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保护规划是一个复杂的学科,远远超出了单纯隐藏资产或转移所有权的范围。 有效的资产保护的核心依赖于一个强有力的法律框架,在财富和潜在求偿人之间制造可执行的障碍。 这一框架中最强大、但常常被误解的工具之一是信托义务的概念。 这些法律义务如果结构合理和管理得当,可以创造能够经受司法审查的层次保护,同时确保资产为预期受益者审慎管理。 本条探讨了信托义务在资产保护规划中的重要作用,审查它们如何运作、背后的法律原则以及从业人员如何利用它们建立具有复原力的财富保护战略。

理解信托义务

信托义务是要求一方(受托人)只为另一方(委托人或受益人)的利益行事的法律义务。这种关系建立在信任和信心的基础上,信托人应当行使最高的谨慎、忠诚和诚信标准。 与普通合同关系不同,信托义务规定了主动的义务:信托人必须避免自我交易、披露重要信息,并以合理人用于自身事务的同样谨慎管理资产。信托关系的实质是信托人对另一方的资产或决定拥有权力,法律要求这种权力的行使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不是个人利益。

资产保护常见的信托类型

  • 信托: 持有资产合法所有权并对分配和投资有酌处权的信托管理人员。
  • 执行人和管理者:[]负责清算遗产,向继承人分配资产的个人.
  • 公司董事和干事: 控制商业实体,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公司。
  • 财产管理人:代表所有人或信托监督房地产或其他有形资产的代理人。
  • 财务顾问和投资经理: 提供投资咨询并按信托标准管理投资组合的专业人员(例如,根据1940年投资顾问法注册的投资顾问)。
  • 律师 向客户提供关于财产规划、信托和资产保护战略的咨询意见(但须遵守忠诚和保密的道德义务)。

以上每一项任务都包含着具体的信托义务,这些义务既可以是资产保护规划的盾牌,也可以是剑。 如果使用正确,这些义务在资产和设保人的个人债权人之间形成了法律墙壁,同时也确保资产得到专业管理。

信托义务的法律框架

信托义务来自普通法和成文法,在美国,各州法律,特别是信托法和公司章程,管理着大多数信托关系,[]统一信托法(大多数国家以不同形式通过)编纂了受托人的义务,包括忠诚义务、谨慎义务以及通报和报告义务,同样,修订的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概述了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员和成员的信托责任,联邦法律,如[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对退休计划管理人员规定了信托责任。

理解信托义务的法律来源至关重要,因为法院将严格执行受托义务,违反信托义务——无论是通过自我交易、疏忽还是恶意——都会导致信托机构的个人责任,并可能破坏资产保护结构,相反,一个行为得当的信托机构会加强计划的完整性,使债权人难以对资产转移提出质疑或扣押信托资产。

为了深入了解信托法的演变,ABA对统一信托法的分析[提供了对受托人义务的权威性审视,此外,SEC的投资人关于信托义务的公告解释了这些义务如何适用于金融专业人员。

信托义务如何加强资产保护

资产保护规划通常涉及将资产所有权转移给转让人保留某种控制程度的实体或个人,矛盾在于放弃足够的控制权以保护资产不受债权人的侵害,同时保持足够的监督以确保资产得到妥善管理。信托义务通过提供可依法执行的信托行为标准来解决这种紧张关系。 当设保人与独立受托人建立不可撤销的信任时,受托人对受益人的信托义务会造成债权人无法轻易渗透的分离。受托人必须从受益人的利益出发,而不是设保人的利益,即设保人不能自由获取或重新获得资产。这种分离是许多资产保护结构的基础。

信任和忠诚的义务

忠诚义务要求受托人管理信托只为受益人的利益,这一义务在资产保护方面特别重要,因为它使受托人无法偏袒设保人或任何其他当事人,例如,自定的资产保护信托(在设保人可以成为受益人的情况下)必须有一个独立的受托人,履行对所有受益人的忠诚义务,如果受托人滥用信托资产为设保人的个人利益服务,法院可以认为信托是虚假的,允许债权人获得资产,但当受托人严格遵守根据客观标准和适当文件来酌情分配忠诚的义务时,信托就成为阻碍债权人债权的强大障碍。

在许多国家,资产保护信托还包括“支出”条款,禁止受益人自愿或非自愿转移权益。 这些条款加上受托人信托义务,确保受益人的债权人在分配之前不能拦截分配。 信托仍然完整,因为受托人而不是受益人控制分配。

护理和审慎管理的责任

谨慎(或谨慎)的责任使受托人有义务以技能管理资产,并谨慎行事,在类似情况下合理谨慎的人将行使这种职责。 在资产保护方面,这意味着受托人必须作出知情的投资决定,使持有者多样化,监测业绩,避免投机风险。 如果受托人将信托资产投资于风险太大的冒险企业,信托损失的价值就会损失,则受托人可能要承担个人责任。 更重要的是,对资产保护来说,管理不善的信托可能容易受到攻击:债权人可能会认为,信托只是设保人的自我自负,如果信托人表明存在疏忽或缺乏独立性的话。

