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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判决民事动议程序:详细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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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即决判决在民事诉讼中的关键作用
在民事诉讼的格局中,即决判决动议是诉讼人可以利用的最有力的程序手段之一,它提供了一个机制,解决全部或部分案件,而无需时间、费用和全面审判的不确定性。 了解提出、反对和决定此类动议的确切程序对于任何执业律师、法律学者或法律学生都至关重要。 该程序受详细规则的制约,这些规则略有不同,但在联邦法律中有着共同的基础 — — 主要是联邦民事诉讼规则56。 该条从动议前的战略到法院裁决以及以后,对民事动议进行了彻底、逐步的分解。
即决判决动议是什么?
一项即决判决动议要求法院裁定,对任何实质性事实不存在真正的争议,而且转移方有权依法作出判决,如果获准,动议在没有审判的情况下结束案件(或具体要求或辩护),基本思想是如果证据如此片面,以致于无法为非转移方找到合理的陪审团,则没有必要进行审判,动议通常是在发现后提出的,这样双方都有公平的机会收集和提出证据,但是,如果转移方能够证明即使在目前的记录中也不存在真正的事实争议,则有时可以在发现前提出。
法律标准载于联邦民事诉讼规则56和并行州规则,移动方必须表明,从最有利于非移动方的角度来看,证据未能确立非移动方案件的基本内容,即当事实无可争议或争议不重大时,即不能影响适用法律下的结果时,即当即判决才是恰当的。
即决判决的目的和战略价值
简便判决不仅有助于案件解决,还有利于多重战略目的。 首先,它通过取消不必要的审判来节省司法资源。法院面临过多的诉讼目录,而及时的即决判决动议可以节省审判的几周时间。 其次,它通过可能提前结束案件或缩小审判问题的范围来降低客户的诉讼费用。第三,它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解决工具:一个具有强烈的即决判决动议的当事方可以利用它来获得有利的解决条件。 第四,它有助于确定案件的法律界限,澄清哪些事实确实有争议,哪些事实没有争议,从而简化了最后的预审准备工作。
然而,即决判决不能替代审判。 当陪审团必须解决真正的事实纠纷时,这不合适。 法院不愿在即决判决阶段权衡可信度或解决相互冲突的证词。 因此,各方必须仔细评估其证据是否如此有说服力,以致任何合理的陪审团都无法做出相反的裁决。 过早或软弱的动议可能起反作用,提醒对手注意动案方自身案情的弱点或制造不良先例。
逐级提出即决判决动议的程序
1. 动议前战略和时间安排
律师在起草动议之前必须考虑程序态势。根据规则56(b),即决判决动议可以在任何时候提出,直到所有发现结束后30天为止,但当地规则和案件时间表往往规定更严格的最后期限。 许多法院要求动议必须在发现结束后提出,或者如果更早提出,则动议方必须证明发现对于非移动方来说没有必要。 检查法官的个人做法和地区的地方规则至关重要。 有些法院还要求在提出动议前召开动议前会议或提出信函请求。
战略还包括决定是否采取部分或全部即决判决。A部分即决判决动议处理一项或多项索赔、辩护或问题,而将其他案件留待审判。这可以简化其余审判并缩小举证范围。例如,合同案件中的被告可以就单一的肯定辩护(如欺诈法规)提出即决判决,而将违约和损害问题留待审判。
2. 起草动议通知和支持备忘录
动议一般以 动议通知开头,该简短文件应说明所寻求的救济、动议的理由和佐证文件。随后应附有一份全面的要点和当局备忘录[(或法律摘要),其中应说明法律论据。
- 明确陈述无可争议的实质性事实,并援引证据作为佐证。
- 即决裁判的法律标准以及转移方如何满足.
- 分析表明,不存在任何真正的实质性事实争议。
- 认为根据无可争议的事实,迁移方有权依法作出判决。
- 结论和拟议命令。
备忘录中的每一事实陈述都必须有证据作为佐证,因为法院不接受无根据的指控,共同的佐证证据包括[证人或鉴定人的书面陈述或声明[] 撤诉记录誊本[]、 对讯问的答复[、 承认请求,以及文件,例如合同、医疗记录或通信],虽然在简易判决阶段不需要以可接受的形式提出证据,但证据的形式必须可以接受——例如,即使证人没有实际在场,证词摘要摘要通常也是可以接受的。
3. 重要事实说明(当地规则要求)
许多州法院和联邦法院要求单独将实质性事实 (SMF)作为独立文件加以说明。这是移动方声称的每一项事实的编号清单,是无可争议的,并具体引用记录。地方规则往往要求非移动方提交一个能承认或否认每项事实的响应性SMF,并附上自己的佐证引用。如果不能适当推翻一个事实,则可能导致法院认为它被接受。这一程序要求迫使双方明确组织证据,使法官更容易识别真正的争议。律师必须谨慎地遵守法院地方规则的格式和页数限制(),参见美国法院网站,以获取当地规则链接)。
4. 动议的备案:ECF与服务
在联邦法院,动议和所有佐证文件均通过[CM/ECF[(案件管理/电子案件档案)系统以电子方式提出,归档必须包括动议通知、备忘录、MSF、拟议命令和所有物证。分庭可能需要礼仪副本。移动方还必须根据规则5向所有其他当事方提供副本。归档的最后期限通常由法院的排期令确定。遗漏一个最后期限,甚至一天之内,都会导致拒绝动议或放弃辩论。从业人员应查阅法院的地方规则[(例如,伊利诺伊州地方规则北部地区),以提出确切要求。
5. 非流动党的反对派
服役后,非流动政党有固定的答辩期限——通常根据联邦规则为21至30天,尽管地方规则可能改变这一点。
- 一份]反对派备忘录[争论为什么拒绝即决判决,突出真实的事实争议.
