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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院如何处理多个当事方和复杂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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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方诉讼的景观
当当事人数量成倍增加时,民事诉讼就变得具有极大挑战性。 单一诉讼可能涉及数十名原告、多名被告、交叉诉讼和第三方被告。 法院必须平衡各方陈述案情的权利与避免重复、拖延和不一致裁决的必要性。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和各州同等条款为法官管理这些动态提供了工具箱,但真正的艺术在于该工具箱是如何应用的。
多方诉讼案件在多种情况下出现:大规模侵权,如医药伤害或缺陷产品、涉及合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复杂商业纠纷、与多个承运人的保险范围冲突、以及将单一设施与整个街区相对抗的环境污染案件。 在每一种情况下,法院都必须决定诉讼的归属、如何排序、单独审判或合并审理是否最有利于公正和效率。
联合:建设党建结构.
合并规则决定了何时可以将多个当事人提起单一诉讼,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0条,如果索赔要求产生于同一交易或事件,则当事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一项诉讼,或者作为被告提起,[ 具有共同的法律或事实问题,允许合并给当事人带来灵活性,但当数十人各自有明确的事实或损害时,这也会造成复杂性。
规则19规定的强制合并程序更为僵硬。 如果一个人是完全补救的必要条件,因此如果缺席,现有当事人将面临义务不一致的巨大风险,法院必须命令他们合并程序。 当合并程序不可行(例如,该人超出了法院的管辖权)时,法院必须决定是否在没有该当事人的情况下进行诉讼,或驳回诉讼。 这种强迫选择方案可能大大改变诉讼的轨迹。
干预
干预允许有直接利益的非当事方自愿进入待决案件. 规则24区分了权利干预和宽容干预. 当联邦法规赋予无条件权利时,或者当申请人要求与诉讼主体的财产或交易相关的权益,而处置诉讼可能损害该权益时,当事人可以干预权利. 允许干预更具有裁量性:法院可以允许任何其主张或辩护具有共同法律问题或事实的介入,只要该干预不会不适当地拖延或损害原始当事人.
干预往往使多党诉讼复杂化,因为新当事人带来了新的法律理论、新的发现请求和他们自己的时间表。 法院越来越多地利用案件管理命令为干预动议设定严格的最后期限,迫使潜在介入者迅速行动或丧失机会。
类动作
集体诉讼是多党诉讼的最终形式,可能使数千名原告合并为一个单一诉讼。 第23条规定,阶级数量太多,不可能让所有成员合并,共同问题高于个别问题。 法院还必须确定,代表当事方将公平和充分地保护阶级利益。 认证决定往往是集体诉讼中争议最大的事件,在共同问题是否真正占主导的问题上,存在着大量发现和专家争吵。
集体诉讼一旦得到认证,就会给法院带来巨大的管理负担。 法官必须批准向阶级成员发出的通知,监督选择退出程序,评估和解的公正性,并监督任何追偿的发放。 美国法院行政办公室[ 对这些过程提供了指导,但每个法官都根据具体案件调整框架。
复杂的诉讼管理:结构性办法
当诉讼不仅涉及许多当事方,而且涉及复杂的法律和事实问题时 — — 如新的科学证据、数百份证词或多国行动 — — 法院必须采用专门程序来控制案件。 “复杂诉讼”一词没有固定的定义,但从业人员往往指出发现数量大、专家学科多、审判时间长的案件。
多区诉讼(MDL)
对于在不同地区提出的涉及共同事实问题的联邦案件,多区诉讼司法小组可将案件移交一个地区,以便协调预审程序。 这一由《美国法典》第28篇第1407节规范的MDL程序是复杂的民事诉讼的运行之地。几乎每个重大大规模侵权案件,从石棉到盆腔网状物到类阿片索赔,都合并为MDL。
受让法官行使巨大的控制:她可以发布统一的发现命令,进行贝勒式审判以测试责任主题,并建立一个共同福利基金来补偿为整个案件做出贡献的律师。 在预审程序结束时,MDL案件被发回原辖区审判,尽管大多数案件在该阶段前就已解决。 多区诉讼司法小组()维持一个所有正在审理的MDL案件目录的可搜索数据库,提供透明度,但也揭示了集中管理下案件数量惊人。
预审会议和案件管理令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6条规定,法院在大多数民事案件中举行会议,但在多党复杂的诉讼中,这些会议成为管理的核心工具。 审前初期会议召集了所有当事方,往往有数十名律师,共同制定案件管理计划。 由此产生的案件管理令是一个详细的蓝图,可以涵盖:错开的发现阶段、询问和证词的限制、专家披露的最后期限、特权记录协议、解决发现纠纷的程序以及动议实践的时间表。
起草完善的CMO可以防止混乱,但它要求法官提前数月或数年预测问题. 复杂案件中的许多法官在会议前发布长期命令,要求各方提交联合建议并突出分歧领域. CMO随后随着案件的发展而修订,有时会产生一系列涵盖电子发现或保护令等具体主题的补充命令.
