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公民再考虑动议?

民事复议动议是判决后或命令后请求,要求作出裁定的同一法院重新审查其裁决。 与将案件移交上级法院复审法律错误的上诉不同,复审动议仍属于审判法院的管辖范围。 目的不是重审案件,而是纠正可能导致不公正结果的具体错误,即法律、事实或文书。 法院通常反对这些动议,因为它们扰乱了最终裁决,但当裁决明显错误时,它们是一个基本的安全阀。

大多数法域承认根据具体程序规则提出的重新审议动议,在联邦法院,主要手段是《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59(e)条(改变或修改判决的动议),或者在某些巡回审理中,《规则》第60(b)条(对错误、不明智、新证据等判决的补救),州法院规则差别很大:有些法院通过的规则与联邦宪法委员会几乎完全相同,而另一些法院则采用独特的程序和较短的最后期限,理解哪个规则来管辖你的案件是任何重新审议战略的第一步,例如,如果一项动议不属于28天窗口,则可以被视为第60(b)条动议,该动议负担更大,标准不同。

法院还区分了旨在作出最终判决的动议和针对中间命令的动议。 中间命令——一个最终不能解决案件的命令——可以根据法院的固有权威或联邦惯例第54(b)条重新考虑,该规则允许在最后判决之前的任何时候进行修改。 这一灵活性意味着一方当事人可能有更多的余地对非最终裁决提出质疑,但明确错误或新证据的原则仍然适用。 理解这些细微差别至关重要,因为错误的程序标签可能导致自动拒绝或放弃上诉论据。

您何时要提交重新审议动议 ?

时机是一切,但动议的理由也是。 法院不会仅仅因为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结果而批准重新审议。 有效理由一般分为四类:

  • 无法早点发现的新证据。 证据必须是实质性的,而不只是累积的。例如,以前无法找到的证人突然提出佐证文件,或者由于行政错误,审判记录无意中遗漏了关键证据。显示你已作出合理努力,在裁决之前获得证据。
  • 法律或事实的明显错误。 法院错误地应用了法规,忽略了控制先例,或做出了记录所不支持的事实结论。这是最常见的理由,但法院需要很高的门槛:错误必须是“明确的”或“明显的 。 仅仅不同意法院对证据或可信度的权衡是没有资格的。你必须按顺序指出具体的措辞,并解释为什么它与约束性权威或无可争议的证据相冲突。
  • 更高级的法院裁决、新的立法或直接影响到裁决的法规修改可以成为重新审理的理由。 比如,州最高法院可以在判决做出后发布与审判法院推理相矛盾的裁决。 修改必须有利于结果 — — 如果新法律不会改变结果,动议将被拒绝。
  • 明显不公正或防止误判。 一些州,如加利福尼亚州,当裁决的结果如此不公平以致于震撼了良知时,承认了另一个公平理由。 这一点很少被允许,但当与新的证据或法院没有注意到的明显错误相结合时,却可能很强大。 你必须证明没有其他补救办法可用,不公正是显而易见的。

另一个常见的原因——虽然不太正式——是澄清或纠正文书错误,如错误计算损害、顺序上的排版错误或遗漏一方当事人的名字。 法院一般愿意主动或主动纠正这种错误。 但是,不要将文书更正与实质性修改混淆起来;试图以文书错误为幌子重新审理问题的动议将被拒绝。

提交文件的程序步骤

步骤1:确定适用规则和最后期限

在起草任何文件之前,确定管辖重新审议动议的具体法院规则的位置; 在联邦地区法院,规则59(e)要求在判决开始后28天内提交;规则60(b)允许合理的时间(通常出于某些理由为一年);州法院的期限差别很大,有些法院只给予命令发出之日起10天,另一些法院则规定30天; 错过最后期限通常致命:法院丧失审议动议的管辖权; 例如,[纽约CPLR 2221 要求允许在命令送达后30天内重新提出动议;德克萨斯州民事诉讼规则329b将最后期限延长至判决签署后30天,但新的审判动议的例外有限; 总是双重检查最后期限是否从判决开始、通知送达或命令签署之日算起。

