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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搜查和扣押公共场所的法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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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秩序与自由之间的平衡
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保障人民在人身、房屋、证件和不合理搜查和扣押方面享有安全的权利。 当一个人走出家门时,这种保护不会消失,但这种保护在公共场所的适用是细微的,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事实。 执法人员必须浏览一系列宪法规则、成文法和司法先例,以准确界定他们何时以及如何在公共场所拦截、询问、搜捕或逮捕个人。 对于公民来说,理解这些法律界限同样至关重要:它赋予他们权利,而不妨碍合法的警察工作。 该条根据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最高法院裁决、真实的世界性实例和实用指南,对警察搜查和扣押在公共场所的法律限制进行了详细、权威的审查。
历史基础:公共领域的第四修正案
1791年批准了第四项修正案,作为对英国使用普通授权令和援助令的直接回应,允许官员在没有具体理由的情况下搜查住宅和没收财产。 对于美国大多数历史来说,修正案的保护主要是在私人住宅和企业的背景下进行诉讼。 然而,随着城市化和现代治安的扩大,法院开始面对第四项修正案如何适用于公共街道、公园、人行道和其他开放空间。
关键的转折点是1968年的Terry诉俄亥俄州[,392 U.S.1号案,最高法院曾阐明过一个单独的、不太侵扰的警察阶层:公民的停止调查与搜捕。 这一决定承认,警察根据合理怀疑(比可能的原因低)对一个人进行短暂拘留和搜捕的能力有时对警官的安全和预防犯罪是必要的。 自那以后,已经发展出一套丰富的判例法,以澄清何时“停止”成为扣押、什么构成“危险”以及甚至在公众中仍然存在隐私期望。
界定公共空间中的“搜索”和“搜索”
当政府干涉个人对隐私的合理期望时,就会出现“搜查”现象。 当警察通过武力或权力的展示限制个人离开的自由时,就会发生“搜查”事件。 在公共场所,构成扣押的门槛尤为重要,因为许多警察的“公民”互动始于偶然的接触,然后升级为调查停止,并有可能被逮捕。
双方同意的对决
与官员的交往并非每一次都是扣押。如果官员只是接近街上的人,提出问题,而一个有理智的人会觉得可以随意无视请求而离开,那么就没有发生第四次修正扣押。 最高法院在 Florida诉Bostick[,501 U.S. 429(1991)中澄清了这一点,认为相关的检验标准是,在整体情况下,一个有理智的人是否愿意拒绝官员的要求或终止接触。实际上,官员常常依靠这种区别来收集信息,而不会触发宪法保障。 然而,一旦有人合理地认为他们不能自由离开,例如当官员堵住他们的路,展示武器,或使用权威语气——扣押时,第四修正至少需要合理的怀疑。
合理怀疑:停止的通道
可令人信服的怀疑是一个比可能的原因低得多的标准,它要求具体和可调适的事实,结合合理的推论,这些事实导致官员怀疑犯罪活动是足有余力的。在Alabama诉White,496 U.S 325(1990)案中,法院认为,除非得到充分证实,匿名举报一般不会提供合理的怀疑。但如果一名已知的线人提供情报,再加上警方对可疑行为的观察,可能就足够了。 事实必须具体地说明被拦截的个人----一个人在高犯罪区的存在本身并不有理由停止。
搜查:对武器的有限搜查
一旦合法停止调查,一名官员可以进行[——对外衣进行搜捕——如果该官员有理由怀疑此人是武装和危险的,目的完全是发现可能威胁该官员安全的武器;不是一般的搜查证据。在[Terry诉俄亥俄案中,法院强调,搜捕必须限制搜捕的范围和强度。如果搜捕暴露出一个通过该官员的触摸感( " 平凡感觉 " )立即可识别为违禁品的物体,则该物体可以被扣押。这一理论在Minnesota诉Dickerson,508 U.S.366(1993)案中得到完善,法院认为,认为一个感到显然不是武器的警察不得操纵或挤压其性质,除非立即明显为违禁品。
平面观理论: 观看是占取
