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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中间上诉程序及其允许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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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基金会:民事中间上诉是什么?
民事中间上诉是案件最后判决之前进行的上诉复审,与终止诉讼的最后命令的上诉不同,中间上诉对预审或审判阶段作出的个别裁决提出质疑,其目的是尽早解决关键的法律问题,有可能使当事方和司法系统免于不必要的诉讼,例如,如果审判法院拒绝基于绝对豁免驳回动议,被告可以要求立即复审以避免发现的责任,同样,如果法律利害关系足够大,可以立即对命令迫使提供商业秘密或要求遵守繁琐的发现请求提出质疑。中间上诉的提供受到严格控制,因为法律强烈反对零星诉讼。法院要求表明该问题很重要,拖延复审将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或浪费司法资源。了解这些上诉在何种确切条件下是允许向当事人提供战略咨询意见的必要条件。联邦制度以及许多国家制度为立即审查非最终命令提供了若干狭窄的途径。如果法律、程序规则和共同法律附带命令原则足以制约这些途径。如果上诉机制得到及时裁决,那么,律师就可以在等待最后裁决时,就可彻底了解这些上诉机制。
法定和普通法框架
在联邦制度中,中间上诉的主要权威是28 U.S.C.§1292,辅之以附带命令理论和联邦民事诉讼规则54(b)]。第1292(a)节列出了可立即作为权利提出上诉的具体命令类别,而第1292(b)节则规定,当地区法院证明一个控制性法律问题时,可酌情上诉。 国家系统往往反映了这些类别,但差别很大;有些州要求允许允许允许即使作为权利在联邦法院提出上诉的命令也允许上诉。因此,从业人员必须首先分析适用的管辖法规。关键的联邦类别包括有关禁令、接收人、某些附带事项和专利侵犯的命令。除此之外,上诉法院还制定了最高法院在 Cohen诉Beefuncial工业贷款公司、337 U.S. 541(1949)案中提出的附带若干类别的命令,这些命令可最终裁定如何最终确定一个重要的问题,以及[F.诉诉诉诉规则的其余规则,这些是非诉讼的,这些是非诉讼的。
中间上诉何时可以受理?
给予或拒绝禁止令
根据28 U.S.C.§1292(a)(1),允许从下达、继续、修改、拒绝或解除禁令的命令中提出中间上诉,因为中间上诉的权利是发出、继续、修改、拒绝或解除禁令,这包括初步禁令、超过某一期限的临时限制命令以及具有禁令实际效力的命令。如果命令不是作为禁令的形式,而是具有同等效力,法院仍可视其为“实际效果”检验标准下的可上诉措施。例如,如果命令要求当事方将资金存入法院登记簿等待诉讼,则命令应迅速上诉审查。但是,法院已仔细界定了何种命令是属于禁令;仅仅要求遵守一项管制计划的命令可能不会引发自动上诉。这种区分决定是授权还是禁止具有直接强制效果的具体行为。如果命令不是命令,但具有同等效力,法院仍可视其为“实际效果”检验下的可上诉措施。例如,如果命令在诉讼期间,如果命令运作时,可视命令是否允许作为禁令处理,以确保这种命令继续受到不可弥补的任意审查。
海军上将衔和专利侵权接收人
第1292(a)(2)节允许立即对指定接收人或拒绝结束接管的命令提出上诉,同样,第1292(a)(3)节适用于涉及确定权利和责任的海事案件,第1292(a)(4)节规定,准许或拒绝专利侵权或版权核算的命令也是可进行争议性上诉的,这些类别反映了在诉讼费用高昂的专门领域迅速确定的必要性,此外,由于联邦强有力的政策支持仲裁,可以立即对《联邦仲裁法》下的某些命令提出上诉,这些规定的范围狭窄,突出了中间上诉不成立这一一般规则;国会选择只针对造成不相称损害的特定类型的命令提出作为权利上诉。
根据《美国法典》第28编第1292(b)条,酌情上诉
