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的快速数字化从根本上改变了搜索和扣押的法律环境。 虽然《第四修正案》的核心保护保持不变,但其适用于智能手机、笔记本电脑、云端服务和其他数字存储器的做法带来了法院继续解决的复杂问题。 本条探讨了搜索和扣押法如何适用于数字设备和数据,全面概述了当前的法律框架、关键司法先例以及对执法和私人的实际影响。

数字背景下的第四修正案基金会

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保障人民在人身、房屋、证件和不合理搜查和扣押方面享有安全的权利。 修正案还规定,没有可能的理由,没有宣誓或确认的支持,任何逮捕令都不得签发,特别是要描述搜查地点和扣押人员或物品。 美国历史上,这种保护主要适用于有形空间和有形物体,即住宅、汽车、公文包、信件。 然而,向数字数据的过渡要求法院将这些物理概念映射到非物理现实中。

一个中心问题是,第四修正案是否涵盖存储在设备上的数据或云层中的数据,其方式与存储在档案柜中的实物文件相同。 最高法院已经承认,数字设备不仅仅是集装箱,而是法院在[] Riley诉加利福尼亚[ 一案中所说的“对隐私的重大侵犯”。 因为现代智能手机可以包含大量个人信息—— 位置历史、私人通信、健康数据、财务记录和个人照片,因此,该设备的隐私利益在质量上不同于普通物理物体。 这种承认推动了不断发展的判例法。

数字数据的“ 搜索” 构成什么

根据第四修正案,政府行为在侵犯个人对隐私的合理期望时,构成“搜索”行为,正如 Katz诉美国(1967)所述。 在数字背景下,这意味着政府获取、检查或复制数字数据可能是一种需要搜查令的搜索,即使数据存储在政府合法拥有的装置上。

数字信息隐私的合理期望

个人一般都对数字设备内容的隐私抱有合理的期望。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或智能手机类似于一个封闭的容器。 但是,第三方理论认为自愿与第三方共享的信息失去了第四项修正案的保护,因此历史上为服务提供者持有的数字数据制造了一个很大的漏洞。 最高法院在[ Carpenter诉美国 (2018年)中处理了这一问题,认为政府一般必须获得授权,才能查阅无线承运人维护的历史性手机位置记录,因为记录提供了个人移动的全方位肖像。

法院在Carpenter中拒绝将第三方原则广泛适用于这类数字数据,承认数字记录的性质——可变的、编年史的个人细节,而且常常是在用户没有积极选择的情况下创建的——将它们与传统的商业记录区分开来,这一决定是随后关于云存储电子邮件、搜索历史和其他数字足迹的论点的基石,也值得加强保护。

数字设备的准令要求

默认规则是执法部门必须在搜查数字设备内容之前获得基于可能原因的搜查令。 搜查令要求具有若干关键功能:它确保中立地方法官审查政府的理由,限制搜查范围,并向正在搜查财产的个人发出通知。

可能的原因和特殊性

搜查数字设备的搜查令必须符合两个主要标准:第一,必须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该装置含有犯罪证据;第二,搜查令必须具体描述所搜查的数据;这一特殊性要求在数字背景下尤其具有挑战性,因为单一的装置可能包含与多种不同犯罪有关的证据,或者根本没有犯罪;法院一般认为,授权对装置上的一切物品进行“法医搜查”的广泛搜查令,而没有任何日期范围、文件类型或相关性的限制,范围过于宽泛,违反了《第四修正案》;执法部门必须阐明搜查范围的具体依据,而且在许多法域必须使用搜查规程,将检查限于可能存在理由的数据类别。

免于执行要求

几个既定的例外允许执法部门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搜索数字设备,其中最重要的例外是同意、紧急情况、搜查事件与合法逮捕(由[]Riley[]修改)、平庸观点理论和边境搜查例外,每个例外都有不同的限制。

同意: 个人可以自愿同意对其设备进行搜查,但前提是同意是知情的,明智的,是自愿的. 执法部门不得强迫同意,搜查的范围受给予同意的范围的限制. 同意对其电话进行短暂查看的人不同意完全的法医提取.