政府最赞成的例外之一是 公开搜查令要求的公开例外,这是解释性观点的理论[,如果一名官员合法地出现在某一地点,并且看到一个其罪状立即显现的物品,则该官员可以不经搜查令而扣押该物品,例如,一名因交通违规而合法拦截驾驶员的官员可以扣押乘客座位上可见的一袋可卡因,该理论所依据的前提是,个人对故意暴露在公众视野下的物体没有合理隐私的预期,但是,法院曾经对[ Coolidge诉新罕布什尔[,403 U.S.443(1971] 案提出的不知情要求基本上已经放弃,而关键因素则:(1) 该官员在虚构点合法存在,(2) 物品在直观之中,(3)物体的不认罪性质立即显现。
平坦观点原则不仅适用于物体,也适用于在公众场所进行的观察,人们并不期望有隐私——例如公共人行道、公园,甚至街上可见的前院,在[California诉Ciraolo[,476 U.S.207(1986)案中,法院认为,警察可以从航行空域飞行的飞机上观察一个围栏的后院,因为房主没有从空中观察中合理期待有隐私,同样,如果从合法地点看,警察也可以使用望远镜进入车辆窗口。
汽车例外:车辆中的隐私较少
虽然本条侧重于公共场所,但必须指出,与住宅相比,车辆的隐私期望降低。自动机动例外允许警官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搜查车辆,如果他们有可能相信车辆载有犯罪或违禁的证据,这一例外不仅适用于公共道路上的车辆,也适用于停在公共停车场或街道上的车辆。 Carroll诉美国,267 U.S.132 (1925)]中阐述的理由,即车辆本身具有机动性,如果警官需要取得逮捕证,则可以迅速消失。
在Arizona诉Gant,556 U.S. 332(2009)案中,法院将汽车例外限制在最近一名乘客被捕时,警方可以搜查车辆事故,但前提是(1) 被捕者在搜查时已到达客舱的距离,或者(2) 有理由相信车辆载有逮捕罪的证据,根据这一规则,搜查轻微交通违规的证据是没有道理的。 但基于可能原因的更广泛的汽车例外仍然很宽。
同意搜索:自愿放弃
搜查是警方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公开获取证据的另一种常见方式。 要使第四项修正案规定的同意有效,就必须自由和自愿地给予,而不是胁迫或胁迫的结果,无论是明示还是暗示。 政府有责任以证据的优势证明自愿。 法庭认为的因素包括:当事人的年龄、智力和教育;是否被告知他们的权利;拘留时间长短;以及警方询问的性质。
公共空间遭遇中的一个关键问题是,一个人是否真正认为他们有权拒绝,在Schneckloth诉Bustamonte[,412 U.S.218(1973)案中,最高法院认为,起诉方不需要证明该人知道他们有权拒绝;只要是在全部情况下同意是自愿的,就足够了,但是,许多执法机构现在培训官员告诉个人他们可以自由拒绝或离开,特别是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以避免对自愿的争端。
拥有共同权力的第三方也可以表示同意(比如室友让警方搜查一个共享区域 ) 。 在公共场所,这一规则不太相关,但如果警方在公共场所遇到一群人,而一名成员允许搜查背包或其他容器,则可能出现这种情况。
公众隐私的合理期望:它在哪里存在?
第四修正案规定,只有在个人在搜查地点或物品时“对隐私有合法期望”时,才能防止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 Katz诉美国[,389 U.S. 347(1967)],确立了两个部分的检验:(1) 该人表现出了对隐私的实际(主观)期望,(2) 这一期望是社会准备承认为合理的期望,在公众中,这种期望必然较低。例如,在街上走的人没有合理的预期,认为他们的面部外观或服装选择是私人的。
尽管如此,即使公开场合也存在一些隐私问题。公共厕所的摊位就是一个例子:使用摊位的人对视觉观察的隐私有合理的期望,尽管不一定是音频的。在[新泽西州诉T.L.O.[,469 U.S.325(1985年)案中,法院承认学校的柜子(准 公共空间)受到第四修正案的一些保护。但一般而言,空间越开放,隐私就越少。法院认为,在垃圾中留下的隐私没有合理的预期,以便收集在外边的路边上(California诉格林伍德,486 U.S.35,1988),以及第三方持有的个人银行记录(美国诉Miller,425 U.S.435,1976)。
排除规则:对侵权行为的补救
当执法违反第四修正案时,主要司法补救是禁止检方在审判时使用非法获取的证据的排他性规则,该规则最早适用于联邦法院,在 Weeks诉美国,232 U.S.383 (1914)中,该规则适用于州法院,并在 Mapp诉俄亥俄,367 U.S. 643(1961)中适用于州法院,目的是阻止未来的警察不当行为,而不是补救个人的侵权行为。
然而,排除性规则并非绝对的,最高法院已确定了例外,包括:
- 善意例外: 如果官员合理地依赖后来证明无效的逮捕证,证据仍然可以接受(美国诉Leon,468 U.S.897,1984)。
- 不可避免的发现: 通过合法手段必然发现的证据是可以接受的(]尼克斯诉威廉斯,467 U.S.431,1984).
