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是民事诉讼中最有力的工具之一。 补偿性赔偿旨在通过弥补医疗账单、工资损失或财产损失等实际损失使原告整体化,与补偿性赔偿不同,惩罚性赔偿的目的完全不同:惩罚被告的恶劣不当行为,并发出明确的信息,即这种行为是不会被容忍的。 法院对被告的行为判给的损害赔偿是适度的,并且只有在被告的行为达到故意的不法行为、恶意、欺诈或鲁莽的冷漠程度,而这种程度值得谴责,而不仅仅是赔偿。

“惩罚”一词来源于拉丁文punire,意思是惩罚。在实践中,这些裁决是一种民事处罚,即由陪审团或法官施加的金钱制裁,以表达社会对特别有害行为的不认可。 尽管惩罚性赔偿是美国判例的一种固定,但它们在世界各地普通法管辖地区以各种形式存在。 理解法院裁决这些赔偿对律师、诉讼当事人和任何寻求有效导航民事司法系统的人来说至关重要。

理解民法中的惩罚性损害

为了了解惩罚性赔偿的作用,它有助于确认它们如何在更广泛的民事补救范围内适用,民事诉讼通常旨在通过向受害原告提供金钱救济来解决私人当事方之间的纠纷,这种救济通常采取补偿性赔偿的形式,如果没有发生错误,将原告恢复到他们本来会占据的地位,惩罚性赔偿完全从这种补偿框架中中断,它们与原告遭受的任何具体损失无关,而是反映了被告的过失程度。

双重目的:惩罚和威慑

法律承认惩罚性赔偿的两个主要理由:惩罚和威慑;惩罚或惩罚涉及被告的道德责任;当一方犯有欺诈、恶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时,法律制度会作出与不当行为严重程度相称的惩罚;威慑在两个层面运作;具体的威慑旨在防止同一被告重复有害行为;一般威慑阻止处于类似地位的其他人——无论是公司、专业人员还是个人——从事类似行为。

这两种目标解释了惩罚性赔偿往往超过赔偿赔偿金的原因。 适度补偿赔偿可以充分补偿原告被盗物品或轻微伤害,但对于阻止富人公司故意出售有缺陷的产品却没有什么作用。 法律通过实施惩罚性赔偿大大超过实际伤害,为被告提供了经济激励,以安全、诚实和公平为重。

赔偿与惩罚性损害:重大区别

民事案件首先要赔偿损失,这分为两类:特别损害,包括医疗费用、收入损失和财产修复费用等可量化的经济损失;一般损害,包括痛苦和痛苦、精神痛苦和丧失生命等非经济损害的赔偿;惩罚性损害,从来就不是作为单独补救办法提供的;原告必须首先在法院考虑惩罚性裁决之前确定获得补偿性损害的权利。

这种排序反映了美国侵权法的核心原则:仅靠赔偿不足以解决被告不法行为的案件,惩罚是保留下来的,如果被告的行为仅仅是疏忽——即没有进行普通的护理——惩罚性赔偿几乎永远不合适,门槛更高,要求被告的行为具有故意不法行为、实际恶意或自觉无视他人权利和安全的证据。

历史根源和法律演变

惩罚性赔偿的概念并不是现代发明. 英国普通法早在18世纪就承认了堪称典范的损害赔偿——英国历史上使用的术语. 1763年里程碑式的 Wilkes诉Wood案中,英国法院判给进行非法搜查的政府官员赔偿金,明确声明该裁决应作为"对被告的惩罚"和"对他人的警告". 美国法院在殖民时代采纳了这一理论,到19世纪,美国判例牢固确立了惩罚性赔偿.

随着时间的推移,美国法院将这一理论扩大到不仅包括蓄意侵权,也包括严重疏忽和鲁莽。 工业时代带来了新的惩罚性裁决背景,特别是在涉及铁路事故、缺陷机械和公司不当行为的案件中。 到20世纪末,惩罚性赔偿已经成为产品责任诉讼的核心特征,汽车制造商、制药公司和烟草公司受到全国关注的案件中,其裁决率很高。

美国最高法院在制定现代惩罚性赔偿法方面起了重要作用,从1990年代开始,法院发布了一系列裁决,根据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对惩罚性赔偿规定了宪法限制,这些裁决要求惩罚性赔偿是合理、与损害相称的,而不是基于陪审团的任意裁量权,关键案件——[]北美BMW公司诉Gore(1996年],国家农场互助汽车保险公司诉Campbell(2003年],和美国菲利普·莫里斯诉Williams(2007年)——仍然是该领域宪法分析的基础。

法院裁决惩罚性损害:标准和触发

法院不会轻判惩罚性赔偿。 每一个法域都规定了原告在陪审团考虑处罚之前必须达到的具体标准。 虽然具体要求因国家而异,但一般模式是一致的:被告的行为必须比普通过失要严重得多。