也许复杂诉讼中最常用的中间上诉途径是§1292(b)],它允许区法官在命令涉及“控制法律问题,对于哪些有重大意见分歧”以及“命令的立即上诉可能实质性地推动诉讼的最终终止”的情况下,对立即上诉的问题进行认证。 寻求认证的一方必须向区法院提出动议,区法院的裁决是高度酌处的。如果获得认证,则该方必须请求上诉法院根据联邦上诉程序规则5允许在10天内提出上诉。巡回法院可以接受或拒绝上诉,而无需解释。这一机制对于尽早解决新的法律问题特别有用,例如新法规是否适用于未决索赔,或者是否实际上推翻了先例。例如,拒绝提出未决的巡回判决的命令是第1292(b)条认证的理想候选人。但是,获得认证的机会并不大;许多区法官不愿中断诉讼过程。即使获得认证,仍然会拒绝提出最后上诉。
担保秩序理论
除了法定条款外,普通法的附带命令学说允许立即对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 " 小类 " 命令提出上诉:(1) 它们最终确定一个与诉讼案情分开的重要问题;(2) 这个问题实际上无法在对终审判决提出上诉时审查;(3) 命令涉及一个严重和未解决的问题。经典的例子包括拒绝合格豁免的命令、拒绝双重风险保护的命令以及拒绝将被告的少年移送成人法院的命令。在 Mitchell诉Forsyth,472 U.S.511(1985)案中,最高法院认为,根据附带命令原则,拒绝合格豁免是可以上诉的,因为如果案件进入审判,诉讼豁免实际上丧失了。然而,最高法院近年来缩小了该原则的范围,强调应不受影响地适用该原则。例如,在 Mohawk Industries, Inc.诉Carpenter, 558 U.S. 100(2009年)案中,最高法院裁定,在裁定中,如果命令命令命令强制披露律师-客户特权的例外,在附带命令中,在最高上诉命令中不能作为最佳的例外命令
第54(b)条 单独索赔的终结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54(b)提供了另一种立即审查的途径:当案件涉及多项索赔或多方当事人时,区法院可就一项或多项索赔或多方当事人作出最后判决,但此种判决应少于所有索赔或当事人。法院必须明确直接判决,并认定没有正当理由拖延。这在技术上不是中间上诉,而是对部分案件作出最后判决。如果法院未能这样做,则命令仍属中间上诉,而且直到整个案件结案时不得上诉。因此,规则54(b)规定了一种灵活的机制,在多区诉讼中,法院可就一项索赔作出最后判决,以检验他人的可行性。程序要求严格:法院必须明确声明,没有正当理由拖延,必须具体直接判决。如果法院未能这样做,则命令仍属中间上诉,而且不能上诉到整个案件结案。
文稿和禁止
在特殊情况下,诉讼人可以要求法院发出命令令或禁止上诉,以纠正明显滥用酌处权或篡夺司法权力的行为,这些不是真正的上诉,而是最初的诉讼。标准很高:请愿人必须证明没有适当的替代补救办法,获得命令的权利是明确和无可争议的,而且问题具有广泛的重要性。曼达穆斯经常被用来质疑侵犯特权的发现命令,执行法院的回避义务,或根据《美国法典》第28编第1404节审查移交命令。最高法院在Cheney诉美国地区法院, 542 U.S.367(2004)]中的裁决重申,当地区法院命令披露以后无法回顾的特权信息时,曼达穆斯是适当的。虽然曼达穆斯为中间问题提供了安全阀门,但无法通过任何其他机制加以解决。由于这项命令是自由决定,诉讼人必须提出令人信服的案件,即地区法院已经超越其权限,从而威胁不可弥补的损害。
中间上诉的程序途径
步骤一:识别可上诉命令
在提交任何命令之前,律师必须确认命令属于允许的类别之一。它是否是一项强制令? 是否经过认证的问题? 附带命令? 如果命令不能作为权利上诉,则当事人必须根据第1292(b)条或第54(b)条向地区法院寻求认证。 将命令误作最终命令可能导致解雇和浪费时间。仔细审查审判法院的备审记录和任何附带意见至关重要。此外,律师应当考虑如果命令不可上诉,但仍需要立即复审,那么命令是否适宜。第一步涉及全面分析上诉的法律依据,同时考虑成文法和普通法的途径。
第二步: 请求许可或许可
对于酌情上诉,第一步是在地区法院提出动议。根据第1292(b)节,动议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提出,通常是在下一个实质性程序之前。动议应说明法律控制问题,解释为什么有实质性分歧的理由,并表明立即复审将如何推进诉讼。 如果地区法院批准认证,那么当事方必须申请允许向巡回法院上诉,最好是在当天保留《联邦劳资关系法》第5条规定的10天期限。 请愿必须包括有待裁决的问题、相关事实和要求接受巡回法院的论点。 对立方可以提出答案,而巡回法院通常在几周内采取行动。巡回法院可以不经听证而拒绝请愿,这是常见的结果。 至于第54(b)条,地区法院明确裁定拖延的正当理由是不够的,而且当事方必须在30天内提交普通上诉通知。