步骤2:起草动议和支持备忘录

动议本身是一份简短的文件,说明所寻求的补救(例如, " 原告向法院提出修改[日期]根据第59(e)条[因为.]]作出的判决 " )。附上一份法律备忘录,其中具体提及记录、判例法和——如果适用的话——证人的证言或声明。要简明而彻底;法官已经知道案件。避免重新提出已经决定的争论要点。而是要说明为什么先前的裁决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有缺陷。首先说明法律标准以供重新审议,然后对事实适用标准,对每一理由使用编号标题。如果备忘录很长,请列入一份当局表格。许多从业人员附上一份拟议命令草案,帮助法官看到所要求的具体补救。

第3步:遵守当地规则

许多法院规定了额外要求:备忘录的页数限制(通常是15或20页)、强制性的备案会议、或电子备案协议。例如,检查具体法院的地方规则。例如,一些州级法院要求提出动议时必须提交拟议命令,而另一些法院则要求单独陈述事实。例如,纽约南区有一条具体的动议惯例规则,其中包括字数限制和格式化要求。不遵循当地格式或服务规则,可能导致拒绝或即决拒绝。 总是在法院网站查看其地方规则和常备令,然后才提交。

步骤4: 办事员和付费文件

将动议和所有证明文件提交法院书记官。大多数法院现在需要通过一个诸如PACER(联邦)或州立电子档案门户等系统进行电子档案。虽然复议动议往往比最初的申诉费用低,但可以适用收费标准。有些法院对判决后的动议不收费。请保存提交证据和法院日期戳。如果您自己提交,请注意某些法院需要书面文件存档和额外副本。如果亲自提交,请确认需要多少份副本。

第5步:为反对方服务

向案件的其他所有当事方(或其律师)提供动议和备忘录的副本。服务规则与判决后的其他动议:手递、邮件或电子服务(如果同意的话)相似。在联邦法院,规则5要求向每一方提供服务;不提供服务可作为拒绝的理由。大多数法院还要求附上一份服务证书。该证书应说明服务日期、服务方法和服务对象。如果您正在通过法院的电子档案系统以电子方式服务,该系统通常会发出电子档案通知,作为服务证明。

步骤6:等待答复-或请求听证

对方通常有固定的提交反对的时间(比如在联邦法院提出14天),然后你就可以提交答复,通常是在反对派获得服务后7至14天内。有些法院在不进行口头辩论的情况下裁决动议;另一些法院举行听证会。如果当地规则允许,可以在提交时请求举行听证会。口头辩论在需要指出事实错误或错误读取记录时特别有效。 准备简短的口头陈述,突出最令人信服的观点并回答预期的问题。 准备好回答反对派的论点,但不要简单地重复你的书面陈述。

详细时限和截止日期

最常见的陷阱是,将根据第59(e)条提出的重新审议动议的最后期限(判决后28天)与上诉的最后期限(民事案件判决后30天)混为一谈;在联邦实践中,如果您及时根据第59(e)条提出动议,上诉的最后期限将从法院对该动议作出裁决之日起重设,这是一个战略好处:在作出上诉承诺之前,您有时间纠正错误;但是,如果您提出不符合第59(e)条技术要求的“重新审议”动议(例如,它只对非最后命令提出质疑),上诉钟可以继续运行;例如,在28天窗口之后提出的动议将作为第60(b)条动议处理,该动议不会影响上诉的最后期限。如果这样理解,这种区分,就可能除了上诉本来会被不及时驳回。