各种类型的恐怖行为

造成伤害的动机包括故意的不当行为、欺诈、恶意、压迫和严重疏忽。 蓄意的不当行为发生在被告以造成伤害为目的的行为中。例如,雇主在不事先警告的情况下故意使工人接触有毒化学品,可能会面临惩罚性责任。欺诈涉及故意欺骗经济利益,如承包商隐瞒结构性缺陷,以获得翻新合同。恶意和压迫是指出于仇恨、恶意或伤害意愿的行为,或对他人权利无动于衷的行为。

严重疏忽涉及的只是简单的疏忽,涉及不合理谨慎,而重大疏忽则需要自觉和自愿地无视已知的风险,从而造成伤害的概率很高。 许多国家将惩罚性赔偿限于重大疏忽或更严重的案件,而少数国家,如纽约和路易斯安那州,只允许对故意不法行为作出惩罚性赔偿。 原告在寻求惩罚性补救之前必须仔细分析适用的法律。

证据的加重负担

在大多数民事案件中,原告必须以证据的优势来证明其案件,也就是说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性更大。惩罚性损害赔偿通常要求更高的标准。 大约三分之二的美国州要求“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有必要的过失程度。 这一中间标准介于优势标准和刑事案件中使用的不合理怀疑标准之间。

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标准要求证据,证据很可能而且实际上比不真实的可能性大得多,因此,对结论的正确性没有严重的疑问,这种加重的负担反映了惩罚性赔偿的准刑事性质,由于惩罚性裁决在刑事司法系统之外施加惩罚,法院坚持要有一个更强有力的证据基础,以保护被告免受任意或过分的处罚。

管辖权变动

诉讼当事人最重要的实际考虑或许是不同司法管辖区的惩罚性赔偿法的差别很大。 阿拉巴马州和密西西比州在历史上都给予惩罚性赔偿,而其他州,如新罕布什尔州和密歇根州,则对某些类型的案件施加严格的限制或彻底禁止。 包括康涅狄格州、内布拉斯加州和华盛顿州在内的少数州在大多数民事诉讼中都不承认惩罚性赔偿,尽管它们可能允许具有类似作用的法定惩罚。

即使在允许惩罚性赔偿的州中,判给赔偿的标准也有很大不同. 德克萨斯州要求"重大过失"的认定与"极端程度的风险"和"实际意识的冷漠"相结合. 加利福尼亚州使用"恶意,压迫,或欺诈"的标准. 佛罗里达州要求"故意不当行为"或"重大过失". 因此,追求惩罚性索赔的原告必须在诉讼中尽早进行彻底的法律选择分析,以确定哪个法域的规则将受管辖.

州对惩罚性赔偿的上限增加了另一层复杂性. 许多州将惩罚性赔偿限制在固定的美元金额或多重补偿性赔偿上. 例如,加利福尼亚州将惩罚性赔偿上限上限为补偿性赔偿的三倍以上,在某些情况下为50万美元. 弗吉尼亚州规定了35万美元的硬上限. 佛罗里达州和德克萨斯州等州在许多情况下适用了补偿性赔偿上限,但允许故意侵权的例外. 包括堪萨斯州和俄亥俄州在内的少数州将其上限与被告的年收入或净值挂钩.

对于针对具体国家的规则的权威性指导,诉讼人应当参考诸如]康奈尔法律信息研究所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概述等资源,该概览全面概述了宪法标准和州差异.

确定惩罚性奖项的关键因素

当陪审团或法官决定判给惩罚性赔偿时,金额必须反映对多种因素的审慎平衡,法院要超越原告的实际损失,评价被告行为的性质以及惩罚和威慑的社会利益。

行为的可读性

任何惩罚性赔偿分析中最重要的一个因素是被告行为的可理解性. 美国最高法院在BMW诉Gore[中认定这是"惩罚性赔偿裁决合理性的最重要指标". 法院通过考虑伤害是否是身体上的而非经济的,行为是否涉及对健康和安全的冷漠;原告是否在经济上脆弱;行为是否重复或孤立;被告是否故意恶意、诡计或欺骗来评估可理解性.

行为在可理解性尺度上排名高,例如隐藏已知副作用的毒品公司或伪造安全数据的制造商,通常支持更大的惩罚性裁决,相反,仅仅玩忽职守或只造成经济损害而不造成人身伤害的行为往往应受到更轻的处罚,或根本不处罚。

与赔偿损失的比率

虽然没有惩罚性赔偿的数学公式,但法院通常会检查惩罚性赔偿和补偿性赔偿的比例. State Farm v. Campbell[] 美国最高法院指出,"超过惩罚性赔偿和补偿性赔偿之间的一位数比例的裁决,将满足正当程序". 法院指出,4比1的比例"接近宪法不规则的界线",而9比1以上的比例在多数情况下是推定违宪的.

