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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解除公职程序和解除公职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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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民事解雇?
民事驳回是法院在诉讼进入审判之前终止诉讼的命令,这可能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发生,从最初提出到判决之前,解雇可以是自愿的,即原告选择结束案件,或是非自愿的,即法院命令结案,往往是针对被告的动议;理解驳回程序和理由对于任何参与民事诉讼的人至关重要,因为其结果决定了当事人今后能否再次提出同样的索赔;带有偏见的驳回是永久的,作为重审的阻力,而驳回不带偏见的允许原告纠正缺陷并再次尝试,条件是诉讼时效没有生效。
民事解雇在司法系统中起着重要的管理作用,它防止法院在法律上不充分、程序上有缺陷或诉讼错误的诉求上浪费资源。 对于被告来说,成功的驳回动议可以在昂贵的发现阶段开始之前结束诉讼。 对原告来说,在起草一项经过初步审查的申诉时,理解解雇规则至关重要。 该条贯穿解雇的类型、程序框架、非自愿解雇的具体理由以及各方应当权衡的战略考虑。
民事解雇类型
自愿解雇
原告决定结束诉讼时即为自愿解雇。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1(a)[条,原告可以在被告答复或提出即决判决动议之前提出解雇通知,从而不经法院命令而驳回案件。这被称为单程解雇权,通常并不妨害原告,这意味着原告可以在诉讼时效期满后重新提出同一诉讼。一旦被告作出回复,原告需要被告的书面同意或法院命令自愿驳回。法院往往会自由批准这种动议,但法院可能会规定支付被告的费用或律师费等条件,特别是如果原告以前已经驳回并重新提出同一案件。
自愿解雇可以是一种有用的战略工具。 比如,原告意识到所选择的法院不合适或者申诉有缺陷,可以自愿驳回、纠正问题,并在更有利的环境下重新提出。 但是,原告应该意识到,根据规则第41(a)条,自愿解雇构成解雇,如果他们在联邦法院已经驳回过同样的诉讼,第二次解雇通知就可成为对案情的裁决,这意味着它将产生偏见。
非自愿解雇
非自愿解雇由法院下令,通常是针对被告提出的动议,如果法院查明了司法缺陷或其他根本问题,也可以自行驳回案件,非自愿解雇可以有偏见,也可以没有偏见,解雇有偏见,使原告无法永久地重审同一诉讼要求,有效地结束诉讼,而解雇无偏见,使原告在纠正缺陷后可以重新提出,但这仍然意味着时间和资源的损失。
非自愿解雇源于程序上的诸多失误,如时限缺失、未能起诉案件或未能遵守法院命令,也可能源于申诉中的实质性缺陷,如未能提出有效的法律诉求、缺乏资格或诉讼时效到期。
民事解雇的程序框架
驳回民事案件的程序因法域而有所不同,但大多数案件遵循了基于适用的民事诉讼规则的类似模式,理解这些步骤有助于双方有效引导程序,避免放弃重要的辩护。
申请解散动议
被告通常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2(b)条[或州对等规则提出驳回动议,该动议必须明确说明其所依据的法律依据,共同理由包括缺乏主题管辖权、缺乏属人管辖权、地点不当、程序不充分、诉讼服务不充分、未能提出可以给予补救的要求以及未能加入必要的当事方,该动议必须在允许答复申诉的时间内提出,通常是在送达21天之后,尽管延期很常见。