专门复杂的诉讼文件
一些联邦和州法院已经设立了专门的复杂诉讼备案或法官任务。 比如,美国纽约南区地区法院有一个复杂案件管理方案,指派一名早期案件管理法官监督发现和预审问题。 同样,加利福尼亚州和得克萨斯州等法域的许多大型州法院都拥有复杂的诉讼法官,他们只处理高额案件、多当事方案件。 这些法官在管理独特挑战方面积累了深刻的专门知识 — — 比如与破产法院进行协调、对公司特权索赔作出裁决或处理一再出现的国际诉讼服务。
司法裁量:效率的引擎
审理多当事方和复杂案件的法官根据规则16拥有广泛的酌处权,而且法院拥有控制其诉讼案件目录的固有权力。 这种酌处权并非无限的;行使时必须符合正当程序和程序规则。 但是在这些范围内,法官可以采取行动从根本上决定诉讼。 法官可以行使权力,但法官必须有权行使权力,并有权行使权力。
例如,法官可[]限制事实证人人数[ 每一方均可在审判时传唤,或要求将类似的索赔归为具有代表性的审判;在产品责任MDL中,贝尔韦瑟审判选择少数先予审理的案件,结果为其余数千项索赔的和解估价提供依据;法官还可发出单项审判的顺序[],将责任、因果关系和损害分为不同的阶段——当不同被告的事实上游情况不一致时,通常采用这种技术。
另一个强有力的工具是发现时间表。 在一个多当事方案件中,法官可以下令分阶段发现,而不是允许自由形式交流信息,而这样做是不会在简单案件中起作用的。 首先,法官应注重共同的事实问题,然后转向针对具体案件的损害赔偿。这种方法可以防止当事方沉溺于无关文件之中,并减少发现滥用的可能性。
管理偏见和拖延
当涉及多个当事方时,一方的行为会损害另一方的风险是很高的。 法官可能将审判分开,以防止只允许被告接受的证据玷污陪审团对他人的看法。 或者,法官在合并将造成不应有的拖延或混乱的情况下可以完全提出。 第42(b)条明确授权分开审判和单独审判,法院在公正要求时毫不犹豫地使用这种证据。
指定首席或联络律师的酌处权也至关重要。 在大型多党案件中,单个律师队伍不能有效地出席每次听证会或为每份文件提供服务。 法院常常命令原告选择一个小型指导委员会或“原告执行委员会 ” , 代表所有原告行事,共同受益的工作随后由基金补偿。 被告同样可能需要通过辩护联络进行协调。 法院令这一结构正规化,可以防止就同一问题提出十几个不同的论点。
发现协调和电子发现挑战
发现多党诉讼是自己的魔兽。 当一个小案件甚至能产生数十万份文件时,就会把诉讼的当事人数量翻成几百万。 法院以各种协调机制做出了回应。
一种常见的做法是发现大师,这是根据规则第53条任命的监督发现纠纷解决的特别大师。 主人的作用可能从简单的便利会面会议到取证和发布关于特权要求或掠夺问题的报告和建议。 成本通常由各方承担,但效率收益可能很大。
另一项创新是共同的调查调查请求和文件请求系统,法院可要求所有原告对单一的请求作出答复,允许被告以协调的方式为讯问服务,但提出了保密和混合机密和非机密信息的问题。
电子发现(电子存储信息)增加了另一个层次。 多方诉讼通常涉及庞大的电子邮件数据库、共享文件存储库和持有数据格式不一致的企业系统。 法院可能发布搜索条款、消除重复和生产格式的具体协议。 联邦司法中心复杂的诉讼手册[ 建议法官在文件堆放开始前提前举行电子发现会议设定参数。
各缔约方的特权和工作产品
当多个当事人拥有共同的法律利益时,传统的律师-客户特权和工作成果的界限变得模糊不清. 联合辩护协议或共同利益协议是常见的,但它们需要谨慎起草以避免放弃. 法院必须经常决定同盟方之间的通信是否受到保护,特别是在一些当事人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 案件管理令通常要求当事人尽早制作特权日志,并商定质疑债权的程序.