- 独立来源: 从独立于非法行为的合法搜查中获得的证据可以受理(] Segura诉美国,468 U.S.796,1984)。
在实践中,这些例外意味着许多违反《第四修正案》的行为不会导致证据的压制,特别是当官员依赖逮捕令或非法搜查不是发现证据的正当理由时。
公开使用武力和逮捕
用于第四修正案目的的 " 扣押 " 还包括逮捕,这需要可能的理由——比合理的怀疑标准高。当官员所了解的事实和情况足以使谨慎的人相信嫌疑人已经、正在或即将犯罪时,就有可能的理由。在公共场所逮捕可以不出示逮捕证,最高法院在[美国诉沃森、423 U.S.411(1976)号案 中根据普通法传统认为,这种逮捕是没有逮捕证的。
然而,逮捕方式必须服从第四修正案的合理性要求。 在Graham诉Connor[,490 U.S.386(1989年)案中,法院对没收期间过度使用武力的指控采用了客观的合理性标准:官员的行为必须从当地合理官员的角度来判断,重点是犯罪的严重程度、嫌疑人是否对官员或公共安全构成直接威胁,以及嫌疑人是否正在积极抵抗或试图逃避逮捕。
在公共场合,如果嫌疑人逃跑,警方也可使用非致命武力实施泰瑞停机,但最高法院限制对逃跑的嫌疑人使用致命武力:在[]Tennessee诉Garner[,471 U.S. 1 (1985)中,法院认为只有在该官员有可能的理由认为嫌疑人对官员或其他人构成重大死亡威胁或严重身体伤害时,才可使用致命武力。
公民实用指南:了解你的权利
法律可能很复杂,但公民在与公共场所警察互动时应当知道几项核心原则:
- 保持冷静和礼貌。 敌对情绪可能使局势升级,并可能为一名军官提供进行搜身或逮捕的额外理由。
- 问您是否可以自由离开. 如果官员说是,您可以离开,如果官员说是,您会被扣押,您可以问您是否被拘留或被捕.
- 你有权保持沉默。 在大多数州,如果在泰瑞停站期间被问到你的名字,则不要求你回答问题,但是,有些州有“停止和识别”法规,要求你应要求提供身份证明。
- 即便你认为搜查是非法的,也不要进行身体抵抗。 相反,要明确指出:“我不同意这次搜查。 ”这维护了你以后质疑搜查的权利,而不会因抵抗而面临额外指控。
- 记录遭遇。 记录警官的姓名、警徽号码、巡逻车号码和任何证人。如果安全,只要你不干涉警察的职责,你也可以通过视频记录互动情况。
- 咨询律师。 如果你认为你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就不要在街上争论。请注意详情,尽快与刑事辩护律师联系。
关键案例法参考文献
以下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决定决定了警察在公共场所搜查和扣押的当前法律格局:
- Terry诉俄亥俄州,392 U.S. 1(1968) – 基于合理怀疑的拦截和搜身
- Katz诉美国,389 U.S. 347(1967) ——合理期望隐私测试
- Mapp诉俄亥俄州,367 U.S. 643(1961) - 排除规则适用于各州
- Florida诉Bostick,501 U.S. 429(1991)-协商一致的碰头对缴获
- 明尼苏达诉迪克森[,508 U.S.366(1993) – 平庸的感受学说
- Graham诉Connor,490 U.S.386(1989)-过分武力标准
- 滕内西诉加内尔,471 U.S. 1(1985) – 对逃离的嫌疑人采取致命武力
结论:理解保护每个人
警方在公共场所搜查和扣押的法律限制代表了政府调查犯罪的必要性与个人不受政府任意干涉的权利之间的谨慎平衡。 虽然官员们有重大权力根据合理怀疑和可能的原因进行制止、搜捕和逮捕,但这些权力并非无限。 第四修正案要求任何侵入都必须有具体、有理的事实作为理由,搜查的范围必须与理由相称。 理解这些界限的公民更有能力与执法部门进行有自信和合法的互动,而尊重这些界限的军官有助于有效和公正的司法制度。 对于最新的法律解释,请参考官方来源,如最高法院案例摘要[ Oyez项目,法律理论概览,以及联邦司法机构教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