为履行谨慎义务,信托机构应当创建并遵循投资政策声明,聘请合格的专业人士(如顾问、律师、投资顾问)并保持详尽的记录。 所有裁决的记载都表明信托机构行为谨慎,如果受到质疑,则会加强信托机构的辩护。

诚信和道德守法义务

诚信(good trust),又称诚实和坦率的义务,要求信托商诚实行事,避免利益冲突,并向受益人充分披露重要信息。 在资产保护方面,这一义务确保信托商不与设保人串通隐藏资产或进行欺诈性转移。 信托商如果知情参与欺诈性转移,则有可能承担个人责任,并可能导致根据《统一可操作交易法》撤销信托。道德守法是不容谈判的:任何恶意暗示都可能破坏计划所要实现的保护。

选择和审查一个信托

选择正确的信托也许是资产保护规划中最关键的决定。 信托必须是胜任的、可信赖的、独立的,并且愿意在设保人或受益人的压力下坚持信托义务。 选择包括:

  • 专业受托人: 银行、信托公司或专门从事信托管理的公司信托机构。 它们提供机构经验、保险和管理监督,但往往收费,可能缺乏个人灵活性。
  • 个人受托人: 家庭成员、朋友或信任的顾问。 虽然他们可能费用较低,但个人可能缺乏专门知识或独立性,从而增加了违约或质疑的风险。
  • 直接委托: 一个拥有合法所有权的混合体,另一个托管人负责投资或分配。这个模式可以平衡控制和保护,但必须仔细安排,以避免模糊信托线。

英国央行在对信托机构进行审核时,应该了解其与资产保护信托机构有关的经验、对信托责任的理解、利益冲突政策以及与受益人沟通的方式。 明智的做法是,签订一份书面信托协议,明确责任、权力和限制的范围。 美国信托和地产咨询学院(ACTEC)已经发布了资产保护信托风险指南 , 帮助规划者评估候选人。

常见的坑坑和违反信托义务的行为

即使有最佳意图,信托商也可能犯损害资产保护的错误。

  • 自负盈亏: 信托人以低于市场价值购买信托资产,将信托资金借给自己,或者在没有充分披露的情况下雇用他们所拥有的公司,这违反了忠诚义务,可能导致附加费(个人责任),并导致信托为债权人目的被忽视。
  • 未能多样化:将信托资产集中到单一波动投资中可能违反谨慎义务,特别是如果受托人缺乏专门知识或未能调查其他办法。
  • 记录不足:会计不善、税收申报缺失或未能提供受益人报表,可用作证明信托不是作为一个单独的实体管理的证明。 在债权人质疑中,缺乏适当的管理可能导致法院将信托视为设保人的自负。
  • 忽略受益人权利:受益人有权获得有关信托的信息,如果受托人设置了石墙或未能对合理请求作出回应,法院可以撤销受托人,并征收附加费,削弱保护结构。
  • 欺诈性转让: 如果设保人将资产转让给信托,目的是阻碍、拖延或欺诈债权人,则不论信托义务如何,转让均可作废,信托人必须确保所有转让都是为了合法目的,以公允价值进行。

为避免这些陷阱,信托人应接受适当培训,与有经验的律师协商,并明确区分个人事务和受托人的作用。 定期合规审计有助于及早发现问题。

信托义务在国际资产保护中的作用

国际资产保护信托(IAPTs)增加了一层复杂之处。 库克群岛、尼维斯和伯利兹等海外法域都拥有非常有利于资产保护的信任法律,通常对债权人提出质疑的时效很短,并且对外国判决有强有力的保护。 然而,信托责任仍然至高无上。 信托责任必须有一个根据该法域法律负有信托义务的当地受托人(通常是特许信托公司 ) 。 美国法院可能不直接管辖外国受托人,但可以对设保人发布禁令或行使藐视权力,以迫使其遵守。 因此,信托人的独立性和遵守当地信托法至关重要。

考虑国际结构的规划者必须理解普通法法域的信托义务不同。 比如,《库克群岛国际信托法》规定了诚信和合理谨慎的义务,但也赋予受托人广泛的酌处权。 信托文书应当界定适用标准,受托人必须能够自觉抵制美国法院的压力。 WealthEngine对境外信托和信托义务的概述提供了信托义务与外国法律互动的洞察力。

结论

信托义务不仅仅是法律手续,而是支持有效资产保护规划的结构性支柱。 当信托机构理解并严格履行忠诚、关爱和诚信义务时,由此产生的实体——无论是信托机构、专卖局长或其他工具——在法律上是不同的,对债权人的攻击具有弹性。 相反,当信托机构割角、偏袒设保人或不谨慎时,整个计划可能在司法监督下崩溃。对于参与资产保护、投资挑选、教育和监督信托机构的个人和专业人员来说,与战略的任何其他方面一样重要。 通过承担信托责任,规划者创建了财富保护结构,为子孙后代提供持久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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