国家的期限差别很大。

  • 加利福尼亚州:民事诉讼法§1008要求,在判决书的书面通知送达后10天内(或当事人实际收到通知后10天内(以较晚者为准)提交),法院必须在动议提出后60天内作出裁决或认为驳回. 加利福尼亚州还有一项特别规则,即当事人未经法院许可不得提出不止一项请求重新审议同一命令的动议.
  • 纽约:[ CPLR 2221允许在发出入境通知的命令发出后30天内提出准许重新谈判的动议,基于新事实提出的延期动议必须在合理时间内提出,但法院往往要求迅速。
  • Texas: 民事诉讼规则329b允许在判决签署后30天提出新审判动议,这是判决后的主要审判工具. 复审动议常常作为新审判动议处理,以达到最后期限. 德克萨斯州还拥有30天的"全权"期,在此期间法院可以修改或撤销判决.
  • 佛罗里达: 第1.530(g)条规则要求在判决开始后10天内重新审理的动议,截止日期很严格;逾期提交将被以不及时为由拒绝,即使错误是明显的。

国家规则和判例法的诠释总是有道理的。 许多州严格“不重新审议拒绝复议”规则以防止无休止的诉讼。 提出第二次复议动议而不提出新的证据或改变法律几乎总是徒劳无益,并有受到制裁的风险。

战略考虑:动议还是上诉?

决定是否提出重新审议动议或直接提出上诉,需要认真分析。

  • 成本和速度: 复议动议一般比全面上诉便宜,速度快,可以在数周内而不是数月内裁定。如果错误清楚,法院受理,你可以得到迅速的补救。但是,如果动议被拒绝,你就会损失本来可以花在完善上诉的时间。请按胜诉的可能性来计算潜在的延迟。
  • 法律标准: 准予复议的标准很高,远远高于上诉的推翻标准(滥用自由裁量权或重新复审)。你必须表明法院错过了明显的错误。如果问题接近,上诉可能更好,因为上诉法院重新审查法律错误,并且可能更同情你的论点。
  • 当代记录: 重新考虑允许您引入新的证据或澄清记录中的模糊之处。上诉仅限于现有记录。如果您有新的证据,那么复议可能是您唯一没有附带攻击的选择。反之,如果该记录已经完整,而且有利于上诉,则考虑绕过复议。
  • 222. 保留问题: 提出重新审议动议对于保留某些上诉问题可能是必要的,有些法院认为,如果在判决后的动议中未首先提出,则放弃问题,例如,如果法院对事实作出无根据的结论,你可能需要在重新审议动议中提出,以保留它供上诉复审,反之,提出轻率的重新审议动议可以受到制裁,并可能疏远审判法官。
  • 偏见风险: 如果对方已经开始执行判决(例如,扣押工资),复议可以比上诉提供更快的暂时中止,但是,提出动议并不自动中止执行;你可能需要单独交存保证书或请求中止,有些法院将在复议动议之前给予短暂的中止,但必须明确要求.
  • 面对保护上诉: 一个共同策略是同时提交上诉通知和重新审议动议。上诉在动议结果出来之前被搁置。如果动议获准,上诉就无实际意义。如果驳回,上诉将立即进行。这种做法可以防止上诉期限过长,同时仍试图重新审议。 总是检查当地规则;有些法院要求您在提交申请前先征得许可,而另一些法院则允许这样做。

对上诉期限的影响

理解重新审议动议与上诉期限之间的相互作用至关重要。在联邦法院,及时的《规则》第59(e)条将上诉时间延长到动议被裁定。第60(b)条动议并不影响上诉期限。这意味着如果您在判决后30天内提出《规则》第60(b)条动议,您仍必须在上诉通知,或者您丧失上诉权。在州法院,类似的区别也存在。比如,在加利福尼亚州,除非在最初的上诉期限内提出,并且符合具体标准,否则复审动议不会延长上诉时间。 许多州已经通过了规则,即如果在允许提出上诉通知的时间内提出重新审议动议,则将上诉时间延长到法院对动议作出裁决。 但如果动议在上诉期限过后提出,则不会恢复上诉权。 总是要参考州法院的上诉规则和判例法。 错误的时机可以完全排除上诉复审。