如果原告只遭受轻微的经济损失,但被告的行为却应受到高度谴责,那么惩罚性裁决可能比补偿数额大几倍,反之,当赔偿性赔偿数额巨大时——如在涉及灾难性伤害或死亡的案件中——通常要求降低比例以避免过分。

被告的财政资源

法律在规定惩罚性裁决时也考虑被告的财富。 严厉惩罚被告的处罚可能只是对大型公司的一种轻微的不便。 为了实现真正的威慑,法律必须规定对被告的经济状况有意义的处罚。 这一因素会同时减少:富裕被告可能面临更严重的惩罚性裁决,而资源有限的被告则可能得到较小数额的补偿以避免经济的毁灭。

然而,被告的财富不能成为以其他方式过度裁决的理由. 美国最高法院已经明确"被告的财富不能成为以其他方式违宪的惩罚性赔偿裁决的理由",主要焦点仍然是行为的可理解性和威慑的必要性,而不是被告口袋的深度.

威慑目标

最后,法院考虑惩罚性裁决是否实际上将起到威慑作用。 如果被告由于监管监督、名誉压力或刑事处罚等其他限制而不可能重复不当行为,那么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就会减少。 同样,如果行为如此罕见,一般威慑作用不大,那么,小一点的裁决可能就足够了。

威慑分析往往侧重于不当行为的盈利性。 如果被告因为预期利润超过预期的赔偿责任成本而从事不法行为,惩罚性赔偿必须足够大,以消除这种计算。 如果被告通过在安全方面割角节省了1 000万美元,那么50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不足以阻止类似行为。 因此,法院审查促使不当行为的经济激励因素,并相应调整处罚。

宪法限制和程序保障

美国最高法院已经确立了强有力的宪法保护,防止过度的惩罚性损害。 这些保护产生于禁止政府任意或压迫行动的正当程序条款和适用于某些情况下民事处罚的第八修正案的过度罚款条款。

戈尔指南柱

北美BMW股份有限公司诉Gore案中,法院阐述了评价惩罚性赔偿是否符合宪法的三个“指导思想”:(1) 被告不当行为的可理解程度;(2) 原告遭受的实际或潜在损害与惩罚性赔偿裁决之间的差异;(3) 惩罚性裁决与在类似案件中授权或施加的民事处罚之间的差异;每个审查惩罚性裁决的上诉法院都适用这些指导思想来确定裁决是否违反正当程序。

第三篇指南——与民事处罚的比较——特别重要。 如果州立法机关对所涉不当行为类型设定最高罚款,那么远远超过法定数额的惩罚性裁决会引发一面红旗。 例如,如果州法律将出售有缺陷产品的处罚上限定为1万美元,那么,在类似案件中,如果出现特殊情况,则500万美元的惩罚性陪审团裁决可能违宪。

北美BMW公司诉Gore[, Oyez项目的案例摘要[]的全文和分析,提供了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决定的事实、持有情况和意义可查的概况。

国家法定上限和例外

超越宪法限制,许多州制定了法定上限,规定无论何种情况的最高惩罚性裁决。 这些上限差异很大。科罗拉多州将惩罚性赔偿设定为实际损害金额的上限。佛罗里达州将惩罚性赔偿设定为补偿性赔偿的三倍。德克萨斯州规定了20万或2倍的经济损害加75万元的非经济损害的上限,以两者中更大的为准。 路易斯安那州和内布拉斯加州等州完全禁止惩罚性赔偿,除非具体法规授权。

并非所有行为都受到上限的限制. 许多州将故意侵权,欺诈,或某些类型的不当行为排除在法定限制之外. 例如,德克萨斯州上限不适用于恶意或明知违反德克萨斯州欺骗性贸易惯例法的案件. 同样,佛罗里达州的上限不适用于故意侵权或涉及人身伤害或因重大过失造成的不法死亡的案件. 原告必须仔细审查相关法域的例外,以确定上限是否适用.

单一数字比率原则

虽然宪法没有规定严格的数字限制,但美国最高法院已经表示,超过一个位数比例的惩罚性裁决与赔偿性赔偿几乎无法在正当程序审查后继续. State Farm v. Campbell,法院将145比1的比例,即对100万美元赔偿性赔偿的1.45亿美元的惩罚性裁决,认为"既不合理也不相称". 法院强调,如果赔偿性裁决已经相当大,即使4比1的比例在宪法上也是可疑的.