在实践中,最受诉讼的理由是没有根据第12(b)(6)条规则提出诉讼,因此,就这一理由提出的动议检验了申诉的法律充分性,法院接受所有充分陈述的事实指控,并作出有利于原告的所有合理推断,然后确定这些事实如果得到证实,是否使原告有权要求补救,这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不是事实问题,因此法院在现阶段不权衡证据或评估可信度。
反对和答复
原告作为非流动方,有规定的期限对动议提出书面反对意见,在联邦法院,这通常是在动议送达21天之后,尽管地方规则可能规定不同的最后期限。 反对党必须解释为什么拒绝动议,通常要证明申诉陈述了充分的事实或者程序缺陷可以治愈。被告随后可以提交答复书,答复原告的论点。有些法院允许口头辩论,但许多法院只就文件动议作出裁决。
反对派通报的质量可以产生显著的改变。 精心策划的反对派在申诉中突出具体的事实指控,援引控制案例法,并解释原告的诉求为何符合适用的法律标准。 依赖结论性断言或无视具有约束力的先例的弱反对派即使申诉可能可行,也可能导致驳回。
法院审查和裁决
法官审查动议、反对意见和任何附证或宣誓书,对于以未陈述权利要求为由提出的动议,法院一般将复审限于申诉的四个角落和以参考方式纳入的任何文件,如果法院批准动议,法院将下达驳回令,命令将具体说明驳回是否具有偏见,如果申诉有缺陷可以纠正,法院往往允许修改,允许原告提出修正后的申诉,以纠正问题,如果法院拒绝动议,案件将逐步发现,被告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答案。
上诉解雇
如果驳回案件有偏见,原告可以向上级法院上诉,驳回案件通常不是最后判决,除非原告选择不修改,法院结束诉讼,否则不可立即上诉,上诉法院对驳回案件进行复审,这意味着它不尊重审判法院的法律结论,如果上诉法院发现错误,可以撤销驳回案件,并发回案件继续审理。
解雇诉简易判决
必须区分驳回和即决判决;根据规则12(b)(6)提出的驳回动议检验了仅根据诉状提出的控诉是否充分;相反,根据规则56提出的即决判决动议是在发现和检验是否确实存在需要审判的实质性事实争端之后提出的;如果迁移方表明没有合理的陪审团能够发现有利于非移离方的,法院作为法律问题作出判决;即决判决可以被认为是更完善的驳回版本,但程序标准和时间安排不同。
非自愿解雇的理由
非自愿解雇可以基于广泛的理由,每个理由都有不同的法律标准和战略影响,下文是对最常见理由,包括实际例子和细微差别的扩大讨论。
缺乏主体-主体管辖权
如果法院对纠纷类型缺乏权威,则法院无法审理案件。 主题管辖权是当事人不能放弃的一项基本要求。联邦法院的管辖权有限,只能审理涉及联邦问题、争议金额超过75,000美元的国籍多样性或某些法定授权,如上将或破产。基于主题管辖权的无管辖权动议,即使在审判或上诉后,也可以在任何时候提出。如果法院认定它缺乏管辖权,它必须驳回案件,通常情况下,可以不带偏见地将原告重新提交适当的法院。
例如,原告在联邦法院起诉当地企业违反合同,而双方都是同一州公民,且联邦法律没有争议,原告将因缺乏属事管辖权而面临解雇。 然后原告必须在州法院重新起诉。
缺乏个人管辖权
属人管辖权是指法院对被告的权力. 被告在法院地国没有实际存在,而且与法院缺乏最低限度的联系,因此可以成功地提出解雇诉讼. 国际鞋业公司诉华盛顿[案中确立的宪法标准要求被告与法院地国有充分的联系,因此行使管辖权不会违反公平竞争和实质正义的传统观念. 被告必须在案件早期提出这一辩护,通常在第一次应诉的抗辩中提出,或者放弃这一辩护。
例如,如果加利福尼亚州居民在加利福尼亚州联邦法院起诉一家小德克萨斯州企业完全发生在德克萨斯州,而德克萨斯州企业在加利福尼亚州没有客户,雇员或财产,那么法院对被告可能缺乏个人管辖权. 驳回动议将取得成功,原告则需要在德克萨斯州起诉.