关键情况: 如果迫切需要防止伤害、逃脱或销毁证据,官员可以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搜查设备,但紧急情况必须是真实的。数据可能被远程擦除的风险是通常提到的紧急情况。法院仔细审查了这类说法,要求有证据证明设备立即有可能被擦除,而且政府无法以其他方式保存证据(例如,将设备放入飞机模式或法拉第袋)。

搜捕事件:Riley诉加利福尼亚[(2014)案中,最高法院驳回了关于官员可以自动搜索手机事件内容以合法逮捕的论点,法院认为,官员的安全利益和保存证据的必要性,这证明在被捕者身上搜索实物是合理的,但不适用于数字数据,官员仍可以拿走手机,将其从被捕者手中取出,但他们一般需要搜查手机内容的搜查令.

Plain View and Digital Data:[] 当官员合法能够看到某个物品,并且其定罪性质立即显现时,便适用平视学说,在数字领域,这一学说非常有限,在电话屏幕上看到一个开放的应用可能属于平视范围,但法院对于将这一例外扩大到数字搜索却持谨慎态度,因为用户可以轻而易举地暴露私人信息.

边境搜查例外:[ 政府拥有广泛的权力,在没有搜查令或可能的理由的情况下搜查进入美国的个人的财物,包括数字设备。 这一例外植根于控制边境的主权当局,因此受到重大诉讼。

边框搜索和数字设备

边境搜查原则允许海关和边境保护官员在国际边境或其功能等同的地方(如国际机场)进行人身和财产搜查,但第四修正案的保护减少或没有,从历史上看,标准是,在边境进行的任何搜查只要在边境发生就是合理的,然而数字数据的扩散促使法院重新审查这一标准。

美国诉Cotterman [(2013年9月Cir.)一案中,法院认为,在边境对一台笔记本电脑进行法医搜索需要合理的怀疑,比仅仅怀疑的标准高,但理由也低。 法院强调,计算机上的大量个人数据使得这种搜索与对手提箱的搜索在质量上不同。在[美国诉科尔苏兹[(4th Cir. 2018)案中,法院同样要求合理怀疑对手机进行边境搜索。最高法院尚未就数字边境搜索的标准作出明确的裁决,而低级法院在这个问题上仍然有分歧。一些隐私宣传团体和立法者呼吁立法,要求为大多数数字设备的边境搜索发出搜查发出逮捕令,并援引这些设备在日常生活中日益重要的作用。

加密、设备安全和强制访问

现代数字设备通常使用强大的加密,甚至对实际拥有该设备的执法部门来说,也经常造成无法获取数据,这就产生了一套新的法律问题,即法院是否可以通过提供密码或生物识别特征迫使个人解锁其设备。

第五次修正的影响

第五修正案保护不被强迫的自证其罪,法院已经努力研究输入密码以解锁设备是否构成触发这种保护的证明行为,在诸如美国诉Doe[(2017年)和[美国诉Appleby[](2017年)等案件中确立的一般原则是,输入密码的行为是证明行为,因为它传达了对密码的了解和获取数据的能力,但是,政府可能能够迫使个人使用生物特征(例如指纹或面部识别)解锁设备,因为将手指放在传感器上的行为不是证明行为——它相当于提供钥匙,而是法院继续测试这种区分的限度,而这一领域的法律尚未完全确定。

生物测量对密码强制

强制生物鉴别解锁和强制密码披露之间的区别,则会引发行为的证明性质。输入密码需要个人回忆和传递一种精神思维,这是证明性的。指纹相对而言,是类似于身体样本的物证。在许多司法管辖区,执法部门可能要求嫌疑人在不违反第五修正案的情况下将手指放在扫描仪上。然而,第四修正案仍要求出示搜查令或适用例外,以便首先扣押该装置,并实际强制使用生物鉴别解锁。 几个州的法院,如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在[ Pople诉Haywood (2016)] 中处理了这些问题,但全国共识尚未形成。

云数据和第三方理论

云存储是一个特别的挑战,因为数据实际位于第三方公司,如谷歌、苹果、微软和亚马逊拥有和运营的服务器上。 第三方理论建立于[Smith诉马里兰(1979年)和美国诉米勒[](1976年),认为在自愿传递给第三方的信息中,没有合理预期隐私。 从历史上看,这意味着政府可以不经授权获取银行或电话公司持有的客户记录。