补偿性赔偿包括疼痛和痛苦等重要的非经济因素时,可能也需要降低比率。 因为这些赔偿已经反映了一定程度的道德谴责,因此,增加一个巨大的惩罚性倍数会导致同一损害的双重计算。 因此,当赔偿性赔偿已经将总赔偿推向合理范围的上限时,法院倾向于进行最严格的审查。

批评、辩护和改革辩论

惩罚性赔偿长期以来一直是学者、从业人员和决策者激烈争论的话题。 批评者认为惩罚性赔偿是不可预知的、不一致的,而且容易产生偏见。 研究表明,即便在类似案件中,陪审团的裁决也有很大差异,而且具有深厚口袋或不受欢迎特征的被告可能面临不成比例的巨额处罚。 惩罚性赔偿的不可预测性会使和解谈判复杂化,并造成民事司法系统的效率低下。

支持者认为惩罚性赔偿是追究有实力的行为者责任的重要工具,如果没有惩罚性救济,公司和其他重复的行为者可以将补偿性赔偿视为日常的经营费用,即行为失检所产生的利润的可接受的取舍,惩罚性赔偿确保不法行为的代价超过收益,从而维持侵权法的威慑力。

改革努力创造了混合记录。 美国最高法院的正当程序决定对过度裁决施加了有意义的限制,但影响因管辖权而异。 一些州收紧了证据标准,提高了举证责任,或者颁布了上限。 另一些州则基本没有改变理论。 联邦立法提案对所有民事案件都规定了统一惩罚性赔偿,但国会多次提出,但未获通过。 联邦立法提案对判决做出解释。

正在进行的辩论反映了侵权法目的的根本问题。 民事诉讼应完全侧重于赔偿,还是在惩罚不法行为和塑造行为方面有合法作用? 惩罚性赔偿的继续存在表明美国法律并没有完全放弃惩罚性职能,但程序更加严格的趋势表明人们希望将这一职能限制在明确的界限内。

为了深入分析有关惩罚性赔偿的政策论点和经验研究,美国律师协会诉讼科[]为处理惩罚性赔偿要求的律师提供了文章、陪审团示范指示和实践指导。

律师和诉讼人的战略考虑

对原告的律师来说,寻求惩罚性赔偿的决定既带来好处,也带来风险。 成功的惩罚性索赔可以大大提高判决的价值,迫使被告和解。 也可以在发现案件时成为有力的谈判工具,因为被告可能更愿意尽早解决案件以避免惩罚性审判的名誉损害和经济风险。 然而,寻求惩罚性赔偿可能会招致攻击性的辩护策略,包括即决判决动议、对证据充足性的挑战以及侧重于宪法过度性的上诉。

面临惩罚性索赔的被告有几种战略选择: 尽早评估行为的可理解性至关重要; 如果事实显示故意的错失行为或鲁莽的漠不关心,解决可能比陪审团审判更好; 被告还可以采取行动,将审判分为两部分——赔偿和惩罚阶段——以防止财富证据影响责任的确定; 审判后减少或撤销惩罚性裁决的动议很常见; 依据Gore指南对惩罚性赔偿提出的上诉在许多法域都具有可敬的成功率。

惩罚性赔偿的保险范围又复杂了一层. 一些州,如纽约和伊利诺伊州,允许惩罚性赔偿的保险作为公共政策事项,而其他州,如得克萨斯州和加利福尼亚州,则禁止这种保险。 即使允许保险,许多责任政策也明确排除惩罚性赔偿或故意行为。 被告应仔细审查他们的保险政策,并在提出惩罚性索赔时及时通知其承运人。

联邦法庭诉讼的律师也应该了解伊利理论的影响。 在多样性案件中,联邦法院适用州实体法,包括州惩罚性赔偿法。 但是,联邦程序规则适用于发现、陪审团指示和审判后动议,这可能影响惩罚性索赔的提出和质疑。 理解州法和联邦法之间的相互作用对于有效的案件管理至关重要。

结论

惩罚性赔偿在美国民法中占据了独特和有争议的地位。 惩罚性赔偿是惩罚恶劣不当行为和遏制未来不法行为的机制,但也提出了关于公平性、可预测性和民事处罚适当范围的难题。 法院只判给故意不当行为、欺诈、恶意或重大过失的处罚性赔偿 — — 这种行为远远超出了普通的粗心行为。 任何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取决于行为的可理解性、补偿性赔偿的比例、被告的财政资源和威慑需要。

美国最高法院制定的宪法限制,加上国家法定上限和程序保障,为确保惩罚性赔偿保持在合理限度内提供了框架。 然而,随着法院处理新情况(从侵犯数据隐私到环境损害),传统标准可能需要调整,这一理论继续演变。 对于任何参与民事诉讼的人来说,彻底理解惩罚性赔偿法不仅仅是学术性的。 这是一种实际的必要性,可以决定案件战略、解决动态,并最终决定诉讼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