地点不当
案件审理地点的地理位置是:即使法院对被告拥有属人管辖权,案件也可能在错误的地区提出;根据联邦法律,在被告居住、事件或不作为的很大一部分发生或财产所在的地区,地点是适当的;不适当的地点是可放弃的辩护理由,必须在第一次答辩中提出;如果同意动议,法院可以驳回案件或将其转移到适当的地点,而这正是希望避免重新开始的原告的首选结果。
未申报索赔
这是最常援引和最激烈的驳回理由之一,根据规则12(b)(6),申诉必须包含简短和明确的陈述,表明辩护人有权获得补救,最高法院在[Bell Atlantic Corp.诉Twombly(2007年)]和[Ashcroft诉Iqbal(2009年]中的裁决提出了申诉标准,要求申诉陈述的事实问题足以使申诉表面合理,没有证据的结论性指控或法律标签不会在驳回动议中幸存。
例如,一份声称“被告因我的种族而歧视我”的申诉没有指控被告做了什么、何时或何种情况可能会被驳回的任何具体事实。 相反,一份声称“被告尽管我进行了强有力的业绩审查,却三次拒绝晋升我,同时鼓励资格较低的白人雇员”的申诉则声称,这一指控是合理的,而且会继续存在。
裁决(排除要求)
Res judicata,又称债权排除,阻止了同一当事人(或其私家)之间因同一交易或事件而提起的随后的诉讼,条件是第一次诉讼导致对案情作出最后判决。 被告可以援引既判案件作为肯定性辩护,如果案情得到证实,法院可以驳回后一案件。 这一理由有利于最终性,并阻止原告在败诉后再次咬苹果。
例如,如果原告以工作技巧有缺陷为由起诉承包商,并根据案情败诉,原告以后不能根据不同法律理论,例如过失而不是违反合同,就同一有缺陷的工作起诉同一承包商,该索赔请求因来自同一交易而被驳回,而且可以在第一次诉讼中提出。
时效规约
每件民事诉讼都有法定期限,必须提出诉讼,原告在期限后提出诉讼的,被告可以诉讼时效为由提出驳回诉讼,如果从申诉的表面看,不及时性明显,法院可以驳回诉讼,但是,如果对诉讼权发生时间或者诉讼时效是否发生实际争议,驳回诉讼可能需要进一步的事实发展,动议可以驳回或者延期.
例如,车祸引起的人身伤害索赔一般必须在两到三年内提出,取决于州法律。 如果原告在事故发生四年后提起诉讼,没有指控收费,被告可以根据诉讼时效提出驳回诉讼,法院可能批准动议。
缺乏常备地位
维持原状是宪法要求,即原告必须遭受具体和具体的实际伤害,伤害可以相当地追溯到被告的行为,而且有利的法院裁决有可能纠正伤害。 维持原状必须在案件的各个阶段存在,法院必须驳回,即使没有当事方提出这一问题。 通常,这种理由出现在涉及公共利益诉讼、纳税人质疑或强制救济要求的案件中。
例如,原告如果起诉公司违反环境条例,但不能证明自己因违反条例而遭受任何伤害,例如住在受污染的场地附近,就会失去地位,面临解雇。
流程服务不当
诉讼送达是向被告正式送达传票和控告书,原告未在规则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被告,或者送达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可以不带偏见地驳回案件,根据规则4(m),原告必须在起诉后90天内送达被告,除非有正当理由延长,被告必须在初次答复或风险豁免时提出这一辩护意见.