第三步:将上诉通知归档(如果是权利)
对于第1292(a)节规定的可上诉命令或附带命令原则,当事方必须在30天内向地区法院提交上诉通知(联邦民事案件)。30天的时钟从命令生效起算。如果政府是当事方,则时间为60天。错过这一最后期限是管辖权的;除非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可原谅的忽略,否则不可能延期。通知必须指定所上诉的命令和问题。应注意列出所有命令编号,以避免范围纠纷。在通知提交之后,地区法院书记官将记录转交上诉法院,并开始案情陈述。
步骤四:编写记录和简报
中间上诉与最后上诉一样,必须进行记录方面的上诉。上诉人必须命令记录誊本,并收集相关的档案。简报表往往被缩短,以加快审查,有时是30天的通报周期。由于中间上诉侧重于个别问题,记录通常比整个案件卷宗范围要窄。上诉人必须辩驳上诉的可上诉性和案情。上诉人可以质疑上诉的可上诉性,作为替代理由。口头辩论通常被安排下来,但如果问题明确,可以放弃。鉴于时间压力,律师应准备就关键法律问题提出简明的案情摘要。上诉法院可以很快作出裁决,常常在几个月内,这将对审判法庭诉讼的轨迹产生重大影响。
进行中间上诉的战略考虑
确定是否寻求中间上诉需要平衡立即撤销的风险与拖延的费用。一方面,早期上诉干预可以解决决定性的法律问题,例如时效法规是否禁止诉讼,从而有可能不进行审判而结束案件。另一方面,中间上诉可能费用高昂,并拖延基本诉讼。如果命令提出纯法律问题,涉及豁免,或涉及发现特权或机密信息的范围,则中间上诉最为重要。如果诉讼对被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例如公司被迫披露贸易秘密,那么诉讼方就应认真考虑立即审查上诉法官的弱点。如果上诉不成功,当事方可能会失去以后再上诉的潜在问题(案件理论法可能限制复议)。实际上,如果命令提出纯法律问题,涉及豁免,或涉及发现特权或机密信息的范围,则中间上诉最有价值。如果诉讼涉及实质性的诉讼,如强制披露贸易秘密,则可以不要求法院作出进一步考虑是否具有实质性的裁决。如果上诉请求得到有效,则应考虑是否进行司法审查。
联邦和州间上诉的分歧
州级制度差异很大,例如纽约州允许对影响特别程序中实质性权利的命令进行中间上诉,而佛罗里达州则允许对涉及地点、管辖权或指定接收人的非最后命令进行中间上诉,而其他州则严格限制对终审判决的上诉,并要求准许所有中间命令准许。加利福尼亚州允许立即对一项命令提出上诉,如果该动议是基于完全禁止诉讼的辩护,则拒绝即决判决动议(Code Civ. Proc. §437c(m)(1))。德克萨斯州允许对准许或拒绝禁令的命令、接收人和某些管辖权质疑进行中间上诉。佛罗里达州允许对涉及地点、管辖权或指定接收人的非最后命令进行中间上诉。有些州采用了类似于第1292(b)节的 " 认证问题 " 程序,地区法院可证明一个问题。其他州允许对命令提出上诉,根据类似于联邦规则23(f)条,确定阶级认证(Codemotion, procal, distriminormationality), 广泛提供不遵从州特定要求的中间上诉。 执业咨询会咨询会咨询地点咨询,这些具体州法院必须查阅,这些规则,因此,这些地方法院必须
结论
民事中间上诉是诉讼方面一个有力但有限的工具,它们允许尽早解决关键的法律问题,可能节省时间和资源,但并不是每个有争议的命令都可以使用。律师必须认真评估命令是否符合联邦或州法律,遵循精确的程序步骤,权衡战略权衡。通过了解法定和理论框架,诉讼人员可以就何时要求立即复审和何时等待最后判决作出知情决定。此外,从业人员应熟悉[《美国法典》第292条[、《上诉程序联邦规则》以及最高法院在]《Cohen诉贝芬奇工业贷款公司》]中的裁决。此外,从业人员应熟悉《规则》第54(b)条要求和《联邦诉讼程序规则》,可避免出现不必要的诉讼的全过程,可谨慎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