解决和替代性争端解决
多数案件都经过了广泛的诉讼和发现后才得以解决。 但与数十名原告和多名被告的和解远比简单的两党谈判复杂。 与普通的两党谈判相比,法院在推动和解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法官可以根据当地规则命令调解[,指定和解主,或将案件提交法院附属的替代争端解决方案。 在MDL案件中,贝尔维瑟审判往往起到催化剂的作用:双方都看到结果,解决模式出现。 法官还可以召集全球和解会议,要求所有各方将保险人和决策者都召集起来。 法院施加压力的能力——例如确定一个确定的审判日期或拒绝延长期限——能够克服僵局。
调解本身的构建需要集体诉讼的司法批准,有时还需要多党非阶级案件。 法院必须确保原告之间的资金分配是公平的,而且任何一方都不得被迫接受只有利于阶级代表的和解。 反对者可以质疑和解是否充分,从而导致公平审理,而法官则仔细审查交易。
对被告来说,连带责任可以造成棘手的被告内部谈判。 分担和赔偿要求往往导致交叉索赔,使和解复杂化。 法院可以根据适用的州法作出[ 善意裁定,以限制被告的和解责任,并禁止被告不要求赔偿。 这些裁决要求认真调查解决金额的合理性。
从业人员和缔约方的最佳做法
由法院推动程序列车,理解如何引导多党诉讼的当事方可以大大改善结果。 首先,[ 早期参与案件管理[至关重要。 等待第一次日程安排会议考虑协调的当事方发现自己对法官或更有组织地对手已经作出的决定作出反应。
其次,[律师之间的沟通应积极主动、透明,在大的案件中,首席律师通常每周分发状况报告,协调情况介绍时间表,管理发现名册,拒绝合作的当事方可找到实行制裁或限制其参与的法官。
第三,[]从合理预期诉讼之时起保存文件和数据[,不这样做可能导致对多当事方案件的破坏性的掠夺制裁,因为缺失的证据可能与数十项索赔有关,因此应尽早发出诉讼搁置,并记录遵守情况。
最后,[考虑诉讼经济学. 在多当事方案件中,共同费用——专家费用、证词记录、文件审查——的比例可能很大.缔约方应尽早谈判分钱安排,或如果成立指导委员会,寻求法院批准共同收益评估.知道如何分配费用,避免在解决时出现令人讨厌的意外。
结论
民事法院已经开发了管理涉及多个当事方和复杂问题的案件的丰富工具。 从合并和干预规则到多区诉讼和案件管理命令,这些机制都旨在在不牺牲效率的情况下实现公正。 司法裁量权仍然是关键:熟练的法官可以将混乱的多党案件转变为结构化、可管理的过程,产生公正的结果。 理解这些程序的各方及其律师更有能力有效参与、保护其利益并最终达成符合其诉求实质实质的解决方案。