另一种细微差别:在联邦惯例中,如果您在28天窗口内根据第59(e)条提出重新审议动议,30天的上诉期从驳回动议的命令开始算起。但是如果动议被拒绝,而您想对原判决提出上诉,您必须在驳回命令后30天内提出上诉通知,而不是原判决。如果错过这一期限,上诉将无法进行。如果法院批准动议并更改判决,则适用同一规则;上诉期从新判决开始计算。因此,通过标出您申请日期的日历,将被视为驳回(如果没有裁决)并据此计算上诉期限。

避免常见错误

申请“复审”时,你指的是“上诉”

许多诉讼当事人提出了题为“重新审议动议”的动议,但实际上又对案情进行了辩论,或者说法院对证据的权衡不正确,除非法院有明显的法律错误或你有了新的证据,否则几乎肯定会被拒绝。更糟的是,它可能通过留下不适当的记录而放弃上诉权利。如果你唯一的申诉是法院应该相信你的专家,你需要上诉,而不是重新考虑。重审动议,重提旧论点,是浪费时间和金钱。

错过的最后期限

缺少提交期限是最常见和最可避免的错误。 一旦输入命令, 请设置日历提醒 。 如果您预计需要更多时间, 请考虑根据本地规则是否可以延期, 有些法院允许延期, 其他法院不允许延期 。 但不要假设; 在最后期限之前存档。 即使迟到一天, 也可能是致命的。 有些法院认定他们没有管辖权考虑根据第59(e)条提出的不及时动议, 因此动议从一开始就无效 。

未通知反对律师

即使法院规则没有明确要求送达,它也是一个基本的公平要求,法院可以驳回没有妥善送达的动议,始终提交送达证明,详细说明送达日期和方式。如果您以电子方式送达,确认对方同意电子送达;否则,使用邮件或手递。

证据不足

如果您的动议依赖于 " 新证据 " , 您必须表明为什么在裁决之前无法以合理的谨慎发现它。 附上宣誓证词或文件。 仅仅指控存在证据是不够的。 如果您声称法院错误地应用了法律,请列举具体权威---- 不只是说 " 法院错误 " 。 请提供记录和相关法规或判例法的精确引用。对于事实错误,请附上与法院裁决相矛盾的审判记录或证据。

提交过多动议

一些当事方在第一次“修正”动议被拒绝后提出了多项“修正”的复议动议。 大多数法院都制定了禁止连续动议的规则,除非情况发生合法变化。 提出无意义的动议可能会受到制裁、律师费甚至藐视法庭。 对立方也可以采取行动宣布你为激烈的诉讼人。 一个理由充分的动议就够了;如果驳回,就提出上诉或接受判决。

未包含拟议命令

许多当地规则要求或强烈建议将拟议命令与动议一并提交,拟议命令有助于法官确切地了解你寻求的救济,没有这一命令,法院可能不得不猜测,导致延误或无损地拒绝,如果动议要求具体修改(例如将损害赔偿从10万美元减少到5万美元),包括一项反映这一修改的拟议命令。

无视法官先前的裁决和优惠

在提出类似动议之前,请审查法官先前对类似动议的裁决。 有些法官很少批准重新审议,另一些法官则更同情地看待。 还要检查法官的常态命令,有些法官需要召开动议前会议,或者在判决后动议的具体形式。 忽略这些偏好会导致即决拒绝,即使你的动议有道理。

结论

民事复审动议是一个有力但狭窄的工具。它们不是重新审理案件的第二次机会,而是纠正损害判决完整性的具体错误的有重点的机制。成功取决于严格遵守程序规则,特别是最后期限,以及令人信服的明显错误、新证据或法律变化。在提交动议之前,请问:法院能否迅速解决真正的错误?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起草一个准确的、支持性强的动议。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就省下资源进行上诉。咨询当地规则,在程序复杂性威胁到你的权利时,毫不犹豫地寻求有经验的律师。

关于进一步的指导,审查[联邦民事诉讼规则59规则60]. 国家专有资源,例如关于重新审议动议的《加利福尼亚州法院规则》,也可提供明确性,关于程序战略的全面讨论,见ABA诉讼关于判决后动议的条款,此外, 纽约CPLR 2221 正式案文为国家惯例提供了有益的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