的违纪行为除外。 联邦调查局和缉毒局等联邦机构根据联邦刑事诉讼法运作,后者规定详细归还和清点。 州警方遵循类似的州刑事诉讼法。

对于资产没收,有些州要求先进行刑事定罪才能没收财产(如新墨西哥州、内布拉斯加州),而另一些州则遵循联邦民事没收模式,不受定罪限制。 财产所有人必须了解其管辖范围内的具体法律。 某些州还拥有更高的证据标准,如要求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而不是优势。 此外,许多州近年来还实施了遏制滥用民事没收的改革,包括要求对没收进行独立审查并提供更强有力的无辜所有人辩护。

执行命令的管辖变化

各州在如何执行逮捕令方面也有所不同,有些州要求警官只在白天才执行逮捕令,除非得到治安法官的夜间服务批准,另一些州则有关于搜查中可能在场的具体规则,例如要求同一性别的执法人员在搜查异性人员时在场,财产所有人应意识到,州法律可能规定警官在《第四修正案》最低限度之外承担额外义务,违反州法律可提供压制或民事责任的依据,而不受联邦宪法要求的影响。

结论

搜查期间扣押财产涉及宪法要求、法定程序和例外的复杂相互作用,执法必须获得有效的逮捕证或依赖公认的例外,详细记录扣押情况,并提供收据和清单,财产所有人有强大的途径对非法扣押提出质疑,包括要求归还财产、压制证据和民事诉讼。 了解这些法律程序使个人有权维护其财产权 并追究执法责任。由于法律管辖权不同,而且通过法院裁决而演变,因此,面临扣押的任何人应征求有经验的律师的意见,以评估具体情况和可用的补救办法。

供进一步阅读的外部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