将这一学说应用于云数据一直存在争议. 最高法院在Carpenter 中的裁决大大限制了数字时代的第三方学说,至少对某些类型的敏感数据是如此. 之后Carpenter ,下级法院在云电子邮件,云文件,以及其他远程存储文件是否受授权令要求保护的问题上存在分歧. 司法部对"电子通信隐私法"(ECPA)的解释,常常要求有包括云数据在内的存储通信内容的许可令. 执法最实用的途径仍然是获得对云数据的许可令,许多服务提供商在披露用户内容之前会自愿要求有许可令.

国家法律的变动和补充保护

几个州已经颁布了比第四修正案提供更广泛的保护的隐私法。 比如,一些州要求在没有紧急情况下搜查车辆的许可,而另一些州则要求明确的司法授权,然后执法部门才能使用细胞站点模拟技术(通常称为Stingray)来定位一个装置。 此外,加利福尼亚州、夏威夷州和华盛顿州宪法被解释为比联邦宪法提供更强大的数字隐私保护。 个人和执法部门都应该了解其管辖范围内的具体法律,因为州法律可能施加额外的要求或限制。

对执法的实际影响

对执法机构来说,不断变化的法律格局要求进行认真的规划和程序纪律。 官员们应当接受关于数字搜索的搜查令要求、搜查事件对逮捕的限制以及防止通过远程擦拭销毁证据的装置的适当操作的培训。 使用法拉第袋将装置与无线信号隔离是现在的标准做法。 此外,各机构应当制定明确的政策,以获得搜查令,具体说明搜查的范围和所寻求的数据类型,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搜查令过于宽而压制证据的风险。

司法部关于计算机和数字设备搜索的准则定期予以更新,为联邦特工提供了框架,国家和地方机构也经常参考这些准则,执法的一个有用资源是司法部计算机犯罪和知识产权科[,该科发布了关于电子监视法和数字法鉴定的详细指导。

对个人的实际影响

个人在与执法部门就数字设备进行互动时,对了解自己的权利有极大的兴趣。

  • 第四修正案一般要求执法部门在无适用例外的情况下搜查数字设备的内容。
  • 沉默或口头拒绝同意不足以阻止官员声称有例外的搜索;但明确声明"我不同意搜索"可以保留这个问题,供日后的诉讼.
  • 执法部门有搜查令的,个人不得阻挠搜查,但可以要求审查搜查令,确认搜查范围.
  • 第五修正案权利可以保护不受强制公布密码的影响,但不一定不受强制解锁生物鉴别技术的影响。

隐私宣传组织,如电子前沿基金会,为在政府搜索中努力了解其数字权利的个人提供详细的解释者和资源。

数字搜索和扣押法继续迅速演变,有几种趋势值得密切观察,第一,物联网设备——智能扬声器、自动调温器、卫生监测器和车辆远程数据——的激增,使执法部门寻求获得越来越密切的数据,法院开始研究《第四修正案》如何适用于这些设备收集的数据,往往需要实时监测或历史数据检索的许可证,第二,使用人工智能分析从设备中刮出的大型数据集,引起了关于特殊性要求和什么构成检索的问题,第三,联邦和州两级正在编纂数字隐私保护的立法工作,例如对电子邮件和其他存储数据的许可证要求,将有可能形成未来几年的法律格局。

最高法院可能会在新案件出现时重新审视第三方原则的范围和边境搜查例外,需要关注的一个重要案件是目前对情报机构无证收集批量记录的诉讼程序,这既涉及《第四修正案》,也涉及法定隐私问题。

结论

将搜索和扣押法适用于数字设备和数据是宪法中一个动态且日益重要的领域。 虽然第四修正案的核心保护措施仍在保护中,但针对不合理的搜索和扣押,在数字领域的具体实施需要认真分析先例、成文法和技术发展。 执法必须遵循一套复杂的搜查令要求和例外,同时个人应被告知其保护隐私的权利。法律的最终轨迹将取决于法院是否愿意调整传统宪法原则,使之适应一个与第四修正案起草时根本不同的数字环境。 了解这些发展动态对于在个人或职业生活中使用数字设备的人来说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