例如,如果原告试图将传票交给未获准接受送达的邻居,则送达无效,被告可以提出驳回,原告需要妥善送达或请求延期。
非召集人论坛
即使法院拥有管辖权和地点是适当的,如果另一法院更适合审理争议,法院也可以根据非召集人法院原则驳回案件,这常常出现在国际诉讼或与所选法院关系不大的案件中,被告有责任证明存在适当的替代法院,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强烈赞成驳回案件,因素包括证据、证人和适用法律的地点以及所选法院法院的负担。
例如,法国两家公司之间因在法国签订的合同而提出的诉讼,如果在美国联邦法院提出,即使法院对被告拥有管辖权,也有可能根据非召集法院而驳回。
暴利或恶意索赔
法院拥有驳回无意义、恶意或出于不正当目的提出的诉讼请求的固有权力,根据规则11,律师和当事人证明诉讼请求不是出于任何不正当目的而提出的,而且诉讼请求是现行法律或非荒谬理由允许的,如果诉讼缺乏任何法律或事实依据,法院可以驳回诉讼,并可能施加制裁,包括罚款。
例如,原告因邻居的狗吠了一次,而告邻居100万美元,没有指控伤害或损坏,可能面临轻率的解雇,法院也可以命令原告支付被告的律师费.
未起诉
如果原告不认真起诉,法院可以驳回案件,包括没有规定时限、没有出席预定的审理或没有答复发现请求,如果原告多次有机会推进案件,但仍未这样做,则不起诉通常有损害,法院应考虑拖延的时间、原因以及被告是否受到偏见。
不遵守法院命令
如果一方违反法院命令,法院可以驳回案件作为制裁,这可以包括未能发现、违反保护令或无视排期令。 解雇被视为严厉的制裁,通常只针对当事方的行为故意或恶意,而较轻制裁无效的案件。
缔约方的战略考虑
原告
原告在起草申诉时必须充分详细陈述事实,以维持规则第12(b)(6)条动议;在提出申诉之前,研究申诉是否适用任何豁免、时效限制或排除先前诉讼,是明智的;原告还应确保选定的法院对被告既具有主题事项管辖权又具有个人管辖权,而且诉讼的送达在时限内是可行的;如果原告预期提出强烈的驳回动议,他们可以考虑自愿驳回和在另一法院重审,或者在纠正缺陷之后,而不是对败诉动议提起诉讼。
另一项战略考虑是是否将申诉作为当然事项加以修改,根据规则15(a),原告可以在申诉送达后21天内或被告提出规则12动议后21天内,作为当然事项作出一次修改,这样原告就可以在法院裁决驳回动议之前解决缺陷,利用这一权利可以节省时间和保全索赔。
被告辩护人
被告应仔细评估在案件初期驳回所有可能的理由,提出驳回动议如果成功,可以节省大量时间和费用,但是,在第一次答辩时必须提出一些辩护,或者放弃这些辩护,其中包括缺乏个人管辖权、地点不当、程序不充分和诉讼服务不充分,在初次答辩中不提出这些辩护可以永久地丧失这些辩护,相反,没有主题管辖权、没有提出诉讼要求和没有加入必要的当事方,可以随时提出。
被告人还应当考虑是否在有偏见的情况下要求解聘,如果理由确凿,缺陷无法治愈,提出解聘申请并有偏见是适当的,如果缺陷是程序性的,可以固定,法院可以不带偏见地准许解聘,并允许原告修正,在某些情况下,被告如果认为原告不会重新起诉,或者如果他们希望避免根据案情提出上诉的风险,可以选择不带偏见的解聘.
制裁和费用
双方应意识到制裁的可能性,根据规则11,如果驳回动议无意义或因不正当目的被干涉,法院可以对迁移方进行制裁,同样,如果原告的申诉无意义,法院可以对原告进行制裁,此外,如果原告自愿不带偏见地驳回案件,法院可以要求原告支付被告的费用和律师费,特别是如果案件已经等待一段时间,或者原告有驳回和重审的历史.