- 一份 (如果需要)承认、否认或限定每一移动方所主张的事实,并附有证据支持的对实质性事实的答复说明。
- 任何补充事实,非移动方主张的事实都是实质性的,有争议,常常作为单独的声明或作为响应性SMF的一部分提交.
- 支持证据[:造成真正争端的宣誓书、声明、证词摘录、文件或其他材料。 根据议事规则第56(c)条,非流动方不能仅仅依靠诉状;它必须“提出具体事实,表明真正问题需要审判 。 ”
不可移动的一方有权做出有利于其的所有合理推断,法院也不得权衡证据或作出可信度判断。 因此,反对派应专注于记录与动党对事件的说法相矛盾的证据,或表明事实确实存在争议。
6. 流动党的答复
迁移方可以提交答辩状,通常限于处理反对派提出的新论点。许多法院规定了答辩书的页数限制,并且可能要求对非迁移方提出的任何补充事实作出答复。答辩书不应引入全新的论点或证据,尽管答辩书中可能严格包括证据。答辩书往往较短,重点更突出。不提交答辩书可能被解释为一种让步,即反对派有功,尽管法院不会自动得出这种推断。
7. 口头辩论(如果安排)
口头辩论是否由法官决定。 有些法官只根据文件作出裁决,而另一些法官则安排听证会,让当事方澄清关键问题。 在许多地区法院,即决判决动议不是自动听取的;动议方必须要求听证,或者法官会决定辩论是否有帮助。 当口头辩论被允许时,每一方通常有15-30分钟。 律师应该利用机会强调最强的要点,回答法官的问题,澄清对记录的混淆。 这不是重新讨论整个动议的机会;而是说服法院解决有争议的法律或事实问题的机会。
法院的分析和裁决
法院在收到动议、反对和答复之后,经过任何口头辩论,对记录进行分析,以确定是否存在实质性事实的争议。法院适用举证责任:迁移方必须首先证明不存在真正的争议。如果迁移方承担了最初的责任,则非迁移方必须提出具体证据,证明存在真正的问题。法院并不决定哪一方的证据更可信;法院只决定根据证据能否为非迁移方找到合理的陪审团。如果证据不足以使合理的陪审团发现有利于迁移方,则即时判决是适当的。
最高法院的命令可以完全批准动议,部分批准(部分即决判决)或完全否认。 如果完全批准,判决就被做出,案件可以上诉。 如果驳回,案件将进入审判阶段,而法院对无可争议的事实的结论可能成为审前最后命令的一部分,缩小了审判范围。 有时法院会发表书面意见,解释推理,这对上诉复审来说是有价值的。
后决定:上诉和进一步诉讼
如果命令下达或拒绝即决判决,则如果命令处理所有要求,则通常是最后判决。败诉方可在30天内(在联邦法院)根据联邦上诉程序规则4提出上诉通知。但是,如果命令是中间性的(即部分即决判决,不能解决所有要求),则不能立即上诉,除非法院根据第54(b)条作出最后判决,或当事方通过许可寻求中间上诉。上诉时,复审标准是重新生效的,这意味着上诉法院独立审查记录而不服从地区法院的裁决。上诉法院适用地区法院应当适用的相同法律标准。
如果即决判决被驳回,案件仍可通过自愿驳回、和解或作为法律事项在审判中作出后决解决,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出现新的证据(很少)或法院有明显错误,法院可以重新考虑对复议动议作出的即决判决。
主要考虑因素和最佳做法
可予接受的证据要求
虽然在即决判决中证据不需要以可受理的形式提出,但内容必须可受理. Affidavits必须基于个人知识,提出可以受理的事实,并表明其有权作证. 传闻陈述在审判中不能被采纳,不能阻碍即决判决. 验证的商业记录,证词摘录(如果适当认证)和宣誓声明是可接受的证据的常见例子.
重负移动
根据熟悉的Celotex-Anderson三部曲(Celotex Corp.诉Catrett, Anderson诉Liberty Aleave, Inc. Eruc. Indus. Co.诉Zenith Radio Corp.),迁移方承担着表明非迁移方未能就其索赔要求的基本要素进行展示的初步责任,如果迁移方这样做,则非迁移方必须拿出具体证据,表明一个真正的问题。
地方规则和法官的优待
没有任何两个地区执行同样的简易判决规则,有些地区要求在编号段落中单独陈述无可争议的事实;另一些地区则将事实纳入案情摘要中;许多法官有个人实践准则,例如,要求动议包括目录、时间表或有限的证据;不遵守这些偏好可能导致动议遭到否决或即决拒绝;律师在提出动议之前,必须始终研究地方规则和具体法官的常备令。
州法院的简易判决
纽约州议会的CPLR 3212要求“先锋”确定其作为法律问题(一个更重的负担 ) 的判断权。 从业人员必须准备好适用州的具体程序规则和判例法。 许多州已经采用了以联邦方法为模式的全面即决判决规则,但关键分歧依然存在。
结论
民事动议即决判决的程序是一个非常详细、多步骤的过程,需要严格准备和注意程序上的细微差别。 从最初对动议是否适当的战略评估,通过起草实质性事实陈述、提出动议、反对动议并最终上诉,每个阶段都需要认真遵守法院规则和实质性法律标准。 这一程序的掌握使诉讼当事人能够早日解决缺乏真正事实纠纷的案件,节省客户的时间和金钱,并维护司法程序的完整性。 通过理解联邦框架和地方实践的差别,律师可以有效地利用即决判决的力量,取得有利的结果。为了进一步阅读,请参考联邦联邦法典第56号正式文本,联邦司法中心关于即决判决,并处理摩尔的联邦惯例和莱特和米勒的联邦惯例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