当事方还应考虑解雇所涉的税务问题,解雇如果有偏见,导致向被告付款,则可能与和解或判决不同的税务待遇,在大案件中最好与税务专业人员协商。
解雇对未来诉讼的影响
带有偏见的解雇
驳回有偏见的裁决是对案情的最后裁决,它禁止原告在任何法院再次提出同样的诉讼,相当于有利于被告的判决,并且可以在因同一事实而提出的任何未来诉讼中作为既判案件提出,对被告来说,这是最有利的结果,因为它提供了最终裁决,并阻止原告继续就同一纠纷提起诉讼。
但是,如果原告没有而且不可能在原诉讼提起同样的诉讼,则有偏见的驳回并不一定排除原告提出不同诉讼的权利,诉讼排除的范围取决于交易检验,而交易检验因法域而异。
不加偏见的解雇
驳回无损害的,并不妨碍原告对诉讼请求进行再审,但诉讼时效期满的,如果驳回是程序缺陷的,原告必须在重审前对该缺陷进行补救,例如,如果案件因地点不当而被驳回,原告必须在正确的地点重新提出,如果因缺乏属人管辖权而被驳回,原告必须向对被告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
法院有时以被告支付费用或律师费为自愿解雇的条件,如果原告多次驳回和重提同一案件,或者当被告支付大笔费用后在诉讼过程中的晚期解雇,则这种情况更为常见。
部分解雇
法院可在申诉中驳回某些索赔,而允许其他索赔进行诉讼。在这种情况下,只有被驳回的索赔必须排除,其余的索赔则通过发现和审判继续进行。当申诉中的某些索赔在法律上不充分,但另一些则不充足时,部分驳回是常见的。例如,原告可以就同一交易引起的违约和欺诈提出索赔。如果欺诈索赔没有按照规则第9(b)条的要求以充分的特殊性提出抗辩,法院可以驳回欺诈索赔,同时允许提出违约索赔。
有条件解雇
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以当事人的某些诉讼作为解除诉讼的条件,例如,法院可以不带偏见地驳回案件,条件是原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被告的费用,如果原告不能满足条件,则解除诉讼可以转为有偏见,有条件的解除诉讼并不常见,但表明法院在管理诉讼目录方面有公平的酌处权。
导航解雇程序实用提示
- 了解最后期限: 必须在具体时限内提出许多解职的理由。缺少最后期限可以永远放弃某些辩护。请标出日历并迅速提交动议。
- 支持事实指控: 在反对因未陈述索赔而驳回动议时,原告应突出详细陈述的事实和法律理论,而不仅仅是结论性标签。
- 考虑其他争议解决办法: 即使驳回动议有可能成功,当事方也可受益于和解讨论,以避免进一步的诉讼费用。
- 保全上诉权: 如果法院驳回你的案件,请立即与律师协商,以确定是否有上诉或修改许可,提出上诉通知的截止日期一般是判决开始后的30天。
- 审查地方规则:有些法院要求具体的格式,页数限制,或附加支持材料来申请驳回. 不遵守会导致拒绝或拒绝. 提交前总是检查地方规则.
- 保存服务记录: 如果你是原告,请保留服务证明,证明被告在规定的时间内得到了适当的服务。如果你是被告,请仔细检查程序服务是否存在任何缺陷。
- 尽早考虑案情: 双方应从一开始就评估案情的力度,如果申诉有致命缺陷,驳回动议可以迅速和廉价地解决案情,如果案情有理,当事方可能希望通过申诉阶段进入发现阶段。
结论
民事解雇程序和解雇理由是司法系统中一个关键的守门机制,它们允许法院过滤那些缺乏法律价值、程序缺陷或违反终局原则的申诉,无论你是一个原告还是被告,理解解雇规则对于有效的案件策略至关重要,通过掌握上述程序步骤和实质性理由,诉讼当事人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避免代价高昂的错误,并实现高效的解决。
有关解雇的法律在不断变化,法院正在完善辩护标准和现有辩护的范围。保持最新的判例法和程序规则对从业人员很重要。为了进一步阅读,请参考[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和美国民事诉讼指南。为了更深入地深入地了解辩护标准,请审查最高法院在[Twombly[和[Iqbal中的意见,这些意见仍然是评估因未陈述索赔而驳回的动议的试金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